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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黃紀錄

  • 被告
    簡浚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浚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0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零點伍玖壹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簡浚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大麻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5917公克),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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