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7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12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靖涵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金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373號、第1290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黃金山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黃金山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其於民國114年7月4日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於11時33分許,駕駛許家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沿屏東縣○○鄉○○路○○○○○○○○○○○路00號前時,適李中屏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直行於前方,黃金山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前行,李中屏閃避不及,與黃金山駕駛之本案車輛發生撞擊,李中屏因而受有左手撕裂傷1公分、左手擦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據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2373號為不起訴處分)。詎黃金山明知其已駕車肇事,且可預見李中屏因上開交通事故而受傷,竟另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之犯意,未留在現場並立即採取救護傷者之措施,亦未報警處理並等候警方到場,且未留下日後可得聯繫之資料,復未得李中屏之同意,即逕行駕駛本案車輛離開現場。

㈡又於同日11時46分許,黃金山駕駛本案車輛,沿屏東縣○○鄉○○路○○○○○○○○○○○路0號前時,適蘇瑪(AMALIA SUKMA DEWI,下稱蘇瑪)騎乘自行車,沿同向直行於前方,黃金山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前行,蘇瑪閃避不及,與黃金山駕駛之本案車輛發生撞擊,蘇瑪因而受有右膝擦挫傷、右手肘擦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據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2906號為不起訴處分)。詎黃金山明知其已駕車肇事,且可預見蘇瑪因上開交通事故而受傷,竟另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之犯意,未留在現場並立即採取救護傷者之措施,亦未報警處理並等候警方到場,且未留下日後可得聯繫之資料,復未得蘇瑪之同意,即逕行駕駛本案車輛離開現場。

二、案經李中屏、蘇瑪分別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下稱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被告黃金山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29頁),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見本院卷第29頁),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有關傳聞證據排除等規定之限制,亦即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使用,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4038卷第5至9頁、警4242卷第9至10頁、偵12373卷第19至21頁及本院卷第29、35、43頁),核與證人即李中屏、蘇瑪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4242卷第6至8頁、警4038卷第11至14頁),並有警員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駕駛人駕照資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內埔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監視器影像截圖、告訴人李中屏之屏東榮民總醫院龍泉分院診斷證明書(以上為告訴人李中屏部分,見警4242卷第5、18至23、25至40頁)、龍泉派出所警員偵查報告、告訴人蘇瑪國仁醫院診斷證明書、車號查詢車籍資料-查詢AVQ-8197號自用小客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案發地附近之監視器影像截圖、車牌辨識系統、Google map查詢逃逸路線圖等件附卷可憑(以上為告訴人蘇瑪部分,見警4038卷第3、15、19、21、37至41、45至77、79至87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2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刑之加重減輕說明:

刑法第47條第1項: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交簡字第8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9月30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主張,並援引前開判決書1份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為據(見本院卷第11、43至44、49至50頁),且被告亦供稱:對於構成累犯沒有意見,對前案紀錄表亦沒有意見,但希望刑度不要加重等語(見本院卷第44頁),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俱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2犯行同為公共危險案件,被告於上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仍無視法律禁制,再為本案2犯行,足徵其並未真正悛悔改過,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爰就本案所犯2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此外,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就本件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部分,判決主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附予敘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第62條規定:

⑴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上所謂自首,乃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受裁判之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58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自首,乃為使犯罪事實易於發覺並節省訴訟資源,如犯罪之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表明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時,即構成得減輕其刑條件,至於自首之犯人是否真心悔悟,與自首減刑條件之構成無關,何況犯罪之人往往自忖法網難逃,自首以邀減刑者,比比皆是,縱成立自首而獲減刑,並不能直認犯罪後具有悔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依據前開法文及最高法院一貫見解,自首係以犯罪行為人對該管公務員「自行申告犯罪事實或表明其犯罪事實」,方能達使犯罪事實易於發現並節省訴訟資源之目的。

⑵經查,依114年8月24日龍泉派出所警員製作之偵查報告固記載:本案事故後,經警方通知肇事車輛車主到案說明,惟車主及許家菱未到案,警方另於巡邏中發現民宅內停放之車輛與本案肇事車輛相同,經上前查訪,被告見警員查訪遂主動表示該車為其所使用,且案發日駕駛人也是其本人等語(見警4038卷第3頁),惟經本院準備程序時詢問被告,被告供稱:警察查緝當天是警察先問我,車禍當天是不是我駕駛車輛,警察是專門來找我的,不是看到車子才問我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是被告並未在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承認為肇事人,自無刑法第62條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之人,駕駛車輛肇事致人受傷後,竟未加以救護、報警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即逕行離開現場,置告訴人2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於不顧,所為均值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且已履行完畢,有屏東縣○○鄉○○○○○000○○○○○000號調解筆錄及114年刑調字第173號調解書各1份附卷可佐(見偵12906卷第25頁、偵12373卷第27頁),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犯罪動機、目的、手法,暨其自述之教育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4至45頁)等一切情狀,並考量檢察官對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5頁),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院再依罪責相當之比例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復審酌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各異等犯罪情節,暨各罪所生損害、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刑罰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盼盼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陳昱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