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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詹莉荺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振堯
選任辯護人
何明諺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林鈺閏

陳振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0649、14291、15043、15625、15626、15683、158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w○○犯如附表一、二、四至十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共一〇一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四至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E○○犯如附表一至四、六各編號所示之罪,共七十二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六「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p○○犯如附表一至八各編號、附表九編號1至5、8、10至17、附表

十、十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共一〇九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八、附表九編號1至5、8、10至17、附表十、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

一、p○○、w○○、甲辰○、「辛拉麵」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民國113年3月底之某日,共同組織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本案詐欺集團,其等分工方式如下:㈠p○○負責招募一部分之「一線車手」(即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贓款之車手)及「二線車手」(即搭載一線車手之司機),並收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1萬元作為招募車手之報酬;另負責購買或承租權利車提供予一、二線車手使用,藉頻繁更替權利車之方式,令前線車手於提領及轉交詐欺贓款時得以躲避檢警查緝,且藉以製造金流斷點;㈡w○○自113年4月底起至5月8日止負責擔任二線車手,自113年5月15日起則與「辛拉麵」共同輪值擔任「三線車手」(即向二線車手收取贓款後,依上手之指示購買虛擬貨幣以洗錢之角色),並負責將工作用手機交付給一線車手;㈢甲辰○負責擔任一線車手;㈣「辛拉麵」負責擔任三線車手,其中5月15日之後係與w○○輪值擔任三線車手。p○○復於113年4月間,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招募查崇傑及E○○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一、二線車手;並與查崇傑共同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招募張乙聖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一線車手(p○○所涉參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913、12844、13635號先行起訴在案,非本案審理範圍;同案被告甲辰○所涉加重詐欺、洗錢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嗣113年5月間,如附表一至七所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就如附表一編號9、11至16、18至19、22、附表三編號6、附表四編號14、17至20、22、附表六編號10、附表七編號3部分同時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至七「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一至七各編號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至七「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至七「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如附表一至七「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再由如附表一至七「二線車手」欄所示之成員,駕駛由p○○提供之權利車搭載如附表一至七「一線車手」欄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一至七「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金額,提領後將款項交予如附表一至七「三線車手」欄所示之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其中附表三編號6部分因帳戶遭警示未及提領,附表五編號1部分因查崇傑提領後當場遭逮捕,均未生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另E○○所涉如附表七所示之詐欺等罪嫌,業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64號判決在案,非本案審理範圍)。

三、又本案詐欺集團另將車手分為「早班」與「晚班」2班。p○○於113年5月底至6月初之間,另招募劉又準、施星鎮等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晚班」一線車手,吳明凱亦招募李名峰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晚班」一線車手,w○○則依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之指示訓練J○○擔任三線車手,並將本案詐欺集團工作用手機交付劉又準等人。J○○於實習後,經分配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晚班」三線車手,w○○則改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早班」三線車手。嗣113年6月間,如附表八至十一所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就如附表八編號3、5、附表九編號3部分同時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以如附表八至十一「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八至十一各編號所示之人施以詐術,除附表八編號6之f○○外(理由詳「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其餘如附表八至十一各編號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八至十一「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八至十一「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如附表八至十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再由如附表八至十一所示之一、二線車手,駕駛由p○○提供之權利車,於如附表八至十一「提領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金額,提領後將款項交予J○○,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附表九編號6、7、9部分,p○○所涉加重詐欺、洗錢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913、12844、13635號先行起訴在案,非本案審理範圍;同案被告J○○所涉加重詐欺、洗錢罪,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案經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之告訴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里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或未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案相關人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未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詢問證人程序所取得之筆錄,對於被告w○○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犯行,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等規定之適用,均不具證據能力,本院因此未採為此部分犯行之判決基礎。

二、上開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證據能力規定,必以犯罪組織成員係犯本條例之罪者,始有適用,若係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即使與本條例所規定之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關於所犯本條例以外之罪,該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w○○、E○○、p○○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名部分,證人陳述之證據能力應回歸刑事訴訟法論斷之。準此,本判決關於被告w○○、E○○、p○○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等罪部分,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w○○、E○○、p○○等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出處詳附表甲),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至十一各編號所示之人於警詢之證述(出處詳附表乙);證人即同案被告J○○、甲辰○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出處詳附表甲);證人查崇傑、張國維、劉又準、施星鎮、張乙聖、李名峰、鄭柏享、吳仕賢、温正宇(出處詳附表丙)互有相符,並有如附表丁所示之書證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w○○、E○○、p○○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w○○、E○○、p○○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而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洗錢防制法部分:

⒈被告w○○、E○○、p○○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之規定業經修正,並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條號為第19條第1項,修正後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⒉自白減刑規定部分:被告w○○、E○○、p○○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號修正為第23條第3項,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條件,始符減刑規定,相較於行為時法為嚴格。

⒊查被告w○○、E○○、p○○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全部犯行,且被告E○○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被告w○○如附表五至十一各編號所示、被告p○○本案所犯之共同洗錢罪,均無證據證明有犯罪所得,是以被告E○○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被告w○○如附表五至十一各編號所示、被告p○○本案所犯之共同洗錢罪,均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刑度為5年以下,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綜合適用後之法定刑6年11月,更有利被告。經綜合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w○○、E○○、p○○。

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被告w○○、E○○、p○○本案所犯之罪名,均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定之詐欺犯罪,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此係就犯詐欺犯罪之行為人新增自白減刑之寬免,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論處。

三、論罪科刑: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w○○、E○○、p○○所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係以詐騙他人金錢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組織成員分別負責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聯繫指派工作、擔任第一線車手負責持提款卡提款、第二線負責開車、第三線負責收水等行為分工,堪認本案詐欺集團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三人以上所組成之於一定期間內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

㈡查被告w○○自113年3月前某日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於本件繫屬前,並無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所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而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被告w○○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本案係被告w○○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涉犯罪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又依附表四編號9之證人P○之供述(見警五卷第569至570頁反面),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最早與之聯繫,進而對其施以詐術,是以應認該次為被告w○○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首次犯行為。

㈢核被告w○○如附表一、二、四編號1至8、10至23、附表五至七各編號、附表八編號1至5、7、8、附表九至十一各編號所為;被告E○○如附表一至二各編號、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1、附表四、六各編號所為;被告p○○如附表一至二各編號、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1、附表四至七各編號、附表八編號1至5、7、8、附表九編號1至5、8、10至17、附表十、十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其中被告w○○、E○○、p○○就附表一編號9、11至16、18至19、22、附表四編號14、17至20、22、附表六編號10,被告w○○及p○○就附表七編號3、附表八編號3、5、附表九編號3所為,同時構成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E○○、p○○就如附表三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1項後段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三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1項後段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w○○、p○○就附表八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1項後段一般洗錢未遂罪(未遂部分理由詳「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w○○如附表四編號9所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追加起訴書就被告w○○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雖漏載相關罪名,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應適用之法條(見本院卷第335、353頁),已保障被告w○○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E○○多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4、5至8、10、11、17、20、21、附表二編號3、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附表六編號1、4、5至7、10、附表七編號1、2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接續提領數筆款項,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且目的單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均應分別論以接續犯。

㈤被告w○○如附表一、二、四編號1至8、10至23、附表五至七各編號、附表八編號1至5、7、8、附表九至十一各編號所為;被告E○○如附表一至二各編號、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1、附表四、六各編號所為;被告p○○如附表一至二各編號、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1、附表四至八各編號、附表九編號1至5、8、10至17、附表十、十一各編號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被告E○○、p○○就如附表三編號5、6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w○○如附表四編號9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w○○、p○○就附表八編號6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一般洗錢未遂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㈥被告w○○雖未親自參與對如附表一、二、四至十一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之行為;被告E○○未親自參與對如附表一至四、六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之行為;被告p○○未親自參與對如附表一至八各編號、附表九編號1至5、8、10至17、附表十、十一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之行為,然被告w○○於本案詐欺集團中,負責擔任二線、三線車手,被告E○○負責擔任一線、二線車手,被告p○○負責招募車手張乙聖等人加入本案犯罪組織,並提供權利車供車手提款使用,顯然均是本案詐騙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證被告w○○、E○○、p○○均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被告w○○自應就其所參與如附表一、二、四至十一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E○○應就其所參與如附表一至四、六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p○○應就其所參與如附表一至八各編號、附表九編號1至5、8、10至17、附表十、十一各編號所示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並分別與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參與犯行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㈦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被告w○○所犯如附表一、二、四至十一各編號所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含附表八編號6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E○○所犯如附表一至四、六各編號所示之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p○○所犯如附表一至八各編號、附表九編號1至5、8、10至17、附表十、十一各編號所示之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含附表八編號6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乃係對不同被害人、告訴人而為,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w○○共101罪、被告E○○共72罪、被告p○○共109罪)。

㈧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⑴被告w○○、E○○、p○○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且被告w○○就附表五至十一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E○○就附表三編號5、6所示犯行、被告p○○就如附表一至八各編號、附表九編號1至5、8、10至17、附表十、十一各編號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罪犯行,均無證據可證明獲有犯罪所得,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⑵至被告w○○所犯如附表一、二、四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E○○如附表一、二、四、六各編號、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1所示犯行,均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

⒉被告w○○、p○○所犯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罪,並未達到使證人f○○陷於錯誤、交付財物之結果(理由詳「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⒊有關想像競合之輕罪之減刑事項:

⑴被告w○○、E○○、p○○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所犯一般洗錢罪,且被告w○○就如附表五至十一各編號所犯一般洗錢罪,被告E○○就附表三編號5、6所示一般洗錢罪,被告p○○就本案所犯全部一般洗錢罪,均無證據獲有犯罪所得,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其刑。

⑵被告E○○、p○○所犯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被告w○○、p○○所犯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一般洗錢罪,均未生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結果,原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⑶被告w○○就如附表四編號9所示參與犯罪組織罪,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承犯行,原應依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減輕其刑。

⑷然被告w○○、E○○、p○○上開犯一般洗錢罪,被告w○○上開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均已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是關於想像競合之輕罪得減刑之部分,本院將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w○○、E○○、p○○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生活所需,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竟貪圖詐欺犯罪之不法利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由被告p○○負責招募車手、處理用車事宜;被告E○○擔任第一、二線車手,負責駕車出面提領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被告w○○擔任二、三線車手,負責駕車、收取一、二線車手提領之款項,依上手指示購買虛擬貨幣,造成國家查緝之不易;被告w○○、E○○、p○○均未曾賠償本案之告訴人、被害人或與其等達成和解,致犯罪所生之損害未獲得彌補,所為本不應寬貸;佐以被告w○○無前案紀錄之素行、被告E○○有加重詐欺前案之素行、被告p○○另有加重詐欺案件於本院繫屬中之素行,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被告w○○、E○○、p○○均坦承犯行之態度、各自於本案詐欺集團中所擔任之分工、犯罪目的、動機、詐欺方式、被害人遭詐欺之金額、該集團之犯罪規模、犯行所生之危害、被害人及檢察官求刑之意見、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本院卷第464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w○○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四至十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就被告E○○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四、六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就被告p○○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八各編號、附表九編號1至5、8、10至17、附表十、十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㈩有關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考量本案詐欺集團組成其間非短、被害人數眾多,尚待檢警持續清查被害人,且被告p○○於本院尚有另案詐欺犯罪繫屬中,尚未判決確定,已如前述,揆諸上揭裁定意旨,為被告w○○、E○○、p○○之利益,爰不於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另被告w○○、E○○、p○○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輕罪,固有應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惟法院在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倘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雙主刑,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經整體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為低時,得適度審酌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整體觀察本案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犯罪所得之金額等情形,以及被告w○○、E○○、p○○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學歷、職業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464頁),經充分評價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後,認無必要併予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於113年7月31日變更條號為洗錢防制法第25條,於113年8月2日施行,且修正該條第1項為:「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立法理由乃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可知立法者係針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避免無法認定是否為被告所有,而產生無法沒收之情,故採取「義務沒收主義」。查附表三編號3、6之被害人、告訴人匯入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共計尚餘10,637元未及提領(附表三編號3為2,584元、編號6為8,053元),該帳戶即遭警示,有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21頁),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宣告沒收之。

㈢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實際分得之數為之,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99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8之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⒈查被告E○○、證人施星鎮、李名峰、查崇傑、張乙聖及張國維鈞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稱:一線的報酬為領款之1%等語(警二卷第34至36頁;偵十八卷第115至119頁;偵十七卷第145至148頁;偵二卷第71至79頁;偵三卷第7至13頁;偵九卷第331至355頁),可見本案詐欺集團一線車手之犯罪所得以提領金額之1%計算。

⒉又查w○○偵查中陳稱:我當二線一天固定領2,500元、三線3,000元等語(偵8卷第328頁);被告J○○於警詢中稱:三線一天領5,000元(偵十七卷第269至287頁);施星鎮於警詢中證稱:二線每天6,000元等語(偵九卷第331至355頁);被告E○○於偵查中稱:一線車手領1.5%,司機1.5%,如果自己開車自己領錢可以領3%等語(偵十一卷277);可知一、二、三線車手之報酬大致相當。爰就被告w○○實際擔任二、三線車手(如附表一、二、四所示)、被告E○○實際擔任一、二線車手且犯罪既遂(如附表一、二、四、六各編號、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1所示)之犯行,分別以提領金額之1%估算其犯罪所得(被告E○○於附表六同時擔任一、二線車手,以2%計算),並於所犯之罪項下宣告沒收(計算式詳附表一、

二、四、六)。

⒊再查被告p○○於偵查陳稱:介紹一人當車手,我抽5,000元至10,000元,從他們收的錢拿出來給我,後續他們提款我不會再分到等語(偵十七卷第169至179頁、第255至262頁),根據被告p○○之供述,其招募車手所獲利益,係自所招募之車手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後,首次提領款項中抽取,並非自該車手每次加重詐欺、洗錢犯行中獲得利益。又查證人張乙聖於警詢中表示,其自113年4月起從事車手犯行(偵二卷第71至79頁),故根據證人張乙聖之供述,其首次車手犯行係於113年4月間,並非追加起訴書所指附表十編號1所示犯行。是以,追加起訴書雖以被告p○○招募證人張乙聖所犯附表十編號1所示犯行,認被告p○○涉犯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罪,因而獲有不法所得,然本院認為被告p○○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罪,均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偵字第9913、12844、13635號起訴效力所及,並非本案審理範圍(理由詳「五、不另為不受理」),且被告p○○召募張乙聖之犯罪所得,應係在張乙聖113年4月間所從事之首次車手犯行中獲益,並非追加起訴書所載附表十編號1所示犯行,本案難認被告p○○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不受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p○○與查崇傑共同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招募張乙聖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一線車手,另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㈡經查:

⒈按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58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被告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於參與過程中招募共犯加入,其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即組織犯罪條例第4 條第1項)之低度行為,應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0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p○○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於參與過程中招募共犯施星鎮、温正宇等人加入,對被害人劉文傑等38人犯加重詐欺、洗錢等情,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偵字第9913、12844、13635號提起公訴,於113年11月28日以113年原金訴第98號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相關起訴書在卷可參,且上開案件即為本案追加起訴之本訴,亦有追加起訴書可佐。是以,被告p○○參與本案犯罪組織過程中招募他人加入之行為,屬於其參與組織犯罪之低度行為,其所涉犯之組織犯罪,既先以本訴繫屬於本院,則本案追加起訴被告p○○所涉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行為,自非本案審理範圍。本院就上開部分,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p○○所涉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與附表十編號1所示加重欺取財罪、洗錢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

⒈被告w○○、E○○、p○○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17、20、21、23、附表二各編號、附表三編號1至5、7至11、附表四編號1至13、15、16、21、23、附表五各編號、附表六編號1至9、11、附表七編號1、2、附表八編號1、2、4、7至8、附表九編號1、2、4至17、附表十、十一各編號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罪嫌。

⒉被告E○○、p○○所犯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犯行,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罪嫌。

⒊被告w○○、p○○所犯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犯行,涉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罪嫌。

⒋被告E○○、p○○就附表三編號1項下「113年5月10日18時51分提領10,000元」一線車手之提領時間及金額;被告w○○、E○○、p○○就附表四編號1項下「113年5月15日18時27分提領20,005元」、附表四編號6項下「113年5月17日18時27分提領17,005元」、附表四編號13項下「113年5月20日16時26分提領20,005元」、「113年5月20日16時26分提領10,005元」、附表四編號21項下「113年5月20日19時58分提領14,005元」、「113年5月21日00時17分提領9,005元」、附表六編號7項下「113年5月23日22時18分提領29,000元」等一線車手之提領時間及金額,另涉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等罪嫌等語。

㈡經查:

⒈查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17、20、21、23、附表二各編號、附表三編號1至5、7至11、附表四編號1至13、15、16、21、23、附表五各編號、附表六編號1至9、11、附表七編號1、2、附表八編號1、2、4、6至8、附表九編號1、2、4至17、附表十、十一各編號之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詳附表一至十一各編號「詐欺方式」欄),均分別證稱渠等經由通訊軟體Instagram、Messenger、LINE、購物網站假買家等方式,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觀諸渠等遭詐騙之經過,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並無將不實訊息置於不特定多數人可觀覽之情狀,難認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情狀。

⒉查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人匯入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於113年5月10日19時27分許遭跨行轉匯;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人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未及提領,該帳戶即遭警示,有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21頁),並無追加起訴書所指遭一線車手查崇傑持提款卡提領一空之情形,是此部分犯罪事實,雖已達詐欺既遂,然未達洗錢既遂。

⒊查附表八編號6之證人f○○於警詢中證稱:有人盜用我朋友帳號並傳訊息借款,當下我通訊軟體LINE其他朋友也表示收到訊息,才發現是詐騙,所以我轉帳1元讓其帳戶遭警示等語(偵七卷第199至200頁),可見證人f○○並未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而係刻意透過匯款1元之方式,意圖讓附表八編號6「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遭到警示。是此部分犯罪事實,並未生詐欺、洗錢既遂之結果。

⒋經核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編號6、編號13、附表六編號7項「匯入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追加起訴書所載上開提領時間及金額,均已超過各該編號所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有金融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卷第121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卷第127至129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卷第131頁)、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卷第137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警二卷第110至111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卷第261至265頁)之交易明細在卷可參。故上開提領時間及金額,實未構成追加起訴書所指加重詐欺、洗錢犯行。本院就上開公訴意旨所指⒈至⒋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追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w○○、E○○、p○○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瀚文提起公訴,檢察官翁銘駿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莉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之4條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第一層) 一線車手 二線車手 三線車手 其他 參與 成員 提領時間、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主文 1 甲丙○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日以Instagram向被害人佯稱:參加抽獎活動並中獎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日 16時16分 20,000元   000- 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1日 16時22分許 2,0005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3頁)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1%=2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萊爾富超商-屏東屏敬店 (屏東縣○○市○○街○段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v○○(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日以Instagram向被害人佯稱:參加抽獎活動並中獎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日 16時41分 2,000元   000- 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1日 18時04分 20,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1%=2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卯○○(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日以Instagram向被害人佯稱:參加抽獎活動並中獎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日 17時16分 3,985元 000- 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1日 18時05分 16,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16,005×1%=16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5月1日 17時24分 85元             113年5月1日 17時59分 20,085元         4 巳○○(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物品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日 20時18分 29,987元 000- 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1日 20時24分 20,005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4頁) 統一超商-公華門市 (屏東縣○○市○○路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3年5月2日 20時24分 10,005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4頁)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10,005元)×1%=3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5 丑○○(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演唱會門票,並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日 00時00分 49,969元 000- 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2日 00時05分許 20,005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4頁)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年5月2日 00時01分 28,123元      113年5月2日 00時6分許 20,005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4頁)              113年5月2日 00時06分 20,005元              113年5月2日 00時08分 18,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3+18,005元)×1%=78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6 癸○○(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日以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脫口秀門票,並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日 00時31分 11,012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4頁) 000- 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2日 00時36分 11,005元 統一超商-勝星門市 (屏東縣○○市○○路0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5月2日 00時42分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4頁) 7,007元      113年5月2日 00時46分 7,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11,005元+7,005元)×1%=18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統一超商-正莊門市 (屏東縣○○市○○路000號)  7 地○○(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日以通訊軟體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賣貨便所販售之Switch遊戲片、遊戲搖桿、收納盒,但因其賣場未經認證而無法下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日 00時55分 23,985元 000- 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2日 01時00分 20,005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4頁)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3年5月2日 01時01分 4,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4,005元)×1%=24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8 甲辛○(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日以Popchill拍拍 圈網站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該網站所販售之包包,但因其其帳戶未經認證而無法下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6日 22時17分 49,989元 000-00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6日 22時21分 60,000元 萬丹社皮郵局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113年5月6日 22時22分 20,000元  提領金額之1%為:(60,000元+20,000元)×1%=8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9 j○○(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6日以Facebook發文向被害人及Facebook不特定多數使用者佯稱: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6日 22時37分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6日 22時51分 20,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1%=2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統一超商-社上門市 (屏東縣○○鄉○○村○○路○段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 o○○(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6日以旋轉拍賣APP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旋轉拍賣所販售之二手商品,但賣場無法下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6日 22時21分 29,987元 000-00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6日 22時52分 20,005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13年5月6日 22時42分 49,987元      113年5月6日 22時52分 20,005元       113年5月6日 22時43分 10,123元      113年5月6日 22時53分 10,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2+10,005元)×1%=5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11 甲丁○(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8日以Facebook發文向被害人及Facebook不特定多數使用者佯稱:販售模型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8日13時4分 42,000元 00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8日13時16分 20,005元 統一超商崙上門市 (屏東縣○○鄉○○路00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年5月8日13時17分 20,005元              113年5月8日13時18分 1,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2+10,005元)×1%=5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12 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8日以Facebook發文向被害人及Facebook不特定多數使用者佯稱:販售模型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8日15時53分 15,000元 00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8日16時整 15,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15,005元×1%=15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全家超商屏東民榮店 (屏東縣○○市○○路000000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M○○(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8日以Facebook發文向被害人及Facebook不特定多數使用者佯稱:販售音響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8日16時整 2,500元 00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8日16時28分 9,005元   註:因編號13、14合併提領,故以被害人損失金額分別估算犯罪所得。2,500元×1%=25元。4,000元×1%=40元。 全家超商屏東福光店 (屏東縣○○市○○○路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4 V○○(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8日以Facebook發文向被害人及Facebook不特定多數使用者佯稱:販售電動麻將桌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8日16時14分 4,000元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5 午○○(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7日以Facebook發文向被害人及Facebook不特定多數使用者佯稱:販售盆栽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8日16時34分 11,000元 00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8日16時56分 20,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1%=2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家樂福新屏店 【屏東郵局建置之ATM】 (屏東縣○○市○○街0號)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玄○○(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5日以Facebook社團發文向被害人及Facebook不特定多數使用者佯稱:可以協助日本住宿訂房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8日16時36分 22,584元      113年5月8日16時56分 15,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15,005元×1%=15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7 寅○○(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8日以LINE假冒為被害人之親友並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8日 16時44分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8日 16時54分 60,000元 (註:含部分不詳被害人之款項) 屏東民生路郵局 (屏東縣○○市○○里○○街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年5月8日 16時55分 43,000元  提領金額之1%為:(43,000元+60,000元)×1%=1,030元   18 L○○(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8日以Facebook發文向被害人及Facebook不特定多數使用者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8日 17時11分 12,501元 000-00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8日 17時31分 13,005元  13,005元×1%=13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統一超商-歸來門市 (屏東縣○○市○○路○段0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9 Z○○ (R○○受託匯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8日以Facebook發文向被害人及Facebook不特定多數使用者佯稱:販售模型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8日18時16分 100元 00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8日19時02分 16,015元   提領金額之1%為:16,015元×1%=16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不詳地點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3年5月8日18時52分 15,900元         20 甲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8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包包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8日 19時46分 29,988元 000-0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8日 19時50分 20,005元 統一超商-和武門市 (屏東縣○○市○○路○段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3年5月8日 19時51分 10,005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4頁)  (20,005元+10,005)×1%=3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21 甲戌○(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8日假冒丸龜製套客服人員以電話向被害人佯稱:因系統出錯,需依指示取消高級會員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8日 19時50分 94,123元 000-0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8日 19時52分 20,005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4頁)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13年5月8日 19時52分 20,005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4頁)              113年5月8日 19時53分 20,005元              113年5月8日 19時54分 20,005元              113年5月8日 19時55分 14,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4+14,005)×1%=94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22 申○○(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7日以Facebook發文向被害人及Facebook不特定多數使用者佯稱:販售冷氣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8日 20時07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8日 20時15分 5,000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4頁)   提領金額之1%為:5,000元×1%=50元 統一超商-永大門市 (屏東縣○○市○○路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3 丙○○(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8日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以電話向被害人佯稱:申請賣貨便賣家實名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8日 20時36分 12,968元 000-0000000000000 E○○ w○○  辛拉麵  p○○ 113年5月8日 20時40分 13,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13,005元×1%=13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統一超商-萬年門市 (屏東縣○○市○○路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第一層) 一線 車手 二線 車手 三線車手 其他 參與 分工 成員 提領時間、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主文 1 未○○(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日以LINE假冒為被害人之親友並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日 12時46分 40,000元 000- 00000000000 甲辰○ (車手)、 E○○ (司機) w○○ (與甲辰○、E○○同車) 辛拉麵 p○○ 113年5月2日 12時50分 20,005元 統一超商-守福門市 (屏東縣○○鄉○○路○段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年5月2日 12時50分 19,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19,005元+20,005元)×1%=39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2 甲卯○(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日以LINE假冒為被害人之親友並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日 13時02分 30,000元 000- 00000000000 甲辰○ (車手)、 E○○ (司機) w○○ (與甲辰○、E○○同車) 辛拉麵 p○○ 113年5月2日 13時12分 20,005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3年5月2日 13時13分 10,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10,005元)×1%=3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3 戌○○(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日以旋轉拍賣APP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旋轉拍賣所販售之商品,但賣場無法下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日 23時21分 49,974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4頁) 000-00000000000000 E○○ (提領)、甲辰○(同車車手) w○○ (與甲辰○、E○○同車)  辛拉麵  p○○ 113年5月2日 23時29分 60,000元 屏東廣東路郵局(屏東縣○○市○○路00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13年5月2日 23時22分 49,972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4頁)      113年5月2日 23時30分 39,000元       113年5月3日 00時02分 20,024元      113年5月3日 00時10分 20,000元  提領金額之1%為:(60,000元+39,000元+20,000元)×1%=1,190元 統一超商-歸來門市 (屏東縣○○市○○路○段000○0號)  4 O○○(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3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安全帽,並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3日 00時19分 6,006元 000-00000000000000 E○○(提領)、甲辰○(同車車手) w○○ (與甲辰○、E○○同車) 辛拉麵  p○○ 113年5月3日 00時25分 6,000元   提領金額之1%為:6,000元×1%=60元 OK超商-屏東建國門市 (屏東縣○○市○○路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第一層) 一線車手 二線車手 三線車手 其他 參與 分工 成員 遭提領時間、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主文 1 U○○(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底以Facebook結識被害人並以男女朋友互稱,隨後向被害人佯稱:需要借用帳戶匯入款項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0日 16時14分 80,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E○○ (提領) 查崇傑、E○○ (輪流駕駛、提領) 辛拉麵  p○○ 113年5月10日 16時26分 60,000元 長治郵局 (屏東縣○○鄉○○村○○路00號)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3年5月10日 16時27分 20,000元 (起訴書另記載113年5月10日18時51分、10,000元,已超過被害人匯款)  提領金額之1%為:(6,000元+20,000)×1%=800元               屏東海豐郵局 (屏東縣○○市○○街0000號)  2 甲F○(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0日以旋轉拍賣APP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旋轉拍賣所販售之商品,但賣場無法下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0日 18時53分 23,123元 000- 00000000000000 查崇傑 (提領)    113年5月10日19時02分 20,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1%=2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全家超商-屏東交流道店 (屏東縣○○市○○街0○00號)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e○○(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0日以手遊「三國志戰略版」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被害人之帳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0日 18時54分 30,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0日19時17分 40,000元  註:編號3、4共同提領,爰就編號3部分以30,000元×1%=300元估算犯罪所得,編號4部分以10,000元×1%=100元估算犯罪所得。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肆元沒收。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年5月10日 18時58分 10,001元  註:尚餘2,584元未及提領,帳戶即遭警示         4 y○○(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0日以旋轉拍賣APP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旋轉拍賣所販售之商品,但賣場無法下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0日 18時56分 14,123元  註:其中11,741元於113年5月10日遭不詳之人轉出。 000- 00000000000000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g○○(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0日以抖音APP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抖音APP上販賣化妝水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①113年5月10日 18時57分  ②113年5月10日 18時58分 ①10,000元    ②5,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於113年5月10日19時27分遭不詳之人跨行轉出29,915元。【洗錢未遂】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i○○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0日以Instagram貼文向被害人及不特定多數使用者張貼廣告,佯稱:可獲得免費麻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0日 19時05分 8,053元 000- 000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全數未及提領帳戶即遭警示圈存。【洗錢未遂】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捌仟零伍拾參元沒收。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追加起訴書8) 甲未○(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0日以旋轉拍賣APP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旋轉拍賣所販售之商品,但賣場無法下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0日 23時35分  113年5月10日 23時36分 49,987元  30,123元 000- 00000000000000 查崇傑 查崇傑、E○○ (輪流駕駛、提領) 辛拉麵 p○○ 113年5月10日 23時42分 60,000元  113年5月10日 23時43分 20,000元  提領金額之1%為:(60,000元+20,000元)×1%=800元 長治郵局 (屏東縣○○鄉○○村○○路00號)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8(追加起訴書9) H○○(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0日以遊戲「全民星街球派對」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被害人之帳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0日22時47分  113年5月10日23時43分 33,000元  30,001元 000- 000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①113年5月10日 23時29分 16,005元 ②113年5月10日 23時47分 21,000元   提領金額之1%為:(16,005元+21,000元)×1%=37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①統一超商-新潭門市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②長治郵局 (屏東縣○○鄉○○村○○路00號)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9 (追加起訴10) N○○(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2日以LINE假冒為被害人之親友並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2日 13時04分 48,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查崇傑 (提領) 查崇傑、E○○ (輪流駕駛、提領) 辛拉麵 p○○ 113年5月12日 13時14分 48,000元  提領金額之1%為:48,000元×1%=480元 長治郵局 (屏東縣○○鄉○○村○○路00號)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0 (追加起訴11) 甲丑○(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2日以LINE假冒為被害人之親友並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2日 13時44分 20,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E○○ (提領) 查崇傑、E○○ (輪流駕駛、提領) 辛拉麵 p○○ 113年5月12日 13時50分 20,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0元×1%=2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統一超商-新潭門市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追加起訴12)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6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遊戲帳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2日 13時48分 000- 00000000000000 15,000元 E○○ (提領) 查崇傑、E○○ (輪流駕駛、提領) 辛拉麵 p○○ 113年5月12日 13時51分 15,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15,005元×1%=15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統一超商-新潭門市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第一層) 一線車手 二線車手 三線車手 其他 參與 分工 成員 提領時間、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主文 1 Q○○(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5日以Messen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住宿票券,並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5日 17時30分 30,123元 000- 00000000000000 E○○ (提領)   查崇傑、E○○ (輪流駕駛、提領) 當日輪值者為w○○  「辛拉麵」(與w○○輪值三線)、p○○ 113年5月15日 17時38分 20,005元 OK超商-屏東建豐店 (屏東縣○○市○○路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3年5月15日 17時40分 20,005元 (追加起訴書記載113年5月15日18時27分、 20,005元已超過被害人匯款)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2×1%=4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2 甲H○(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5日以Messen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遊戲帳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5日17時22分 10,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查崇傑 (提領)    113年5月15日 17時23分 20,005元  萊爾富超商-屏東好豐年店 (屏東縣○○市○○街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5月15日17時51分 6,001元                    113年5月15日 17時59分 6,005元 (追加起訴書記載113年5月15日17時48分、20,005元並非被害人所匯款項)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6,005元)×1%=26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統一超商-瑞廣門市 (屏東縣○○市○○里○○○路00○00號)  3 W○○(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5日以LINE假冒為被害人之親友並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5日 18時32分 30,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E○○ (提領) 查崇傑、E○○ (輪流駕駛、提領) 當日輪值者為w○○ 「辛拉麵」(與w○○輪值三線)、p○○ 113年5月15日 18時49分 20,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1%=2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統一超商-崙上門市 (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 T○○(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5日以LINE假冒為被害人之親友並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5日 18時32分 30,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E○○ (提領) 查崇傑、E○○ (輪流駕駛、提領) 當日輪值者為w○○ 「辛拉麵」(與w○○輪值三線)、p○○ 113年5月15日 18時50分 20,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1%=2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 甲G○(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7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二手遊戲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7日17時53分 49,192元 000- 00000000000000 查崇傑 (提領) 查崇傑、E○○ (輪流駕駛、提領) 當日輪值者為w○○ 「辛拉麵」(與w○○輪值三線)、p○○ 113年5月17日 17時57分 60,000元  提領金額之1%為: 60,000元×1%=600元 屏東崇蘭郵局 (屏東縣○○市○○路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3年5月17日17時55分 10,808元         6 I○○(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7日以好賣家之聊天室向被害人佯稱:賣場無法下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7日 18時14分 18,079元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7日 18時19分 20,005元 (追加起訴書記載113年5月17日18時27分17,005元已超過被害人匯款)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1%=2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統一超商-崇蘭店 (屏東縣○○市○○里○○路0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c○○(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7日以Instagram訊息向被害人佯稱:參加抽獎活動並中獎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7日 21時24分 13,056元 000-00000000000000 查崇傑 (提領) 查崇傑、E○○ (輪流駕駛、提領) 當日輪值者為w○○ 「辛拉麵」(與w○○輪值三線)、p○○ 113年5月17日 21時28分 13,000元  提領金額之1%為: 13,000元×1%=130元 屏東中正路郵局 (屏東縣○○市○○路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甲玄○(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7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手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17日 21時35分 30,998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7日 21時41分 31,000元  提領金額之1%為: 31,000元×1%=310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 P○(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以LINE佯為蝦皮專員向被害人佯稱:欲在蝦皮販售物品需經認證銀行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0日 11時51分 49,985元 000- 00000000000000 查崇傑 (提領) 查崇傑、E○○ (輪流駕駛、提領) 當日輪值者為w○○【組織】 「辛拉麵」(與w○○輪值三線)、p○○ 113年5月20日 11時56分 20,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1%=2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萊爾富超商-長治德協店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0 甲E○(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物品,並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0日 11時55分 30,123元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20日 11時57分 20,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 20,005元×1%=2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 t○○(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兒童溜滑梯床,並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0日 11時58分 49,983元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20日 11時59分 20,005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年5月20日 12時00分 20,005元              113年5月20日 12時01分 20,005元              113年5月20日 12時02分 20,005元              113年5月20日 12時03分 10,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4+10,005元)×1%=9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註:含編號9、10被害款項    12 黃○○(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露營天幕,並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0日 13時20分 20,048元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20日 13時25分 20,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 20,005元×1%=2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統一超商-崙上門市 (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辛○○(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7日以Instagram向被害人佯稱:參加抽獎活動並中獎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0日 15時44分 10,026元 000- 00000000000 查崇傑 (提領) 查崇傑、E○○ (輪流駕駛、提領) 當日輪值者為w○○ 「辛拉麵」(與w○○輪值三線)、p○○ 113年5月20日 15時50分 20,005元 (追加起訴書記載113年5月20日16時26分、20,005元;113年5月20日16時26分、10,005元,已超過被害人匯款金額)  提領金額之1%為: 20,005元×1%=2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長治繁華郵局 (水源路90之1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4 戊○○(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以Facebook向被害人及不特定多數Facebook使用者發布廣告,佯稱:販售水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0日 16時54分 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查崇傑 (提領) 查崇傑、E○○ (輪流駕駛、提領) 當日輪值者為w○○ 「辛拉麵」(與w○○輪值三線)、p○○ 113 年5 月20日17時3 分許、11,005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201頁)  提領金額之1%為:11,005×1%=11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統一超商-瑞竹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 甲壬○(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嬰兒推車,並要求使用旋轉拍賣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0日 17時00分 49,985元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20日 17時10分 60,000元 長治郵局 (屏東縣○○鄉○○村○○路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3年5月20日 17時02分 27,330元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20日 17時11分 17,000元  提領金額之1%為:(60,000元+17,000元)×1%=770元   16 丁○○(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假冒中油公司人員以電話向被害人佯稱中油PAY系統遭駭客入侵,造成被害人被盜刷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0日 17時14分 49,990元 000- 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20日 17時20分 60,000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3年5月20日 17時19分 23,015元      113年5月20日 17時21分 13,000元  提領金額之1%為:(60,000元+13,000元)×1%=730元   17 甲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以Facebook向被害人及不特定多數Facebook使用者發布販售水晶洞文章,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0日 17時35分 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 年5 月20日48時47分許、14,005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201頁)  113年5月20日18時53分 18,005元  註:編號17及編號18共同提領,故分別以被害金額8,000元×1%=80元、6,000元×1%=60元計算犯罪所得。 全聯-鳳山國泰 (高雄市○○區○○路○段0號)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甲A○(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以Facebook向被害人及不特定多數Facebook使用者發布販售水晶洞文章,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0日 18時41分 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9 m○○(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以Facebook向被害人及不特定多數Facebook使用者發布販售手機文章,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0日 19時09分 9,5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20日 19時17分 10,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10,005元×1%=1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全家超商-高雄高中門市 (高雄市○鎮區鎮○路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0 甲寅○(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9日以Facebook發文向被害人及不特定多數Facebook使用者佯稱:販售侏儒羊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0日 19時38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20日 19時55分 20,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1%=2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統一超商-建泰門市 (高雄市○○區○○路0號)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F○○(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以手遊「王子變變變」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被害人之帳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①113年5月20日 19時40分  ②113年5月20日 19時45分  ③113年5月20日 19時45分 ①30,000元   ②10,000元   ③10,001元 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5月20日 19時56分 20,005元  ②113年5月20日 19時57分 20,005元  ③113年5月20日 19時58分 20,005元(追加起訴書記載113年5月20日19時58分14,005元、113年5月21日00時17分9,005元已超過被害人匯款)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3×1%=600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2 D○○(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以Facebook發文向被害人佯稱:販售商品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0日 19時47分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5月21日01時31分 20,005元 ②113年5月21日01時31分 5,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5,005元)×1%=25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統一超商-繁華門市 (屏東縣○○鄉○○路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3 亥○○(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以旋轉拍賣APP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旋轉拍賣所販售之商品,但賣場無法下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1日 00時33分 99,985元 000- 00000000000 查崇傑 (提領) 查崇傑、E○○ (輪流駕駛、提領) 當日輪值者為w○○ p○○ 113年5月21日 00時41分 20,005元 屏東廣東路郵局(屏東縣○○市○○路0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13年5月21日 00時42分 20,005元              113年5月21日 00時42分 20,005元              113年5月21日 00時43分 20,005元              113年5月21日 00時43分 20,005元  提領金額之1%為:20,005元×5×1%=1,0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附表五: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第一層) 一線 車手 二線車手 其他參與分工成員 遭提領時間、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主文 1 甲乙○(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2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包包,並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2日 19時03分  7,106元 000-00000000000 (即查崇傑遭逮捕時,當場查扣之提款卡) 查崇傑(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0 w○○(與「辛拉麵」輪值三線)、「辛拉麵」(原定三線車手)、p○○ 113年5月22日 19時12分 7,000元  註:查崇傑於提款後即當場遭逮捕,吳明凱見狀當場駕車逃逸【洗錢未遂】 長治郵局 (屏東縣○○鄉○○路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a○○(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1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參考書,並要求使用好賣家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2日 17時49分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5頁) 49,988元  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22日 17時56分 20,000元、 113年5月22日17時56分 113年5月22日20,000元、 113年5月22日17時57分 113年5月22日20,000元、 113年5月22日17時58分 20,000元、 113年5月22日17時59分 1,000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5頁)  不詳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3年5月22日 17時54分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5頁) 31,088元         
附表六: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第一層) 一線車手 二線車手 三線車手 其他參與分工成員 遭提領時間、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主文 1 甲黃○(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3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鞋子,並要求使用蝦皮賣場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3日 13時22分 29,986元 000-00000000000000 E○○ (提領) E○○ 當日輪值者為辛拉麵 w○○(與「辛拉麵」輪值三線)、p○○ 113年5月23日13時26分 60,000元  113年5月23日13時27分 2,000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334頁)  提領金額之2%為:(60,000元+2,000元)×2%=1,240元 屏東民生路郵局(屏東縣○○市○○路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吳奕臻(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2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束腹帶,並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3日 14時06分 26,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E○○ (提領) E○○ 當日輪值者為辛拉麵 w○○(與「辛拉麵」輪值三線)、p○○ 113年5月23日 14時15分 27,000元  提領金額之 2%為:27,000元×2%=540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甲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3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暖氣機,並要求使用蝦皮賣場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3日 17時25分 33,123元 000- 00000000000000 E○○ (提領) E○○ 當日輪值者為辛拉麵 w○○(與「辛拉麵」輪值三線)、p○○ 113年5月23日 17時28分 33,000元  提領金額之 2%為:33,000元×2%=660元 萬丹社皮郵局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 z○○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3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撞球桿,並要求使用旋轉拍賣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3日 17時30分 29,985元 000- 00000000000000 E○○ (提領) E○○ 當日輪值者為辛拉麵 w○○(與「辛拉麵」輪值三線)、p○○ 113年5月23日 17時33分 20,005元 全聯-萬丹大順 (屏東縣○○鄉○○路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3年5月23日 17時34分 10,005元  提領金額之2%為:(2,005元+10,005元)×2%=6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5 甲B○(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3日以Messen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手機,並要求使用旋轉拍賣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3日 17時39分 29,985元 000- 00000000000000 E○○ (提領) E○○ 當日輪值者為辛拉麵 w○○(與「辛拉麵」輪值三線)、p○○ 113年5月23日 17時43分 20,005元 統一超商-社皮門市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年5月23日 17時48分 19,986元      113年5月23日 17時44分 10,005元  提領金額之2%為:(2,005元+10,005元)×2%=6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6 d○○(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3日以旋轉拍賣APP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旋轉拍賣所販售之商品,但賣場無法下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3日 17時44分 29,987元 000- 00000000000000 E○○ (提領) E○○ 當日輪值者為辛拉麵 w○○(與「辛拉麵」輪值三線)、p○○ 113年5月23日 17時45分 20,005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年5月23日 17時45分 10,005元       113年5月23日 17時50分 5,123元      113年5月23日 17時51分 20,000元 提領金額之 2%為:(2,005元+10,005元+20,000元)×2%=1,0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萬丹社皮郵局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7 甲宙○(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3日假冒丸龜製套客服人員以電話向被害人佯稱:因系統出錯造成重複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3日 21時33分 49,987元 000- 00000000000000 E○○ (提領) E○○ 當日輪值者為辛拉麵 w○○(與「辛拉麵」輪值三線)、p○○  113年5月23日 21時37分 60,000元 屏東海豐郵局 (屏東縣○○市○○街0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13年5月23日 21時35分 49,989元      113年5月23日 21時38分 40,000元  (追加起訴書記載113年5月23日22時18分29,000元已超過被害人匯款,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提領金額之2%為:(60,000元+40,000元)×2%=2,0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8 s○○(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3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電腦記憶體,並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3日 23時32分 9,999元 000- 00000000000000 E○○ (提領) E○○ 當日輪值者為辛拉麵 w○○(與「辛拉麵」輪值三線)、p○○ 113年5月24日 23時38分 9,005 (經核對交易明細,追加起訴書所載金額、時間顯有錯誤,應予更正) 提領金額之2%為:9,005元×2%=18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全家超商-長治交流店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 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3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演唱會門票,並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4日 00時08分 12,100元  E○○ (提領) E○○ 當日輪值者為辛拉麵 w○○(與「辛拉麵」輪值三線)、p○○ 113年5月24日 00時13分 13,005元 (追加起訴書原列編號8項下,經核對交易明細,追加起訴書所載金額、時間顯有錯誤,應予更正)  提領金額之2%為:13,005元×2%=26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萊爾富超商-長治德協店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甲天○(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以Facebook發文向被害人及不特定多數Facebook使用者佯稱:收購遊戲帳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①113年5月24日 00時16分 ②113年5月24日 00時18分 ①50,001元 ②50,001元  E○○ (提領) E○○ 當日輪值者為辛拉麵 w○○(與「辛拉麵」輪值三線)、p○○  ①113年5月24日00時17分20,005元 ②113年5月24日00時22分20,005元 ③113年5月24日00時22分20,005元 ④113年5月24日00時23分20,005元 ⑤113年5月24日00時23分20,005元   提領金額之2%為:20,005元×5×2%=2,00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①萊爾富超商-長治德協店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②統一超商-崙上門市 (屏東縣○○鄉○○路0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E○○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11 q○(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3日以Message向被害人佯稱:欲購買其於Facebook販售之球鞋,並要求使用賣貨便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5月24日 00時22分 9,970元  E○○ (提領) E○○ 當日輪值者為辛拉麵 w○○(與「辛拉麵」輪值三線)、p○○  113年5月24日 00時24分 12,005元  提領金額之 2%為:12,005元×2%=240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統一超商-崙上門市 (屏東縣○○鄉○○路000○0號)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七:(E○○部分非本案追加起訴範圍)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以網際網路散布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一線車手 二線車手 三線車手 其他參與分工成員 提領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 主文 1 甲午○(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5日,向甲午○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因無法匯款,需加入遊戲交易平台「YES24」儲值、解凍等語,致甲午○陷於錯誤而匯款。 ✗ 113年5月25日 15時3分許  1萬元 陳子涵 臺銀帳戶000-000000000000 張國維 E○○(司機) 「辛拉麵」 w○○(與「辛拉麵」輪值三線)、p○○ 113年5月25日15時26分許、1萬5元  (追加起訴書所載113年5月25日15時47分許、1萬5元已超出被害人所匯款項) 屏東縣東港鎮之統一鎮海門市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13年5月25日 15時15分許、  3萬1元 尤雅𤪼 兆豐帳戶000-00000000000 E○○(車手兼司機) 張國維(同車提款車手) 「辛拉麵」 w○○(與「辛拉麵」輪值三線)、p○○ 113年5月25日15時42分許、5,005元 ATM機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3072」             113年5月25日15時44分許、2萬5元              113年5月25日15時45分許、2萬5元              113年5月25日15時45分許、1萬1,005元       113年5月25日 15時16分許、  2萬2,001元      113年5月25日16時57分許、1萬6,005元 ATM機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      113年5月25日 16時2分許  2萬1元 陳子涵 臺銀帳戶000-000000000000 E○○(車手兼司機) 張國維(同車提款車手) 「辛拉麵」 w○○(與「辛拉麵」輪值三線)、p○○ 113年5月25日16時9分許、1萬9,005元 屏東縣東港鎮之統一鎮海門市             113年5月25日16時16分許、2萬5元 屏東縣東港鎮之全家東港大鵬門市      113年5月25日 16時14分許 2萬1元      113年5月25日16時17分許、5,005元  (追加起訴書所載113年5月25日17時53分許2萬5元、113年5月25日17時54分許9005元,已超出被害人所匯款項)   2 宇○○(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5日,向宇○○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需匯款等語,致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 113年5月25日 18時9分許 3萬1元 何文雄 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E○○(車手兼司機) 張國維(同車提款車手) 「辛拉麵」 w○○(與「辛拉麵」輪值三線)、p○○ 113年5月25日18時15分許、2萬5元 屏東縣崁頂鄉之崁頂郵局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3年5月25日18時16分許、1萬5元  (追加起訴書所載113年5月25日18時37分許2萬5元已超出被害人所匯款項)   3 Y○○(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4日23時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IG大福利抽獎活動」之廣告,按讚私訊後會隨機抽選3名中獎者,再由活動方私訊中獎者,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25日12時24分許,私訊Y○○,向Y○○佯稱:抽中11萬6666元,需轉帳測試等語,致Y○○陷於錯誤而匯款。 ✓ 113年5月25日 15時1分許 4萬9,998元 余湘儼 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 張國維(車手) E○○(司機) 「辛拉麵」 w○○(與「辛拉麵」輪值三線)、p○○ 113年5月25日 15時7分許、 2萬元 屏東縣東港鎮之統一東隆門市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3年5月25日 15時2分許 2萬1元      113年5月25日 15時7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25日 15時8分許、 3萬5,000元   
附表八: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一、二線車手 其他參與成員 遭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主文 1 劉于瑄(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解凍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1日 16時47分   49,986元 游長斌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又準(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J○○(三線)、w○○(早班三線,與J○○輪值)、p○○ 113年6月1日 16時49分 20,005元 屏東縣○○鄉○○○000號(全家超商九如東寧店)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13年6月1日 16時47分   19,985元    113年6月1日 16時50分 20,005元       113年6月1日 16時50分               30,150元    113年6月1日 16時51分 20,005元            113年6月1日 16時51分 20,005元            113年6月1日 16時52分 20,005元   2 甲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實名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1日 16時58分   49,985元 游長斌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日 17時02分 50,000元 屏東縣○○鄉○○○000號(九如郵局)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 u○○(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IG散布不實貸款廣告,於113年6月11日與被害人取得聯繫後,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需要轉帳解凍帳戶方能通過貸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12日 12時59分   30,000元 龔玉麗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又準(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0                                                                      113年6 月12日13時9 分許、40,000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201頁)   屏東縣○○鄉○○○000號(統一超商永富樂門市)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 S○○(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2日盜用被害人朋友之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12日 13時36分   30,000元    113年6月12日13時56分20,005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201頁)  113年6月12日13時57分 20,005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 甲巳○(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不實販售物品文章,於113年6月12日與被害人取得聯繫後,佯稱需預付款項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12日 13時48分   25,000元    113年6月12日13時57分 20,005元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 f○○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2日盜用被害人朋友之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被害人未陷於錯誤】 ✗ 113年6月12日 13時49分 1元    113年6月12日13時59分5,005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2日盜用被害人朋友之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12日 13時51分 31,000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 k○○(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12日  15時47分         54,100元 王亭雅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2日 15時53分 20,000元 屏東縣○○鄉○○○○段00號(統一超商多多利門市)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113年6月12日 15時54分 20,000元       113年6月12日 15時54分                                 95,100元    113年6月12日 15時55分 16,000元            113年6月12日 15時57分 20,000元            113年6月12日 15時57分 20,000元            113年6月12日 15時58分 20,000元            113年6月12日 15時58分 20,000元            113年6月12日 16時0分 14,000元   
附表九(編號6、7、9被告p○○部分,非追加起訴範圍):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一、二線車手 其他參與成員 遭提領時間、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主文 1 r○○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LINE散布不實貸款廣告,於113年6月2日與被害人取得聯繫後,LINE向被害人佯稱需要轉帳核實帳戶方能通過貸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17時03分 20,000元 温茂芳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又準(車手) 施星鎮(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J○○(三線)、w○○(早班三線,與J○○輪值)、p○○ 113年6月2日 17時11分 20,000元 屏東縣○○鄉○○○000號(統一超商永富樂門市)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b○○(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20時47分 49,959元 陳詠祥申設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日 20時52分 20,005元 屏東縣○○鄉○○○000○0號(里港三和路郵局)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13年6月2日 20時52分 20,005元       113年6月2日  20時49分 40,123元    113年6月2日  20時53分 20,005元            113年6月2日  20時54分 20,005元            113年6月2日 20時54分 10,005元   3 林翊翔(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IG社群網站刊登販售麻將之不實資訊,於113年6月2日與被害人取得聯繫後,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需要轉帳核實帳戶方能取得獎品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21時31分 19,019元 陳詠祥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日  21時38分 19,000元 屏東縣○○鄉○○○000○0號(里港三和路郵局) w○○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p○○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 林貞君(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全家好賣+」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22時07分 29,985元 陳詠祥申設之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日  22時18分 20,005元 屏東縣里○鄉○○路000○0號(全家超商里港豪吉店)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 K○○(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蝦皮賣場」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22時11分 29,987元    113年6月2日  22時18分 20,005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 G○○(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蝦皮賣場」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22時17分 9,985元   劉又準(車手) 施星鎮(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J○○(三線)、w○○(輪值早班三線)、p○○ 113年6月2日  22時19分 20,005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13年6月2日  22時19分 9,985元    113年6月2日  22時20分 20,005元            113年6月2日  22時20分 12,005元       113年6月2日  22時22分 9,985元    113年6月2日  22時35分 20,005元 不詳      113年6月2日  23時01分 32,985元 陳詠祥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日  23時6分 33,000元 屏東縣○○鄉○○村○○○0號(統一超商里農門市)      113年6月2日 23時23分  29,985元 郭紓辰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日 23時58分 60,000元 屏東縣○○鄉○○○000號(九如郵局)      113年6月2日 23時28分 29,985元           113年6月2日 23時45分 29,985元    113年6月2日  23時59分 29,000元       113年6月3日 0時5分 49,985元  施星鎮或劉又準(2人為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J○○(三線)、w○○(輪值早班三線)、p○○ 113年6月3日  0時19分 20,000元 不詳           113年6月3日  0時19分 20,000元            113年6月3日  0時20分 10,000元       113年6月3日 0時22分 29,985元  施星鎮(車手) 劉又準(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J○○(三線)、w○○(輪值早班三線)、p○○ 113年6月3日  0時34分 60,000元 屏東縣○○市○○街00○0號(屏東海豐郵局)      113年6月3日 0時23分 29,985元           113年6月3日 0時25分 29,985元    113年6月3日  0時37分 20,000元 屏東縣○○市○○街0○00號(統一超商合家宜門市)           113年6月3日  0時38分 10,000元                           7 梁勝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Carousell」APP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22時52分 99,123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201)  張志霖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又準(車手) 施星鎮(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J○○(三線)、w○○(輪值早班三線)、p○○ 113年6月2日  23時0分  60,000元 屏東縣○○鄉○○村○○○○00號(里港郵局)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3年6月2日  23時0分 39,000元       113年6月2日 23時16分 49,972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星鎮(車手) 劉又準(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113 年6 月2 日23時55分許、100,000 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201) 不詳      113年6月2日 23時18分 49,970元           113年6月3日 0時12分 99,987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3 年6 月3 日 ⑴1 時14分許、20000 元 ⑵1時15分許、2000 0元 ⑶1 時16分許、20000 元、 ⑷1 時16分許、20000 元、⑸1 時17分許、20000 元、 ⑹ 1 時17分許、20000 元、 ⑺1 時18分許、20000 元、 ⑻1時18分許、20000 元、 ⑼1 時19分許、2000 0元、 ⑽1 時19分許、19000 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201)       113年6月3日 0時18分 99,123元       8 林佩錡(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旋轉拍賣」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23時03分 49,974元 張志霖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又準(車手) 施星鎮(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J○○(三線)、w○○(輪值早班三線)、p○○ 113年6月2日  23時7分 50,000元  屏東縣○○鄉○○村○○○○00號(里港郵局)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9 甲宇○(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23時28分 49,959元 郭泳成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又準(車手) 施星鎮(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J○○(三線)、w○○(輪值早班三線)、p○○ 113年6月2日  23時34分 60,000元 屏東縣○○鄉○○○000號(九如郵局)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113年6月2日  23時30分 49,969元    113年6月2日  23時34分 40,000       113年6月3日 0時0分 49,959元  施星鎮(車手) 劉又準(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   113年6月3日 0時19分 60,000元 屏東縣○○市○○街00○0號(屏東海豐郵局)      113年6月3日 0時2分 39,989元    113年6月3日 0時19分 60,000元            113年6月3日 0時20分 10,000元   10 h○○(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6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7日  00時02分 49,986元 余顓溫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又準(車手) 施星鎮(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0  J○○(三線)、w○○(輪值早班三線)、p○○ 113年6月7日  00時7分 60,000元  屏東縣○○鄉○○村○○○00號(鹽埔郵局)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 甲地○(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6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7日  00時03分  49,096元    113年6月7日  00時8分 60,000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113年6月7日  00時04分 37,058元    113年6月7日  00時9分 16,000元   12 李慧馨(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6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7日  1時13分 49,959元  楊幀迦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7日 01時21分 20,000元 屏東縣○○鄉○○村○○○00號(鹽埔郵局)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13年6月7日 01時21分 20,000元             113年6月7日 01時22分 10,000元       113年6月7日  1時25分 49,969元    113年6月7日  1時32分 20,000元 不詳           113年6月7日  1時32分 20,000元            113年6月7日  1時33分 10,000元   13 林廷陽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好賣+」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安全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16時06分 49,988元 高翊玲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又準(車手) 施星鎮(同車車手) 吳明凱(駕駛) 車牌0000-00 J○○(三線)、w○○(輪值早班三線)、p○○ 113年6月2日  16時7分 20,000元  屏東縣○○鄉○○○000號 (統一超商永富樂門市)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3年6月2日  16時07分 20,066元    113年6月2日  16時8分 20,000元            113年6月2日  16時9分 20,000元   14 乙○○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旋轉拍賣」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16時03分 29,985元    113年6月2日  16時9分 20,000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3年6月2日  16時10分 20,000元   15 l○○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16時13分 29,989元 高翊玲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日  16時20分 86,000元 屏東縣○○鄉○○○000號 (全家超商九如東寧店)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6 甲戊○(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16時14分 5,969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7 葉展志(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2日  16時15分 49,985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附表十: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一、二線車手 其他參與成員 遭提領時間、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主文 1 x○○(告訴)  詐欺集團假冒佯裝買家購買遊戲帳號,以儲值予以解凍賣家之帳戶為由,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使告訴人使用網銀轉帳共18,001元至對方指定之帳戶而遭詐騙。 ✗ 113年6月9日 16時48分  18,001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謝志穎 張乙聖(車手) 劉又準(同車車手) 吳明凱(司機) 車牌000-0000 J○○(三線)、w○○(輪值早班三線)、p○○ 113年6月9日 16時57分 20,000元 屏東縣里○鄉○○路0號 (全家超商里港永樂店)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n○○ (告訴) 詐欺集團假冒佯裝買家購買遊戲帳號,以須支付手續費予以解凍賣家之帳戶為由,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使告訴人使用網銀轉帳19,000元至對方指定之帳戶而遭詐騙 。 ✗ 113年6月9日 16時56分  19,000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年6月9日 16時58分 17,000元       113年6月9日  18時29分 20,000元 許永松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9日  18時38分 20,005元 屏東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里 宬門市)  3 甲I○ (告訴) 詐欺集團假冒佯裝買家購買遊戲帳號,以須轉帳一筆金額予以解凍賣家匯入之款項為由,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使告訴人使用網銀轉帳10,000元至對方指定之帳戶而遭詐騙。 ✗ 113年6月9日 17時4分  10,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謝志穎   113年6月9日 17時20分16秒 20,000元 屏東縣里○鄉○○路0號 (全家超商里港永樂店)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子○○ (告訴) 詐欺集團假冒佯裝告訴人之親友,以借款為由,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使告訴人使用網銀轉帳30,000元至對方指定之帳戶而遭詐騙。 ✗ 113年6月9日 17時12分  30,000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3年6月9日 17時20分52秒 20,000元   5 己○○ (提告) 詐欺集團假冒佯裝告訴人之友人,以車禍急需用錢為由,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使告訴人使用網銀分別轉帳7,500元共2筆至對方指定之帳戶而遭詐騙。 ✗ 113年6月9日 17時13分 7,500元     113年6月9日 17時21分 20,000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6月9日 17時14分 7,500元       6 羅冠廷 (提告) 詐欺集團假冒佯裝買家購買遊戲帳號,以須儲值1萬元保證金予予以解凍賣家匯入之款項為由,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使告訴人使用網銀轉帳10,000元至對方指定之帳戶而遭詐騙。 ✗ 113年6月9日 17時16分 10,000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6月9日 17時22分 6,000元   7 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8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向被害人以購買遊戲帳號為由取得聯繫,佯稱透過「77 GAME遊戲授權平台」買賣需依指示轉帳方能解凍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113年6月9日 17時31分 49,999元    113年6月9日 17時46分 20,000元 屏東縣里○鄉○○○路00號(里港郵局)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113年6月9日 17時47分 20,000元       113年6月9日 14時14分 40,001元  謝志穎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9日  14時20分 20,005元  屏東縣○○鄉○○○○段000號(統一超商三多利門市)           113年6月9日  14時21分 20,005元       113年6月9日  14時14分 30,001元    113年6月9日  14時21分 20,005元            113年6月9日  14時22分 10,005元       113年6月9日 17時35分 49,999元 許永松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9日  17時49分  20,005元  屏東縣○○鄉○○村○○○○00號(里港郵局)           113年6月9日 17時50分 20,005元            113年6月9日  17時50分 18,005元   8 劉力衡(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9日盜用被害人朋友之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9日  17時58分 20,000元 許永松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9日  18時8分  20,005元 屏東縣○○鄉○○○00號(統一超商里港門市)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羅振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9日盜用被害人朋友之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 ✗ 113年6月9日  18時00分 36,000元    113年6月9日  18時9分 20,005元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年6月9日  18時10分 16,005元   
附表十一:
被害人 詐騙方式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參與成員 遭提領時間、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主文 甲亥○(告訴)  詐欺集團假冒佯裝買家購買除疤貼片,以該賣場未完成實名認證為由,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使告訴人使用網銀分別轉帳49,985元、 29,986元、50,000元、20,123元至對方指定之帳戶而遭詐騙。 ✗ 113年6月22日 0時9分 4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00000000000盧紳瀚 李名峰 (一線 車手) 吳明凱 (二線 司機) J○○ (三線) w○○ (早班 三線,與J○○輪值) p○○ (提供車牌000-0000) 113年6月22日 0時15分 60,000元 屏東縣○○鄉○○路00號(鹽埔郵局)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p○○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113年6月22日 0時14分 29,986元             113年6月22日 0時16分 20,000元      113年6月22日 0時26分 50,000元   113年6月22日 0時31分 60,000元      113年6月22日 0時28分  20,123元             113年6月22日 0時32分 10,000元   
附表甲被告w○○、E○○、p○○及同案被告J○○、甲辰○供述證據之出
處:
姓 名 筆 錄 時 間 筆 錄 出 處 w○○ 113.08.19 19:57警詢 警二卷第1至2頁  113.08.20 08:44警詢 警二卷第3至5頁  113.08.20 13:46偵訊 偵八卷第243至245頁  113.08.20 21:00聲羈訊問 聲羈卷第17至22頁  113.08.30 15:27警詢 偵八卷第291至298頁  113.09.13 13:40偵訊 偵九卷第361至366頁  113.09.13 14:43偵訊 偵九卷第375至376頁  113.09.24 10:15警詢 警二卷第6至10頁反面  113.09.24 13:46警詢 警二卷第11至13頁  113.09.24 16:44偵訊 偵八卷第327至330頁  113.10.08 12:48警詢 偵十二卷第47至51頁  113.10.09 11:13偵訊 偵二卷第205頁  113.10.09 11:40偵訊 偵九卷第387至390頁  113.10.15 10:20延押訊問 偵聲卷第33至35頁  113.11.28 11:16偵訊 ※具結 偵十一卷第281至284頁  113.11.28 11:43偵訊 偵十七卷第47至49頁  113.11.28 16:33偵訊 ※具結 偵九卷第411至413頁  113.11.28 16:46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51至55頁  113.12.04 10:22偵訊 偵九卷第427至430頁  113.12.09 10:17警詢 警二卷第14至16頁反面  113.12.09 14:48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71至75頁  113.12.16 10:28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81至83頁  114.02.19 14:15準備程序 本院卷第199至209頁  審理程序  E○○ 113.05.25 21:23警詢 警一卷第7至8頁  113.05.26 10:54警詢 警一卷第9至14頁  113.05.26 14:45警詢 警一卷第15至27頁  113.05.26 20:46偵訊 偵一卷第15至18頁  113.05.27 10:30聲羈訊問 偵一卷第29至32頁  113.06.21 09:20警詢 警二卷第24至29頁  113.06.27 14:17警詢 他二卷第33至41頁  113.07.11 11:09警詢 警二卷第30至33頁  113.07.11 14:23警詢 偵八卷第69至72頁  113.08.26 11:01警詢 偵十一卷第7至21頁  113.11.28 10:34偵訊 ※具結 偵十一卷第275至278頁  113.11.28 14:55偵訊 ※具結 偵九卷第403至405頁  113.11.28 15:15偵訊 ※具結 偵十四卷第61至62頁  113.12.05 11:39警詢 警二卷第34至36頁  113.12.09 10:33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03至106頁  113.12.13 10:07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09至113頁  113.12.13 13:57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17至118頁  113.12.18 14:34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19-3至119-4頁  114.02.19 14:15準備程序 本院卷第199至209頁  審理程序  p○○ 113.08.19 15:50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69至179頁  113.08.21 10:40警詢 偵十卷第67至73頁  113.08.21 12:44警詢 偵十卷第75至80頁  113.09.13 14:20偵訊 ※具結 偵九卷第367至371頁  113.10.24 13:25警詢 偵十二卷第75至78頁  113.10.28 11:26偵訊 ※具結 偵十二卷第93至97頁  113.10.31 09:22警詢 偵十一卷第235至245頁  113.12.03 14:30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255至262頁  113.12.09 14:33偵訊  偵十七卷第267至268頁  114.02.19 14:15準備程序 本院卷第199至209頁  審理程序  J○○ 113.09.25 12:50警詢 偵十二卷第5至10頁  113.09.25 15:09警詢 偵十二卷第11至13頁  113.10.11 10:09警詢 偵十七卷第269至287頁  113.11.28 15:21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297至301頁  114.02.19 14:15準備程序 本院卷第199至209頁 甲辰○ 113.06.01 18:11警詢 警三卷第152至154頁  113.12.17 10:09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373至380頁 簽名於偵十七卷第397頁 
附表乙被害人、告訴人之供述證據出處:
姓 名 筆 錄 時 間 筆 錄 出 處 附表一   甲丙○ 113.05.03警詢 警三卷第204至205頁 v○○ 113.05.03警詢 警三卷第207至208頁 卯○○ 113.05.02警詢 警三卷第197至198頁 巳○○ 113.05.01警詢 警三卷第177頁反面至第178頁反面 丑○○ 113.05.02警詢 警三卷第194頁反面至第195頁 癸○○ 113.05.02警詢 警三卷第188至190頁 地○○ 113.05.02警詢 警三卷第200至201頁 甲辛○ 113.05.07警詢 警三卷第213至215頁 j○○ 113.05.06警詢 警三卷第210至211頁 o○○ 113.05.10警詢 警三卷第217至218頁反面 甲丁○ 113.05.09警詢 偵十一卷第165至166頁 庚○○ 113.05.09警詢 偵十一卷第87至88頁 M○○ 113.05.14警詢 偵十一卷第121至122頁 V○○ 113.05.31警詢 偵十一卷第47至48頁 午○○ 113.05.09警詢 偵十一卷第143至146頁 玄○○ 113.06.03警詢 偵十一卷第101至102頁 寅○○ 113.05.09警詢 警三卷第235至236頁  114.02.19準備程序 本院卷第208頁 L○○ 113.05.08警詢 警三卷第242至243頁反面 R○○ Z○○ 113.05.08警詢 偵十一卷第67至68頁  113.05.08警詢 偵十一卷第69至70頁 甲申  113.05.09警詢 警四卷第339頁反面至第340頁 甲戌○ 113.05.09警詢 警四卷第330至331頁 申○○ 113.05.14警詢 警四卷第349至350頁反面 丙○○ 113.05.10警詢 警四卷第341頁反面至第342頁反面 附表二   未○○ 113.05.02警詢 警三卷第166頁正反面 甲卯○ 113.05.02警詢 警三卷第171頁反面至第172頁反面 戌○○ 113.05.03警詢 警三卷第269頁正反面 O○○ 113.05.03警詢 警三卷第272頁正反面 附表三   U○○ 113.05.29警詢 警三卷第291頁反面至第293頁 甲F○ 113.05.10警詢 本院卷第108至109頁 e○○ 113.05.10警詢 警五卷第690頁反面至第691頁 y○○ 113.05.11警詢 警五卷第699至700頁反面 g○○ 113.05.10警詢 警六卷第714頁正反面 i○○ 113.06.06警詢 警六卷第729頁反面至第730頁反面 甲未○ 113.05.11警詢 警五卷第621頁反面至第622頁反面 H○○ 113.05.11警詢 警五卷第612頁正反面 N○○ 113.05.12警詢 警三卷第282頁正反面 甲丑○ 113.05.13警詢 警三卷第278頁正反面  114.02.19準備程序 本院卷第208頁 辰○○ 113.05.13警詢 警三卷第286頁反面至第287頁 附表四   Q○○ 113.05.15警詢 警三卷第305頁反面至第306頁 甲H○ 113.05.16警詢 警四卷第322頁反面至第324頁反面 W○○ 113.05.15警詢 警三卷第300至301頁 T○○ 113.05.15警詢 警四卷第317至318頁 甲G○ 113.05.17警詢 警五卷第675頁反面至第677頁 I○○ 113.05.17警詢 警五卷第684頁反面至第685頁 c○○ 113.05.17警詢 警六卷第735頁正反面 甲玄○ 113.05.17警詢 警六卷第743頁正反面 P ○ 113.05.24警詢 警五卷第569至570頁反面 甲E○ 113.05.20警詢 警五卷第576至577頁 t○○ 113.05.20警詢 警五卷第582頁反面至第585頁 黃○○ 113.05.20警詢 警五卷第594頁正反面 辛○○ 113.05.20警詢 警五卷第539頁反面至第540頁反面 戊○○ 113.05.22警詢 警六卷第892頁正反面 甲壬○ 113.05.20警詢 警五卷第634頁正反面 丁○○ 113.05.20警詢 警五卷第666頁反面至第667頁反面 甲庚○ 113.05.21警詢 警六卷第877頁反面至第878頁反面 甲A○ 113.05.23警詢 警六卷第911頁反面至第912頁反面 m○○ 113.05.21警詢 警六卷第886頁反面至第887頁 甲寅○ 113.05.23警詢 警六卷第904頁反面至第906頁 F○○ 113.05.21警詢 警六卷第871至872頁反面 D○○ 113.05.22警詢 警六卷第897頁正反面 亥○○ 113.05.21警詢 警五卷第546至548頁反面 附表五   甲乙○ 113.05.22警詢 警四卷第439至440頁 a○○ 113.05.22警詢 警四卷第428頁正反面 附表六   甲黃○ 113.05.23警詢 警三卷第261-1至262頁 吳奕臻 113.05.22警詢 警三卷第264至265頁 甲甲○ 113.05.23警詢 警三卷第226頁正反面 z○○ 113.05.23警詢 警三卷第224頁正反面 甲B○ 113.05.23警詢 警三卷第229頁反面至第232頁 d○○ 113.05.23警詢 警三卷第220至221頁反面 甲宙○ 113.05.24警詢 警三卷第248至249頁反面 s○○ 113.05.24警詢 警三卷第245至246頁反面 甲 ○ 113.05.24警詢 警三卷第254頁正反面 甲天○ 113.05.24警詢 警三卷第259至261頁 q ○ 113.05.24警詢 警三卷第256至257頁 附表七   甲午○ 113.05.25警詢 警一卷第29至31頁 宇○○ 113.05.25警詢 警一卷第33至35頁 Y○○ 113.05.26警詢 警一卷第37至39頁 附表八   甲子○ 113.06.01警詢 偵五卷第11至16頁 甲酉○ 113.06.01警詢 偵五卷第53至55頁 u○○ 113.06.13警詢 偵七卷第127至130頁 S○○ 113.06.13警詢 偵七卷第157至158頁  114.02.19準備程序 本院卷第208頁 甲巳○ 113.06.13警詢 偵七卷第177至179頁 f○○ 113.06.12警詢 偵七卷第199至200頁 壬○○ 113.06.12警詢 偵七卷第219至220頁 k○○ 113.06.12警詢 偵七卷第239至240頁 附表九   r○○ 113.06.02警詢 偵五卷第283至287頁 b○○ 113.06.02警詢 偵五卷第309至310頁 C○○ 113.06.02警詢 偵五卷第329至331頁 B○○ 113.06.03警詢 偵六卷第9至14頁 K○○ 113.06.02警詢 偵六卷第43至44頁 G○○ 113.06.03警詢第一次 偵六卷第73至74頁  113.06.03警詢第二次 偵六卷第75至77頁 X○○ 113.06.03警詢 偵六卷第109至110頁  114.02.19準備程序 本院卷第208頁 A○○ 113.06.03警詢 偵六卷第131至133頁 甲宇○ 113.06.03警詢第一次 偵六卷第163至164頁  113.06.03警詢第二次 偵六卷第161頁 h○○ 113.06.07警詢 偵六卷第191至193頁 甲地○ 113.06.07警詢 偵六卷第215至217頁 天○○ 113.06.07警詢 偵六卷第241至243頁 宙○○ 113.06.02警詢 偵五卷第105至107頁 乙○○ 113.06.04警詢 偵五卷第139至143頁  114.02.19準備程序 本院卷第208頁 l○○ 113.06.02警詢 偵五卷第183至185頁 甲戊○ 113.06.02警詢 偵五卷第209至213頁 甲己○ 113.06.02警詢 偵五卷第265至266頁 附表十   x○○ 113.06.10警詢 偵六卷第301至302頁 n○○ 113.06.09警詢 偵六卷第323至325頁 甲I○ 113.06.09警詢 偵六卷第339至340頁 子○○ 113.06.09警詢 偵七卷第19至21頁 己○○ 113.06.09警詢 偵七卷第41至44頁 甲C○ 113.06.09警詢 偵七卷第63至64頁 酉○○ 113.06.11警詢 偵六卷第261至265頁  113.06.13警詢 偵六卷第267至268頁 甲癸○ 委託 曾靖雅 113.06.09警詢 偵七卷第85至86頁 甲D○ 113.06.09警詢 偵七卷第107至109頁 附表十一   甲亥○ 113.06.22警詢 偵三卷第81至85頁 
附表丙:
姓 名 筆 錄 時 間 筆 錄 出 處 查崇傑 113.05.22 20:08警詢 警二卷第128至129頁  113.05.22 20:16警詢 警二卷第130頁正反面  113.05.23 09:57警詢 警二卷第131至133頁反面  113.05.23 19:31偵訊  偵十八卷第115至119頁  113.06.14 10:04偵訊 偵十八卷第121至127頁  113.06.25 11:18警詢 警二卷第72至90頁  113.06.28 12:04警詢 警二卷第57至60頁  113.06.28 15:43警詢 警二卷第116至118頁  113.07.29 15:06警詢 警二卷第107至109頁  113.09.18 14:25偵訊  偵十八卷第143至153頁 張國維 113.06.28 21:44警詢 警二卷第138至141頁  113.12.05 10:16警詢 警二卷第142至144頁  113.12.12 11:10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31至134頁  113.12.12 14:06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37至140頁  113.12.16 10:31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45至148頁 劉又準 113.08.11 19:35警詢 偵四卷第11至13頁  113.08.12 09:02警詢 偵四卷第15至44頁  113.08.12 15:21偵訊 ※具結 偵四卷第199至203頁  113.09.23 15:30偵訊 ※具結 偵四卷第223至226頁  113.12.05 10:26偵訊 ※具結 偵九卷第441至444頁 施星鎮 113.09.20 09:24警詢 偵九卷第331至355頁  113.12.04 11:23偵訊 ※具結 偵九卷第431至435頁  113.12.11 11:00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313至314頁 張乙聖 113.08.12 12:20警詢 偵二卷第71至79頁  113.08.12 18:20偵訊 ※具結 偵二卷第157至160頁  113.08.12 21:05聲羈訊問 偵二卷第171至175頁  113.09.23 15:16偵訊 ※具結 偵二卷第193至195頁  113.10.09 11:13偵訊 ※具結 偵二卷第203至205頁  113.11.28 14:31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55至157頁  113.12.10 13:39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163至166頁 李名峰 113.08.12 11:54警詢 偵三卷第7至13頁  113.08.12 15:07偵訊 ※具結 偵三卷第149至151頁  113.08.12 21:33聲羈訊問 偵三卷第163至167頁  113.09.23 15:03偵訊 偵三卷第191至192頁 起訴書以外:   鄭柏享 113.08.12 10:16警詢 警十卷第581至585頁 吳仕賢 113.08.25 18:27警詢 偵八卷第277至278頁  113.08.26 07:48警詢 偵八卷第279至290頁 温正宇 113.12.11 10:46偵訊 ※具結 偵十七卷第323至324頁 
附表丁: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113年5月26日員警偵查報告 警一卷第5頁 2 被告E○○之113年5月25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一卷第45至49頁 3 被告E○○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警一卷第53頁 4 被告E○○之被害人一覽表 警一卷第55至75頁 5 被告E○○扣案之金融提款卡、存摺、收據、筆記型電腦照片及所駕駛車牌0000-00自用小客車照片共7張 警一卷第145至151頁 6 被告E○○扣案手機內「新兵日記」群組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一卷第153至181頁 7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被告w○○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二卷第17至19頁   偵八卷第15至25頁   偵十二卷第53至60頁  被告E○○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二卷第38至40頁  查崇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二卷第67至69頁   警二卷第126至127頁  張國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二卷第146至148頁  張乙聖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二卷第137至147頁   偵二卷第149至153頁  劉又準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八卷第215至225頁  李名峰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三卷第47至51頁  鄭柏享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十卷第589至594頁  被告J○○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十二卷第17至24頁   偵十七卷第289至294頁  被告p○○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十二卷第79至85頁   偵十二卷第87至89頁   偵十七卷第207至212頁 8 指認相片影像資料:   被告E○○指認張國維之相片影像資料 警二卷第37頁  被告E○○指認黃培誠之相片影像資料 警二卷第41頁  被告E○○指認甲辰○之相片影像資料 警二卷第50頁  查崇傑指認被告p○○之相片影像資料 警二卷第61至62頁  查崇傑指認温正宇之提領畫面 警二卷第65頁  查崇傑指認張國維之相片影像資料 警二卷第66頁  被告甲辰○指認被告E○○之相片影像資料 警三卷第161頁 9 被告w○○指認查崇傑之提領一覽表 警二卷第20頁 10 被告E○○指認查崇傑之提領一覽表 警二卷第43頁 11 張國維指認查崇傑之提領一覽表 警二卷第145頁 12 被告E○○指認租車地點之Google地圖 警二卷第42頁 13 被告E○○之提領畫面一覽表、提領事實一覽表、被害人一覽表 警二卷第44至49頁反面 14 被告甲辰○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警二卷第51頁 15 查崇傑指認車號000-0000車輛照片、租車地點之Google地圖 警二卷第63、64頁 16 蔡惠如拍攝之統一超商相片2張 警二卷第70至71頁 17 查崇傑詐欺案-被害人及提領時、地一覽表、車手提領明細 警二卷第91至95頁 18 查崇傑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 警二卷第96至102頁反面 19 查崇傑持00000000000000帳戶提款卡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 警二卷第112至115頁 20 查崇傑之提領事實一覽表、被害人一覽表、提領影像一覽表 警二卷第119至125頁反面 21 查崇傑之犯罪事實一覽表 警二卷第134至135頁 22 被告E○○、甲辰○指認之5月熱點資料甲辰○提領 警三卷第155頁 23 被告E○○、甲辰○指認統一超商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乘坐車號000-0000車輛之畫面擷圖 警三卷第157至159頁 24 被告甲辰○指認屏東縣○○鄉○○路00號街景圖 警三卷第160頁 25 本件涉案帳戶之交易明細:   附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十一卷第39至41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本院卷第121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本院卷第123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本院卷第125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本院卷第127至129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本院卷第131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本院卷第133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本院卷第135頁  附表○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本院卷第137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二卷第110至111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本院卷第139頁  附表七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國內票據集中作業中心113年6月26日集中作字第11350049091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一卷第69至71頁  附表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318761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一卷第79至87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58至59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92至94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95至96頁  附表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7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109971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62至65頁  附表○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66至68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69至71頁  附表九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3年7月16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30057614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72至74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75至76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本院卷第141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本院卷第143至146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77至78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79至80頁  附表○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81至82頁  附表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3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18140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83至85頁  附表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157956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十五卷第73至77頁  附表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7日通清字第1130026593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86至88頁  附表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7月22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083054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89至91頁  附表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日遠銀詢字第1130001852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二卷第119至122頁  附表十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9日儲字第1130045394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三卷第131至134頁 26 113年6月9日張乙聖、劉又準於里港郵局提領、乘坐車輛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13年6月9日車手於全家永樂超商提領、乘坐車輛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偵二卷第9至14頁 27 張乙聖扣案手機、車號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之照片1份 偵二卷第49至53頁 28 車號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二卷第55頁 29 張乙聖之提領一覽表 偵二卷第69頁 30 張乙聖之113年8月12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二卷第123至131頁 31 贓物認領保管單 偵二卷第135頁 32 李名峰之113年8月12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三卷第15至23頁 33 責付代保管單 偵三卷第27頁 34 李名峰之提領一覽表 偵三卷第45頁 35 李名峰之勘察採證同意書 偵三卷第53頁 36 113年6月22日李名峰提領款項鹽埔郵局及乘坐車輛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 偵三卷第55至56頁 37 李名峰指認詐騙集團據點屏東市○○路0巷00○0號之照片2張 偵三卷第79頁 38 劉又準之提領一覽表 偵四卷第45至46頁 39 劉又準各次提領款項及乘坐車輛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 偵四卷第51至113頁 40 劉又準手機內容之翻拍照片1份 偵四卷第149至157頁 41 劉又準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偵四卷第159頁 42 劉又準之113年8月11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四卷第161至169頁 43 劉又準之勘察採證同意書 偵四卷第173頁 44 劉又準指認換車地點之Google街景圖1張 偵四卷第181頁 45 鄭柏享之提領一覽表 警十卷第580頁 46 鄭柏享指認車手進入統一超商提領及乘坐車輛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 警十卷第595至608頁 47 員警113年6月20日職務報告 偵一卷第91頁 48 劉又準113年6月12日於統一超商多多利門市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擷圖、車手1號至13號提領款項擷圖、車號0000-00、BRD-0932、AGW-1516、ASU-9666、BRQ-8791、9406-M6、ATK-5000、AWB-7301車輛涉案照片1份 偵八卷第193至214頁 49 被告E○○113年5月8日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份 偵十一卷第25至37頁 50 被告J○○指認最後一次跟幣商見面位置之Google街景圖 偵十二卷第15頁 51 p○○、施星鎮與暱稱「喬治」之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十二卷第61至70頁 52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64號刑事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756號起訴書 偵十四卷第29至45、47至51頁 53 被告p○○指認租車地點之Google街景圖、黃豊富統新車場之臉書擷圖、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偵十七卷第231至243頁 5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3年10月16日屏警分偵字第113801669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十七卷第329至333頁 5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3年8月6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3034257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十七卷第335至338頁 5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3年6月27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3040519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十七卷第339至343頁 57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3年5月23日屏警分偵字第113800077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十七卷第345至348頁 58 甲辰○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120號起訴書 偵十七卷第349至353頁 59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3年7月8日屏警分偵字第113800583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十七卷第355至356頁 60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113年9月2日潮警偵字第113800527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十七卷第357至360頁 6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3年8月27日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13716727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十七卷第361至363頁 6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13年8月13日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3729239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十七卷第365至367頁 63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被告w○○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卷第69頁  被告E○○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卷第71頁  被告p○○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卷第73頁  被告J○○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卷第75頁  被告甲辰○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卷第77頁 64 告訴人F○○之刑事陳報狀 本院卷第95至96頁 65 告訴人甲卯○之陳報狀 本院卷第229頁 66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4年2月21日一總營集字第001545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本院卷第235至237頁 67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4年2月21日總集作查字第1141000825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本院卷第239至242頁 6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4年2月2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40006715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本院卷第243至247頁 6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4日儲字第1140014857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本院卷第249至265頁 70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4年3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40021826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本院卷第269至271頁 71 告訴人甲丙○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06頁 72 告訴人v○○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09頁 73 告訴人卯○○相關:   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南分局大埤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199頁 74 告訴人巳○○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三卷第177、186頁反面、187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18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三卷第179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三卷第181頁反面至第186頁 75 告訴人丑○○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三卷第193、19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三卷第193頁反面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警三卷第195頁反面至第196頁 76 告訴人癸○○相關: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三卷第191頁  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192頁 77 告訴人地○○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02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三卷第203頁 78 告訴人甲辛○相關: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月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16頁 79 告訴人j○○相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12頁 80 告訴人o○○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19頁 81 告訴人甲丁○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十一卷第163、169、17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十一卷第167、16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十一卷第171至172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十一卷第173頁 82 告訴人庚○○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十一卷第85、91、92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十一卷第89、90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十一卷第93至95頁 83 告訴人M○○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十一卷第119、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十一卷第123、1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十一卷第129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告訴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十一卷第131至138頁 84 告訴人V○○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十一卷第45、55、56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十一卷第49、5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十一卷第57至58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十一卷第59至61頁 85 告訴人午○○相關: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十一卷第141、149、150頁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十一卷第14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十一卷第151至152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十一卷第153至159頁 86 告訴人玄○○相關: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大霞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十一卷第99、107、108頁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大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十一卷第103、10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十一卷第109至110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十一卷第111至115頁 87 告訴人寅○○相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三卷第234、237、238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4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三卷第239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三卷第241頁正反面 88 告訴人L○○相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44頁 89 告訴人R○○、Z○○相關: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十一卷第65、73、74頁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十一卷第7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十一卷第75至76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十一卷第77至82頁 90 被害人甲申相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四卷第335、336頁正反面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四卷第33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四卷第338頁反面至第339頁 91 告訴人甲戌○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四卷第329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四卷第331頁反面至第332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四卷第333頁反面至第334頁反面 92 告訴人申○○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四卷第348、353、35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四卷第35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四卷第352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四卷第355頁正反面 93 告訴人丙○○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四卷第341、344頁正反面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四卷第343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四卷第345頁反面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張 警四卷第346頁反面 94 告訴人未○○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三卷第165頁正反面、第168頁反面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16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三卷第167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三卷第169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三卷第170頁 95 告訴人甲卯○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三卷第171、174頁反面、175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174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三卷第175頁反面至第176頁 96 告訴人戌○○相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70頁 97 告訴人O○○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三卷第271頁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三卷第273頁正反面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三卷第274頁正反面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警三卷第275頁反面至第277頁 98 告訴人U○○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三卷第290至29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三卷第293頁反面至第294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三卷第294頁反面、295頁反面  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張 警三卷第295頁 99 告訴人甲F○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本院卷第107、110、111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本院卷第112、118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本院卷第113至116頁 100 告訴人e○○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五卷第690、696頁反面、697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警五卷第691頁反面、692頁反面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五卷第693至69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五卷第696頁 101 告訴人y○○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五卷第698、706、70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五卷第702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五卷第70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五卷第708頁 102 告訴人g○○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六卷第709、710、71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六卷第71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六卷第713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警六卷第715至724頁反面 103 被害人i○○相關: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和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六卷第724、725頁正反面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和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六卷第726頁正反面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六卷第727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六卷第727頁反面至728頁反面  匯/轉入「警示帳戶」款項返還通知單 警六卷第729頁 104 告訴人甲未○相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五卷第621、623頁正反面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五卷第62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五卷第626頁反面、627頁反面  告訴人金融卡翻拍照片、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警五卷第628至632頁 105 告訴人H○○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五卷第609、610、61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五卷第61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五卷第614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五卷第617至619頁反面 106 告訴人N○○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三卷第280、28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83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三卷第284頁正反面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三卷第285頁 107 告訴人甲丑○相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79頁 108 被害人辰○○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三卷第286、287頁反面、28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三卷第288頁反面至第28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89頁反面 109 告訴人Q○○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三卷第305、307頁反面、30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三卷第306頁反面至第307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308頁反面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三卷第309頁反面至第310頁 110 告訴人甲H○相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四卷第321至32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四卷第325頁反面至第326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四卷第326頁反面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警四卷第327頁反面至第328頁反面 111 告訴人W○○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三卷第298頁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三卷第299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 警三卷第302頁正反面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三卷第303至304頁 112 告訴人T○○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三卷第311、313、31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四卷第315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四卷第316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 警四卷第319至320頁 113 告訴人甲G○相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五卷第674至67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五卷第677頁反面至第678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五卷第678頁反面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警五卷第680頁反面至第683頁 114 告訴人I○○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五卷第684、686頁正反面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五卷第68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五卷第687頁反面至第688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五卷第689頁正反面 115 告訴人c○○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六卷第731、734、740、74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六卷第73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六卷第736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六卷第737至739頁反面 116 告訴人甲玄○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六卷第742頁正反面、74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六卷第74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六卷第746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六卷第747頁反面至第749頁 117 告訴人P ○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五卷第566、567、56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五卷第57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五卷第572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五卷第574頁 118 告訴人甲E○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五卷第577頁反面至第578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五卷第578頁反面至第57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五卷第579頁反面 119 告訴人t○○相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五卷第581至582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五卷第585頁反面至第58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五卷第588頁反面至第58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五卷第589頁反面 120 告訴人黃○○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五卷第592、593、59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五卷第59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五卷第596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五卷第599至608頁 121 告訴人辛○○相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五卷第539、543頁反面、第54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五卷第543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五卷第541至542頁反面 122 告訴人戊○○相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六卷第890至891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六卷第89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六卷第894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六卷第895頁反面至896頁反面 123 告訴人甲壬○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五卷第633、636、637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警五卷第63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五卷第642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五卷第654至665頁 124 告訴人丁○○相關: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五卷第666、668頁正反面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五卷第669頁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五卷第672頁 125 告訴人甲庚○相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六卷第877、879頁正反面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六卷第88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六卷第881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六卷第882頁反面至884頁反面 126 告訴人甲A○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六卷第910至91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六卷第91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六卷第914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六卷第915至918頁 127 告訴人m○○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六卷第885至88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六卷第887頁反面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六卷第888頁反面 128 告訴人甲寅○相關: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六卷第902至903頁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六卷第906頁反面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告訴人及匯款帳戶存摺翻拍照片2張 警六卷第907頁反面至909頁反面 129 告訴人F○○相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六卷第870、873頁正反面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六卷第87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六卷第874頁反面 130 告訴人D○○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中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六卷第898頁  告訴人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 警六卷第89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中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六卷第899頁反面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六卷第900頁 131 告訴人亥○○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五卷第545、560、56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五卷第549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五卷第559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五卷第563頁反面、564頁反面至第565頁 132 告訴人甲乙○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四卷第436、437、43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四卷第441、44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四卷第443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四卷第445至446頁反面 133 告訴人a○○相關: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四卷第423、426、427頁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四卷第42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四卷第430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警四卷第431至435頁 134 告訴人甲黃○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63頁 135 告訴人吳奕臻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66頁 136 告訴人甲甲○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三卷第227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28頁 137 被害人z○○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25頁 138 告訴人甲B○相關: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33頁 139 告訴人d○○相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將軍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三卷第222、223頁 140 告訴人甲宙○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50頁 141 告訴人s○○相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47頁 142 告訴人甲 ○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三卷第251至25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三卷第252頁反面至第253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53頁反面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三卷第255頁正反面 143 告訴人q ○相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258頁 144 告訴人甲午○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一卷第77至79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一卷第81、85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一卷第83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一卷第91至103、107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5張 警一卷第105頁 145 告訴人宇○○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一卷第109至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海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一卷第11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一卷第117頁 146 告訴人Y○○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一卷第119至121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一卷第123至12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一卷第123頁 147 告訴人甲子○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7、9、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17至18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五卷第19至21、23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五卷第27至36頁 148 告訴人甲酉○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49、51、6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5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五卷第59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五卷第63至69頁 149 告訴人u○○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123、125、13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131至132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133、13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七卷第139至150頁 150 告訴人S○○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153、155、16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159至160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161、163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七卷第169頁 151 告訴人甲巳○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173、175、18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181至182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183、18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七卷第189至191頁 152 被害人f○○相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195、197、20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201至20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203、20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各1張 偵七卷第211頁 153 被害人壬○○相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安定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215、217、22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221至222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安定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223、22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七卷第229至230頁 154 告訴人k○○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偵查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235、237、24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241至242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245、247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之匯款明細1份 偵七卷第251至267、279頁 155 被害人r○○相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279、281、29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289至290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五卷第291至292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五卷第295至302頁 156 告訴人b○○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305、307、31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311至312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五卷第313至314頁  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偵五卷第31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五卷第319至321頁 157 告訴人C○○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325、327、33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333至334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五卷第335、337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五卷第341至347頁 158 告訴人B○○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5、7、2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15至1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17、19頁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六卷第31至36頁 159 告訴人K○○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39、41、5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45至4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47、49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六卷第53至63頁 160 告訴人G○○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69、71、8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79至8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81至83頁  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6張  偵六卷第87至91頁  一卡通公司交易詳細資訊擷圖5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六卷第94至104頁 161 告訴人X○○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111至112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113、11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117頁 162 告訴人A○○相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127、14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135至136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137、140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六卷第145至153頁 163 告訴人甲宇○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157、159、17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165至16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167、169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4張 偵六卷第175至187頁 164 告訴人h○○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195至196頁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197、199頁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201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六卷第203至207頁 165 告訴人甲地○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211、213、2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219至220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221至223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偵六卷第227至233頁 166 告訴人天○○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237、239、24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六卷第245至246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六卷第253頁 167 告訴人宙○○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101、103、11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109至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五卷第113至11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3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五卷第121至128頁 168 告訴人乙○○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135、137、15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145至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五卷第149至151頁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告訴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偵五卷第164、173頁  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五卷第175頁 169 告訴人l○○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179、181、19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187至188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五卷第189至191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五卷第195至202頁 170 告訴人甲戊○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205、207、22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215至21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五卷第219至221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五卷第225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五卷第227至257頁 171 告訴人甲己○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五卷第261、263、27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五卷第267至268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五卷第269至270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五卷第273至275頁 172 告訴人x○○相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297、299、30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303至304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六卷第305、307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六卷第313至316頁 173 告訴人n○○相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319、321、33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327至328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六卷第329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六卷第333至334頁 174 被害人甲I○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義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337頁、偵七卷第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1至2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義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3、5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七卷第9至12頁 175 告訴人子○○相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15、17、2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23至2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七卷第2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七卷第31至33頁 176 告訴人己○○相關: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37、39、5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45至46頁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47、49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七卷第55至56頁 177 告訴人甲C○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59、61、7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65至66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67、69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偵七卷第73至77頁 178 告訴人酉○○相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二卷第117頁、偵六卷第271、27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六卷第257、259、27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六卷第269至270頁  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六卷第279至291頁 179 告訴人甲癸○相關: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81、83、9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87至88頁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89、91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告訴人甲癸○出具之委託書1張 偵七卷第95至99頁 180 告訴人甲D○相關: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七卷第103、105、11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七卷第111至112頁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七卷第113、115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七卷第119頁 181 告訴人甲亥○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三卷第87至9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三卷第93頁  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賣貨便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偵三卷第95至97、117至121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4張 偵三卷第107至109、113、11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三卷第125、127、129頁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警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38001095號卷 2. 警二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一 3. 警三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二 4. 警四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三 5. 警五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四 6. 警六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五 7. 警七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一 8. 警八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二 9. 警九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三 10. 警十卷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四 11. 他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729號卷 12. 他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780號卷 13.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 14.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57號卷 15.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58號卷 16.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59號卷一 17. 偵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59號卷二 18. 偵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59號卷三 19. 偵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59號卷四 20. 偵八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649號卷一 21. 偵九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649號卷二 22. 偵十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166號卷 23. 偵十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291號卷 24. 偵十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043號卷 25. 偵十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625號卷 26. 偵十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626號卷 27. 偵十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683號卷 28. 偵十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819號卷一 29. 偵十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819號卷二 30. 偵十八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819號卷三 31. 聲羈卷 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174號卷 32. 偵聲卷 本院113年度偵聲字第168號卷 33. 本院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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