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峰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7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周峰旭本案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其前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執行觀察、勒戒之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47號逕行簽結等情,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 (報告編號:4502D061、4502D062、4502D063)在卷可憑(見第747號偵卷第38至39頁),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8.1733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2.6332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221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