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楊青豫

  • 當事人
    柴晧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柴晧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柴晧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2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7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 燬。又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7只,以現今 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吳宛陵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卷證出處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3.4732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217D025)(第129號偵卷第26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3.5965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217D024)(第129號偵卷第27頁)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6009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217D023)(第129號偵卷第28頁)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636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219D116)(第149號偵卷第15頁)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461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219D117)(第149號偵卷第16頁) 6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838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329D027)(第336號偵卷第16頁) 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4875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329D026)(第336號偵卷第19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