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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訴字第10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吳悦寧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柏森
選任辯護人
張翊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1號、113年度偵字第1203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柏森犯如附表二所示之拾參罪,分別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柏森所犯之罪,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程序及有關傳聞法則證據能力之限制,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所拘束。

二、犯罪事實:陳柏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製作專供妨害電腦犯罪之電腦程式、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以得利、行使偽造電磁紀錄等犯意,先於民國113年8月間,在「LeakBase」論壇,付款391顆虛擬貨幣USDT以提升權限後,下載由不詳之人所盜取並外流如附表一所示A13等13人之身分證號碼及各類帳號密碼之資料。陳柏森取得上開資料後,又製作專供侵入他人帳號用途之「帳號密碼登入程式」,用以自動化登入其取得之帳號密碼。復陳柏森使用手機及電腦,透過VPN業者「NordVPN」提供之異國異地之IP,以隱匿其真實IP位置,連線至「台灣高鐵會員TGO365」網站,輸入A13等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高鐵)會員之卡號(或身分證字號擇一)及密碼,以此表彰係A13等人登入帳號,以A13等人長期累積之點數(高鐵購票金額每新臺幣【下同】20元累積1點),換取商品兌換券,致台灣高鐵誤認A13等人有換取商品券之意思而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一之點數兌換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券,陳柏森因而取得可兌換實體商品之財產上利益。陳柏森再以自行兌換、或利用不知情之女友黃雅馨、妹妹沈思妤、或販賣予不知情網路買家陳宥壬等方式,由上開人等分別至商店以手機出示商品兌換券,向店員領取兌換券所載商品(詳如附表一所示)供己使用,因而使得台灣高鐵製作財產權之得喪紀錄,足生損害於A13等13人、台灣高鐵管理會員帳戶資料之正確性。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偵二卷第83至85頁,本院卷第91至92、99、126頁),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證人黃雅馨(見偵一卷第281至285頁)、沈思妤(見偵一卷第325至328頁)、陳宥壬(偵二卷第181至183頁)、告發人即高鐵工作人員(見他卷第6至8頁)證述相符,並有附表一所示之證據、台灣高鐵製作異常IP登入紀錄統計表(見他卷第10至14頁)、調查處製作之異常IP兌換商品情形彙整表(見偵一卷第31至33頁)、調查處製作之犯罪嫌疑人等兌換商品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一覽表(見偵一卷第37至60頁)、被告與沈思妤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一卷第65至85、305至323頁)、被告與「DATA-BB」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一卷第99至117頁)、登入IP與VPN業者對照表(見偵一卷第119頁)、被告與「塞爾維亞承兌」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一卷第187至190頁)、證人黃雅馨與被告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一卷第271至275頁)、證人黃雅馨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一卷第277至279頁)、被告電腦內「帳號密碼登入程式」翻拍照片(見偵二卷第55頁)、被告電腦內含有高鐵會員身分證號碼及密碼之文字檔翻拍照片(見偵二卷第56頁)、Facebook帳號「Eric Chen」於社群張貼之文章及個人簡介擷圖(見偵二卷第53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及重要數位證據說明(見偵三卷第151至166頁)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及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刑法第339之3條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以得利、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刑法第362條之製作專供妨害電腦犯罪之電腦程式罪。

㈡被告就上揭犯行,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及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刑法第339之3條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以得利、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刑法第362條之製作專供妨害電腦犯罪之電腦程式罪,各從一重論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以得利罪。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前科,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以虛擬貨幣購買他人個人資料後,登入他人台灣高鐵帳號以他人台灣高鐵點數換取商品兌換券,以此取得兌換實體商品之利益,造成13人受害,受害如附表一所示之點數,所為實應非難;惟被告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與告訴人A08、A10、A06、呂彥崙成立和解並賠償完畢,與告訴人A02無條件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公務對話紀錄、被告刑事陳報狀、匯款紀錄及與告訴人A02LINE對話紀錄擷圖、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153至155、159至195、199、201、202頁)附卷可參,兼衡被告自承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與父親種植芒果沒有收入、經濟來源為借錢、目前與父親一同從事包工程及有芒果收成收入、月收入約4至6萬元之經濟狀況、未婚、無子女、需扶養父親之家庭生活(見本院卷第12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本案數罪犯行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刑罰之邊際效應及適應於本案具體情形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見本院卷第9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物,非被告所有之物,是不予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6至7之加密貨幣,非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亦非被告本案所用之物,是不予宣告沒收之。

㈢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均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除附表一編號4、6、8、13,被告已賠償予告訴人A10、A08、A06、呂彥崙,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宣告沒收,其餘附表一除編號4、6、8、13外之商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提起公訴,檢察官蔡瀚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3(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62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悦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帳號 點數轉票券時間 商品名稱 使用點數 兌換實體商品之時間地點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A13 BD00000000 113年8月20日1時37分 CITY CAF美式冰咖啡(大)商品券4張、統一超商熱狗33元抵用券1張 285點、285點、285點、 285點、 250點 113年8月20日1時53分,統一學美門市 ①證人即告訴人A13於調詢時之證述(偵一卷第121至126頁) 2 A12 BC00000000 113年9月4日19時40分 全國電子500元現金抵用喜客券、全國電子100元現金抵用喜客券 3250點、700點 未兌換 ①證人即告訴人A12於調詢時之證述(偵三卷第35至38頁) ②A12提出之高鐵點數商品兌換紀錄資料(偵三卷第39至45頁) 3 A11 AM00000000 113年9月7日13時38分 21世紀風味館 香脆炸雞、小薯霸、四季春 910點 113年9月7日14時28分,屏東中山店 ①證人即告訴人A11於調詢時之證述(偵三卷第47至50頁) ②A11提出之高鐵點數商品兌換紀錄資料(偵三卷第51至53頁) 4 A10 EB00000000 113年8月14日 22時5分 星巴克165元星享飲料券共2張 1035點、1035點 113年8月16日12時30分,樹林中山店 ①證人即告訴人A10於調詢時之證述(偵三卷第55至58頁) ②A10提出之高鐵點數商品兌換紀錄資料(偵三卷第59至63頁) 5 A09 CC00000000 113年8月25日 6時20分 CITY CAF美式冰咖啡(大) 285點 113年8月25日 7時7分,統一學美店 ①證人即告訴人A09於調詢時之證述(偵三卷第65至67頁) ②A09提出之高鐵點數商品兌換紀錄資料(偵三卷第69至71頁) 6 A08 AM00000000 113年8月20日8時56分 爭鮮迴轉壽司30元壽司10盤共3份 1945點、 1945點、 1945點 113年10月14日18時46分,爭鮮府中店 ①證人即告訴人A08於調詢時之證述(偵三卷第73至76頁) ②A08提出之高鐵點數商品兌換紀錄資料(偵三卷第77至81頁)       113年8月26日 19時13分,爭鮮北醫店        未兌換  7 A07 GG00000000 113年8月25日 6時16分 統一超商熱狗33元抵用券 250點 113年8月25日 7時7分,統一學美店 ①證人即告訴人A07於調詢時之證述(偵三卷第83至86頁) ②A07提出之高鐵點數商品兌換紀錄資料(偵三卷第87至89頁) 8 A06 BM00000000 113年8月20日7時47分 康是美200元現金抵用券 1330點 113年8月20日11時49分,康是美潮州店 ①證人即告訴人A06於調詢時之證述(偵三卷第91至94頁) ②A06提出之高鐵點數商品兌換紀錄資料(偵三卷第95至99頁) 9 A05 AB00000000 113年8月20日 9時9分 爭鮮迴轉壽司30元壽司10盤 1945點 113年8月21日13時30分,爭鮮石牌店 ①證人即告訴人A05於調詢時之證述(偵三卷第223至226頁) ②A05提出之高鐵點數商品兌換紀錄資料(偵三卷第227至229頁) 10 A04 AM00000000 113年8月21日9時42分 星巴克大杯巧克力可可碎片星冰樂共3份 890點、 890點、 890點、 113年10月4日18時3分,新莊中正店 ①證人即告訴人A04於調詢時之證述(偵三卷第231至234頁) ②A04提出之高鐵點數商品兌換紀錄資料(偵三卷第235至241頁)       113年8月23日20時29分,臺東新生店        113年10月21日11時47分,大園店     113年8月21日12時59分 7-11特大杯四季春青茶(冰)共2份 255點、 255點 113年8月24日12時6分,統一學興店  11 章穎溱 GK00000000 113年8月25日19時55分 7-11特大杯四季春青茶(冰) 255點 113年8月25日20時2分,統一學興店 ①證人即告訴人章穎溱於調詢時之證述(偵三卷第243至246頁) ②章穎溱提出之高鐵點數商品兌換紀錄資料(偵三卷第247至249頁) 12 A02 BM00000000 113年8月20日8時53分 爭鮮迴轉壽司30元壽司10盤共6份 1945點、 1945點、 1945點、 1945點、 1945點、 1945點 113年8月31日18時43分,北斗PLUS店,兌換2份 ①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調詢時之證述(偵三卷第251至254頁) ②A02提出之高鐵點數商品兌換紀錄資料(偵三卷第255頁)               113年8月24日18時42分,永春店,兌換1份        其餘未兌換  13 呂彥崙 EE00000000 113年8月22日19時17分 爭鮮餐飲(通用)200元抵用券 1320點 113年8月22日20時20分,潮州PLUS店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彥崙於調詢時之證述(偵三卷第257至260頁) ②呂彥崙提出之高鐵點數商品兌換紀錄資料(偵三卷第261至265頁)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主文 1 A13 陳柏森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2 A12 陳柏森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3 A11 陳柏森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4 A10 陳柏森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5 A09 陳柏森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6 A08 陳柏森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7 A07 陳柏森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8 A06 陳柏森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9 A05 陳柏森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10 A04 陳柏森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11 章穎溱 陳柏森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12 A02 陳柏森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13 呂彥崙 陳柏森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字第1913號 2 Infinix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字第1913號 3 電腦硬碟(WD1TB-EZEX,B-4)1個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字第1913號 4 電腦硬碟(WD1TB-FBYS,B-5)1個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字第1913號 5 Galaxy A355G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字第1912號 6 USTD加密貨幣搜扣移轉紀錄表、加密貨幣搜扣移轉金額明細各1張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字第288號 7 USDT(虛擬貨幣)808.6顆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虛保字第1號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他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378號卷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037號卷一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037號卷二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21號卷 聲押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聲押199號卷 聲羈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200號卷 查扣64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查扣字第64號卷 查扣7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查扣字第76號卷 變價2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變價字第2號卷 本院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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