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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黃紀錄

  • 當事人
    林瑞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瑞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度毒偵字第62號等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1年2月,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 情(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撤緩字第125號業由檢察官簽結並未撤銷上述緩起訴處分),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檢察官簽呈、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鑑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2份、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1日成份鑑定報告、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 篩檢試劑結果書在卷可憑,其中除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外,包裝附表編號1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因均與其上殘存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意旨雖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誤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 ,惟其聲請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前開規定相符,且於裁定之結果並無影響,爰由本院逕予補充為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339公克) 2 玻璃球吸食器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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