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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5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涂裕洪楊青豫潘郁涵

原告
林天富
被告
王嘉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嘉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37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林天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楊青豫

                  法 官 潘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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