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2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建宏(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潘建宏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 (報告編號:3426D015、3426D016、3426D017、3426D018、3906D006、3906D007、3906D008、3906D009、3906D010、3906D011、3906D012、3906D013、3906D014、3906D015、3906D016)在卷可憑(見毒偵467號卷第75至77頁反面;毒偵1413號卷第129至149頁),均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5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3.69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4892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908公克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淨重0.0038公克,驗餘重量0公克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4602公克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3037公克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3.4711公克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3841公克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3483公克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867公克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947公克 1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3332公克 1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936公克 1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3132公克 1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97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