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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黃虹蓁

  • 當事人
    鍾孟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孟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孟衡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鍾孟衡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查被告在偵查機關尚無具體事證合理懷疑其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其持有如 附表所示之毒品,並交由警方扣案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報告單、偵查報告及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至12頁),其嗣後並願受裁判,堪認符 合自首之要件,爰就被告本案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 第三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率爾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對於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 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持有毒品數量,暨此前尚無前科紀錄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警詢時自承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該條項所定查獲 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30D209、5430D211、5430D212)、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30D209T、5430D211T、5430D212T)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1、33至37頁),為 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規定諭知沒收。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3只,因與其內 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至扣案K盤1個,依卷存事證,尚難認與被告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有何關聯,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宛陵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 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所示。 ⒉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86.7%,驗餘重量3.0150公克,純質淨重2.648公克。 2 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含包裝袋1只 1包 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 ⒉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重量6.9809公克,純度51.5%,純質淨重3.619公克。 3 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 1包 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所示 ⒉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重量3.2575公克,純度0.022公克,純質淨重0.022公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174號被  告 鍾孟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孟衡明知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 ,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16日0時許前某日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號大世界舞廳,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取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共計3包,而持有純質淨重為3.619、0.022公克之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純質淨重為2.648公克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合計持有純質淨重6.289公克之第三級毒品) 。嗣於114年2月18日20時54分許,警方執行巡邏勤務在屏東縣屏東市民生路第一銀行旁見其形跡可疑上前盤查,經其同意對其實施搜索,扣得K盤1組(含刮卡1張)、愷他命1包( 純質淨重2.648)、甲基甲基卡西酮2包(純質淨重總計3.641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孟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可查: (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偵查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乙份、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3份。 (二)又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愷他命代謝物、4-甲基甲基卡西酮、4-甲基麻黃鹼陽性反應,有檢體監管紀錄表(編號0000000U0415號)、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請文號0000000U0415號)在卷可考。 (三)扣案毒品咖啡包共計3包以及K盤,經鑑定結果為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有扣案物照片7張(警卷第57頁以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30D209、5430D210、5430D211、5430D212),而毒品咖啡包3包之純值淨重如犯 罪事實欄所載各為2.648公克、3.619公克、0.022公克,欣 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30D209T、5430D211T、5430D212T)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三、扣案之愷他命1包、甲基甲基卡西酮2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應認係違禁物,請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檢  察  官 楊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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