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夏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高夏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2月,於民國114年8月2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鑑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3年7月17日報告編號S11307-2、S11307-3號毒品檢驗報告、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足認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裝附表編號1至2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吸食器1組,因均與其上殘存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805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827公克) 3 毒品吸食器 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