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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緝字第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謝慧中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燕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燕華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刑事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法定羈押事由及有無羈押之必要,又於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乃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丁燕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7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屢次經合法傳喚未到,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人身自由及本案審理進行之公共利益,認有羈押之必要,爰於同日起予以羈押3月。

三、茲因本案已於115年7月7日宣判,雖仍有進行後續上訴及執行程序之可能,難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已消滅,惟考量被告於本院之審理程序已終結,且被告所犯罪名法定刑度非重,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案如以限制住居之方式替代羈押,應已足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限制住居在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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