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О二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О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係因逃亡經通緝到案,其逃亡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不能以保證金代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請求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