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一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許銘春
張文雪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續字第八十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瑞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