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85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旭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旭宏知悉告訴人高婉倩為護理師,屬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所規定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基於傷害、以強暴方法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17日22時50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號屏東榮民總醫院加護病房內,徒手揮打告訴人左側臉部及左側頸部並拉扯口罩,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臉部鈍挫傷之傷害,且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4年3月27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27日屏檢錦昃113偵6654字第1149012536號函上載收文章在卷(見本院卷第5頁)可佐。嗣被告於114年9月1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附卷(見本院卷第69頁)可查,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子恆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紀忠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