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黃郁涵
- 被告柳雅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雅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31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柳雅文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至2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柳雅文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11日3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居所內,以將海洛 因摻入香菸內,點火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隨後,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址居所內 ,分別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復以將摻有第二 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裝入電子菸主機加熱吸食方式,同時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1次。 嗣因柳雅文另案販賣毒品案件為警於同日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並經警於同日10時3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等毒品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0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柳雅文前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3月14釋放等情,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 字第1695、198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25號不起訴 處分書(見本院卷第125頁)可佐,從而,被告於上開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依上開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合先敘明。 二、查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358至359頁),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見本院卷第360至361頁),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 程序。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犯罪(見本院卷第358、359、369、370頁),並有附表一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可佐,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等節,有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鑑定報告、鑑定書可參,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均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異丙帕酯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 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罪)。 ㈡被告於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惟本院認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時間雖緊密,然被告施用之毒品之種類不同、施用方式各異,且顯有先後順序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59頁),足見被告本案係基於個別犯意而先後施用上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足認被告本案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⒈累犯部分: ⑴被告前因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 59號判決判處5月、6月確定,因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判處7年2月、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5年度 上訴字第54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3年6月、3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上開①②案經高雄高分院以 106年度聲字第3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下 稱甲部分);嗣因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140號判決判處3月、3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6年審訴字第3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 開③④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0月確定(下稱乙部分),甲、乙部分接續執行,於110年1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111年8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主張、說明,且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亦未爭執上述前科紀錄(見本院卷第371頁 ),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堪可認定。 ⑵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除①案外,均為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①案仍與毒品有關),與本案之罪名、罪質、侵害法益均相同或相似,被告於前案入監執行完畢後未滿3年,再犯本案,足見其法遵循意識不足, 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具有特別之惡性,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其人身自由因此有遭受過苛之侵害,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或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異丙帕酯均為國家嚴格查禁之違禁物,且毒品戕害身心甚鉅,仍自陷毒癮之害,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異丙帕酯,行為顯不足取,復衡以被告有過失傷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之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審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本質上屬危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侵害他人法益,本案以3次施用行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72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被告本案所為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被告尚涉犯其他案件而經偵辦、法院審理一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宣告刑,應可與其他案件之宣告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即不再就被告本案為無益之定執行刑,待日後本案確定時,再由檢察官就被告全部合於定執行刑要件之案件,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 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驗結果如附表二編號1 至6所示,均有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鑑定報告、鑑定書可 參,堪認附表二編號2、3、4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附表 二編號1、5、6所示之物則為第二級毒品,且該等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均為被告施用所剩餘,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359頁),是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依托咪酯之包裝,於送請鑑定機關鑑定時,無論係以何種方式刮取或分離毒品秤重,該等包裝內仍會有毒品殘留,縱令以溶劑加入包裝內溶洗,一般仍會殘留極微量之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均應整體視為扣案毒品,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至24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一節,為被告所坦認(見警卷第6 頁、本院卷第359頁),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至22所示之 物均為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24所示之物則均為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犯行所用之物等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6頁、本院卷第359至360頁),而卷內並無 證據證明其中附表二編號14、15、16、19、23、24所示之物亦沾染毒品或為違禁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 沒收。 ㈢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驗結果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固均有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檢驗報告、鑑定報告可參,惟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故不予宣告沒收。 ⒉其餘扣案物(附表二編號9至13、25)則無證據證明為違禁 物或與本案有何關聯,自無從宣告沒收。 ⒊至未扣案之電子菸主機固為被告所有、施用依托咪酯、異丙帕酯菸彈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且被告供稱:電子菸主機是我的,在哪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60頁), 可知並無證據足認該電子菸主機現仍存在,且電子菸主機為日常易於取得之物,可知倘對該電子菸主機宣告沒收、追徵,反而徒增開啟刑事執行程序之勞費,且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並無任何助益,顯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施怡安、侯慶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張顥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卷頁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警員114年2月11日偵查報告 警卷第2至3頁 2 本院114年聲搜字第106號搜索票 警卷第33頁 3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34至42頁 4 扣押物品清單 偵卷第65至68頁、本院卷第43至49頁 5 查獲現場照片 警卷第66、67頁 6 扣案物品照片 警卷第68至76頁 7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警卷第45頁 8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330) 警卷第47頁 9 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330) 警卷第48頁 10 屏東縣檢驗中心114年3月19日檢驗報告 偵卷第73頁 11 屏東縣檢驗中心114年5月8日檢驗報告 偵卷第85頁 12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8日成份鑑定報告 本院卷第55至105頁 13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0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42352029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0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423923720號鑑定書 本院卷第281至283頁 14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4年11月14日高醫附科字第1140110323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 本院卷第293至294頁、第299至305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依托咪酯 菸彈 1顆 ㈠搜索地點: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前 ㈡原編號:無 ㈢所有人:柳雅文 ㈣鑑驗結果: ⒈報告編號:5303D147 ⒉鑑驗結果: ⑴異丙帕酯(Isopropoxate) ⑵依托咪酯(Etomidate)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8日成份鑑定報告,本院卷第71頁) 2 依托咪酯 菸彈 1顆 ㈠搜索地點: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前 ㈡原編號:無 ㈢所有人:柳雅文 ㈣鑑驗結果: ⒈報告編號:5303D143 ⒉鑑驗結果: ⑴海洛因(Heroin) ⑵異丙帕酯(Isopropoxate) ⑶依托咪酯(Etomidate)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8日成份鑑定報告,本院卷第79頁) 3 白色粉末 1包 ㈠搜索地點: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前 ㈡原編號:1-2 ㈢所有人:柳雅文 ㈣鑑驗結果: ⒈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 ⒉檢體說明:送驗粉末檢品2包,合計淨重0.72公克(驗餘淨重0.71公克),空包裝總重0.74公克 ⒊鑑驗結果:海洛因 (詳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0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423923720號鑑定書,本院卷第289頁) 4 白色粉末 1包 ㈠搜索地點: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前 ㈡原編號:1-3 ㈢所有人:柳雅文 ㈣鑑驗結果: ⒈報告編號:5303D175;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 ⒉檢體說明:送驗粉末檢品2包,合計淨重0.72公克(驗餘淨重0.71公克),空包裝總重0.74公克。 ⒊鑑驗結果:海洛因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8日成份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0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423923720號鑑定書,本院卷第101、289頁) 5 黃色結晶 1包 ㈠搜索地點: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前 ㈡原編號:2-1 ㈢所有人:柳雅文 ㈣鑑驗結果: ⒈報告編號:5303D145 ⒉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淨重:0.0146g(精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0.0083g ⑶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8日成份鑑定報告,本院卷第87頁) 6 白色結晶 1包 ㈠搜索地點: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前 ㈡原編號:2-2 ㈢所有人:柳雅文 ㈣鑑驗結果: ⒈報告編號:5303D146 ⒉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淨重:0.6403g(精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0.6349g ⑶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8日成份鑑定報告,本院卷第89頁) 7 愷他命 1包 ㈠搜索地點: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前 ㈡原編號:無 ㈢所有人:柳雅文 ㈣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 ⒈毛重:1.1g ⒉檢出:愷他命反應 (詳見屏東縣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查獲涉嫌毒品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警卷第51頁) 8 粉紅色 粉末 1包 ㈠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㈡原編號:3-1 ㈢所有人:柳雅文 ㈣鑑驗結果: ⒈報告編號:5303D148 ⒉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0.75g(含袋毛重) ⑵檢驗後淨重:0.3529g ⑶檢出成分:丁基原啡因(Buprenorphine)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8日成份鑑定報告,本院卷第105頁) 9 白色粉末 1包 ㈠搜索地點: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前 ㈡原編號:1-1 ㈢所有人:柳雅文 ㈣鑑驗結果: ⒈報告編號:5303D144 ⒉檢體說明:送驗3包總毛重2.82g,取編號1-1檢驗,淨重0.8667 g(精秤重),驗餘重量0.8528g ⒊鑑驗結果:未檢出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8日成份鑑定報告,本院卷第55頁) 10 白色粉末 1包 ㈠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㈡原始夾鏈袋包裝編號:3-2 ㈢所有人:柳雅文 ㈣鑑驗結果: ⒈報告編號:5303D149、S11410-1 ⒉驗前淨重0.749g,驗後淨重0.745g ⒊鑑驗結果:未檢出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8日成份鑑定報告、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4年11月14日高醫附科字第1140110323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本院卷第63、293、294、299頁) 11 白色粉末 1包 ㈠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㈡原始夾鏈袋包裝編號:3-3 ㈢所有人:柳雅文 ㈣鑑驗結果: ⒈報告編號:S11410-2 ⒉驗前淨重0.125g,驗後淨重0.121g ⒊鑑驗結果:未檢出 (詳見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4年11月14日高醫附科字第1140110323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本院卷第293、294、301頁) 12 白色粉末 1包 ㈠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㈡原始夾鏈袋包裝編號:3-4 ㈢所有人:柳雅文 ㈣鑑驗結果: ⒈報告編號:S11410-3 ⒉驗前淨重3.149g,驗後淨重3.145g ⒊鑑驗結果:未檢出 (詳見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4年11月14日高醫附科字第1140110323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本院卷第293、294、303頁) 13 白色粉末 1包 ㈠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㈡原始夾鏈袋包裝編號:3-5 ㈢所有人:柳雅文 ㈣鑑驗結果: ⒈報告編號:S11410-4 ⒉驗前淨重0.331g,驗後淨重0.327g ⒊鑑驗結果:未檢出 (詳見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4年11月14日高醫附科字第1140110323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本院卷第293、294、305頁) 14 毒品 殘渣袋 3個 ㈠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㈡所有人:柳雅文 15 玻璃球 3個 ㈠搜索地點: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前 ㈡所有人:柳雅文 16 藥鏟 2個 ㈠搜索地點: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前 ㈡所有人:柳雅文 17 空夾鏈袋 1包 ㈠搜索地點: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前 ㈡所有人:柳雅文 18 磅秤 1台 ㈠搜索地點: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前 ㈡所有人:柳雅文 19 玻璃球 4個 ㈠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㈡所有人:柳雅文 20 毒品 吸食器 2個 ㈠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㈡所有人:柳雅文 21 空夾鏈袋 3包 ㈠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㈡所有人:柳雅文 22 電子磅秤 1台 ㈠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㈡所有人:柳雅文 23 依托咪酯 菸彈 1個 ㈠搜索地點: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前 ㈡所有人:柳雅文 ㈢已施用 24 依托咪酯 菸彈 1個 ㈠搜索地點: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前 ㈡所有人:柳雅文 ㈢已施用 25 手機 1支 ㈠搜索地點: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前 ㈡所有人:柳雅文 ㈢廠牌:SAMSUNG(IMEI:00000000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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