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
附民原告 張淑珠
附民被告 陳玉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玉梅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4 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