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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李宗濡吳悦寧陳莉妮

  • 被告
    孫金允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金允澤 選任辯護人 薛國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金允澤之駕駛執照因酒駕遭註銷。民國113年9月10日18時35分許,其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沿屏東縣枋寮鄉中山路2段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該 路電號:00-00-0000-00-0電線桿前,欲右轉進入產業道路 ,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以避免危險之發生,且依當時行車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貿然右轉,適同向後方,告訴人辜裔涵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人車倒地後 ,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踝部擦傷、左側踝部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前胸壁挫傷、頭皮鈍傷、左側肩膀挫傷、左側上臂挫傷之傷害等語。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 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本院審理中成立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與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9-70、7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吳悦寧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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