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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2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姿佑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銘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33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許銘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0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8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毒抗字第208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141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8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912D095)等在卷可憑,均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海洛因 3包(含包裝袋3只,驗餘淨重1.33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0.52公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改記載0.2839公克) 3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含袋初秤重0.3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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