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錢毓華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坤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16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胡坤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胡坤林於民國113年1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社群軟體臉書暱稱「阿銀」、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名偵探」等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組織(下稱本案詐欺組織,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11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嗣胡坤林與本案詐欺組織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組織某成員前於112年12月下旬某日,邀請李秀惠加入通訊軟體LINE「夢想啟航」群組,向李秀惠訛稱:儲值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向李秀惠施用詐術,李秀惠因而陷於錯誤。復由胡坤林至不詳刻印店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如附表編號1所示「胡家豪」印章1顆,再將本案詐欺組織成員傳送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工作證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文書電子檔列印而出,胡坤林持上開偽刻之「胡家豪」印章,在如附表編號2所示私文書上蓋用「胡家豪」之印文1枚及偽簽「胡家豪」之署押1枚,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編號1所示特種文書、如附表編號2所示私文書,其後於113年2月26日9時37分許,配戴前揭工作證佯為該人,前往屏東縣屏東市機場北路段某處,向李秀惠出示前揭工作證,以表彰其為「正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經理「胡家豪」而行使之,並出示如附表編號3所示私文書予李秀惠而行使之,藉以取信李秀惠,李秀惠遂將新臺幣(下同)60萬元交付胡坤林,胡坤林旋以不詳方式轉交上手。胡坤林所為足以生損害於正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李秀惠。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至5頁,偵卷第17至19頁,本院卷第160、17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秀惠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第6至8、9至12頁),並有告訴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現儲憑證收據照片、工作證照片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7至31、40頁)。足佐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因被告所為無論依修正前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均屬洗錢行為,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規定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就被告本案加重減輕事由,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處斷刑範圍為1月至6年11月。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規定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被告需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得減輕其刑,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尚未取得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160頁),又無其他事證足以佐證被告本案犯行受有何報酬,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之減刑規定,處斷刑範圍為3月至4年11月。從而,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本案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經持以行使者,其偽造文書、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與犯罪事實欄所載本案詐欺組織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胡家豪」印章,為間接正犯。

㈤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間,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該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加重減輕其減規定適用之說明: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已有取得犯罪所得,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就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部分,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一般洗錢未遂犯行,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取得犯罪所得,合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之規定。惟因此部分經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以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故就所犯想像競合中輕罪之一般洗錢之減刑部分,於量刑時併予衡酌。

㈦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逕賺取錢財,竟圖不法利益,而參與本案詐欺組織,於本案中擔任出面實施詐術及收取贓款之角色,且於本案收取之款項金額高達60萬元,其所為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甚鉅,殊無足取。然酌其非本案詐欺組織之首腦或核心人物,對於整個詐欺犯行尚非居於計畫、主導之地位。再考量被告自陳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經濟情形(見本院卷第174頁),與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併衡酌前揭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輕規定,並審酌被告無本案犯行前未曾因觸犯刑律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未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偽造之「胡家豪」印章1顆、如附表編號2、3所示犯罪所用之工作證、現儲憑證收據,應分別依刑法第219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至附表編號3所示文書上所含各該印文均因文書業均經宣告沒收,爰不重複沒收,同此敘明。

㈡本案告訴人遭詐欺款項未據扣案,亦非屬被告所有或在被告實際支配掌控中,是如對被告就此部分未扣案之洗錢之財物諭知沒收追徵,核無必要,且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被告尚未因本案犯行而獲有任何報酬乙情,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60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帝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0條、第212條、第216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錢毓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胡家豪」之印章 1顆  2 工作證 1張 「姓名:胡家豪」 「部門:財務部」 「職務:外派經理」 「編號:D6265」 3 現儲憑證收據 1張 其上含偽造之以電腦繕印之「正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以偽刻印章蓋印之「胡家豪」印文1枚、「胡家豪」署押1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