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玉梅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114年度簡字第25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13年度偵字第983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玉梅與林茂蒼、張淑珠夫婦前有嫌隙,竟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10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中正路102巷口,竟基於誹謗之犯意,大聲向林茂蒼稱「老婆被騎不知道喔?」、「你老婆已經被睡十幾年了啦」等語,足以損害張淑珠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等語。
二、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與林茂蒼、張淑珠夫婦因感情糾紛多年,曾於112年12月26日調解賠償新台幣5萬元。原判決認定事實之時間地點有誤,那不是112年的事,是109年的事,為此提起上訴等語。
三、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所明文。再按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訴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亦有明文。末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款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亦明文規定。
四、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係以告訴人張淑珠之指訴、證人即告訴人之夫林茂蒼之證述與現場對話錄音與錄音譯文為證。而訊據被告固坦認曾有如附件一所示之言詞,惟辯稱上開言詞絕非於112年12月20日所為等語。經本院於審理中勘驗本件告訴人於警詢中提出之錄影光碟檔案,檔案名稱:dccb907f-df2f-45a0-0000-ad0b308dce02,修改日期為:2022/8/24下午01:16,對話內容如附件一所示。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前案即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919號傷害、妨害名譽案件全卷,並勘驗相關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786號卷內所附之錄影光碟,檔案名稱:109 年5 月陳玉梅與張淑珠老公,修改日期為:2022/8/24下午01:16,對話內容如附件二所示,經比對兩份錄影光碟檔案製作時間與對話內容均一模一樣,告訴人、被告、檢察官對此勘驗結果均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114年9月15日勘驗筆錄一份可參。是告訴人於前案即111年8月25日警詢中,即提出本案之錄影光碟為證,則被告顯無可能於112年12月20日再對告訴人為上開言論,被告辯稱其無於112年12月20日對告訴人為附件一之言詞為實。況經檢視兩份光碟檔案修改時間均為111年8月24日下午1時16分,本院於審理中將之提示告訴人,告訴人表示其可能時間記錯等語,有審理筆錄一份可參(見簡上卷第106頁)。是告訴人執前開錄音光碟與譯文,於113年5月18日對告訴人提出本件妨害名譽之訴,其告訴事實顯然有誤且逾告訴期間。而檢察官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然誤為提起公訴,顯有起訴違背程序之未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判決未審酌上情,於114年3月31日以114年度簡字第250號判處被告犯誹謗罪,處新台幣3千元,容有違誤。上訴意旨以被告並未於起訴書所指時、地對告訴人為誹謗犯行,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等語,為有理由,是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自應將原判決撤銷,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卷次: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838號證物袋 檔案名稱:dccb907f-df2f-45a0-0000-ad0b308dce02 修改日期為:2022/8/24下午01:16,勘驗內容如下: 錄 影 畫 面 譯 文 (錄影)(女生,下稱:甲)(男生,下稱:乙) 乙:妳,妳不要亂說話,真的,妳亂講話,妳該死妳。 甲:亂講話?證據,有證據的啦。 乙:證據哪裡 甲:亂講話。 乙:拿出來。 甲:證據。 乙:妳拿出來。 甲:我晚上,10點半出門,6點半到家的,老婆被騎不知道喔。 乙:妳亂講話妳。 甲:亂講話,「松仔」(台語,音譯),「家具松仔」知道啦。 乙:什麼? 甲:水底寮那個。 乙:哪一個松仔? 甲:家具店。 乙:那個「松仔」就,就不知道跑去哪裡了,「松仔」。 甲:妳老婆在這邊欠貨欠了5百多萬啦。 乙:嘿,妳亂說話妳。 甲:亂說話?吼,你跟我說不通啦,你實在有夠笨,笨人啦。 乙:妳實在是在亂來耶妳。 甲:妳老婆讓家具店的欠幾百萬在那裡,叫我老公去幫她討錢? 乙:妳,妳實在是吼。 甲:難怪你老婆會讓我老公騎。 乙:嘿,妳亂來妳。 甲:亂來? 乙:妳亂講話妳。 甲:老天爺有在看啦 乙:看? 甲:這個有證據的,妳老婆被我老公。 乙:你等下來發誓,我們兩個來發誓。 甲:妳老婆已經被我老公睡10幾年了啦。 乙:我們兩個來發誓。 甲:好,來發誓。 乙:來發誓,看你要怎麼說。 甲:來發誓來,來發誓。 附件二: 卷次: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786號偵查卷 檔案名稱:109 年5 月陳玉梅與張淑珠老公 修改日期為:2022/8/24下午01:16,勘驗內容如下: 錄 影 畫 面 譯 文 (錄影)(女生,下稱:甲)(男生,下稱:乙) 乙:妳,妳不要亂說話,真的,妳亂講話,妳該死妳。 甲:亂講話?證據,有證據的啦。 乙:證據哪裡 甲:亂講話。 乙:拿出來。 甲:證據。 乙:妳拿出來。 甲:我晚上,10點半出門,6點半到家的,老婆被騎不知道喔。 乙:妳亂講話妳。 甲:亂講話,「松仔」(台語,音譯),「家具松仔」知道啦。 乙:什麼? 甲:水底寮那個。 乙:哪一個松仔? 甲:家具店。 乙:那個「松仔」就,就不知道跑去哪裡了,「松仔」。 甲:妳老婆在這邊欠貨欠了5百多萬啦。 乙:嘿,妳亂說話妳。 甲:亂說話?吼,你跟我說不通啦,你實在有夠笨,笨人啦。 乙:妳實在是在亂來耶妳。 甲:妳老婆讓家具店的欠幾百萬在那裡,叫我老公去幫她討錢? 乙:妳,妳實在是吼。 甲:難怪你老婆會讓我老公騎。 乙:嘿,妳亂來妳。 甲:亂來? 乙:妳亂講話妳。 甲:老天爺有在看啦 乙:看? 甲:這個有證據的,妳老婆被我老公。 乙:你等下來發誓,我們兩個來發誓。 甲:妳老婆已經被我老公睡10幾年了啦。 乙:我們兩個來發誓。 甲:好,來發誓。 乙:來發誓,看你要怎麼說。 甲:來發誓來,來發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