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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39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黃虹蓁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金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5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金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潘金珠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駕車上路,因而肇生交通事故,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7毫克,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並考量其本案為酒駕初犯(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駕駛車輛種類、已肇生交通事故之情節,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5577號
  被   告 潘金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金珠於民國114年11月7日14至15時許,在屏東縣○○鄉○○街
    0號9樓之1住處飲用白酒結束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
    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酒後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嗣同日16時7分許行經屏東縣○○鄉○○路00號前時,
    因與王仕傑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交
    通事故,警據報到場後,於同日16時39分許對其實施酒測,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7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金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警員偵查報告、酒精測
    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25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
    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映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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