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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50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柏霖錢毓華陳姿佑

原告
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告
謝家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095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陳姿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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