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黃郁涵
- 被告林曉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曉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207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7698號、114年度偵字第8113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4年度易 字第68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曉青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林曉青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悉辦理貸款無須交付3個以上金融帳戶作為核貸、撥款之用,是 若交付3個以上金融帳戶,即與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不 符,竟仍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24日13時2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3年1月8日某時許,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在不詳地 點,將其所申辦之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貨幣帳戶(下稱MAICOIN帳戶,起訴書誤 載為MAX帳戶,應予更正)、HOYA BIT虛擬貨幣帳戶(起訴 書誤載為HOYANIT帳戶,應予更正,下稱HOYA帳戶)及BITO 虛擬貨幣帳戶(下稱BITO帳戶)之帳號、密碼(以下合稱為本案帳戶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含未成年人,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手法,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遠東帳戶內,除附表編號8所示之款項外,其餘款項旋遭轉匯並用以購買虛擬貨幣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案經A0 1、A02、A03、A05、A06、A07、A08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及A04訴由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曉青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98頁),並有遠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申請資料、MAICOIN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使用IP資料、HOYA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臺灣高等檢察署科技偵查 輔助平臺虛擬資產查詢報告、被告提出與「方俊嘉」、「鍾振華」之對話紀錄截圖等件在卷可憑(見警一卷第15至27頁、第125至127頁、偵一卷第21至24頁、第29頁、第33至35頁、第47至248頁、本院卷第61至78頁);又附表所示之人於 附表所示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附表所示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等情,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7至99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方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必也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始足當之。亦即,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縱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單純屬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者,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參照 )。經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業於113年7 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此次修正僅將前開規定移列同法第22條及酌作文字修正,相關構成犯罪之要件、罰則均與修正前相同,揆諸前揭說明,非屬法律變更,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㈡被告交付上開金融帳戶,數量合計3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而有同條第3項第2 款所定交付之帳戶合計3個以上情形,應依該條項款論以無 正當理由交付合計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㈢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未記載被告交付BITO帳戶之帳號、密碼之事實,惟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見本院卷第98頁),且參酌卷附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一卷第159至161頁),足認此部分犯行與檢察官起訴經本院認定有罪犯行間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而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4年度偵字第7698號、114年度偵字第8113號)與起訴部分具有事實上一罪關係,本院亦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查證網路貸款訊息,竟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行為本身 已危害政府防制洗錢、打擊犯罪之政策,況被告所交付之金融帳戶確已遭人為不法使用,致附表所示之人將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合計受有達新臺幣628萬元之財產損害),嚴 重損害金融秩序之穩定與金流之透明,行為顯不足取;另衡以被告坦承犯行,然未與附表所示之人達成和解、調解,以實際填補其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9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沒 有因此取得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98頁),卷內亦乏積極證據足資佐證被告因交付本案帳戶金融資料而獲取任何報酬或其他不法利得,自無從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施怡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簡易庭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張顥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 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 1 A01 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自113年7月間某日某時許起,在社群軟體臉書(下稱臉書)張貼股票投資資訊,A01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王佩璇」取得聯繫,「王佩璇」即向A01佯稱:下載19TZ軟體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無證據證明林曉青知悉本案詐欺集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實施詐術),致A0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9月26日10時18分許 17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A01警詢之指訴(見警一卷第29至32頁) ②告訴人A01提供之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存摺封面影本、對話記錄截圖、通話記錄截圖(見警一卷第33至39頁) 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25至127頁) ④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40000377號函附遠東帳戶申請資料(見偵一卷第19至24頁) ⑤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2月27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2270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見偵一卷第31至35頁) ⑥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4日禾嫻法字第114021400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見偵一卷第27至29頁) ⑦臺灣高等檢察署科技偵查輔助平臺虛擬資產查詢報告(見本院卷第61至78頁) 2 A02 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自113年7月8日某時許起,在網路張貼投資廣告,A02瀏覽該廣告後,即與LINE暱稱「劉雅慧」、「尊爵營業員」、「尊爵營業員2」取得聯繫,並向A02佯稱:下載「尊爵投資」網頁並加入會員,依指示操作可投資獲利等語(無證據證明林曉青知悉本案詐欺集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實施詐術),致A0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9月26日14時47分許 146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A02警詢之指訴(見警一卷第49至53頁) ②告訴人A02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見警一卷第55頁) 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25至127頁) ④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40000377號函附遠東帳戶申請資料(見偵一卷第19至24頁) ⑤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2月27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2270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見偵一卷第31至35頁) ⑥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4日禾嫻法字第114021400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見偵一卷第27至29頁) ⑦臺灣高等檢察署科技偵查輔助平臺虛擬資產查詢報告(見本院卷第61至78頁) 3 A03 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自113年7月18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陳雅琪」,向A03介紹投資訊息,並佯稱:下載「威文富投」投資軟體申請帳號,依指示儲值,可投資獲利等語,致A0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9月26日12時16分許 5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A03警詢之指訴(見警一卷第69至71頁) ②告訴人A03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記錄截圖(見警一卷第73頁至74頁) 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25至127頁) ④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40000377號函附遠東帳戶申請資料(見偵一卷第19至24頁) ⑤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2月27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2270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見偵一卷第31至35頁) ⑥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4日禾嫻法字第114021400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見偵一卷第27至29頁) ⑦臺灣高等檢察署科技偵查輔助平臺虛擬資產查詢報告(見本院卷第61至78頁) 4 A04 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自113年7月15日20時29分許起,以LINE暱稱「Daisy黛西」向A04介紹投資訊息,並佯稱:下載「樂恆」投資軟體,依指示儲值,可投資獲利等語,致A0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9月27日9時18分許 15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A04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見警一卷第81至82頁、他卷第59頁) ②告訴人A04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記錄截圖(見警一卷第83頁,他卷第31至37頁) 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25至127頁) ④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40000377號函附遠東帳戶申請資料(見偵一卷第19至24頁) ⑤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2月27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2270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見偵一卷第31至35頁) ⑥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4日禾嫻法字第114021400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見偵一卷第27至29頁) ⑦臺灣高等檢察署科技偵查輔助平臺虛擬資產查詢報告(見本院卷第61至78頁) 5 A05 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自113年7月18日某時起,以臉書、LINE暱稱「蕾咪」、「楊若蘭」向A05介紹投資股票訊息,並佯稱:下載「瞳彩」投資軟體,依營業員指示儲值,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A0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9月27日9時45分許 13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A05警詢之指訴(見警一卷第93至101頁) ②告訴人A05提供之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匯款回條、用戶主頁截圖(見警一卷第103至104頁) 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25至127頁) ④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40000377號函附遠東帳戶申請資料(見偵一卷第19至24頁) ⑤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2月27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2270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見偵一卷第31至35頁) ⑥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4日禾嫻法字第114021400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見偵一卷第27至29頁) ⑦臺灣高等檢察署科技偵查輔助平臺虛擬資產查詢報告(見本院卷第61至78頁) 6 A06 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自113年7月初之某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林妤柔」,向A06介紹投資訊息,並佯稱:可透過「一九投資」網頁用內部價認購股票等語,致A0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9月26日11時1分許 5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A06警詢之指訴(見警一卷第111至115頁) ②告訴人A06提供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警一卷第117頁) 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25至127頁) ④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40000377號函附遠東帳戶申請資料(見偵一卷第19至24頁) ⑤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2月27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2270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見偵一卷第31至35頁) ⑥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4日禾嫻法字第114021400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見偵一卷第27至29頁) ⑦臺灣高等檢察署科技偵查輔助平臺虛擬資產查詢報告(見本院卷第61至78頁) 7 A07 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自113年7月間某日某時許起,輾轉以臉書、影音軟體youtube(下稱youtube)與A07取得聯繫,假冒為營業員向A07佯稱:下載「永益投資客」軟體,可以儲值購買股票獲利等語,致A0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9月26日 13時20分許 3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A07警詢之指訴(見警二卷第31至45頁) ②告訴人A07提供之聯邦銀行匯出匯款客戶收執聯(見警二卷第47頁) 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25至127頁) ④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40000377號函附遠東帳戶申請資料(見偵一卷第19至24頁) ⑤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2月27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2270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見偵一卷第31至35頁) ⑥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4日禾嫻法字第114021400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見偵一卷第27至29頁) ⑦臺灣高等檢察署科技偵查輔助平臺虛擬資產查詢報告(見本院卷第61至78頁) 8 A08 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3年7月12日起,以臉書、LINE假冒為營業員向A08佯稱:可以購買股票獲利等語,致A08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遠東帳戶。 113年9月30日 12時43分許 5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A08警詢之指訴(見警二卷第55至57頁) ②告訴人A08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LINE對話記錄截圖(見警二卷第59頁) 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25至127頁) ④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40000377號函附遠東帳戶申請資料(見偵一卷第19至24頁) ⑤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2月27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2270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見偵一卷第31至35頁) ⑥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4日禾嫻法字第1140214001號函及所附帳戶資料(見偵一卷第27至29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警偵字第1139005444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警偵字第1149004886號刑案偵查卷宗 他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121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76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698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113號偵查卷宗 本院卷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89號刑事一般卷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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