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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00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李嘉欣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正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039號、114年度偵字第16855號、115年度偵字第2969號、115年度偵字第365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趙正竤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7、9至3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7、9至30「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趙正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凡哥」之人(下稱「凡哥」)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後,該集團不詳成員即於附表二編號1至7、9至30所示詐欺時間,向附表二前開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附表二前開各編號所示詐欺方法,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為附表二編號1至7、9至30所示匯款,再由「凡哥」駕車搭載趙正竤,並將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予趙正竤,由趙正竤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地之ATM機臺,提領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款項後全數交予「凡哥」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並因此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660元報酬。嗣因鄭惠心等人匯款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分別調閱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器,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鄭惠心、張桂英、蔡育倫、黃冠嘉、顏賜福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林介川、米琦、粘宥婕、葉大裕、彭建祥、黃銘寬、吳欣時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袁儷芸、邱芷筠、廖展輝、張鉫慶、劉金富、胡林耀、方建能、何原郎、林虔至、邱若彤、王靖雅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趙正竤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判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一第85-87頁,本院卷第173、204頁),核與附表二編號1至7、9至30所示各該被害人、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出處詳附表四),並有附表四前開各編號「證據暨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可佐,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後規定之要件較修正前更為嚴格,且法律效果僅「得減輕」,顯未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與「凡哥」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就本案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本案所為侵害附表二編號1至7、9至30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論以29罪。

㈥被告就告訴人黃冠嘉、顏賜福、林介川、米琦、袁儷芸、邱芷筠、劉金富、胡林耀、方建能、何原郎、林虔至、被害人簡淑貞、洪寶燈所為加重詐欺犯行,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且無犯罪所得(詳後述),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此部分亦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則因洗錢罪屬想像競合中之輕罪,本院將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一併審酌;另被告就告訴人鄭惠心、張桂英、蔡育倫、粘宥婕、葉大裕、彭建祥、黃銘寬、吳欣時、廖展輝、張鉫慶、邱若彤、王靖雅、被害人蕭又嘉、李玉婷、江鳳蓮、董欣怡所犯,雖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然迄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詳後述),無從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竟與本案詐欺集團共犯本案,擔任提款車手,且其更於113年間因加入另案詐欺集團遭法院判處罪刑(見本院卷第29-37頁),可見其法治觀念極為淡薄,本案造成高達29位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提領總額逾200萬元,犯罪情節嚴重,所為亦助長詐欺犯罪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交易安全,更增加檢警查緝犯罪所得去向之困難,實應嚴加非難;另衡被告雖坦承所犯,然迄未與任一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以彌補犯罪所生損害,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犯行之角色分工與參與情形,暨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04頁)、另有幫助洗錢案件前科之素行(見本院卷第29-37頁前案紀錄表)、部分犯行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7、9至30「主文」欄所示之刑。再酌被告始終自白犯行,經本院衡酌判處有期徒刑已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均爰不依想像競合輕罪之一般洗錢罪併科罰金刑,以避免過度評價渠等之犯行,併此敘明。

㈧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案件經本院判決在案,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故被告所犯本案及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揆諸前揭說明,爰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俟就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為宜。

三、沒收

㈠查被告自陳:我於114年3月24日、同年4月10日、4月11日、4月12日均有取得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其餘提款行為上手均未發放報酬給我等語(見警卷一第18-20頁,偵卷一第86頁,本院卷第173頁),是被告本案獲得共計1萬660元報酬【計算式:(2萬+2萬+1萬+15萬+2萬+2萬+2萬+2萬+1萬2,000+2萬+2萬+2萬+2萬+2萬+2萬+2萬+9,000+6萬+6萬+10萬+2萬+1萬+3萬+3萬+3萬+1萬+2萬+2萬+2萬+2萬+2萬+2萬+2萬+2萬+5,000+2萬+1萬+2萬+1萬+2萬+2萬+1萬)×1%=1萬660】,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㈡又被害人等受騙匯入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款項,固屬本案洗錢財物,然業經被告提領後交予「凡哥」,如仍就此部分對被告宣告沒收,顯有過苛,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就附表二編號8所示告訴人陳美蓮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均屬之。又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凡哥」、暱稱「林小瑜」之人及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11月15日某時起,在社群軟體抖音上結識告訴人陳美蓮,二人成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提供「銀河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網站予告訴人陳美蓮參加抽獎,並佯稱:中獎後需先匯款始能領獎云云,致告訴人陳美蓮陷於錯誤,而於114年4月3日9時31分許,匯款3萬元至指定新光商業銀行帳戶,隨由被告依「凡哥」指示,於同日10時42分至43分許提領之案件,業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5116號案件提起公訴,於114年12月16日繫屬於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268號審理(下稱前案),並於115年7月28日判決等情,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案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207-213頁)。

㈡又被告前案及本案犯行,均係依「凡哥」指示提領告訴人陳美蓮之受騙款項,且時間相近,足認本案與前案係詐欺集團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內以同一手法對同一告訴人所為之數次詐騙,及由被告為數次提領行為,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本案係於115年5月15日繫屬本院,此有屏東地檢署115年5月15日屏檢彥金114偵12039字第1159020428號函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本案為繫屬在後,是檢察官就被告此部分犯行於本案再行起訴,自屬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依上說明,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央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嘉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人頭帳戶):
編號 銀行名 帳號 備註 1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號 簡稱第一銀A帳戶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簡稱台新A帳戶 3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簡稱華南帳戶 4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號 簡稱臺銀A帳戶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簡稱台新B帳戶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簡稱台北富邦帳戶 7 合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簡稱合庫帳戶 8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號 簡稱第一銀B帳戶 9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號 簡稱第一銀C帳戶 10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號 簡稱臺銀B帳戶 11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號 簡稱第一銀D帳戶 1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號 簡稱郵局B帳戶 13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號 簡稱玉山帳戶   14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簡稱彰銀帳戶 1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號 簡稱郵局C帳戶 
附表二(被害人受騙及匯款情形):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備注 1 鄭惠心 (提告) 113年3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上張貼中醫減肥之廣告,告訴人瀏覽上開訊息後,私訊後與暱稱「楊老師」、「Rucky」等人互加LINE好友,並向告訴人鄭惠心推銷減肥產品,因告訴人鄭惠心不想再購買相關產品,「Rucky」乃向告訴人鄭惠心佯稱:已協助其墊付療程費用,若取消,將對其依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等語,致告訴人鄭惠心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第一銀A帳戶。 114年3月24日9時 49分許。  5萬元  第一銀A帳 戶 ⑴114年度偵字第12039號 ⑵115年度偵字第3657號 2 蕭又嘉 (未提告) 114年4月10日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係被害人蕭又嘉朋友,並向其佯稱:需借錢周轉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台新A帳戶。嗣因告訴人蔡建明遇見何貴正時,得知何貴正LINE帳號遭盜用,始知受騙。 114年4月10日14時許。 5萬元 台新A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2039號 3 張桂英 (提告) 114年2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林冠安」先在臉書認識告訴人張桂英後,即以LINE與告訴人張桂英互加好友,並向告訴人張桂英佯稱:有在Athee Mart平台開店鋪賺錢,只要在上面開自己的店,平台會幫忙販賣商品,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華南帳戶。 ⑴114年4月12日9時37分許。 ⑵114年4月12日9時38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華南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2039號 4 蔡育倫 (提告) 114年2月某時 詐欺集團暱稱「劉美君」之成員先在社群媒體TIKTOK上認識告訴人蔡育倫,並與其互加為LINE好友後,慫恿告訴人蔡育倫加入「LINE的百達翡麗跨境購物平台」購買手鍊、包包、手表、手鐲及首飾等物,並向告訴人蔡育倫佯稱:可轉售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蔡育倫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臺銀A帳戶。 ⑴114年4月12日9時52分許。 ⑵114年4月12日9時53分許。 ⑶114年4月12日9時54分許。 ⑷114年4月12日9時57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3萬元 ⑷3萬元 臺銀A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2039號 5 黃冠嘉 (提告) 114年3月19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交有軟體GRENNDATE上認識告訴人黃冠嘉,並與其互加為LINE好友後,乃慫恿告訴人黃冠嘉操作網路賭博平台,告訴人黃冠嘉不疑有他,依照指示操作該賭博網站,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華南帳戶。 114年4月13日14時34分許。 10萬元 華南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2039號 6 顏賜福 (提告) 114年3月31日20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盜取告訴人顏賜福臉書好友之帳號,在以該帳號向告訴人顏賜福佯稱:有一個賺錢的投資要介紹給他等語,致告訴人顏賜福陷於錯誤,按照該人之指示,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台新B帳戶。 114年4月14日9時49分 5萬元 台新B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2039號 7 林介川 (提告) 114年2月18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社群網站抖音上張貼「富爸爸與窮爸爸」的影片,待告訴人林介川點擊進入後,即由暱稱「陳孟欣」之人與告訴人林介川互加LINE好友後,乃向告訴人林介川推薦一套股票投資的APP軟體,告訴人林介川依其指示,於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台北富邦帳戶。嗣因其帳戶內之資金莫名其妙遭扣住無法出金,始悉受騙。 ⑴114年4月16日15時10分許。 ⑵114年4月16日15時15分許。 ⑶114年4月16日15時18分許。 ⑷114年4月16日15時20分許。 ⑸114年4月16日15時25分許。 ⑹114年4月16日15時26分許。 ⑺114年4月17日9時53分許。 ⑻114年4月16日9時54分許。 ⑼114年4月17日12時34分許。 ⑽114年4月17日12時36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⑸5萬元 ⑹5萬元 ⑺5萬元 ⑻5萬元 ⑼5萬元 ⑽5萬元 台北富邦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16855號 8 陳美蓮 (提告) 113年10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社群網站臉書上張貼投資廣告,待告訴人陳美蓮點擊進,即由LINE暱稱「AEO Customer servive」之人互加好友,該人乃向告訴人陳美蓮佯稱:投資AEO APP,穩賺不賠等語,致告訴人陳美蓮陷於錯誤,於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合庫帳戶。 114年3月20日10時1分許 3萬元 合庫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2969 號 9 米琦 (提告) 114年3月27前某時 詐欺集團暱稱「Tik Tok跨店商招商不(小東)免費帶人」之成員,先在抖音上認識告訴人米琦,並向告訴人米琦謊稱:使用「Tik Tok shop」APP,會錢進入該APP購買電商商品,可再以更高價格賣給他人等語,致告訴人米琦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第一銀B帳戶。 ⑴114年3月31日16時34分許 ⑵114年3月31日16時35分許 ⑴5萬元 ⑵4萬6,400元 (公訴意旨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第一銀B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2969 號 10 粘宥婕 (提告) 114年1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暱稱「元大-陳文慧」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粘宥婕互加好友後,向告訴人粘宥婕佯稱:可用盈溢證劵投資股票等語,並給予告訴人粘宥婕另一暱稱「證劵-黃雪峰」之LINE帳號,告訴人粘宥婕加入該帳號後,即依「證劵-黃雪峰」之指示,操作盈溢證劵之應用程式,致告訴人粘宥婕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第一銀C帳戶。 114年4月10日9時51分許 5萬元 第一銀C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2969 號 11 葉大裕 (提告) 114年2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上張貼投資訊息,告訴人葉大裕瀏覽到該訊息,進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互加LINE好友後,該人即教導告訴人葉大裕如何操作APP,直至告訴人葉大裕欲將獲利金額領出時,該人即向告訴人葉大裕佯稱:須先付2筆手續費,才能出金等語,致告訴人葉大裕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第一銀C帳戶。 ⑴114年4月10日10時1分許 ⑵114年4月10日10時3分許 ⑴3萬元 ⑵1萬2000元 第一銀C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2969 號 12 彭建祥 (提告) 114年4月10日15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暱稱「黃欣宜」之成員先在交友網站認識告訴人彭建祥,於聊天時乃向告訴人彭建祥佯稱:因要為母親辦理後事不夠錢等語,致告訴人彭建祥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第一銀C帳戶。 114年4月12日8時55分許。 4萬5000元 第一銀C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2969 號 13 黃銘寬 (提告) 114年4月2日某時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在IG上張貼「TIKTOK商城」之廣告,告訴人黃銘寬瀏覽到上開訊息後,點入網站並與LINE暱稱「愛芸」之人互加好友,「愛芸」乃向告訴人黃銘寬佯稱:其在該商城有賺錢,可帶伊一起賺錢等語,致告訴人黃銘寬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第一銀C帳戶。 114年4月12日17時27分許 3萬元 第一銀C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2969 號 14 吳欣時 (提告) 114年4月4日某時 詐欺集團暱稱「韓淑穎」之成員先在臉書上認識告訴人吳欣時,介紹告訴人吳欣時投資「雅虎奇摩購物平台」,之後,有暱稱「李雯靜」、「陳欣寧」欲在該平台購買物品,「雅虎奇摩購物平台」乃向告訴人吳欣時佯稱:須先提供保證金等語,致告訴人吳欣時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臺銀A帳戶。 114年4月10日10時07分許 15萬元 臺銀A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2969 號 15 李玉婷 (未提告) 114年4月12日某時 詐欺集團LINE暱稱「盛益」、「薛以致用」之成員先與被害人李玉婷互加LINE好友後,提供假的投資網站APP,致被害人李玉婷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臺銀A帳戶。 114年4月12日某時 3萬元 臺銀A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2969 號  16 江鳳蓮 (未提告) 114年4月2日某時 詐欺集團暱稱「陳筱羽」之成員先傳投資簡訊予被害人江鳳蓮,再由暱稱「柯志文」之人與被害人江鳳蓮互加LINE好友後,乃傳一盈溢證劵APP予被害人江鳳蓮,並教導被害人江鳳蓮操作該APP,致被害人江鳳蓮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臺銀B帳戶 ⑴114年4月11日9時18分許 ⑵114年4月11日9時22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臺銀B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2969 號 17 董欣怡 (未提告) 114年3月30日某時 詐欺集團暱稱「凱」之成員先在交友軟體SweetRing上認識被害人董欣怡,再以LINE暱稱「明天」與被害人董欣怡互加為LINE好友後,乃向被害人董欣怡宣傳投資國際黃金,並給予一網站操作,致被害人董欣怡勛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臺銀B帳戶。 114年4月12日10時45分許(公訴意旨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5萬元 臺銀B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2969 號 18 袁儷芸 (提告) 114年3月8日某時 詐欺集團暱稱「on1997_tw」之成員先在交友軟體IG上認識告訴人袁儷芸,並向告訴人袁儷芸佯稱:可利用工程師獲取精準數據操作數字貨幣交易套利等語,再由另一名LINE自稱「斌」之人傳給告訴人袁儷芸一個操作平台,致告訴人袁儷芸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第一銀D帳戶。 114年3月13日13時33分許 10萬元 第一銀D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3657 號 19 邱芷筠 (提告) 113年12月初某日 詐欺集團之成員先在社群軟體THREAD上張貼「加入LINE可得知投資訊息」,告訴人邱芷筠瀏覽賞開訊息後,與LINE暱稱「邱詩雯」之人互加為好友,「邱詩雯」乃向告訴人邱芷筠佯稱:有內線交易,保證獲利,但要使用勝邦投資股份公司所配合之交易平台等語,致告訴人邱芷筠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郵局A帳戶。 114年3月14日13時54分許  5萬元 郵局B帳戶(公訴意旨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115年度偵字第3657 號 20 洪寶燈 (未提告) 114年2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暱稱「采薇」之成員先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洪寶燈互加好友,乃向被害人洪寶燈佯稱:可透過賣酒來投資等語,致被害人洪寶燈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郵局A帳戶。 114年3月14日13時50分許 8萬元 郵局B帳戶(公訴意旨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115年度偵字第3657 號 21 簡淑貞 (未提告) 114年3月1日19時21分許 詐欺集團暱稱「林家偉」之成員先以社群軟體抖音與被害人簡淑貞認識,乃向被害人簡淑貞佯稱:其住在香港,有與朋友一起買六合彩,多少都有中獎等語,致被害人簡淑貞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第一銀A帳戶。 114年3月25日10時19分許 4萬2500元 第一銀A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3657 號 22 廖展輝 (提告) 114年2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將告訴人廖展輝拉近LINE暱稱「與時俱進」之群組,之後由暱稱「林家瑜」之人向告訴人廖展輝佯稱:要不要一起加入投資操作等語,並傳一個投資APP給告訴人廖展輝,致告訴人廖展輝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台新A帳戶。 ⑴114年4月11日9時30分許 ⑵114年4月11日9時32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台新A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3657 號 23 張鉫慶 (提告) 114年4月11日10時41分許前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上張貼「以投資賺為前提表-提供今彩539明牌為由」訊息,告訴人張鉫慶瀏覽乾訊息後,乃私訊該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乃向告訴人張鉫慶佯稱:可至華譽娛樂城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告訴人張鉫慶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第一銀C帳戶。 114年4月11日10時41分許 3萬元 第一銀C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3657 號 24 劉金富 (提告) 114年4月13日某時 詐欺集團暱稱「紫怡要開心」之成員先在抖音上認識告訴人劉金富,並介紹LINE暱稱「趣約接待專員--美玲」之人與告訴人劉金富互加好友,「趣約接待專員--美玲」再介紹暱稱「趣約接待專員--雯雯」給告訴人劉金富認識,「趣約接待專員--雯雯」乃慫恿告訴人劉金富投資「趣約」網站,致告訴人劉金富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玉山帳戶。 ⑴114年4月19日18時7分許 ⑵114年4月19日18時10分許 ⑴5萬元 ⑵4萬元 玉山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3657 號 25 胡林耀 (提告) 114年4月7日某時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社群軟體推特上張貼交友廣告,告訴人胡林耀瀏覽上開訊息後,乃與LINE暱稱「妮子」之人互加好友,「妮子」乃慫恿告訴人胡林耀購買外匯,並推薦LINE暱稱「明鴻」給告訴人胡林耀,致告訴人胡林耀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玉山帳戶。 114年4月19日17時10分許 2萬元 玉山銀行 115年度偵字第3657 號 26 方建能 (提告) 114年4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社群軟體臉書上張貼交友廣告,告訴人方建能瀏覽上開訊息後,乃與LINE暱稱「薇薇」之人互加好友,「薇薇」乃向告訴人方建能謊稱慾夜俱樂部可幫其配對女生,但須先加入會員等語,告訴人方建能轉帳3000元成為會員後,「薇薇」再向告訴人佯稱:要開通約炮卡權限才可以跟女子進行約會等語,致告訴人方建能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彰銀帳戶。 114年4月19日14時11分許。 2萬9985元 彰銀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3657 號 27 何原郎 (提告) 114年3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何原郎互加好友,並要求告訴人何原郎加入會員俱樂部,告訴人何原郎加入該俱樂部部,由暱稱「經紀人-薇薇」向告訴人何原郎表示須押注選號押中三次聯繫「開通員-林悅」才可以跟小姐見面,之後告訴人何原郎連押三次錯誤後,「經紀人-薇薇」向告訴人何原郎佯稱:系統鎖住,需要持續匯款才能解除會員權利等語,致告訴人何原郎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彰銀帳戶。 ⑴114年4月19日14時22分許 ⑵114年4月19日16時56分許 ⑴1萬1000元 ⑵1萬9000元 彰銀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3657 號 28 林虔至 (提告) 114年4月19日14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以臉書上張貼色情廣告,告訴人林虔至瀏覽後,該網站專員LINE暱稱「情約小編--Lily」之人互加為好友,先要求告訴人林虔至以3000員加入會員後,乃向告訴人佯稱:須儲值1萬元,就可以參與群組內之活定等語,致告訴人林虔至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彰銀帳戶。 ⑴114年4月19日16時45分許 ⑵114年4月19日16時47分許 ⑴5萬元 ⑵1萬8000元 彰銀帳戶 115年度偵字第3657 號 29 邱若彤 (提告) 114年4月22日22時42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告訴人邱若彤朋友許素娟之LINE帳號,並以該帳號聯繫告訴人邱若彤,向告訴人邱若彤佯稱:須借款10萬元等語,致告訴人邱若彤陷於錯誤,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郵局B帳戶。 ⑴114年4月22日22時42分許 ⑵114年4月22日22時53分許 ⑴4萬元 ⑵3萬元 郵局C帳戶(公訴意旨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115年度偵字第3657 號 30 王靖雅 (提告) 114年4月22日21時13分許 告訴人王靖雅在噗浪平台發表文章欲販售一套周邊卡冊,詐欺集團LINE 暱稱「沚柔」之成員藉此與告訴人王靖雅互加好友後,「沚柔」乃向告訴人王靖雅佯稱:欲以順豐貨運進行面交等語,並給予網址讓告訴人王靖雅註冊為順豐貨運之會員,之後,詐欺集團成員假借係順豐貨運之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慌稱:未完成實名認證,須先認證完郵局帳戶後才有辦法開通,致告訴人王靖雅陷於錯誤,伊該人之指示,於右列之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郵局B帳戶。 114年4月22日22時41分許 4萬9,960元 郵局C帳戶(公訴意旨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115年度偵字第3657 號 
附表三(被告提領詐欺款項):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款所用之帳戶 被害人 1 ⑴114年3月24日11時14分許 ⑵114年3月24日11時16分許 ⑶114年3月24日11時16分許 屏東縣○○鄉○○路0○0號 統一便利超商學廣門市店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1萬元 第一銀A帳戶 告訴人鄭惠心 (114年度偵字第12039號) 2 114年4月10日14時11分許 屏東縣○○鄉○○路路000號 統一便利超商學內埔昌宏門市店 15萬元 台新A帳戶 被害人蕭又嘉(與另一被害人陳薇君之金額一同提領) (114年度偵字第12039號) 3 ⑴114年4月12日10時14分許 ⑵114年4月12日10時15分許 ⑶114年4月12日10時16分許 ⑷114年4月12日10時16分許 屏東縣○○鄉○○路000號 華南銀行內埔分行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3萬元 ⑷1萬元 華南帳戶 告訴人張桂英 (114年度偵字第12039號) 4 ⑴114年4月12日11時9分許 ⑵114年4月12日11時10分許 ⑶114年4月12日11時11分許 ⑷114年4月12日11時12分許 ⑸114年4月12日11時12分許 ⑹114年4月12日11時13分許 屏東縣○○鄉○○巷000號 泰武郵局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2萬元 ⑹2萬元 臺銀A帳戶 告訴人蔡育倫 (114年度偵字第12039號) 5 ⑴114年4月13日14時40分許 ⑵114年4月13日14時41分許 ⑶114年4月13日14時43分許 ⑷114年4月13日14時44分許 ⑸114年4月13日14時46分許 屏東縣○○鄉○○路0號 第一銀行屏東科大圖書館ATM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1萬9000元 華南帳戶 告訴人黃冠嘉 (114年度偵字第12039號) 6 ⑴114年4月14日10時45分許 ⑵114年4月14日10時45分許 ⑶114年4月14日10時46分許 屏東縣○○鄉○○路0號 內埔學府郵局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1萬 台新B帳戶 告訴人顏賜福 (114年度偵字第12039號) 7 114年4月16日15時22分許 屏東縣○○鄉○○路000號 統一便利超商信億門市店 50萬 台北富邦帳戶 告訴人林介川 (114年度偵字第16855號) 8 ⑴114年3月20日11時20分許 ⑵114年3月20日11時20分許 屏東縣○○市○○路00號 統一便利超商新豐榮店 ⑴2萬元 ⑵1萬元 合庫帳戶 告訴人陳美蓮 (115年度偵字第2969號) 9 ⑴114年3月31日17時1分許 ⑵114年3月31日17時2分許 ⑶114年3月31日17時3分許 ⑷114年3月31日17時3分許 ⑸114年3月31日17時4分許 屏東縣○○市○○路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ATM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1萬6000元 第一銀B帳戶 告訴人米琦 (115年度偵字第2969號)  10 ⑴114年4月10日10時6分許 ⑵114年4月10日10時6分許 ⑶114年4月10日10時7分許 ⑷114年4月10日10時8分許 ⑸114年4月10日10時9分許 屏東縣○○市○○路000號 統一便利超商正莊門市店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1萬2000元 第一銀C帳戶 告訴人粘宥婕、葉大裕(115年度偵字第2969號) 11 ⑴114年4月12日9時32分許 ⑵114年4月12日9時33分許 ⑶114年4月12日9時34分許 屏東縣○○鄉○○路000號 麟洛郵局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5000元 第一銀C帳戶 告訴人彭建祥 (115年度偵字第2969號) 12 ⑴114年4月12日17時38分許 ⑵114年4月12日17時39分許 屏東縣○○市○○路00○0號 屏東市農會 ⑴2萬元 ⑵1萬元 第一銀C帳戶 告訴人黃銘寬 (115年度偵字第2969號) 13 ⑴114年4月10日10時28分許 ⑵114年4月10日10時29分許 ⑶114年4月10日10時29分許 ⑷114年4月10日10時30分許 ⑸114年4月10日10時30分許 ⑹114年4月10日10時31分許 ⑺114年4月10日10時32分許 ⑻114年4月10日10時32分許 屏東縣○○市○○街0○00號 統一便利超商合家宜門市店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2萬元 ⑹2萬元 ⑺2萬元 ⑻9000元 臺銀A帳戶 告訴人吳欣時 (115年度偵字第2969號) 14 ⑴114年4月12日16時48分許 ⑵114年4月12日16時49分許 屏東縣○○市○○路00○0號 屏東歸來郵局 ⑴2萬元 ⑵1萬元 臺銀A帳戶 被害人李玉婷 (115年度偵字第2969號) 15 ⑴114年4月11日9時59分許 ⑵114年4月11日10時許 屏東縣○○鄉○○路00號 臺灣銀行屏東農科園區分行 ⑴6萬元 ⑵6萬元 臺銀B帳戶 被害人江鳳蓮+不詳被害人 (115年度偵字第2969號) 16 ⑴114年4月12日12時2分許 ⑵114年4月12日12時3分許 ⑶114年4月12日12時4分許 屏東縣○○鄉○○路000號 麟洛郵局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1萬元 臺銀B帳戶 被害人董欣怡 (115年度偵字第2969號) 17 ⑴114年3月14日14時56分許 ⑵114年3月14日14時56分許 ⑶114年3月14日14時57分許 ⑷114年3月14日14時58分許 ⑸114年3月14日14時58分許 屏東縣里○鄉○○路000○0號 全家便利超商里港豪吉門市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2萬元 第一銀D帳戶(公訴意旨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告訴人袁儷芸 (115年偵字第3657號) 18 ⑴114年3月14日14時40分。 ⑵114年3月14日14時41分 ⑶114年3月14日14時46分 屏東縣里○鄉○○路000○0號 里港三和路郵局 ⑴6萬元 ⑵6萬元 ⑶1萬元 郵局B帳戶 ⑴告訴人邱芷筠 ⑵被害人洪寶燈 (115年偵字第3657號) 19 ⑴114年3月25日10時39分許 ⑵114年3月25日10時40分許 ⑶114年3月25日10時41分許 屏東縣○○鄉○○路000號 統一便利超商高樹門市店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3000元 第一銀A帳戶 被害人簡淑貞 (115年偵字第3657號) 20 114年4月11日10時18分 屏東縣○○鄉○○路00號 全家便利超商鹽埔高朗門市店 10萬元 台新A帳戶 告訴人廖展輝 (115年偵字第3657號) 21 ⑴114年4月11日11時12分 ⑵114年4月11日11時13分 屏東縣○○鄉○○路00號 土地銀行山辦事處 ⑴2萬元 ⑵1萬元 第一銀C帳戶(公訴意旨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告訴人張鉫慶 (115年偵字第3657號) 22 ⑴114年4月19日18時17分 ⑵114年4月19日18時18分 ⑶114年4月19日18時18分 ⑷114年4月19日18時19分 ⑸114年4月19日18時20分 ⑹114年4月19日18時20分 屏東縣里○鄉○○路000○0號 里港三和路郵局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2萬元 ⑹1萬元 玉山銀行 ⑴告訴人劉金富 ⑵告訴人胡林耀 (115年偵字第3657號) 23 ⑴114年4月19日17時1分 ⑵114年4月19日17時2分 ⑶114年4月19日17時3分 ⑷114年4月19日17時3分 屏東縣里○鄉○○路000○0號 里港農會三和分部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9000元 彰銀帳戶 ⑴告訴人方建能 ⑵告訴人何原郎 ⑶告訴人林虔至 (115年偵字第3657號) 24 ⑴114年4月22日22時50分 ⑵114年4月22日22時55分 屏東縣○○鄉○○路00號 鹽埔郵局  ⑴5萬元 ⑵4萬元 郵局C帳戶 ⑴邱若彤 ⑵王靖雅 (115年偵字第3657號) 25 114年4月22日23時10分 屏東縣○○鄉○○路00○0號 鹽中郵局 2萬9000元  
附表四:
編號 事實 匯款金額 證據暨出處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 5萬元 ⒈告訴人鄭惠心114年4月29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42頁)、114年4月30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2頁反面-43頁) ⒉告訴人鄭惠心報案資料: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一第40頁、第44-45頁、警卷四第101頁反面-102頁) ⒊郵政匯款單(警卷一第48頁) 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一第49-60頁) ⒌臉書「中醫健康瘦身」商家聊天室截圖(警卷一第60-62頁) ⒍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第一銀A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一第32頁) ⒎第一銀A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25-27頁) ⒏被害人金流表暨被告提領情形暨監視器影像截圖一覽表(警卷一第6-13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附表二編號2 5萬元 ⒈告訴人蕭又嘉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一第73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派出)所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警卷一第74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公務電話紀錄表、員警工作紀錄簿(警卷一第75-76頁) ⒋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台新A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一第33頁正反面) ⒌台新A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27之1-27-2頁) ⒍被害人金流表暨被告提領情形暨監視器影像截圖一覽表(警卷一第6-13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附表二編號3 10萬元 ⒈告訴人張桂英114年5月2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02-103頁)、114年5月30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04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張桂英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案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一第101頁、第105-106頁) ⒊轉帳成功截圖2張(警卷一第111頁反面) 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一第112-119頁反面) ⒌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一第35-36頁) ⒍華南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34頁正反面) ⒎被害人金流表暨被告提領情形暨監視器影像截圖一覽表(警卷一第6-13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 附表二編號4 12萬元 ⒈告訴人蔡育倫114年4月1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21頁正反面)、114年4月19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22頁正反面)、114年4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23-124頁反面) ⒉告訴人蔡育倫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一第120頁、第125-126頁) ⒊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一第128-130頁反面) 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張(警卷一第136頁) ⒌告訴人轉帳用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卷一第141頁反面-143頁反面) ⒍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臺銀A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一第37頁正反面)  臺銀A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43頁)  ⒎被害人金流表暨被告提領情形暨監視器影像截圖一覽表(警卷一第6-13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5 附表二編號5 10萬元 ⒈告訴人黃冠嘉114年5月3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73頁反面-174頁反面)、114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75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黃冠嘉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一第173頁、第176頁正反面、第178頁) ⒊對話紀錄截圖、儲值金流(警卷一第178頁反面) ⒋交易明細截圖(警卷一第180頁) ⒌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一第35-36頁) ⒍華南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34頁正反面) ⒎被害人金流表暨被告提領情形暨監視器影像截圖一覽表(警卷一第6-13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 附表二編號6 5萬元 ⒈告訴人顏賜福114年5月3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81頁反面-183頁)、114年5月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83頁反面-184頁) ⒉告訴人顏賜福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一第181頁、第184頁反面-185頁反面) ⒊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警卷一第187頁) 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一第187頁反面-189頁反面) ⒌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台新B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一第39頁正反面) ⒍被害人金流表暨被告提領情形暨監視器影像截圖一覽表(警卷一第6-13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附表二編號7 50萬元  ⒈告訴人林介川114年6月4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9頁) ⒉114年4月16日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截圖3張(警卷二第17-18頁) ⒊告訴人林介川報案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二第26-29頁、第64-67頁) 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二第33-38頁) 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二第59-  63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8 附表二編號8  ⒈告訴人陳美蓮114年4月2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47-49頁) ⒉告訴人陳美蓮報案資料: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三第51-59頁) ⒊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三第69-71頁) ⒋交易明細截圖(警卷三第73頁) ⒌合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35頁) ⒍被告提領情形暨監視器錄影截圖一覽表(警卷三第3-10頁) 註:公訴不受理 9 附表二編號9 9萬6,400元 ⒈告訴人米琦114年4月2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77-79頁) ⒉告訴人米琦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資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小檜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三第81-83頁、第87頁) ⒊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第一銀行B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45頁) ⒋被告提領情形暨監視器錄影截圖一覽表(警卷三第3-10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0 附表二編號10 5萬元 ⒈告訴人粘宥婕114年4月19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93-95頁) ⒉告訴人粘宥婕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三第97-103頁、第113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三第116頁) 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三第118-122頁) ⒌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第一銀行C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39頁) ⒍第一銀C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31-33頁、第35-36頁) ⒎被告提領情形暨監視器錄影截圖一覽表(警卷三第3-10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附表二編號11 4萬2,000元 ⒈告訴人葉大裕114年5月8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123-126頁) ⒉告訴人葉大裕報案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三第127-134頁) ⒊交易明細截圖2張(警卷三第141-142頁) ⒋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第一銀行C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39頁) ⒌第一銀C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31-33頁、第35-36頁) ⒍被告提領情形暨監視器錄影截圖一覽表(警卷三第3-10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附表二編號12 4萬5,000元 ⒈告訴人彭建祥114年5月17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145-148頁) ⒉告訴人彭建祥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三第149-152頁、第154頁) ⒊借據(警卷三第157頁) ⒋交易成功紀錄截圖(警卷三第160頁) ⒌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第一銀行C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39頁) ⒍第一銀C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31-33頁、第35-36頁) ⒎被告提領情形暨監視器錄影截圖一覽表(警卷三第3-10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附表二編號13 3萬元 ⒈告訴人黃銘寬114年5月9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163-165頁) ⒉告訴人黃銘寬報案資料: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三第167-169頁) ⒊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第一銀行C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39頁) ⒋第一銀C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31-33頁、第35-36頁) ⒌被告提領情形暨監視器錄影截圖一覽表(警卷三第3-10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附表二編號14 15萬元 ⒈告訴人吳欣時114年4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171-173頁) ⒉告訴人吳欣時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三第175-183頁) ⒊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警卷三第195頁) 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三第197-201頁) ⒌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臺銀A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一第37頁正反面) ⒍臺銀A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43頁) ⒎被告提領情形暨監視器錄影截圖一覽表(警卷三第3-10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5 附表二編號15 3萬元 ⒈告訴人李玉婷114年5月30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203-205頁) ⒉被害人李玉婷報案資料: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水林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三第207-213頁) ⒊被害人李玉婷匯款用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警卷三第215-219頁) ⒋交易明細截圖(警卷三第221頁) ⒌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臺銀A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一第37頁正反面) ⒍臺銀A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43頁) ⒎被告提領情形暨監視器錄影截圖一覽表(警卷三第3-10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附表二編號16 10萬元 ⒈被害人江鳳蓮114年5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315-319頁)、114年5月29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321頁) ⒉被害人江鳳蓮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三第323-329頁、第343-345頁) ⒊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三第347-357頁) 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臺銀B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37頁) ⒌被告提領情形暨監視器錄影截圖一覽表(警卷三第3-10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7 附表二編號17 5萬元 ⒈被害人董欣怡114年4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三第359-363頁) ⒉被害人董欣怡報案資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三第365-377頁) 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防制詐騙勸阻成功調查表(警卷三第379-381頁) ⒋網路操作資料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三第383-389頁) ⒌轉帳紀錄截圖(警卷三第387頁) ⒍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臺銀B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37頁) ⒎被告提領情形暨監視器錄影截圖一覽表(警卷三第3-10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附表二編號18 10萬元 ⒈告訴人袁儷芸114年3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四第48頁反面-51頁) ⒉告訴人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四第47-48頁、第51頁反面-52頁) ⒊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警卷四第61頁) 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四第61頁反面-66頁反面) ⒌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第一銀D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19-20頁) ⒍被告提領金流明細暨監視器錄影截圖15張(警卷四第8-18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9 附表二編號19 5萬元 ⒈告訴人邱芷筠114年5月18日警詢筆錄(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四第72-75頁) ⒉告訴人邱芷筠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意見陳述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四第69-71頁、第81頁、第87頁) 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收據(警卷四第78-80頁) 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四第91頁) ⒌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郵局B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21-22頁) ⒍被告提領金流明細暨監視器錄影截圖15張(警卷四第8-18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附表二編號20 8萬元 ⒈告訴人洪寶燈114年3月20日警詢筆錄(警卷四第92頁正反面) ⒉被害人洪寶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四第93-96頁) ⒊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四第98-100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卷四第99頁) ⒌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郵局B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21-22頁) ⒍被告提領金流明細暨監視器錄影截圖15張(警卷四第8-18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1 附表二編號21 4萬2,500元 ⒈被害人簡淑貞114年5月4日警詢筆錄(警卷四第141頁反面-142頁) ⒉被害人簡淑貞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四第141頁、第146頁反面-148頁) ⒊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四第142頁反面-145頁反面) 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警卷四第146頁) ⒌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第一銀A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一第32頁) ⒍第一銀A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25-27頁) ⒎被告提領金流明細暨監視器錄影截圖15張(警卷四第8-18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附表二編號22 10萬元 ⒈告訴人廖展輝114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四第165-169頁) ⒉告訴人廖展輝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四第162-164頁反面、第170頁、第179頁) ⒊轉帳交易成功截圖2張(警卷四第180頁) ⒋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台新A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一第33頁正反面) ⒌台新A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27之1-27-2頁) ⒍被告提領金流明細暨監視器錄影截圖15張(警卷四第8-18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3 附表二編號23 3萬元 ⒈告訴人張鉫慶114年4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四第200頁反面-201頁反面) ⒉告訴人張鉫慶報案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四第200頁、第202頁反面-204頁) ⒊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四第205-211頁反面) 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四第211頁反面) ⒌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第一銀行C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39頁) ⒍第一銀C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31-33頁、第35-36頁) ⒎被告提領金流明細暨監視器錄影截圖15張(警卷四第8-18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附表二編號24 9萬元 ⒈告訴人劉金富114年4月20日警詢筆錄(警卷四第266-267頁) ⒉告訴人劉金富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資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四第264-265頁、第268頁、第272頁正反面、第283頁) ⒊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四第273-282頁) ⒋交易成功截圖2張(警卷四第281頁正反面) ⒌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玉山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37-38頁) ⒍被告提領金流明細暨監視器錄影截圖15張(警卷四第8-18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5 附表二編號25 2萬元 ⒈告訴人胡林耀114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四第286頁反面-288頁) ⒉告訴人胡林耀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四第284-286頁) ⒊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警卷四第293頁反面) 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四第275-308頁) ⒌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玉山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37-38頁) ⒍被告提領金流明細暨監視器錄影截圖15張(警卷四第8-18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二編號26 2萬9,985元 ⒈告訴人方建能114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四第311-315頁) ⒉告訴人方建能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四第209-310頁、第316-317頁反面) ⒊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四第324-331頁反面) ⒋彰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彰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39頁正反面) ⒌被告提領金流明細暨監視器錄影截圖15張(警卷四第8-18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附表二編號27 3萬元 ⒈告訴人何原郎114年5月2日警詢筆錄(警卷四第333頁反面-334頁反面)、114年5月16日警詢筆錄(警卷四第339-339頁反面) ⒉告訴人何原郎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四第332-333頁) 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警卷四第335頁反面) ⒋彰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彰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39頁正反面) ⒌被告提領金流明細暨監視器錄影截圖15張(警卷四第8-18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附表二編號28 6萬8,000元 ⒈告訴人林虔至114年5月8日警詢筆錄(警卷四第342頁反面-343頁反面) ⒉證人即告訴人林虔至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四第341-342頁、第345頁) ⒊彰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彰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39頁正反面) ⒋被告提領金流明細暨監視器錄影截圖15張(警卷四第8-18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9 附表二編號29 7萬元 ⒈告訴人邱若彤114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四第349頁反面-350頁) ⒉告訴人邱若彤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四第349頁、第350頁反面-353頁) ⒊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四第353頁反面-354頁反面) ⒋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卷四第355頁) ⒌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郵局C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40-41頁) ⒍被告提領金流明細暨監視器錄影截圖15張(警卷四第8-18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0 附表二編號30 4萬9,960元 ⒈告訴人王靖雅114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四第359-360頁反面) ⒉告訴人王靖雅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四第356-358頁、第363-364頁) ⒊對話紀錄截圖(警卷四第361-362頁) ⒋轉帳成功紀錄截圖(警卷四第362頁) ⒌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郵局C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四第40-41頁) ⒍被告提領金流明細暨監視器錄影截圖15張(警卷四第8-18頁) 趙正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卷一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警偵字第1148013701號 警卷二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49010961號 警卷三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80042501號 警卷四 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 偵卷一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039號 偵卷二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855號 偵卷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2969號 偵卷四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657號 本院卷 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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