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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宗濡吳悦寧陳莉妮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金允澤
選任辯護人
薛國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金允澤之駕駛執照因酒駕遭註銷。民國113年9月10日18時35分許,其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枋寮鄉中山路2段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電號:00-00-0000-00-0電線桿前,欲右轉進入產業道路,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以避免危險之發生,且依當時行車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貿然右轉,適同向後方,告訴人辜裔涵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人車倒地後,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踝部擦傷、左側踝部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前胸壁挫傷、頭皮鈍傷、左側肩膀挫傷、左側上臂挫傷之傷害等語。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本院審理中成立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與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9-70、7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吳悦寧

                  法 官 陳莉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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