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陳姿佑
- 當事人包國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包國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3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650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包國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5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屏東縣檢驗中心毒品檢驗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憑,其中除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外, 包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各1組,因均與其上殘留之甲 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4324公克) 2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3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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