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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黃紀錄

  • 當事人
    黃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30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逾6個月以上,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陳報已 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出所,並因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 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 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後,均呈嗎啡、海洛因、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含極微量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均應視同第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毒品殘渣袋 1包(含包裝袋1只,含袋初秤重0.44公克) 2 藥鏟 1支 3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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