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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1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黃虹蓁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峰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7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周峰旭本案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其前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執行觀察、勒戒之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47號逕行簽結等情,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 (報告編號:4502D061、4502D062、4502D063)在卷可憑(見第747號偵卷第38至39頁),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8.1733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2.6332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2217公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1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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