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6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羿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8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於115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因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內容更正如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裁定原本、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所示之誤載,且此一更正不影響於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 附表編號3「物品名稱、數量」欄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 附表編號3「說明」欄所示「陳又貞」 「陳文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