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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1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鈴淑蕭筠蓉陳政揚

附民原告 黃景慧

附民被告 陳鳳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政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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