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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15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虹蓁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進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進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進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心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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