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涂裕洪、楊青豫、潘郁涵
- 當事人李念函、林淑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李念函 被 告 林淑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簡字第2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楊青豫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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