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683號
- 原告
- 徐文義
- 被告
- 林姿瑛 籍設屏東○○○○○○○○○(屏東縣○○市○○路000
號)
陳芷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6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對全體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因與被告夏惠玲、劉舒采和解成立而撤回,其餘對被告林姿瑛、陳芷葳部分之請求,核原告之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原告雖以同一起訴狀對被告許嘉哲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許嘉哲待本院通緝,為維護原告權益,故就被告林姿瑛、陳芷葳部分裁定如主文,被告許嘉哲部分仍由本院待其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理,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