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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68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柏霖張雅喻林育賢

原告
徐文義
被告
林姿瑛 籍設屏東○○○○○○○○○(屏東縣○○市○○路000

號)

陳芷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6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對全體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因與被告夏惠玲、劉舒采和解成立而撤回,其餘對被告林姿瑛、陳芷葳部分之請求,核原告之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原告雖以同一起訴狀對被告許嘉哲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許嘉哲待本院通緝,為維護原告權益,故就被告林姿瑛、陳芷葳部分裁定如主文,被告許嘉哲部分仍由本院待其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理,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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