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一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一號
- 自訴人
- 甲○○
- 被告
- 乙○○
丁○○
丙○○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詐欺案件,查其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一號
丁○○
丙○○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詐欺案件,查其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