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黃紀錄
- 當事人孔維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維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15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385號、114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孔維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後,均呈嗎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水車1個含有極微量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視同第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4196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758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488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3.5771公克) 5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6 水車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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