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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簡上字第62號

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林鈴淑陳政揚李嘉欣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亭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30日115年度簡字第46號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747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黃亭嘉緩刑貳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依附表「給付方式」欄向附表所示之人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之。查上訴人即被告黃亭嘉明示僅就量刑上訴(見簡上卷第74頁),而檢察官並未上訴,是本院第二審乃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之刑部分為審理,並以原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所犯法條為審酌依據,且毋庸將原審判決作為本判決之附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想與對方和解,願意全額賠償,希望給予緩刑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74頁)。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審審酌被告為獲取獎金之對價,無正當理由,即將具高度個人專屬性之帳戶提款卡寄送予不詳之人,因此致告訴人王詩婷等5人合計受有新臺幣(下同)13萬餘元之損害,所為實不宜輕縱,本應予嚴懲;惟念被告於原審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沈琮益達成和解,有本院115年度附民字第30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態度尚可,且其無前科,素行尚佳,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再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之學歷、經濟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及被告、檢察官對量刑之意見,量處拘役50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可悉原審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為刑之量定,其所為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復無違反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客觀上不生量刑過重之裁量權濫用。從而,被告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緩刑之宣告:查被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簡上卷第33頁),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犯行,且除原審與告訴人沈琮益已達成和解外,於本院審理中亦願全額賠償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等一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告訴人廖怡青、王詩婷和解意願調查表(見本院簡上卷第37、57、59、81頁)在卷可參。綜上,本件被告已盡力賠償全部告訴人等之損害,以行動積極彌補自身所為肇致之損害,堪認已具悔意,信被告歷經本件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戒慎行事、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確保被告能履行和解條件,以維告訴人等之權益,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原審調解等內容,於緩刑期間課予如附表所示之負擔,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於緩刑期間內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盛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李嘉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賠償金額(新台幣)             給付方式 1 王詩婷 29985元 一次匯入指定帳戶(帳號詳卷) 2 沈琮益 35000元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含當日)前匯款5,000元至告訴人指定之玉山銀行新營分行(戶名:沈琮益、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3 鍾鎮宇 12018元 一次匯入指定帳戶(帳號詳卷) 4 廖怡青 30000元 已匯款 5 陳峯崤 11016元 一次匯入指定帳戶(帳號詳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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