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敏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6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60、565、1120、1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邱敏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及如附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單位取1包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0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412D016、4412D017、4412D019)、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9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814D243)等在卷可憑(見113年度毒偵字第560號卷第63、113、115頁;113年度毒偵字第565號卷第117、125頁;113年度毒偵字第1120號卷第33、28頁),核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3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均與其內殘存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屏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查獲涉嫌毒品防制條例案初步檢驗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等在卷可憑(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號卷第53、59頁;113年度毒偵字第413號卷第1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亦應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意旨雖認上開吸食器1組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惟聲請意旨既已敘明聲請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則本院不受檢察官所引用條文之拘束,得自行適用適當之條文而為裁定,爰更正此部分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併此敘明。
㈣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