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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虹蓁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明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緩字第5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潘明奇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緩字第59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115年4月10日),嗣於115年4月10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 (報告編號:4507D010、4507D011、4507D012、4507D015)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罐子3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罐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7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未檢出毒品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 (報告編號:4507D013、4507D014、4507D016)在卷可憑,又依卷內證據資料,尚難認上開扣案物與被告本案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故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心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菸斗 1個 檢出微量四氫大麻酚 2 菸油 1個 含罐子1個,檢出微量四氫大麻酚,驗餘重量13.0644公克、 3 菸油 1個 含罐子1個,檢出微量四氫大麻酚,驗餘重量5.9456公克 4 菸油 1個 未檢出毒品成分,驗餘重量28.7240公克 5 菸油 1個 未檢出毒品成分,驗餘重量4.1656公克 6 殘渣罐 1個 含罐子1個,檢出微量四氫大麻酚 7 吸食器 1個 未檢出毒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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