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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29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虹蓁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瑞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瑞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鄭瑞章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駕車上路,因騎乘機車安全帽帽扣未扣而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種類、未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仍騎車上路,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之情節,並考量其前有2次酒駕紀錄之前科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暨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央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心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120號
  被   告 鄭瑞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瑞章明知服用酒類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國115年2
    月10日不詳時間,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00號之住處飲用
    高粱酒後,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不詳時間,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1
    4時50分許,行經屏東縣高樹鄉東興村文昌路段時,因其騎
    乘機車安全帽帽扣未扣,行駛恐有安全之虞為警攔查,並發
    現其渾身散發酒味,經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檢測,於同
    日15時5分許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始
    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瑞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
    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鄭央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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