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黃虹蓁
- 當事人鍾昌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昌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85、16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6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 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鍾昌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毒聲字第1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85、16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 (報告編號:4129D003)在卷可憑(見毒偵185號卷第48頁),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 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 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 (報告編號:4129D004、4129D005、4129D006) 在卷可憑(見毒偵185號卷第49、53、55頁);扣案如附表 編號5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 合一測試劑檢驗,亦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檢驗結果書等件在卷可佐(見屏警分偵字第1138013890 號警卷第16至20、30頁),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均宣告沒收銷燬。 ㈣、又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同上警卷第4至5頁),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宛陵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355公克 2 吸食器 1個 含袋初秤重86.45公克 3 吸食器 1個 含袋初秤重8.23公克 4 吸食器 1個 含袋初秤重7.24公克 5 殘渣袋 1只 6 玻璃球 1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