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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О二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莊鎮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О二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係因逃亡經通緝到案,其逃亡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不能以保證金代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請求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法 官 莊鎮遠

書記官 魏慧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О二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