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51號
- 原告
- 林天富
- 被告
- 王嘉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嘉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37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林天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