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簡志瑩
- 當事人己○○、子○○、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被 告 子○○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蔡錫雄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己○○處有期徒刑參年,蔡錫雄處有期徒刑 貳年陸月。如【附表戊】(一)、(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幫助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己○○有妨害公務前科(不構成累犯),蔡錫雄、丙○○尚無不良前科,蔡錫雄 曾於八十七年某月間將其於不詳時、地所取得之辛○○身分證影本交付己○○( 此身分證僅係影本,如屬真實影本,則辛○○為何流出影本予他人、蔡錫雄有無 經過授權而使用、取得方式是否正當均無法證明,在此爰不認定為贓物);二人 基於偽造身分證特種文書之犯意,由己○○於不詳時、地,將該證件以換貼自己 之相片之方式加以偽造並予以影印,足生損害於辛○○本人及戶政機關管理身分 證件資料之正確性;並基於行使假冒為辛○○本人之偽造身分證之概括犯意且委 請不知情、已成年之刻印業者偽刻辛○○名義之印章一枚,先於八十七年(以下 同)某月間,由己○○持以租用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供做偽造證件申辦信 用卡之據點,退租後,續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許,持以租用黃金山所有、坐落 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房屋,續供做冒名申辦信用卡之處所,二次 並均於租賃契約書上承租人欄位下偽造辛○○之署名一枚及蓋用辛○○印章、各 偽造印文一枚,將前開偽造之身分證影本特種文書及偽造之租賃契約私文書均向 不知情之房東提出行使,足生損害於辛○○及該不知情之房東。 二、己○○與蔡錫雄因缺錢花用,乃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常業詐欺之犯意聯 絡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間起, 或於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或於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租屋處 ,謀以冒名申請信用卡並於取卡後刷卡詐財牟利。己○○又自八十八年四月間起 ,以每十日新臺幣(下同)數千元不等之代價僱用丙○○,丙○○基於幫助己○ ○遂行其偽造文書常業詐欺之犯意,負責於己○○外出時,於上址擔任接聽發卡 銀行打來之徵信電話之工作,而假稱謝文致、王健順、李炳輝等人現人不在公司 然確實在職證明書上所記載之公司上班擔任信用卡申請書上所載之職務,並與銀 行徵信人員核對申請人基本資料,或擔任取回所刻印章或郵寄信用卡申請書至銀 行等等信用卡申請之前置工作。 三、因申請信用卡必須繳交身分證件及財力證件等供發卡銀行審核,故己○○、蔡錫 雄之犯罪手法係由分工由蔡錫雄製造並提供相片欄空白之身分證影本及自不詳同 學上錄剪下相片或提供年籍資料予己○○,再由己○○將該相片貼於謝文致、王 健順等人身分證影本予以影印以完成偽造身分證件。至於財力證明方面,則由己 ○○從電腦網路上查詢擷取不詳公司之登記資料,並委託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 ,偽造公司暨負責人之印章及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以及申請人謝文致等人之印章 ,再由己○○持用以偽造謝文致等人之在職證明書、薪資表、工作證、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以下稱扣繳憑單)等個人財力文件,並填載信用卡申請書後,檢 具上開偽造之身分證明文件、財力證明資料等影本,連續冒用該等人之名義利用 不知情之郵務人員郵寄至台新銀行等,向多家發卡銀行申請信用卡行使之,發卡 銀行不知有詐而准予核發信用卡,己○○、蔡錫雄並於接獲發卡後,於信用卡背 面偽簽謝文致等人之署名,而因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他人署押,依簽署卡上 所載文字,係表示同意使用該信用卡並遵守發行銀行信用卡條款,性質上係屬私 文書。並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向亦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刷卡換取刷 卡金額七至八成不等之現金,二人再以四六比例朋分,期間偶而亦有零星向加油 站或生鮮超市刷卡詐取財物之真消費刷卡行為,並偽簽謝文致等人姓名於簽帳單 私文書,或以刷卡預借現金以不正當方式向自動付款設備詐財等等之方式,致發 卡銀行陷於錯誤,而墊付刷卡金額,同時亦致不知情之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 汽油、生鮮食品等現實財物予己○○、蔡錫雄等人,二人並均以此為營生,因其 申請所使用之申辦資料及簽帳情形各有不同,茲分述如下:(一)黃琛愈部分:( 附表一)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旗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此係據其信用卡申請書所載之 資料)之同意或授權及黃琛愈亦未任職於該公司,(本件發卡銀行無法提供當時 申辦人檢具之財力資料,故無法得知被告係以何種虛偽之財力證件辦卡)竟由己 ○○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樓處所,偽造黃琛愈之財力資料 以證明黃琛愈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黃琛愈之同意或授權,擅自 以其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一之信用卡申請書, 並簽署偽造黃琛愈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旗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黃琛愈本 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某財力證明文件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 ,郵寄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交予不知情、業已 成年之承辦人員行使之而申請信用卡,使中國信託人員誤以為是黃琛愈本人申請 信用卡,審核後即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號VISA卡。己○○、蔡錫雄 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一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黃琛愈」署押 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黃琛愈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 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一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 而其中至萬寶商務特約商店之消費五百元,係真實消費而非刷卡換現,己○○等 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 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商品予己○○等人,其餘則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刷 卡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黃琛愈之署押,而偽造其名 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 經轉帳,使中國信託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 如數支付簽帳款,足生損害於特約商店對持卡人識別同一性及中國信託對於信用 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黃琛愈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己○○、蔡錫雄等因 此向銀行詐得六萬九千五百元金錢。 (二)許素瓊部分:(附表二)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光復工程有限公司(此係據其信用卡申請書所載之資料 )之同意或授權及許素瓊亦未任職於該公司,(本件發卡銀行無法提供當時申辦 人檢具之財力資料,故無法得知被告係以何種虛偽之財力證件辦卡)竟由己○○ 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樓處所,偽造許素瓊之財力資料以證 明許素瓊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許素瓊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 名義,於八十八年十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二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 署偽造許素瓊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光復工程有限公司及許素瓊本人,嗣由 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某財力證明文件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 中國信託,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行使之而申請信用卡,使中國信託 人員誤以為是許素瓊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 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二信用卡背面持卡人 簽名欄偽造「許素瓊」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許素瓊本人及發 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二所示之 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刷卡,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刷卡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 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許素瓊之署押,而偽造其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推由 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經轉帳,使中國信託陷於錯 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足生損害 於中國信託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許素瓊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己○○、蔡錫雄等因此向銀行詐得六萬九千五百元之金錢。(三)吳錦昌部分:(附表三)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圓富砂石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吳錦昌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圓富砂石有限 公司」(下稱圓富公司)、負責人「黃瑞碧」、「圓富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之 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之 印章蓋用於附表三所示之識別證、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吳錦昌於八十七年 間任職於圓富公司,又明知未經吳錦昌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吳錦昌之名義,於 八十八年八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三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吳 錦昌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圓富公司、黃瑞碧、及吳錦昌等人,嗣由己○○ 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身分證之製作係 由蔡錫雄提供照片及名義人之年籍資料,由己○○黏貼影印而成如上述,以下不 再贅述)等文件,以付郵投遞之方式,委由不知情之成年郵務人員送交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 使之,申請如附表三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吳錦昌本人申請信用卡 ,經電話徵信,或由己○○,或由丙○○應答,使承辦人員誤信請卡人確實於上 開信用卡申請書所載行號工作,有正當收入(以下均同,不再贅述),經審核後 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 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三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吳錦昌」署押一枚完成偽 造私文書,(亦即表示同意使用該信用卡並遵守發行銀行信用卡條款,具私文書 性質,以下均同,亦不再贅述),足生損害於吳錦昌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 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持該信用卡至所示之 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吳錦 昌之署押,而偽造吳錦昌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因案發迄今時日已久,銀行無 法再提供相關資料,故無法得知簽帳單究為二聯式或三聯式,以下均同,不再贅 述),其中至養老乃瀧商店及家樂福商店之消費,係真實消費而非刷卡換現,己 ○○等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 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財物予己○○等人,而至蘋果冷飲及孩仔王婦 嬰用品店二家商店則係假消費、真刷卡(特約商店人員與己○○、蔡錫雄係共犯 ,故己○○等人並無向特約商店行使偽造私文書可言,以下同不再贅述),再推 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向由聯合徵信中心行使,經相互轉帳,使 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吳錦昌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 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十一萬九千八百三十三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不知 情之特約商店人員對持卡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 性,並使吳錦昌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四)張秋月部分:(附表四)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東力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力行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及張秋月亦未任職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 者,偽刻「東力行實業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 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四所示之薪資單, 以證明張秋月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東力行公司,(因銀行無法提供有無其他財力 資料,故無法認定被告尚有偽造公司印章或其他私文書之犯行)又明知未經張秋 月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張秋月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由己○○於上址, 填寫附表四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張秋月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東力 行公司及張秋月本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四之財力證明 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行使 之而申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張秋月本人申請信用卡,經電話徵信 ,或由己○○,或由丙○○應答(如前述),審核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四信用卡背面持 卡人簽名欄偽造「張秋月」署押一枚以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張秋月本人 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於持該信用卡至附表 四所示之駿發科技有限公司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 簽帳單上偽造張秋月之署押,而偽造張秋月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至宜家加 油站之消費,係真實消費而非刷卡換現,己○○等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 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商 品予己○○等人,而至駿發科技公司及旺來通訊公司二家商店則係假消費真刷卡 (特約商店人員與己○○、蔡錫雄係詐欺共犯,故己○○等人並無向特約商店行 使偽造私文書可言),再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呈報 行使,經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張秋月之 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足生損害於宜家加油站特約商店人員對持卡 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張秋月受有被追 償帳款危險之損害,二人因此向銀行詐得相當於十萬零四千六百二十元之金錢。 (五)吳祥銘部分(附表五):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南屏冰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吳祥銘亦未 任職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南屏 冰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屏公司)、負責人「盧化生」、「南屏冰品飲 料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 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五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 扣繳憑單,以證明吳祥銘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南屏公司,又明知未經吳祥銘之同 意或授權,擅自以吳祥銘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 表五之信用卡申請書,簽署偽造吳祥銘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南屏公司、盧 化生、及吳錦昌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五之扣繳憑單等 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 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五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吳祥銘本人申請 信用卡,經電話徵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 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五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吳祥銘」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吳祥銘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 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五所示之蘋果冷飲特 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並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吳祥銘之署押而偽造 吳祥銘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再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 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呈報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 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吳祥銘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 得一萬九千四百七十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並使吳祥銘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六)黃啟洲部分(附表六)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功大學)之同意或授權及黃啟洲 亦未任職於該大學,竟由己○○於先前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租屋處,以 附表六之虛偽薪資單,工作證,以證明黃啟洲於八十六年間任職於成功大學,又 明知未經黃啟洲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黃啟洲之名義,於八十七年三月間,由己 ○○於上址,填寫附表六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黃啟洲之署押一枚,均足 生損害於成功大學及黃啟洲本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六 之工作證、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 人員行使之而申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黃啟洲本人申請信用卡,經 電話徵信審核後,即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號VISA卡。己○○、蔡錫 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六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黃啟洲」署 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黃啟洲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 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六所示之阿房宮KTV等特約商店 消費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黃啟洲之署押而偽造黃啟 洲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至通新服飾行、知名度汽車公司之消費,係真實消 費而非刷卡換現,己○○等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 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商品予己○○等人,其餘 至阿房宮KTV等之消費則係假消費真刷卡,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 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 係持卡人黃啟洲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足生損害於真實特約商店 對持卡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黃啟洲受 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而己○○、蔡錫雄等因此向發卡銀行詐得相當於十八 萬七千二百二十元之金錢。 (七)林蓉芬部分(附表七)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一建設有限公司(此係據其信用卡申請書所載之資料 )之同意或授權及林蓉芬亦未任職於該公司,(本件發卡銀行無法提供當時申辦 人檢具之財力資料,故無法得知被告係以何種虛偽之財力證件辦卡)竟由己○○ 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樓處所,偽造林蓉芬之財力資料以證 明林蓉芬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林蓉芬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林 蓉芬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七之信用卡申請書 ,並簽署偽造林蓉芬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屏一公司公司及林蓉芬本人,嗣 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某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 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行使之而申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 誤以為是林蓉芬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 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七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 欄偽造「林蓉芬」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林蓉芬本人及發卡銀行 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七所示之駿發科 技有限公司等特約商店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刷卡如附表七所示之金額,並均於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林蓉芬之署押,而偽造林蓉芬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推由 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經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 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足生損害 於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林蓉芬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己○○、蔡錫雄等因此向銀行詐得五萬九千二百七十元之金錢。 (八)謝文致部分:(附表八)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龍欣發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謝文致亦未任職於 該公司,竟由己○○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偽造附表 八所示之扣繳憑單,以證明謝文致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龍欣發企業公司,又明知 未經謝文致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謝文致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由己○○ 於上址,填寫附表八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謝文致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 害於龍欣發企業有限公司及謝文致,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八 之扣繳憑單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影本等文件,郵寄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 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八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 謝文致本人申請信用卡,經電話徵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八信用卡背面持 卡人簽名欄偽造「謝文致」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謝文致本人及 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八所 示之旺來通訊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八之金額,並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謝文致 之署押而偽造謝文致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至王輔企業特約商店之消費(消 費額僅一千九百四十七元),係真實消費而非刷卡換現,己○○等人並持該偽造 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 費,因而交付商品予己○○等人,其餘至旺來通訊等特約商店則係以假消費、真 刷卡之方式,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收單銀行呈報行使之,經由聯 合徵信中心之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謝文 致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金額五萬一千一百四十 七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真實特約商店對持卡人識別之正確性台新銀行對於信用 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謝文致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九)楊玉如部分(附表九)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旗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旗山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及楊玉如亦未任職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 ,偽刻「旗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顏是」、「旗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 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九所示之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等,以證明楊玉如 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旗山公司,又明知未經楊玉如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楊玉如 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九之信用卡申請書,並 簽署偽造楊玉如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旗山公司及楊玉如本人,嗣由己○○ 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 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行使之而申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楊 玉如本人申請信用卡,經電話徵信審核後即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 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九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 欄偽造「楊玉如」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楊玉如本人及發卡銀行 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不詳之特約商店消 費計六萬九千八百八十元金額(銀行無法提供各筆消費資料,僅有總額),並均 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楊玉如之署押,而偽造楊玉如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使台 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 款,足生損害於真實特約商店人員對持卡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台新銀行對於信 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楊玉如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而己○○、蔡錫雄 等因此向銀行詐得相當於六萬九千八百八十元之金錢。 (十)楊淑妙部分:(附表十)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楊淑妙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屏隆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下稱屏隆公司)、負責人「羅明進」之印章各一枚 ,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 附表十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楊淑妙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 明知未經楊淑妙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楊淑妙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由己 ○○於上址,填寫附表十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楊淑妙之署押一枚,均足 生損害於該公司、羅明進、及楊淑妙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 附表十之偽造之身分證、財力證明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 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十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楊淑 妙本人申請信用卡,經徵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 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十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 欄偽造「楊淑妙」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楊淑妙本人及發卡銀行 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十所示之蘋果 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十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楊淑妙之署押 而偽造楊淑妙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 徵信中心行使,經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 楊淑妙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金額五萬九千七百 四十二元,足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楊淑妙受有被追 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十一)李秉華部分:(附表十一)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圓富砂石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李秉華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圓富砂石有限 公司」(下稱圓富公司)、負責人「黃瑞碧」、「圓富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之 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之 印章蓋用於附表十一所示之識別證、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李秉華於八十七 年間任職於圓富公司,又明知未經李秉華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李秉華之名義, 於八十八年八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十一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 造李秉華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圓富公司、黃瑞碧、及李秉華等人,嗣由己 ○○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 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十一之信用 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本人申請信用卡,即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十一信用卡背 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李秉華」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李秉華本 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 十一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十一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 單上偽造李秉華之署押而偽造李秉華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並由有詐欺犯意聯絡 之特約商店持該簽帳單向由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 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李秉華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 共計詐得四萬零八百三十五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 確性,並使李秉華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十二)何慧真部分:(附表十二)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中揚木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何慧真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中揚木業有限 公司」(下稱中揚公司)、負責人「陳月」、「中揚木業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 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十二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何慧 真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中揚木業,又明知未經何慧真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何慧 真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十二之信用卡申請書 ,並簽署偽造何慧真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中楊公司、陳月等人,嗣由己○○ 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 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十二之信用卡, 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其本人申請信用卡,經電話徵信,經審核後,即准核發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 ,即於附表十二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何慧真」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 文書,足生損害於何慧真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 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十二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十二所示 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何慧真之署押,而偽造何慧真名義之簽帳單 私文書,並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持該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 經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何慧真之真實消 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七萬一千九百五十六元之金錢,足生損害 於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何慧真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十三)高天來部分:(附表十三)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明弘營造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高天來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明弘營造有限 公司」(下稱明弘公司)、負責人「陳保榮」、「明弘公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 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租屋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 於附表十三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以證明高天來於八十七年間任職 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高天來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高天來之名義,於八十八年 二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十三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高天來之 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明弘公司、陳保榮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 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 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十三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 為是高天來本人申請信用卡,經審核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 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十三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 簽名欄偽造「高天來」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高天來本人及發卡 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以假消費、真刷 卡之方式,至特約商店刷卡三次共計五萬三千九百八十五元(發卡銀行無法提供 各次消費明細單,僅有總消費數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高天來之署押 而偽造高天來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並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持該簽帳單 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 係持卡人高天來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金額五萬三千九 百八十五元,足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高天來受有被 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十四)曾天榮部分:(附表十四)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捷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曾天榮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屏捷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屏捷業公司)、負責人「蘇登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 市○○路八十五號七樓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十四所示之員工在職證 明書、扣繳憑單,以證明曾天榮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其之同 意或授權,擅自以曾天榮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間,由己○○於上址 ,填寫附表十四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曾天榮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屏 捷公司、蘇登秋、曾天榮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 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 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十四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曾天榮本人 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己○○、 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十四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曾 天榮」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曾天榮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 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特約商店消費共十二萬七千一 百四十八元,(發卡銀行無法提供各次消費明細單,僅有總消費數額),並均於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曾天榮之署押,而偽造曾天榮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並由有 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持該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台 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曾天榮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 付簽帳款,共計詐得金額十二萬七千一百四十八元,足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對於信 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曾天榮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十五)沈雅雯:(附表十五)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太乙運輸有限公司(下稱太乙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沈 雅雯亦未任職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 刻「太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人「陳賢娣」、「太乙運輸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 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十五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員工在職證明書,以證明沈 雅雯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太乙公司,又明知未經沈雅雯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沈 雅雯之名義,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十五之信用卡申 請書,並簽署偽造沈雅雯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太乙公司及沈雅雯本人,嗣 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十五之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 ,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行使之而申請信用卡,使 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沈雅雯本人申請信用卡,經電話徵信,審核通過後即核發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 即於附表十五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沈雅雯」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 ,足生損害於沈雅雯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 雄即持該信用卡至特約商店消費計六萬一千零七十九元,(發卡銀行無法提供各 次消費明細單,僅有總消費數額)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沈雅雯之 署押,而偽造沈雅雯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再推由特約 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 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沈雅雯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足 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沈雅雯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 損害,而己○○、蔡錫雄等因此向銀行詐得六萬一千零七十九元之財產。 (十六)楊清源:(附表十六)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大年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及楊清源亦未任職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 ,偽刻「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振誠」之印章各一枚,進 而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十六所示之在 職證明書,以證明楊清源於八十六年間任職於大年旺公司,又明知未經楊清源之 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楊清源之名義,於八十七年五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 附表十六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楊清源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大年旺 公司及楊清源本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十六之財力證明 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行使 之而申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楊清源本人申請信用卡,經徵信審核 後即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 用卡後,即於附表十六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楊清源」署押一枚完成偽造 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楊清源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 、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十六所示之九龍美容坊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十六 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楊清源之署押,而偽造楊清源名義之簽 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再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 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楊 清源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 正確性,並使楊清源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而己○○、蔡錫雄等因此向銀 行詐得相當於十一萬八千八百五十元之財產。 (十七)洪美萍部分:(附表十七)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洪美萍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屏隆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屏隆公司)、負責人「羅明進」、「屏隆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 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十七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 單,以證明洪美萍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屏隆公司,又明知未經洪美萍之同意或授 權,擅自以洪美萍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十七 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洪美萍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屏隆公司、羅明 進、及洪美萍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十七之扣繳憑單等 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 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十七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洪美萍本人 申請信用卡,經徵信經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 。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十七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 欄偽造「洪美萍」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洪美萍本人及發卡銀 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特約商店消費計 三萬一千七百二十四元,(發卡銀行無法提供各次消費明細單,僅有總消費數額 )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洪美萍之署押,而偽造其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 假消費真刷卡,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 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洪美萍之真實消費支出 ,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金額三萬一千七百二十四元,足生損害於台新銀 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洪美萍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十八)何信安部分:(附表十八)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東縣長治鄉德協國民小學之同意或授權(此係據其信 用卡申請書所載之資料)及何信安亦未任職於該小學,(本件發卡銀行無法提供 當時申辦人檢具之財力資料,故無法得知被告係以何種虛偽之財力證件辦卡), 竟由己○○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處所,偽造某財力資料以證明何信 安八十六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何信安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名義, 於八十七年十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二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 何信安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德協國小及何信安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 信用卡申請書、某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 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十八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 以為是何信安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號之 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十八之信用卡背面 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何信安」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何信安本人 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十 八所示之鈦拓公司等特約商店以刷卡換現之方式刷卡如附表十八所示之金額,並 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何信安之署押,而偽造何信安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再 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 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何信安之真實消費支 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金額七萬四千五百元,足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對 於信用卡管理正確性,並使何信安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十九)黃詩惠部分:(附表十九)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東力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黃詩惠亦未任 職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東力行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力行公司)之印章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 ○○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十九所示之薪資單、扣 繳憑單,以證明黃詩惠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東力行公司,又明知未經何黃詩惠之 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黃詩惠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 附表十九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黃詩惠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東力行 公司、黃詩惠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 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 之,申請如附表十九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黃詩惠本人申請信用卡 ,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己○○、蔡錫雄 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十九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黃詩惠」 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黃詩惠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 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特約商店消費六萬九千二百三十二元 ,(銀行無法提供各次消費明細單),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黃詩惠之署押 而偽造其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 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 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金額六萬九千二百 三十二元,足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黃詩惠受有被追 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二十)范勇賢部分:(附表二十)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龍欣發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范勇賢亦未任職於 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龍欣發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龍欣發公司)、負責人「曾繁榮」、「龍欣發有限公司發票專 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 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二十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范勇賢於八十七 年間任職於龍欣發公司,又明知未經范勇賢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范勇賢之名義 ,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二十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 偽造范勇賢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龍欣發公司、曾繁榮、及范勇賢等人,嗣 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二十之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 證等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 附表二十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是范勇賢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 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而因發卡銀行查無范勇賢之任 何消費,此部份僅認定為詐欺尚未得逞。 (二一)張志清部分:(附表二一) 己○○、蔡錫雄明知張志清並未於空軍第四三九聯隊服役,竟由己○○於上開屏 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處所,偽造其軍人身分證一枚,以證明張志清係軍人, 又明知未經張志清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張志清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一月間,由 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二一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張志清之署押一枚, 均足生損害於張志清,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偽造之身分證、軍人 身分證等及中國農民銀行活期儲蓄存摺文件,郵寄至台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 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二一之信用卡,使台新銀行人員誤以為 是張志清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 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二一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 名欄偽造「張志清」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張志清本人及發卡銀 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永峰加油站、廣 三百貨等等特約商店刷卡如附表二一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張 志清之署押,而偽造張志清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再由特約商店人員持該簽帳單 經聯合徵信中心相互轉帳,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 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金額五萬七千六百七十六元,足生 損害於台新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其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二二)洪意卿部分:(附表二二)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枋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洪意卿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枋寮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枋寮公司)、負責人「徐葉美雲」、「枋寮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 四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二二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 憑單,以證明洪意卿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枋寮公司,又明知未經洪意卿之同意或 授權,擅自以洪意卿之名義,於八十八年十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二 二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洪意卿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枋寮公司、徐 葉美雲、及洪意卿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二二之扣繳憑 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上海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二二之信 用卡,使上海銀行人員誤以為是洪意卿本人申請信用卡,經徵信經審核後即准核 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 後,即於附表二二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洪意卿」署押一枚完成偽造 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 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二二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二二所示之 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洪意卿之署押,而偽造洪意卿名義之簽帳單私 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再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 使之,相互轉帳,使上海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洪意卿之真 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五萬九千七百九十九元,足生損害於 上海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洪意卿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二三)徐柏岳部分:(附表二三)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徐柏岳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屏隆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屏隆公司)、負責人「羅明進」、「屏隆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 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二三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 單,以證明徐柏岳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徐柏岳之同意或授權 ,擅自以徐柏岳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二三之 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徐柏岳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屏隆公司、羅明進 、及徐柏岳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 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上海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 ,申請如附表二三之信用卡,使上海銀行人員誤以為是徐柏岳本人申請信用卡, 審核後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 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二三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徐柏岳」署押一 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 己○○、蔡錫雄即於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二三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 表二三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徐柏岳之署押而偽造徐柏岳名義 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再推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 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使上海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 徐柏岳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金額七萬九千八百五十元 ,足生損害於上海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徐柏岳受有被追償帳款危 險之損害。 (二四)柯茂林部分:(附表二四)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南屏冰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柯茂林亦未 任職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南屏 冰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屏公司)、負責人「盧化生」、「南屏冰品飲 料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 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二四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扣 繳憑單,以證明柯茂林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柯茂林之同意或 授權,擅自以柯茂林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二 四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柯茂林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南屏公司、盧 化生、及柯茂林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二四之扣繳憑單 等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上海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 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二四之信用卡,使上海銀行人員誤以為是柯茂林本 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己○○ 、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二四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柯茂林」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 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二四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 商店消費如附表二四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柯茂林之署押而偽 造柯茂林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至宜家加油站及龍吉唱片行之消費,係真實 消費而非刷卡換現,己○○等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 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商品予己○○等人,而 至蘋果冷飲商店則係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並由特約商店有詐欺犯意聯絡之 承辦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使上海銀行陷於錯 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柯茂林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計 詐得相當於七萬九千八百五十元之財物,足生損害於上海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 正確性,並使柯茂林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二五)王瑞源部分:(附表二五)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枋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王瑞源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枋寮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枋寮公司)、負責人「徐葉美雲」、「枋寮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 四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二五所示之薪資單、員工在職證明書、扣繳 憑單,以證明王瑞源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王瑞源之同意或授 權,擅自以王瑞源部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二 五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王瑞源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枋寮公司、徐 葉美雲、及王瑞源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二五之扣繳憑 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上海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 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二五之信用卡,使上海銀行人員誤以為是王瑞源 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己○○ 、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二五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王瑞源」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 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即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二五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 商店消費如附表二五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王瑞源之署押,而 偽造王瑞源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至八五加油站之消費,係真實消費而非刷 卡換現,己○○等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 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商品予己○○等人,而至蘋果冷飲 、裸體語言流行服飾商店等則係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並由特約商店有詐欺 犯意聯絡之承辦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使上海 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 ,共計詐得相當於七萬九千九百元之財物,足生損害於上海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 之正確性,並使王瑞源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二六)丁○○部分:(附表二六)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光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丁○○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屏光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屏光公司)、負責人「林東國」、「屏光企業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 蓋用於附表二六所示之薪資單、員工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以證明丁○○於八 十六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丁○○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丁○○之名義 ,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二六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 署偽造丁○○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屏光公司、林東國、及丁○○等人,嗣 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二六之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 證等文件,郵寄至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 使之,申請如附表二六之信用卡,使上海銀行人員誤以為是丁○○本人申請信用 卡,審核後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 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二六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丁○○」署押 一枚,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 雄即於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二六所示之不詳特約商店(因時日已久,銀行無法提供 當時消費之特約商店名稱,僅能提供各筆消費金額)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 刷卡如附表二六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丁○○之署押,而偽造 丁○○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並由特約商店有詐欺犯意聯絡之承辦人員持偽造之 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使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陷於錯誤, 誤以為係持卡人丁○○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五 萬元之金額,足生損害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 丁○○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二七)楊功名部分:(附表二七)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隆企業有限公司(此係據其信用卡申請書所載之資料 )之同意或授權及楊功名亦未任職於該公司,(本件發卡銀行無法提供當時申辦 人檢具之財力資料,故無法得知被告係以何種虛偽之財力證件辦卡),竟由己○ ○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樓處所,偽造其財力資料以證明其 在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楊功名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名義, 於八十八年十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二七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 造楊功名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屏隆公司及楊功名等人,嗣由己○○持偽造 之信用卡申請書、某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高雄市第三信用合 作社,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二七之信用卡,使 人員誤以為是楊功名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二七之信用卡背 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楊功名」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楊功名本 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二 七所示之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二七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楊 功名之署押,而偽造楊功名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至太平洋百貨屏東店之消 費,係真實消費而非刷卡換現,己○○等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 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財物予己○ ○等人,而至獨領風騷企業社等則係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刷卡再推由特約商 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使高雄市第三信用合 作社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 ,共計詐得相當於六萬九千七百九十八元之財物,足生損害於不知情之特約商店 人員對持卡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楊功 名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二八)蔡政峰部分:(附表二八)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順工程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蔡政峰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屏順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屏順公司)、負責人「葉順法」、「屏順工程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 蓋用於附表二八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蔡政峰於八 十六年間任職於屏隆公司,又明知未經其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蔡政峰之名義, 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二八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 偽造蔡政峰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葉順法、及蔡政峰等人,嗣由己 ○○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 至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 表二八之信用卡,使人員誤以為是蔡政峰本人申請信用卡,經徵信經審核後即准 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 卡後,即於附表二八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蔡政峰」署押一枚完成偽 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蔡政峰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 ○、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二八所示之等不詳之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二八所示 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蔡政峰之署押,而偽造蔡政峰名義之簽帳單 私文書(因發卡銀行已無法提供特約商店之名稱),其中刷卡金額僅七百四十七 元之消費(據己○○供稱幾百元、一千元許之消費均係真實消費,並非刷卡換現 金,故本院認定該次非刷卡換現)係真實消費,己○○等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 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 交付財物予己○○等人,其餘則係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刷卡再推由特約商店 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相互轉帳,使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 計詐得相當於四萬九千八百四十七元之財產,足生損害於不知情之特約商店人員 對持卡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蔡政峰受 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二九)鄭志聰部分(附表二九):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太乙運輸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鄭志聰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太乙運輸有限 公司」(下稱太乙公司)、負責人「陳賢娣」、「太乙運輸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 於附表二九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鄭志聰於八十六 年間任職於太乙公司,又明知未經鄭志聰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鄭志聰之名義, 於八十七年十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二九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 造鄭志聰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葉順法、及鄭志聰等人,嗣由己○ ○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二九之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 件,郵寄至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 申請如附表二九之信用卡,使人員誤以為是鄭志聰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准 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 卡後,即於附表二九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鄭志聰」署押一枚,足生 損害於鄭志聰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己○○、蔡錫雄持該信用 卡至附表二九所示之等不詳之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二九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 卡簽帳單上偽造鄭志聰之署押而偽造鄭志聰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發卡銀行已無 法提供特約商店之名稱),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刷卡再推由特約商店人員 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相互轉帳,使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陷於 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 得九萬九千一百三十九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不知情之特約商店人員對持卡人身 分識別之正確性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鄭志聰受有被追償帳 款危險之損害。 (三十)蔡啟文部分(附表三十):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順工程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蔡啟文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屏順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屏順公司)、負責人「葉順法」、「屏順工程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 於附表三十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勞工保險卡、扣繳憑單,以證明蔡 啟文於八十六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蔡啟文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蔡啟 文之名義,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三十之信用卡申請 書,並簽署偽造蔡啟文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葉順法、及蔡啟文等 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三十之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 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 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三十之信用卡,使人員誤以為是蔡啟文本人申請信用卡 ,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號之VISA卡。己○○、蔡錫雄 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三十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蔡啟文」 署押一枚,足生損害於蔡啟文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 ○、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三十所示之不詳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三十之金額, 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蔡啟文之署押而偽造蔡啟文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 中金額僅七百七十元之消費係真實消費,並非刷卡換現金,己○○等人並持該偽 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 消費,因而交付財物予己○○等人,其餘則係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刷卡再推 由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相互轉帳,使高雄市第三 信用合作社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蔡啟文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 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六萬九千六百二十元之財產,足生損害於不知情 之特約商店人員對持卡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並使蔡啟文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三一)廖淑琳部分(附表三一):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光復工程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廖淑琳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光復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光復公司)、負責人「陳萬貴」、「光復工程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 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三一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廖 淑琳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廖淑琳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廖淑 琳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九、十月間許,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三一之信用卡 申請書,並簽署偽造廖淑琳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陳萬貴、及廖淑 琳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三一之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 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交 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三一之信用卡,使人員誤以 為是廖淑琳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 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三一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 簽名欄偽造「廖淑琳」署押一枚,足生損害於廖淑琳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 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三一所示之蘋果冷飲、花宴 美體美容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三一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廖 淑琳之署押,而偽造廖淑琳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再 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相互 轉帳,使花旗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廖淑琳真實消費支出, 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六萬二千七百八十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 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廖淑琳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三二)黃芬雀部分(附表三二):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兄弟營造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黃芬雀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兄弟營造有限 公司」(下稱兄弟公司)、負責人「林志宏」、「兄弟營造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 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三二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黃 芬雀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黃芬雀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黃芬 雀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九月間許,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三二之信用卡申請 書,並簽署偽造黃芬雀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林志宏、及黃芬雀等 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三二之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 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花旗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 申請如附表三二之信用卡,使人員誤以為是黃芬雀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准 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 卡後,即於附表三二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黃芬雀」署押一枚完成偽 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黃芬雀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二人 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三二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三二所示之金額, 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黃芬雀之署押,而偽造黃芬雀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 其中宜家加油站之消費四百四十元以及來來加油站之消費五百元,非刷卡換現金 ,而係真實消費,己○○等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 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財物予己○○等人,其餘 則係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 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使花旗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 款係持卡人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六萬九千三百元之 財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黃芬雀受有被追償帳 款危險之損害。 (三三)徐柏岳部分:(附表三三)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徐柏岳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屏隆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屏隆公司)、負責人「羅明進」、「屏隆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 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三三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 單,以證明徐柏岳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徐柏岳之同意或授權 ,擅自以徐柏岳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許,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三三 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徐柏岳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羅明進 、及徐柏岳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三三之扣繳憑單等財 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花旗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 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三三之信用卡,使人員誤以為是徐柏岳本人申請信用卡 ,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 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三三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徐柏岳」署 押一枚,足生損害於徐柏岳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 、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三三所示之蘋果冷飲、海宏加油站等特約商店消費如 附表三三號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徐柏岳之署押,而偽造徐柏 岳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三次於加油站之消費支出,(金額為二百七十元、 四百元、三百九十九元),係真實消費,己○○等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 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財 物予己○○等人,其餘則係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 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使花旗銀行陷於 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 相當於四萬九千八百五十五元之財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 確性,並使徐柏岳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三四)杜淑惠部分(附表三四):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易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杜淑惠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易盛工程 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易盛公司)、負責人「陳坤盛」、「易盛工程顧問有限公 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 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三四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 單,以證明杜淑惠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杜淑惠之同意或授權 ,擅自以杜淑惠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許,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三四 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杜淑惠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陳坤盛 、及杜淑惠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三四之扣繳憑單等財 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花旗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 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三四之信用卡,使人員誤以為是杜淑惠本人申請信用卡 ,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 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三四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杜淑惠」署 押一枚,足生損害於杜淑惠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 、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三四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三四所示 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杜淑惠之署押,而偽造杜淑惠名義之簽帳單 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 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使花旗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 簽帳款係持卡人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七萬九千八百四十 五元之財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杜淑惠受有被 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三五)郭秀靜部分:(附表三五)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賢斌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郭秀靜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賢斌家具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賢斌公司)、負責人「柯振輝」、「賢斌家具股份有限公 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 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三五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 單,以證明郭秀靜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郭秀靜之同意或授權 ,擅自以郭秀靜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許,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三五 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郭秀靜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柯振輝 、及郭秀靜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 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花旗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 ,申請信用卡,使人員誤以為是郭秀靜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 於附表三五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郭秀靜」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 ,足生損害於郭秀靜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二人持該信用 卡至附表三五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三五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 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郭秀靜之署押,而偽造郭秀靜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而其中金 額僅五百元之商店消費,非刷卡換現金,而係真實消費,己○○等人並持該偽造 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 費,因而交付財物予己○○等人,其餘則係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 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 使花旗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 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六萬九千一百三十元之財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 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郭秀靜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三六)鄭立宇部分:(附表三六)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灝明工程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鄭立宇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灝明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灝明公司)、負責人「劉辰英」、「灝明工程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 用於附表三六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鄭立宇於八十 六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鄭立宇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鄭立宇名義,於八 十七年一月間許,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三六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 鄭立宇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劉辰英、及鄭立宇等人,嗣由己○○ 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花 旗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信用卡,使人員誤以為 是鄭立宇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 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鄭立宇」署押一枚,足生損害於鄭立宇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三六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 表三六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鄭立宇之署押,而偽造鄭立宇名 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金額五百元之消費,係真實消費,己○○等人並持該偽 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 消費,因而交付財物予己○○等人,其餘則係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 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 ,使花旗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鄭立宇之真實消費支出,而 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五萬九千三百四十元之財產,足生損害於發卡 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鄭立宇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三七)吳昭燕部分:(附表三七)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堅藝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吳昭燕亦未任職於該公司 ,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堅藝有限公司」( 下稱堅藝公司)、負責人「李漢周」、「堅藝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 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 於附表三七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吳昭燕於八十七 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吳昭燕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吳昭燕名義,於八十 八年七月間許,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三七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吳 昭燕之署押二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李漢周及吳昭燕等人,嗣由己○○持偽 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花旗銀 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人員誤以為是吳昭燕本人申請 信用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己○○、蔡錫 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吳昭燕」署押一枚 ,足生損害於吳昭燕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 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三七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三七所示之金額 ,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吳昭燕之署押,而偽造吳昭燕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 ,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 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使花旗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 係持卡人吳昭燕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七萬六千 四百八十二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吳昭 燕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三八)戊○○部分:(附表三八) 己○○、蔡錫雄明知戊○○所有之聯邦銀行信用卡並無遺失,竟於八十九年四月 間,向該銀行謊報遺失,致該銀行不察誤以為係戊○○本人申請補發信用卡而准 發予新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二人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 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戊○○」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 於戊○○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 卡於八十九年四月間,至附表三八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三八所示之金額, 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戊○○之署押,而偽造戊○○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 其中除小額消費如千越加油站等之消費係屬真實消費外,己○○等人並持該偽造 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 費,因而交付財物予己○○等人,其餘則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 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信用卡徵信中心呈報行使,經由 聯合徵信中心之相互轉帳,使聯邦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本 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十萬七千二百九十元之 財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戊○○受有被追償帳 款危險之損害。 (三九)癸○○部分:(附表三九) 己○○、蔡錫雄明知癸○○所有之聯邦銀行信用卡並無遺失,竟於八十九年四月 間,向該銀行謊報遺失,致該銀行不察誤以為係癸○○本人申請補發信用卡而准 發予新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二人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 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癸○○」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 於癸○○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 卡自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四月二十二日止,至附表三九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 如附表三九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癸○○之署押,而偽造癸○ ○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於東京小城之消費三百九十八元、全國電子公司之 消費一千六百九十元、於王輔企業之消費一千九百三十六元,係真實消費,己○ ○等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 認係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財物予己○○等人,其餘則以假消費、真刷卡之 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呈報行使,亦有以不 正方式方式透過中國商業銀行設置之自動提款機,以持用前述信用卡刷卡暨藉由 訊息跨行連線傳輸之方式,向發卡之聯邦銀行詐稱其為該卡之申領名義人癸○○ ,欲各預借現金,使聯邦銀行信以為真,乃委請中國商業銀行經由自動提款機代 為如數給付其預借之金額(刷卡預借現金之手法一樣,以下不再贅述),均經由 聯合徵信中心之相互轉帳,使聯邦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本 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十六萬四千九百二十二 元之財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癸○○受有被追 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四十)沈博文部分:(附表四十)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美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沈博文亦未任職於 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美興達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美興達公司)、負責人「施信安」、「美興達企業有限公司發 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 ,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四十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單, 以證明沈博文於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沈博文之同意或授權,擅自 以沈博文名義,於八十八年五月間許,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四十之信用卡 申請書,並簽署偽造沈博文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施信安、沈博文 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 等文件,郵寄至聯邦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人員誤 以為是沈博文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 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 造「沈博文」署押一枚,足生損害於沈博文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 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四十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 如附表四十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沈博文之署押,而偽造沈博 文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 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使聯邦銀行陷於錯 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沈博文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 計詐得四萬四千七百六十六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 確性,並使沈博文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四一)蕭明仁部分:(附表四一)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興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蕭明仁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屏興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屏興公司)印章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處所 ,將該偽造之公司印章蓋用於附表四一所示之工作識別證、扣繳憑單,以證明蕭 明仁於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蕭明仁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沈博文 名義,於八十八年二、三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四一之信用卡申請書 ,並簽署偽造蕭明仁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蕭明仁等人。嗣由己○ ○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 聯邦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人員誤以為是蕭明仁本 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己○○ 、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蕭明仁」署 押一枚,足生損害於蕭明仁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 、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四一所示之朝代行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四一所示之金 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蕭明仁之署押,而偽造蕭明仁名義之簽帳單私文 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 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聯邦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 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四萬七千元之金錢 ,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沈博文受有被追償帳款危 險之損害。 (四二)鄭明輝部分:(附表四二)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興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鄭明輝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處所,偽造公司之扣繳憑單 ,以證明鄭明輝於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鄭明輝之同意或授權,擅 自以其名義,於八十八年二、三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四二之信用卡 申請書,並簽署偽造鄭明輝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鄭明輝等人。嗣 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 郵寄至聯邦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人員誤以為是鄭 明輝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 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鄭明 輝」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鄭明輝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 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四二所示之金亭KTV、朝代 行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四二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鄭明輝之 署押,而偽造鄭明輝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 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 ,使聯邦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 付簽帳款,共計詐得七萬九千八百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 理之正確性,並使鄭明輝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四三)邱坤池部分:(附表四三)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興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邱坤池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處所,偽造公司之識別證、 扣繳憑單,以證明邱坤池於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邱坤池之同意或 授權,擅自以邱坤池名義,於八十八年一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四三 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邱坤池之署押三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邱坤池 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 等文件,郵寄至聯邦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人員誤 以為是邱坤池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 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 造「邱坤池」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邱坤池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 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四三所示之金亭KT V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四三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邱坤池之 署押,而偽造邱坤池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 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 ,使聯邦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 付簽帳款,共計詐得六萬九千九百三十六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 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邱坤池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四四)黃春國部分:(附表四四)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旗勝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黃春國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旗勝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旗勝公司)、負責人「李俊翔」、「旗勝企業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 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四四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黃春國於八十七間任 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黃春國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黃春國名義,於八十八年 五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四四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黃春國之 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黃春國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 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萬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人員誤以 為是黃春國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 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黃春國」署押一枚,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 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四四所示之旺來通訊等特約商店刷卡如附表 四四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黃春國之署押,而偽造黃春國名義 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 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萬泰銀行陷於錯誤, 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四萬 二千五百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黃春國 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四五)陳美茹部分:(附表四五)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一建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陳美茹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屏一建設有限 公司」(下稱屏一公司)、負責人「蕭進財」、「屏一建設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 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四五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等以證明陳美茹 於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陳美茹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陳美茹名義 ,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四五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 偽造陳美茹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蕭進財及陳美茹等人。嗣由己○ ○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 萬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人員誤以為是陳美茹本 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己○○ 、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陳美茹」署 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四五所示之旺來通訊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 表四五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陳美茹之署押,而偽造陳美茹名 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 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使萬泰銀行陷於錯誤, 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四萬 一千八百五十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陳 美茹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四六)蘇俸祺部分:(附表四六)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南屏冰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蘇俸祺亦未 任職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南屏 冰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屏公司)、負責人「盧化生」、「南屏冰品飲 料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 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四六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 員工在職證明書等以證明蘇俸祺於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蘇俸祺之 同意或授權,擅自以蘇俸祺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 表四六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黃蘇俸祺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 及蘇俸祺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 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萬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 使人員誤以為是蘇俸祺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 名欄偽造「蘇俸祺」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 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四六所示之蘋果冷 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四六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蘇俸祺之 署押,而偽造蘇俸祺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 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收單銀行呈報行使,經由聯合徵信 中心之相互轉帳,使萬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 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五萬九千五百八十三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 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蘇俸祺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四七)黃士珍部分:(附表四七)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黃士珍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屏隆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屏隆公司)、負責人「羅明進」、「屏隆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 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四七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員工在職證明 書等以證明黃士珍於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黃士珍之同意或授權, 擅自以黃士珍名義,於八十八年六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四七之信用 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黃士珍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黃士珍等人。 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 ,郵寄至萬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人員誤以為是 黃士珍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號VISA 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黃士珍」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 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四七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 店消費如附表四七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黃士珍之署押,而偽 造黃士珍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 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萬泰銀 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 共計詐得七萬九千七百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並使黃士珍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四八)鍾美雲部分:(附表四八)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圓富砂石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鍾美雲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圓富砂石有限 公司」(下稱圓富公司)、負責人「黃瑞碧」、「圓富砂石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 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四八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識別證等以證明鍾美雲於八 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鍾美雲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鍾美雲名義,於 八十八年六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四八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 鍾美雲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鍾美雲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 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萬泰銀行,交 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人員誤以為是鍾美雲本人申請信用卡 ,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號VISA卡。己○○、蔡錫雄於 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鍾美雲」署押一枚,足 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 用卡至附表四七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四八所示之金額,並均於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鍾美雲之署押,而偽造鍾美雲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 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 徵信中心呈報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萬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 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七萬九千七百元之金錢, 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鍾美雲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 之損害。 (四九)李炳輝部分:(附表四九)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枋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李炳輝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枋寮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枋寮公司)、負責人「徐葉美雲」、「枋寮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 四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四九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識別證等以 證明李炳輝於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李炳輝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 李炳輝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四九之信用卡申請 書,並簽署偽造李炳輝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李炳輝等人。嗣由己 ○○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 至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業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 辦人員而行使之,使人員誤以為是李炳輝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 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李炳輝」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 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 表四九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四九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 帳單上偽造李炳輝之署押,而偽造李炳輝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 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收單銀行呈報 行使,經由聯合徵信中心之相互轉帳,使中華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 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四萬九千六百三十 二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李炳輝受有被 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五十)白曉屏部分:(附表五十)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明正電器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白曉屏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明正電器有限 公司」(下稱明正公司)、負責人「林宗乾」、「明正電器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 蓋用於附表五十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員工在職證明書等以證明白曉屏於八 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白曉屏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白曉屏名義,於 八十八年三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五十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 白曉屏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白曉屏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 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中華商業銀行 ,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誤以為是白曉屏本人申請信用卡 ,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 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白曉屏」署押一枚,足生 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 卡至附表五十所示之旺來通訊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五十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 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白曉屏之署押,而偽造白曉屏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 、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 信中心呈報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中華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 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四萬九千七百三十元之 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白曉屏受有被追償帳 款危險之損害。 (五一)李梅香部分:(附表五一)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明正電器有限公司(此係據其信用卡申請書所載之資料 )之同意或授權及李梅香亦未任職於該公司,(本件發卡銀行無法提供當時申辦 人檢具之財力資料,故無法得知被告係以何種虛偽之財力證件辦卡),竟由己○ ○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處所,偽造李梅香之財力資料以證明李梅香 八十六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李梅香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名義,於 於八十八年三月間,由己○○填寫附表五一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李梅香 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李梅香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 請書、某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慶豐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誤以為是李梅香 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己○ ○、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李梅香」 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 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五一所示之旺來通訊等特約商店刷卡 如附表五一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李梅香之署押,而偽造李梅 香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 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呈報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慶豐銀行 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 計詐得五萬九千八百四十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 性,並使李梅香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五二)顏振寧部分:(附表五二)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東力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顏振寧亦未任 職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東力行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力行公司)、負責人「林宗乾」、「東力行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 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五二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等以證明顏振寧 於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顏振寧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顏振寧名義 ,於八十八年三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五二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 偽造顏振寧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顏振寧等人。嗣由己○○持偽造 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華僑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僑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 ,使誤以為是顏振寧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VISA卡。己○○、蔡錫雄再偽造顏振寧名義之委託書,前往郵局領取上開信 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顏振寧」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 ,足生損害於顏振寧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 該信用卡至附表五二所示之旺來通訊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五二所示之金額,並 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顏振寧之署押,而偽造其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 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 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華僑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 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三萬八千七百九十元之金錢, 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顏振寧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 之損害。 (五三)李雙芬部分:(附表五三)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先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李雙芬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先峰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峰公司)、負責人「李芳雄」、「先峰興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 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五三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等以證明李雙芬 於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李雙芬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名義,於 八十八年十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五三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 李雙芬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李芳雄及李雙芬等人。嗣由己○○持 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大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安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 使之,使誤以為是李雙芬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 名欄偽造「李雙芬」署押一枚,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 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五三所示之旺來通訊等特約商店消 費如附表五三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李雙芬之署押,而偽造其 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 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使大安銀行陷於錯誤 ,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六 萬七千二百五十四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 使李雙芬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五四)郭春桃部分:(附表五四)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易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郭春桃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易盛工程 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易盛公司)、負責人「陳坤盛」、「易盛工程顧問有限公 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 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五四所示之薪資單、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等 以證明其於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其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名義 ,於八十八年八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五四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 偽造郭春桃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陳坤盛及郭春桃等人。嗣由己○ ○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 大安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誤以為是郭春桃本人申 請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己○○、蔡錫 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郭春桃」署押一枚 ,以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 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五四所示之旺來通訊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 五四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郭春桃之署押,而偽造郭春桃名義 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 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相互轉帳,使大安銀行陷於錯誤,誤 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二萬八 千九百七十七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郭 春桃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五五)錢惠蘭部分:(附表五五)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一建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錢惠蘭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屏一建設有限 公司」(下稱屏一公司)、負責人「蕭進財」、「屏一建設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 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五五所示之薪資單、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等以證明其於八 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其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錢惠蘭之名義,於八 十八年五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五五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錢 惠蘭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蕭進財及錢惠蘭等人。嗣由己○○持偽 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誠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 之,使誤以為是錢惠蘭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卡。己○○、蔡錫雄於取 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錢惠蘭」署押一枚,足生 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 卡至附表五五所示之旺來通訊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五五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 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錢惠蘭之署押,而偽造錢惠蘭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至冷 井餐廳之消費七百零四元,係真實消費而非刷卡換現,己○○等人並持該偽造之 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費 ,因而交付財物予己○○等人,其餘則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 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 誠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 帳款,共計詐得七萬零二百五十四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 理之正確性,並使錢惠蘭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五六)廖玉枝部分:(附表五六)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旗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廖玉枝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旗山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旗山公司)、負責人「顏是」、「旗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 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五六所示之薪資單、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等以 證明廖玉枝於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廖玉枝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 廖玉枝之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五六之信用卡申 請書,並簽署偽造廖玉枝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羅明進及廖玉枝等 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 文件,郵寄至誠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誤以為是 廖玉枝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 ,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廖玉枝」署押一枚以完成偽造私文書,足 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 用卡至附表五六所示之旺來通訊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五六所示之金額,並均於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廖玉枝之署押,而偽造廖玉枝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並以假 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 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誠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 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六萬九千九百六十八元之金 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廖玉枝受有被追償帳款 危險之損害。 (五七)黃玉甘部分:(附表五七)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黃玉甘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屏隆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屏隆公司)、負責人「羅明進」、「屏隆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 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五七所示之薪資單、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等 以證明黃玉甘於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黃玉甘之同意或授權,擅自 以黃玉甘之名義,於八十八年六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五七之信用卡 申請書,並簽署偽造黃玉甘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羅明進及黃玉甘 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 等文件,郵寄至誠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誤以為 是黃玉甘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 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黃玉甘」署押一枚以完成偽造私文書, 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 信用卡至附表五七所示之旺來通訊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五七所示之金額,並均 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黃玉甘之署押,而偽造黃玉甘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並以 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 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誠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 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七萬九千七百六十六元之 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黃玉甘受有被追償帳 款危險之損害。 (五八)徐森元部分:(附表五八)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龍欣發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徐森元亦未任職於 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龍欣發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龍欣發公司)、負責人「曾繁榮」、「龍欣發企業有限公司發 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 ,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五八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等以證明徐森元於八 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徐森元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徐森元之名義, 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五八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 造徐森元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曾繁榮及徐森元等人。嗣由己○○ 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誠 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誤以為是徐森元本人申請 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 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徐森元」署押一枚,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 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五八所示之旺來通訊等 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五八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徐森元之署押 ,而偽造徐森元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二次至冷井餐廳之消費各三百零八元 及二百五十三元,係真實之消費,己○○等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 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財物予己 ○○等人,其餘則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 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誠泰銀行陷於錯誤, 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九萬 九千九百十一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徐 森元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五九)張雅雯部分:(附表五九)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圓富砂石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張雅雯亦未任職於該公 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圓富砂石有限公 司」(下稱圓富公司)、負責人「黃瑞碧」、「圓富砂石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造 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五九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等以證明張雅雯於八十七間任職 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張雅雯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張雅雯之名義,於八十八年 六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五九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張雅雯之 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黃瑞碧及張雅雯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 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誠泰銀行,交 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誤以為是張雅雯本人申請信用卡,審 核後准核發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 名欄偽造「張雅雯」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 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五九所示之旺來通 訊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五九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張雅雯之 署押,而偽造張雅雯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 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 ,使誠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 付簽帳款,共計詐得四萬九千六百九十四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 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張雅雯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六十)江春志部分:(附表六十)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圓富砂石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江春志亦未任職於該公 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南屏冰品飲料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屏公司)、負責人「盧化生」、「南屏冰品飲料股份有限 公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 四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六十所示之薪資單、扣繳憑單等以證明江春 志於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江春志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江春志之 名義,於八十八年六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六十之信用卡申請書,並 簽署偽造江春志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盧化生及江春志等人。嗣由 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 寄至誠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誤以為是江春志本 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 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江春志」署押一枚,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 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六十所示之旺來 通訊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六十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江春志 之署押,而偽造江春志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至萬寶商務特約商店消費四百 七十五元,係真實之消費,己○○等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 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財物予己○○等 人,其餘則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 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誠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 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八萬 九千五百十三元之財物,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江 春志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六一)吳聖結部分:(附表六一)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旗山鐘錶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吳聖結亦未任職於該公 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旗山鐘錶有限公 司」(下稱旗山鐘錶公司)、負責人「曾讓隆」、「旗山鐘錶有限公司發票專用 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處所,將該偽造之印 章蓋用於附表六一所示之薪資單、員工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等以證明吳聖結於 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吳聖結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吳聖結之名義 ,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六一之信用卡申請書, 並簽署偽造吳聖結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曾讓隆及吳聖結等人。嗣 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 郵寄至誠泰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誤以為是吳聖結 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 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吳聖結」署押一枚,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 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六一所示之旺 來通訊、駿發科技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六一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 上偽造吳聖結之署押,而偽造吳聖結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至冷井餐廳及宜 家加油站特約商店消費各六百零五元及四百八十元,係真實之消費,己○○等人 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 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財物予己○○等人,其餘則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 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 相互轉帳,使誠泰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 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七萬九千零十五元之財物,足生損害於發卡 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吳聖結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六二)王健順部分:(附表六二)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旗勝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王健順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旗勝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旗勝公司)、負責人「李俊翔」、「旗勝企業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七樓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 蓋用於附表六二所示之薪資單、公司識別證、扣繳憑單等以證明王健順於八十七 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王健順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王健順之名義,於八 十八年四月十四日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六二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 偽造王健順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王健順等人。嗣由己○○持偽造 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 ,使誤以為是王健順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 用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王健順」署押一枚以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 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六二所示之旺來通訊、駿 發科技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六二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王健 順之署押,而偽造王健順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有關投保富邦旅行人身意外 險及龍華加油站之特約商店之消費各九百九十九元及四百八十元,係真實之消費 ,(此意外險之保險交易,只需持卡人填具信用卡扣款授權書即可,並無簽帳單 《見審理卷一冊579頁富邦商業銀行之來函說明》 ),己○○等人並持該偽造之 簽帳單私文書交付龍華加油站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 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財物予己○○等人,其餘則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 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 互轉帳,使富邦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 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八萬六千五百三十九元之財產,足生損害於發 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王健順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六三)吳祥銘部分:(附表六三)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南屏冰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吳祥銘亦未 任職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南屏 冰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屏公司)、負責人「盧化生」、「南屏冰品飲 料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 三號十樓之四樓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六三所示之薪資單、在職證明 書、扣繳憑單等以證明吳祥銘於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吳祥銘之同 意或授權,擅自以吳祥銘之名義,於八十八年六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 表六三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吳祥銘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 吳祥銘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 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富邦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 誤以為是吳祥銘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卡號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 。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吳 祥銘」署押一枚以完成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 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六三所示之旺來通訊、駿發科技等 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六三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吳祥銘之署押 ,而偽造吳祥銘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有關投保富邦二百萬旅行人身意外險 及好媳婦生鮮超市之特約商店之消費各一千九百四十九元及一千三百十六元,係 真實之消費,(此意外險之保險交易,並無簽帳單,如上述)己○○等人並持該 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交付生鮮超市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 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財物予己○○等人,其餘則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 ,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 經相互轉帳,使富邦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 ,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九萬九千九百元之財物,足生損害於發卡 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吳祥銘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六四)盧秋蕊部分:(附表六四)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一建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盧秋蕊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屏一建設有限 公司」(下稱屏一公司)、負責人「蕭進財」、「屏一建設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樓處所,將該 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六四所示之薪資單、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等以證明盧秋 蕊於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盧秋蕊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盧秋蕊之 名義,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六四之信用卡申請書,並 簽署偽造盧秋蕊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盧秋蕊等人。嗣由己○○持 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富邦 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誤以為是盧秋蕊本人申請 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信用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 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盧秋蕊」署押一枚,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 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六四所示之旺來通 訊、駿發科技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六四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 造盧秋蕊之署押,而偽造盧秋蕊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有關投保二百萬人身 意外險之特約商店之消費一千九百四十九元係真實之消費(但無須簽帳單簽名如 前述),二人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 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以 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三 萬零三百二十九元之財物,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 盧秋蕊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 (六五)陳素鳳部分:(附表六五)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一建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陳素鳳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建設有限公司 」(下稱屏一公司)、負責人「蕭進財」、「屏一建設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之 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樓處所,將該偽造 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六五所示之薪資單、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等以證明陳素鳳於 八十七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陳素鳳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陳素鳳之名義 ,於八十八年六月間,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六五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 偽造陳素鳳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陳素鳳等人。嗣由己○○持偽造 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中國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國際商銀),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 而行使之,使誤以為是陳素鳳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准核發信用卡。己○○、 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處偽造「陳素鳳」署 押一枚,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 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六五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六五所示之金 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陳素鳳之署押,而偽造陳素鳳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 。且二次以不正當方式藉由世華銀行屏東分行之自動付款設備傳輸向中國國際商 銀刷卡預借現金各一萬元,其餘則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 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之,經相互轉帳,使發卡 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 ,共計詐得相當於四萬九千九百二十六元之財物,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 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陳素鳳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 (六六)郭士傑部分:(附表六六) 己○○、蔡錫雄明知郭士傑所有之中國國際商銀之信用卡並無遺失,竟於八十九 年三月十五日,向該銀行謊報遺失,致該銀行不察誤以為係郭士傑本人申請補發 信用卡而於同年月十七日准發予新VISA卡。二人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 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郭士傑」署押一枚,足生損害於郭士傑本人及發 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自八十九年三月 起,至附表六六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六六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 單上偽造郭士傑之署押,而偽造郭士傑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其中於加油站、建 台百貨、廣三百貨等之消費,係真實消費,己○○等人並持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 書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之,致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實持卡人消費,因而交付 財物予己○○等人,而於傑恩特公司之消費則係刷卡換現,並推由有詐欺犯意聯 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收單銀行呈報行使,亦有以不正當方式向中 國商業銀行之自動付款設備刷卡預借現金三次,每次各二萬元,經由聯合徵信中 心之相互轉帳,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本人之真實消 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相當於十一萬一千七百五十八元之財物, 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郭士傑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 之損害。 (六七)張雨微部分:(附表六七)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屏隆股份有限公司(此係據其信用卡申請書所載之資料 )之同意或授權及張雨微亦未任職於該公司,(本件因原發卡銀行美國銀行之信 用卡業務由荷蘭銀行承接,該二銀行均無法提供當時申辦人檢具之財力資料,故 無法得知被告係以何種虛偽之財力證件辦卡)竟由己○○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 ○路卅三號十樓之四樓處所,偽造張雨微之財力資料以證明張雨微確實任職於該 公司,又明知未經張雨微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名義,於八十八年六月間,由 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六七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署偽造張雨微之署押一枚, 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張雨微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財力證 明、偽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美國銀行,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 行使之,使誤以為是張雨微本人申辦,審核後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信用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處 偽造「張雨微」署押一枚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 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六七所示之裸體語言流 行服飾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六七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張雨微 之署押,而偽造其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 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之呈報經相互轉帳,使 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之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 帳款,共計詐得八萬七千八百八十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 理之正確性,並使張雨微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 (六八)郭春桃部分(附表六八):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易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郭春桃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易盛工程 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易盛公司)、負責人「陳坤盛」、「易盛工程顧問有限公 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 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六八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 單,以證明郭春桃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郭春桃同意或授權, 擅自以其名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許,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六八之信用卡 申請書,並簽署偽造郭春桃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陳坤盛、及郭春 桃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偽造之身分 證等文件,郵寄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壬○○○),交予不知 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申請如附表六八之信用卡,使人員誤以為是郭 春桃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VISA卡。 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六八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 偽造「郭春桃」署押一枚以完成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郭春桃本人及發卡銀行 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六八所示之蘋果 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六八所示之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郭春桃 之署押,而偽造郭春桃名義之簽帳單私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 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簽帳單向收單銀行呈報行使之,經由聯合 徵信中心之相互轉帳,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帳款係持卡人真實消 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七萬九千八百四十五元之金錢,足生損害 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郭春桃受有被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六九)黃秀枝部分:(附表六九)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賢斌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黃秀枝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賢斌家具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賢斌公司)、負責人「柯振輝」、「賢斌家具股份有限公 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 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六九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單 ,以證明黃秀枝於八十七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黃秀枝同意或授權,擅 自以其名義,於八十八年八月間許,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六九之信用卡申 請書,並簽署偽造黃秀枝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柯振輝、及黃秀枝 等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六九之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 造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壬○○○,交予不知情業已成年之承辦人員而行使之 ,申請如附表六九之信用卡,使人員誤以為是黃秀枝本人申請信用卡,審核後即 准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VISA卡。己○○、蔡錫雄於取得上開信用 卡後,即於附表六九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黃秀枝」署押一枚完成偽 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其本人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己○○、 蔡錫雄持該信用卡至附表六解所示之蘋果冷飲等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六九所示之 金額,並均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黃秀枝之署押,而偽造黃秀枝名義之簽帳單私 文書,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推由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特約商店人員持偽造之 簽帳單向聯合徵信中心行使,經相互轉帳,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簽 帳款係持卡人真實消費支出,而如數支付簽帳款,共計詐得七萬四千四百三十七 元之金錢,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黃秀枝受有被追 償帳款危險之損害。 (七十)陳國添部份:(附表七十)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兆光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陳國添亦未任職於該 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兆光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兆光公司)、負責人「劉兆光」、「兆光企業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處所,將該偽 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七十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單,以證明陳國 添於八十八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陳國添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之名義 ,於八十九年一月間許,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七十之信用卡申請書,並簽 署偽造陳國添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劉兆光、及陳國添等人,嗣由 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七十之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之身分證 等文件,郵寄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詐請VISA信用 卡,然因銀行審核未通過而未發卡,致行詐尚未得逞。 (七一)張宏慶部份:(附表七一) 己○○、蔡錫雄明知未經中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及張宏慶亦未任職 於該公司,竟由己○○於不詳時地委請成年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中揚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揚公司)、負責人「方坤湖」、「中揚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票專用章」之印章各一枚,進而於上開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之四 處所,將該偽造之印章蓋用於附表七一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扣繳憑單 ,以證明張宏慶於八十八年間任職於該公司,又明知未經張宏慶同意或授權,擅 自以其之名義,於八十九年二月間許,由己○○於上址,填寫附表七一之信用卡 申請書,並簽署偽造其之署押一枚,均足生損害於該公司、方坤湖、及張宏慶等 人,嗣由己○○持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如附表七一之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及偽造 之身分證等文件,郵寄至玉山銀行詐請VISA信用卡,然因銀行審核未通過而 未發卡,致行詐尚未得逞。 四、嗣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許,為警在屏東縣長治鄉○○路卅三號十樓 之四己○○租屋處查獲,並經己○○之供述,而查獲蔡錫雄、丙○○二人,並於 上址扣得如【附表丁】所示或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如印章、印表機 、傳真機、電腦、電話、身分證、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人頭照片、帳單、在 職證明書等。 五、案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己○○坦承有於右揭時、地與被告蔡錫雄合謀詐財,先由蔡錫雄交付辛 ○○之身分證件影本,經其換貼自己之照片後,二次持以向他人租用房屋做為偽 造證件申請信用卡之工作地點,且蔡錫雄負責取得人頭照片及人頭之年籍資料, 而自己並負責上網搜尋公司登記資料偽造財力證明文件,剪貼整理後,並郵寄向 各家銀行申請信用卡,而獲得銀行發卡後,大部分是持卡刷卡換現,由商家預扣 三成不等,其餘所得與蔡錫雄四、六分帳,並以每十日數千元之代價委請被告丙 ○○代為接聽銀行之來電等犯行,被告蔡錫雄則否認有何詐欺、偽造文書犯行, 辯稱:「是遭己○○誣攀,己○○之目的是為了保護幕後之合夥人,當初己○○ 打電話約伊出來,伊不知己○○之目的,但馬上被警察查獲,伊住處亦無查獲任 何可疑物品,顯見伊並無與己○○合謀偽造文書去詐財」云云,被告丙○○亦否 認犯行,辯稱:「是去找己○○聊天,己○○知道伊收入不好,偶而會給伊一些 零用錢,伊是幫己○○接聽其私人之電話,己○○租屋處有六、七支電話,但伊 都沒去接聽,伊有時幫己○○寄信,但不知信是要寄給銀行申辦信用卡,伊並不 知悉己○○在從事偽造證件冒名辦卡之犯行,何來幫助之犯意」云云。 二、經查: (一)本件遭冒名申辦信用卡遭受損失之銀行承辦人員各於警訊中供稱: ⑴、證人陳俊安於警訊時供稱:「警方在嫌犯己○○的租處查獲盜請信用卡的資料, 其中有乙○○○白曉屏與李炳輝的請卡資料,公司客戶白曉屏與李炳輝的資料有 被冒請信用卡且盜刷情形。嫌犯是利用偽造的身分證影本及一切在職證明、扣繳 憑單向乙○○○申請信用卡盜刷得逞」等語。 ⑵、證人巫榮鎰於警訊中供稱:「警方查獲己○○等冒他人之名申請信用卡,我們銀 行共有五件,蘇俸其 88.7.14 銀行收件.88.7.17 發卡,額度為新台幣六萬,被 刷五萬五千五百八十三元。黃士珍於 88.6.28 銀行收件.88.7.3 發卡,申請額 度八萬元,被刷七萬九千七百元。鍾美雲於 88. 6.29 銀行收件.88.7.5 發卡, 申請額度八萬元,被刷七萬九千七百七十元。黃春國於 88.5.3 收件 88.5.15 發卡,申請額度六萬元,被刷四萬四千九百六十九元。陳美茹於 88.5.7 申請, 發卡 88.5.14 申請額度七萬元,被刷四萬三千五百二十八元」等語。 ⑶、證人陳信州於警訊供稱:「我們銀行被他人冒名偽造證件申請信用卡盜刷,①申 請人陳素鳳,卡別VISA卡,額度五萬,發卡為88.7.2被刷新台幣四萬九千九百二 十六元,尚欠五萬三千六百四十五元。申請人郭士傑,因有人冒他之名向本銀行 申請信用卡掛失,並補發新卡(89.3.17)0000000000000000 額度新台幣十五萬 ,被冒刷十一萬一千七百五十八元」等語。 ⑷、證人伍鳳嬌於警訊稱:「我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被假冒名義申請信用卡盜刷,假 冒黃琛愈身分資料申請信用卡,從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開始,被盜刷金額新台幣 七萬八千七百三十六元,假冒許素瓊身分資料申請信用卡,從八十八年十月十八 日開始,被盜刷金額新台幣八萬八千二十三元,我從警方查獲己○○自行製造消 費卡資料查出黃琛愈,許素瓊是假冒資料申請。」等語。 ⑸、證人楊浩盛於警訊稱:「己○○是利用假身分證影本申請信用卡,大約是八十八 年六月至八十八年九月間向我們銀行冒名申請信用卡。計有吳錦昌、張秋月、黃 啟洲、林蓉芬、吳祥銘、謝文致、楊玉如、楊淑妙、李秉華、何惠珍、高天來、 曾天榮、沈雅雯、楊清源、范勇賢、洪美萍、張志清、何信安、黃詩惠計十九件 ,我銀行共損失一百三十萬五千五百二十九元」等語。 ⑹、證人洪瑞穗供稱:「有三件被他人冒名申請信用卡盜刷,以蔡正峰之名申請信用 卡被刷金額四萬九千三百四十九元。鄭志聰之名申請信用卡,被刷七萬九千零三 十八元。蔡啟文申請信用卡,被刷六萬八千九百二十四元」等語。 ⑺、證人曹勇良於警訊中供稱:「被盜刷計有:江春志盜刷九萬三百一十三元、吳聖 結盜刷八萬一千八十七元、徐森元盜刷一十萬七百一十一元、張雅雯盜刷金額五 萬四百九十四元、錢惠蘭盜刷金額七萬一千五百四十四元、廖玉枝,盜刷金額六 萬九千一百一十四元、黃玉甘盜刷金額新台幣七萬九千三百七十八元,共計七件 。己○○是利用人頭戶的基本資料,再偽造身分證影本、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利 用郵寄方式偽造假證明文件向我們誠泰銀行申請冒領信用卡盜刷金額」等語。 ⑻、證人李宗賢於警訊中稱:「計有七件冒名申辦盜刷,1黃芬雀2鄭立宇3廖淑琳4郭 秀靜5杜淑惠6徐柏岳7吳昭燕等七名。我們銀行是自八十八年一月份開始遭己○ ○開始盜請信用卡並盜刷金額新台幣五十四萬四千零二十一元」等語。 ⑼、證人陳聰棋於警訊中供稱:「我們聯邦銀行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被冒名蕭明仁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號,盜刷金額四萬七千元。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被冒名鄭明輝,卡號 0000000000000000 號盜刷七萬九千八百元。於八十八年二 月十九日被冒名邱坤池,卡號 0000000000000000 號,盜刷六萬九千九百三十六 元」等語。又供稱:「聯邦銀行發出的信用卡被盜刷,有客戶戊○○所有之卡號 0000000000000000 被冒名掛失,從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至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止 共被盜刷一十萬七千二百九十元、客戶癸○○所有卡號 0000000000000000 被冒 名掛失,從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止共被盜刷一十六萬四千九百二十二 元、偽造沈博文申請信用卡相關資料,領得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從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至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止被盜刷四萬四千七百六十六元 」等語。 ⑽、證人鍾美平於警訊中供稱:「我們上海銀行被冒名請領的資料計有洪意卿、徐柏 岳、柯茂林、王瑞源等四人資料。嫌犯己○○是八十八年七月開始向我們銀行申 請利用人頭戶洪意卿、徐柏岳、柯茂林、王瑞源等四人冒請信用卡,洪意卿被盜 刷五萬九千七百九十九元。被盜刷新台幣七萬九千八百五十元,被盜刷刷新台幣 七萬九千七百八十二元。王瑞源被盜刷七萬九千九百元」等語。 ⑽、證人王信州於警訊稱:「己○○他冒名王健順、吳祥銘、盧秋蕊等三人身分證影 本及假在職證明、假扣繳憑單單向本銀行申請信用卡。有盜刷金額王健順八萬七 千九百八十四元。吳祥銘被盜刷一十萬零三百九十九元,盧秋蕊被盜刷三萬零三 百二十九元,合計損失二十一萬八千七百一十二元。己○○於八十八年七月開始 冒名申請信用卡」等語。 (二)由以上證人之供詞可知本件犯罪手法係先以偽造身分證件、財力證明文件暨信 用卡申請書並郵寄至銀行冒名申請核發信用卡,再持卡或向不知情之特約商店 消費(多係小額消費)、或刷卡預借現金、或與特約商店合謀,以假消費、真 刷卡之方式向發卡銀行詐財。從而【附表甲】所示附表一至附表七一之以邱坤 池、鄭明輝、蔡政峰、沈博文、楊功名、林蓉芬、黃啟洲等人之名義(其中戊 ○○、癸○○、郭士傑等係冒名掛失補發新卡,暫除外)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 信用卡時所使用之相關證件係屬偽造,而被害人楊功名、何信安、洪美萍、林 蓉芬、鄭明輝等共六十八人亦確無於右揭時、地向右述之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 之事實,應可認定。此外,並有乙○○○、富邦銀行、聯邦銀行、中國信託、 荷蘭銀行、美國銀行、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誠泰銀行、萬泰銀行、台新銀 行、大安銀行、慶豐銀行、花旗銀行、上海銀行、華僑銀行、中國信託、甲○ ○○、壬○○○等各家銀行來函、相關信用卡申請書暨財力及身分證明文件、 簽帳單、消費明細表等在卷足考,(各家銀行相關之申請書、消費資料附於警 訊卷及本院審理卷,其頁數如【附表甲】備註欄所載)。三、認定被告己○○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除依上開理由欄二、所載各家銀行人員之供述及卷附之信用卡申辦資料外,另外 ,被告己○○偽以辛○○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除據被告己○○坦承外,且 據證人黃金山於警訊中供述明確,並有租賃契約書一份附於警訊卷足憑,是被告 己○○之自白核與證人陳俊安等多人於警訊中所述及上開卷附之資料相符,足見 其自白屬實,是其有偽造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以冒名申辦信用卡,獲發 卡後,不僅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他人名義之署押表示遵從信用卡約定 書相關條款而具備偽造私文書性質,又偽造及行使偽造簽帳單私文書刷卡、消費 、或預借現金詐得財物之犯行已明。再者,被告己○○供稱長達一、二年之期間 均係以刷卡詐財維生等語,而本院觀上開申請信用卡及刷卡之資料,最初從八十 七年三月開始申請辦卡(見附表六黃啟洲之部分),最遲至八十九年四月份尚有 刷卡紀錄(見附表三八、三九戊○○、癸○○之消費紀錄表),期間接連向各家 銀行申辦信用卡行為未有間斷,且連續有刷卡詐財行為,顯見己○○係以此為營 生,足認已有詐欺之「常業」犯行甚明。 四、認定被告蔡錫雄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除依上開理由欄二、所載各家銀行人員之供述及卷附之信用卡申辦資料外,另外 ,被告蔡錫雄其如何提供身分證影本、同學錄剪下之相片予被告己○○以申請信 用卡,及刷卡所得金額如何分配之事實等,均據被告己○○自於警訊、偵查、及 本院歷次調查中始終供述明確,互核無訛在卷,本院在調查時,於被告蔡錫雄一 味否認犯行之時,己○○仍堅稱:「是綽號「小林」之蔡錫雄教導伊如何冒名申 辦信用卡,二人有分工合作(蔡錫雄亦不否認其綽號為小林),伊本想一人承擔 下來不願供出同夥,故於警員抓到伊於初步訊問時,伊供稱僅有伊一人犯罪,而 因被抓當天蔡錫雄正好扣機給伊,伊先趕快拒絕這電話,但警方有所懷疑,伊才 只好約小林在高雄市○○○路或三多路附近見面(伊對高雄的路不熟悉),警方 因而查獲小林,伊當初是看報紙才認識小林即蔡錫雄,並與之分工、詐財,伊供 出共犯並不會讓自己之罪責減輕,故絕對沒有如律師所稱之故意誣攀小林,伊聽 了蔡錫雄之供述後,伊亦要表明清楚」等語,觀其供述時,語詞堅定,毫無猶疑 ,而本件之所以查獲蔡錫雄,端賴己○○向警方舉發供出,己○○亦已向警方說 明案情,並就自己有參與偽造文書、詐財之不利於己之部分向警方詳為說明,可 見其供述應為可採,況共犯己○○之自白亦無避重就輕、相互卸責或栽贓、嫁禍 他人之危險,復有理由欄二、所載銀行行員之證人證詞及相關函文等補強證據證 明其確實與事實相符;因此,其對於蔡錫雄之不利指證,應堪採信。況蔡錫雄於 警訊中亦有供稱:「曾於八十九年四月廿日左右拾獲身分證影本,將資料用電話 提供予己○○後將身分證影本撕掉,且曾向不詳姓名男子購買二張信用卡,交予 己○○各盜刷三萬元及三萬餘元」等語。是其若無詐財行為,何以要將身分證資 料交付予己○○,並藉此獲取代價,是其所稱未有犯罪云云,不足採信,更可映 證被告己○○所稱冒名辦卡之身分證件係由蔡錫雄準備的等語,並非虛假。如二 人未有任何共謀犯行,以二人一在屏東、一在高雄,又非親戚朋友,則何以蔡錫 雄要與其所謂不熟悉之人(即被告己○○)相約見面,以至於遭警逮獲之理,又 自承與己○○並無任何仇怨、糾紛,則他人更無蓄意誣攀之理。再者,蔡錫雄供 稱是看報紙上有關申請信用卡之事情,因而認識己○○而向其請教辦卡云云,然 欲申請信用卡者,只需檢附申請書、身分證件、財力文書以表示係本人申請且有 工作收入足以繳納銀行所給予之信用額度內之每月消費款項,即可核准辦卡,不 僅在銀行內,且在一般大眾出入之場所亦常見推銷辦卡之業務員,被告蔡錫雄據 其警訊筆錄之記載為大學畢業,顯非無智識、常識之人,則對此現今社會常見之 辦卡行為,衡情不會毫無知悉,而報紙分類廣告中常見之保證代辦信用卡、信用 卡借貸或其他相關信用卡廣告等,多藏有陷阱,一般循正常管道辦卡之人,又豈 有必須求助於不詳姓名之報載代辦信用卡此旁門左道之理,其所辯顯然不足信。 又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三一一○號判例參照)。又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 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 ,亦應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 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三十四年上字第 八六二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蔡錫雄縱未就所有偽造或申請信用卡之行為以及 刷卡消費之行為於每階段均有參與,惟其既與共同被告己○○為上揭不法犯行而 分擔偽造特種文書等階段行為,並於獲得發卡後持以刷卡而達二人之詐財不法目 的,則被告蔡錫雄與己○○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而 達犯罪之目的,揆諸前揭判例意旨,二人就共犯偽造文書、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 範圍,自亦應共負其責。 五、認定被告丙○○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除依上開理由欄二、所載各家銀行人員之供述及卷附之信用卡申辦資料外,另外 ,被告丙○○如何幫己○○接聽銀行打來徵信電話及幫己○○前去拿取盜刻之印 章之事實,業據被告己○○於警、偵訊中供述明確,而被告丙○○於警訊亦供稱 :「伊有幫己○○去刻印章、寄信或代為接聽銀行打來要問某某人是否在該處上 班,己○○要伊回答這理是某某公司,該人有在該公司上班,剛好不在,和老闆 出去」,「我大概也知道己○○在作一些偽造的事,但是我並不知道他們在犯罪 己○○沒有發薪資給我,可是五、六天他都會拿三千元給我。分局查獲己○○偽 造公司印章是我去幫他代刻的。」等語,則被告丙○○既知己○○要其回答銀行 來電查詢之回話係屬謊話,其焉會不知被告己○○係在從事不法之勾當。況其自 承經常出入己○○之租屋處,則警方由己○○租屋處查獲傳真機、電腦、影印機 、電話、上千張身分證影本、公司營業資料等大批資料,則丙○○又豈有視而不 見、毫不知情之理?至於己○○於本院調查時供稱丙○○應該不知道伊在做非法 的事云云,不僅屬臆測丙○○之犯意且為迴護之詞,不足為憑。被告丙○○既於 警、偵訊中供稱其工作內容係幫己○○接聽銀行打來之電話,也幫己○○取回刻 印,更於本院庭訊中供稱幫己○○寄信等情,則其對於被告己○○非信用卡所示 之名義持卡人,本無權使用各該信用卡,其猶為之接聽電話、代寄信件,顯對被 告己○○涉有不法行為有所認識。然因丙○○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僅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外之行為,且與被告己○○並未事前同謀(僅有所認識),亦 未事後分贓,顯非刑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之共同正犯而應成立刑法第三十條第一 項之幫助犯,殆無疑義。 六、被告三人犯意之認定: 觀卷附前開信用卡消費及消費明細表,被告己○○、蔡錫雄二人於刷卡消費後, 均無清償,且其茍無詐害他人以得財之念,則何庸偽造他人之身分證及薪資單、 扣繳憑單等而冒名申領信用卡使用﹖又其二人所為,茍未經查獲,不但使不知情 之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陷於錯誤,享使用信用卡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之財利,復 毋庸承擔償還之責,然足使前開被冒名申領信用卡之人之交易信用受損,並使前 揭發卡銀行代墊消費款或給付借款後,受有追索無著,財產權益不保之危險,灼 然至明。凡此均為一般常識,而應為被告己○○、蔡錫雄等所明知,要難謂其等 無犯罪之故意。又被告丙○○對於被告己○○等非信用卡所示之持卡人,無權使 用各該信用卡,猶為之接聽電話、代寄信件、取回刻印等等,自對於被告己○○ 所涉不法行為顯有認識,卻仍參與犯罪構成要件外之行為,自有幫助犯罪之犯意 無疑。被告己○○與蔡錫雄合謀以虛偽證件承租房屋做冒名申辦信用卡之犯罪據 點,而獲發卡後,隨即持冒領而來之信用卡至不特定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偽填 簽帳單,分別詐取商品、餐飲等財物,或刷卡換現,或刷卡預借現金等等,詐欺 型態不一而足,自足生損害於被冒名人、發卡銀行、或不特定有真實消費之特約 商店,而對信用卡市場及金融秩序產生不良影響,且其犯罪時間長達二年許,期 間不斷以此方式詐財供花用,每張信用卡幾乎均於信用額度內刷畢,顯以此詐財 而營生,又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 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 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 一○號判例參照);故縱被告蔡錫雄所稱有做廣告業,非失業云云,依上開說明 ,其所為仍屬常業詐欺犯罪,應可認定。又本院認其與己○○屬相互分工,分擔 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份,己○○亦供稱信用卡申請書係由伊填寫,蔡錫雄的工作 係交付身分證件之年籍資料及人頭照片供其影印黏貼等語,是蔡錫雄並無必須於 申請書上簽名之必要,又本案案發迄今,時日已久,而簽帳單依信用卡國際組織 之規定,均已逾最長之保留期限(見上開各該銀行之回函即知),亦難強令銀行 業者提供,本院認事證已明,蔡錫雄所稱鑑定筆跡云云,核無必要,附此說明。 綜上所陳,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予認定。 七、又按行使影本,作用與原本相同,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七十年度 台上字第一一0七號判例要旨參照)。再者,國民身分證、員工在職證明、工作 證等,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指之特種文書,扣繳憑單、薪資單則屬一般之私文 書,核被告己○○偽造辛○○身分證影本,二次冒名偽簽房屋租賃契約書,復持 偽造之身分證件及租賃契約書加以行使租屋供作冒名申辦信用卡之據點,而該身 分年籍資料又係被告蔡錫雄所交付,二人此部份所為,係犯刑法第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罪。又被告己○○、 蔡錫雄偽造文件以申請信用卡持以詐財,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二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罪、及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 罪,被告丙○○所為,僅提供助力予以被告己○○遂行其偽造文書以詐財,係幫 助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四十條之罪,依刑 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己○○、蔡錫雄具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利用成年不知情之刻印者偽刻印章,以及 利用成年不知情之郵務人員送達信用卡申請書至各銀行,係屬間接正犯,其偽造 署押、印章及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特種文 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人贅引刑法第二 百十七條偽造印章罪)。又被告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內偽造持卡人名 義之簽名,表示持卡人與上開特約商店完成交易之意,而其已收受特約商店所提 供之財物或服務,及確認消費金額之文義,供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 行請款之用,並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所成立之合約條 件,願依照按簽帳單金額付款與發卡銀行之意,而使簽帳單含有契約文書、收據 或請款單之性質,應屬私文書。被告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他人署押,依簽署 信用卡上所載文字,表示同意使用該信用卡並遵守發行銀行信用卡條款(參見最 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四零零四號判決),性質上顯為私文書。被告己○○、 蔡錫雄二人以複寫方式同時在簽帳單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如屬於一式 三聯,則尚有收單銀行存根聯)上偽簽郭春桃等名義持卡人之簽名,以一行為同 時簽署並行使簽帳單(一式多聯),僅為單純一罪,又己○○、蔡錫雄二人先後 多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似,犯罪構成 要件雷同,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 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 牽連犯,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公訴人就被告詐財之態樣,僅論及假消費 真刷卡之刷卡變現詐財,而不及於真實刷卡消費、刷卡預借現金及刷卡購買保險 等等態樣(均屬常業詐欺態樣之一種),本院應予補充。再者,公訴人起訴之犯 罪時間係從八十八年四月份起,而就八十七年三月間起至八十八年四月前之偽造 文書詐財行為未據起訴,且起訴之客體範圍僅及於【附表丙】所示台新銀行謝文 致、吳錦昌等計四十六人,而不及於【附表甲】共七十一人中其餘之二十五人, 因未起訴之部份與前開起訴、論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公訴人雖未載明被告冒用何人名義申請信用卡,其發卡銀 行、簽帳消費之時間、地點及金額等事項,惟既已於起訴事實內載明被告係冒用 上開持卡人名義之信用卡以簽帳,自應認已屬起訴範圍,本院自亦得予以審理, 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等之前科、素行等、為不法詐財之目的、行使偽造身分證 明、財力證明文件等及偽刻印章進而偽造文書並行使之手段、對被害人、銀行、 信用卡特約商店交易安全所生危害、參與犯罪之情節、及其犯罪心思縝密程度等 ,又冒用他人名義申請信用多張,經核給者,各銀行迄今無從追討,惡性非輕, 所生損害亦大,且迄未與各銀行和解,賠償詐取之款項遏止損害擴大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沒收之部分: ⑴、被告己○○二次簽訂租賃契約,且租賃契約書係出租人及承租人各自持有一 份,共有四份租賃契約書,故己○○應有二份契約書且供犯罪所用,雖據其 供稱已無法尋獲,然尚無證據證明顯已滅失,故租賃契約書上偽造辛○○之 署押及蓋用印章所產生之印文各四枚,不論屬於何人所有,仍應依刑法第二 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⑵、【附表甲】中之附表一至附表六九所示之信用卡(附表七十、七一並未發卡 ),因信用卡依其背面條款之記載,其所有權屬於發卡銀行,持卡人僅有使 用之權利,並非被告所有,然其上偽造之署押不論屬於何人所有,應依刑法 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⑶、【附表甲】之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 被告所有,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仍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其上偽造之持卡人署押,因該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業 已沒收而包含在內,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至上開簽帳單之第二聯之特約 商店存根聯或第三聯之銀行存根聯因已逾保留期間,難期待銀行業者尚加以 留存,顯已遭銷毀,自毋庸宣告沒收。 ⑷、扣案【附表丁】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七之人頭照片、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印章 、電腦主機、傳真機等,除其中之土地登記謄本(第十四項)、地段貸款資 料(第十五項)、電信費用單(第十六項)、空白發表(第十八項)、大哥 大申請書(第二二項)等,與本件犯行無關(本院亦查無該扣案物與本件犯 行有何關聯性),不予沒收外,其餘據被告己○○供稱係要供申請信用卡所 用,既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或供預備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沒收。 ⑸、【附表甲】中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附表三八戊○○、三九劉宜宗、六六郭 士傑因係補領新卡,故除外)、身分證影本、軍人身分證影本,扣繳憑單、 工作證、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等文件業經被告向銀行提出行使,已非被 告所有,毋庸宣告沒收,然其上申請信用卡名義人之署押、公司印文、負責 人印文、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等,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二 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⑹、末按,所謂幫助犯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積極的或消 極的行為而言。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異,其所處罰者,乃其提供 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施犯罪之行為。因此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 原則,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三四號判決參照)故於幫助犯丙○○之主文項下, 自毋庸為任何沒收之諭知,併此說明。 九、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一五號 )之被告己○○於九十年四月十四日向三吉汽車鳳屏廠購買自小客車涉嫌詐欺一 案,因與前開起訴論罪部分,不僅相隔時日已久,犯罪型態亦互異,共犯人數不 一,無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可言,本院不得一併審理,自應退由公 訴人另行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 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志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鴻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包含附表一至附表七一) 附表一:黃琛愈 詐欺金額(新台幣計)69500 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備 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黃琛愈 │信用卡申請書│88.8.12 │黃琛愈一│ │見中國信託│ │ │ │發卡 │枚 │ │警訊卷 │ ├─────┼──────┼────┼────┼────┼─────┤ 2 │黃琛愈 │信用卡 │ │黃琛愈一│ │一冊330、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171、327頁│ ├─────┼──────┼────┼────┼────┼─────┤ 3 │黃琛愈 │簽帳單 │88.8.17 │黃琛愈一│ │本件申請案│ │ │ │蘋果冷飲│枚 │ │之財力證明│ │ │ │27400元 │ │ │已銷毀 │ ├─────┼──────┼────┼────┼────┼─────┤ 4 │黃琛愈 │簽帳單 │88.8.18 │黃琛愈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21900元 │ │ │ │ ├─────┼──────┼────┼────┼────┼─────┤ 5 │黃琛愈 │簽帳單 │88.8.18 │黃琛愈一│ │ │ │ │ │卉騰科技│枚 │ │ │ │ │ │19700元 │ │ │ │ ├─────┼──────┼────┼────┼────┼─────┤ 6 │黃琛愈 │簽帳單 │88.8.19 │黃琛愈一│ │合計69500 │ │ │ │萬寶商務│枚 │ │元 │ │ │ │500元 │ │ │ │ └─────┴──────┴────┴────┴────┴─────┘ 附表二:許素瓊 詐欺金額79594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本院卷冊 │ │ │ │簽帳金額│ │ │、頁數 │ │ │ │特約商店│ │ │ │ ├─────┼──────┼────┼────┼────┼─────┤ 1 │許素瓊 │信用卡申請書│88.10.18│許素瓊一│ │一冊332、 │ │ │ │發卡 │枚 │ │173、327頁│ ├─────┼──────┼────┼────┼────┼─────┤ 2 │許素瓊 │信用卡 │ │許素瓊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3 │許素瓊 │簽帳單 │88.10.24│許素瓊一│ │本件申請案│ │ │ │蘋果冷飲│枚 │ │之財力證明│ │ │ │35294元 │ │ │已銷毀 │ ├─────┼──────┼────┼────┼────┼─────┤ 4 │許素瓊 │簽帳單 │88.11.1 │許素瓊一│ │ │ │ │ │花晏美容│枚 │ │ │ │ │ │美體 │ │ │ │ │ │ │22500元 │ │ │ │ ├─────┼──────┼────┼────┼────┼─────┤ 5 │許素瓊 │簽帳單 │88.11.3 │許素瓊一│ │合計79594 │ │ │ │花晏美容│枚 │ │元 │ │ │ │美體 │ │ │ │ │ │ │21800元 │ │ │ │ └─────┴──────┴────┴────┴────┴─────┘ 附表三:吳錦昌 詐欺金額119833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被冒名人 │偽變文書名稱│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吳錦昌 │信用卡申請書│88.8月申│吳錦昌一│ │見台新銀行│ │ │ │請 │枚 │ │警訊卷 │ ├─────┼──────┼────┼────┼────┼─────┤ 2│吳錦昌 │信用卡持卡人│ │吳錦昌一│ │一冊審理卷│ │ │背面簽名欄 │ │枚 │ │467頁 │ ├─────┼──────┼────┼────┼────┼─────┤ 3│吳錦昌 │偽造身分證 │ │ │ │ │ ├─────┼──────┼────┼────┼────┼─────┤ 4│圓富砂石有│識別證 │ │ │圓富公司│ │ │限公司 │ │ │ │章一枚 │ │ ├─────┼──────┼────┼────┼────┼─────┤ 5│圓富砂石有│薪資表 │88.5月、│ │圓富公司│ │ │限公司(負│ │6月薪資 │ │發票專用│ │ │責人黃瑞碧│ │表二張 │ │章負責人│ │ │) │ │ │ │印各一枚│ │ ├─────┼──────┼────┼────┼────┼─────┤ 6│圓富砂石有│各類所得扣繳│ │ │ │ │ │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吳錦昌 │簽帳單 │88.8.12 │吳錦昌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14235元 │ │ │ │ ├─────┼──────┼────┼────┼────┼─────┤ 8│吳錦昌 │簽帳單 │88.8.14 │吳錦昌一│ │ │ │ │ │養老乃瀧│枚 │ │ │ │ │ │972元 │ │ │ │ ├─────┼──────┼────┼────┼────┼─────┤ 9│吳錦昌 │簽帳單 │88.8.14 │吳錦昌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19365元 │ │ │ │ ├─────┼──────┼────┼────┼────┼─────┤ 10│吳錦昌 │簽帳單 │88.8.13 │吳錦昌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21365元 │ │ │ │ ├─────┼──────┼────┼────┼────┼─────┤ 11│吳錦昌 │簽帳單 │88.8.1 │吳錦昌一│ │ │ │ │ │孩仔王婦│枚 │ │ │ │ │ │嬰用品店│ │ │ │ │ │ │20900元 │ │ │ │ ├─────┼──────┼────┼────┼────┼─────┤ 12│吳錦昌 │簽帳單 │88.8.12 │吳錦昌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14235元 │ │ │ │ ├─────┼──────┼────┼────┼────┼─────┤ 13│吳錦昌 │簽帳單 │88.8.16 │吳錦昌一│ │ │ │ │ │家福公司│枚 │ │ │ │ │ │668元 │ │ │ │ ├─────┼──────┼────┼────┼────┼─────┤ 14│吳錦昌 │簽帳單 │88.8.16 │吳錦昌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19858元 │ │ │ │ ├─────┼──────┼────┼────┼────┼─────┤ 15│吳錦昌 │簽帳單 │88.8.17 │吳錦昌一│ │合計119833│ │ │ │蘋果冷飲│枚 │ │元 │ │ │ │22470元 │ │ │ │ └─────┴──────┴────┴────┴────┴─────┘ 附表四:張秋月 詐欺金額10462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張秋月 │信用卡申請書│88.5月申│張秋月一│ │審理卷一冊│ │ │ │請 │枚 │ │467頁 │ ├─────┼──────┼────┼────┼────┼─────┤ 2 │張秋月 │偽造之身分證│ │ │ │ │ ├─────┼──────┼────┼────┼────┼─────┤ 3 │張秋月 │持卡人背面簽│ │張秋月一│ │ │ │ │名欄 │ │枚 │ │ │ ├─────┼──────┼────┼────┼────┼─────┤ 4 │東力行實業│薪資表 │ │東力行公│ │ │ │有限公司 │ │ │司發票專│ │ │ │ │ │ │用章一枚│ │ │ ├─────┼──────┼────┼────┼────┼─────┤ 5 │張秋月 │簽帳單 │88.5.22 │張秋月一│ │ │ │ │ │宜家加油│枚 │ │ │ │ │ │站460元 │ │ │ │ ├─────┼──────┼────┼────┼────┼─────┤ 6 │張秋月 │簽帳單 │88.5.21 │張秋月一│ │ │ │ │ │駿發科技│枚 │ │ │ │ │ │17590元 │ │ │ │ ├─────┼──────┼────┼────┼────┼─────┤ 7 │張秋月 │簽帳單 │88.5.20 │張秋月一│ │ │ │ │ │旺來科技│枚 │ │ │ │ │ │16200元 │ │ │ │ ├─────┼──────┼────┼────┼────┼─────┤ 8 │張秋月 │簽帳單 │88.5.22 │張秋月一│ │ │ │ │ │旺來科技│枚 │ │ │ │ │ │15800元 │ │ │ │ ├─────┼──────┼────┼────┼────┼─────┤ 9 │張秋月 │簽帳單 │88.5.24 │張秋月一│ │ │ │ │ │駿發科技│枚 │ │ │ │ │ │14500元 │ │ │ │ ├─────┼──────┼────┼────┼────┼─────┤ 10│張秋月 │簽帳單 │88.5.19 │張秋月一│ │ │ │ │ │駿發科技│枚 │ │ │ │ │ │24170元 │ │ │ │ ├─────┼──────┼────┼────┼────┼─────┤ 11│張秋月 │簽帳單 │88.5.25 │張秋月一│ │合計 │ │ │ │旺來科技│枚 │ │104620元 │ │ │ │15900元 │ │ │ │ └─────┴──────┴────┴────┴────┴─────┘ 附表五:吳祥銘 詐欺金額 1947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1 │吳祥銘 │信用卡申請書│88.7月申│吳祥銘 │ │審理卷一冊│ │ │ │請 │ │ │467頁 │ ├─────┼──────┼────┼────┼────┼─────┤ 2 │吳祥銘 │偽造之身分證│ │ │ │ │ ├─────┼──────┼────┼────┼────┼─────┤ 3 │吳祥銘 │信用卡持卡人│ │吳祥銘一│ │ │ │ │背面簽名欄 │ │枚 │ │ │ ├─────┼──────┼────┼────┼────┼─────┤ 4 │南屏冰品飲│薪資單 │88.4月、│南屏公司│ │ │ │料股份有限│ │5月薪資 │發票專用│ │ │ │公司(負責│ │單二張 │章負責人│ │ │ │人盧化生)│ │ │印各一枚│ │ │ ├─────┼──────┼────┼────┼────┼─────┤ 5 │南屏冰品飲│員工在職證明│ │南屏公司│ │ │ │料股份有限│書 │ │印章、發│ │ │ │公司 │ │ │票專用章│ │ │ │ │ │ │及負責人│ │ │ │ │ │ │印各一枚│ │ │ ├─────┼──────┼────┼────┼────┼─────┤ 6 │南屏冰品公│所得扣繳暨免││ │ │ │ │司 │扣繳憑單 │ │ │ │ │ ├─────┼──────┼────┼────┼────┼─────┤ 7 │吳祥銘 │簽帳單 │88.7.22 │吳祥銘一│ │合計19740 │ │ │ │蘋果冷飲│枚 │ │元 │ │ │ │19740 │ │ │ │ └─────┴──────┴────┴────┴────┴─────┘ 附表六:黃啟洲 詐欺金額18722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註 │ │ │ │特約商店│ │ │ │ ├─────┼──────┼────┼────┼────┼─────┤ 1 │黃啟洲 │信用卡申請書│87.3月申│黃啟洲一│ │ │ │ │ │請 │枚 │ │ │ ├─────┼──────┼────┼────┼────┼─────┤ 2 │黃啟洲 │信用卡持卡人│ │黃啟洲一│ │ │ │ │背面簽名欄 │ │枚 │ │ │ ├─────┼──────┼────┼────┼────┼─────┤ 3 │黃啟洲 │偽造身分證、│ │ │ │ │ │ │工作證 │ │ │ │ │ ├─────┼──────┼────┼────┼────┼─────┤ 4 │國立成功大│薪資通知單 │ │ │ │ │ │學附設醫院│ │ │ │ │ │ ├─────┼──────┼────┼────┼────┼─────┤ 5 │ 黃啟洲 │簽帳單 │87.4.18 │黃啟洲一│ │ │ │ │ │阿房宮K│枚 │ │ │ │ │ │TV │ │ │ │ │ │ │20000元 │ │ │ │ ├─────┼──────┼────┼────┼────┼─────┤ 6 │ 黃啟洲 │簽帳單 │87.4.20 │黃啟洲一│ │ │ │ │ │阿房宮K│枚 │ │ │ │ │ │TV │ │ │ │ │ │ │30000元 │ │ │ │ ├─────┼──────┼────┼────┼────┼─────┤ 7 │ 黃啟洲 │簽帳單 │87.4.21 │黃啟洲一│ │ │ │ │ │通新服飾│枚 │ │ │ │ │ │1700元 │ │ │ │ ├─────┼──────┼────┼────┼────┼─────┤ 8 │ 黃啟洲 │簽帳單 │87.4.17 │黃啟洲一│ │ │ │ │ │新鴛鴦視│枚 │ │ │ │ │ │聽社 │ │ │ │ │ │ │12520 │ │ │ │ ├─────┼──────┼────┼────┼────┼─────┤ 9 │ 黃啟洲 │簽帳單 │87.4.27 │黃啟洲一│ │ │ │ │ │阿房宮K│枚 │ │ │ │ │ │TV │ │ │ │ │ │ │10000元 │ │ │ │ ├─────┼──────┼────┼────┼────┼─────┤ 10 │ 黃啟洲 │簽帳單 │87.4.24 │黃啟洲一│ │ │ │ │ │名代西餐│枚 │ │ │ │ │ │廳5000元│ │ │ │ ├─────┼──────┼────┼────┼────┼─────┤ 11 │ 黃啟洲 │簽帳單 │87.4.18 │黃啟洲一│ │ │ │ │ │阿房宮K│枚 │ │ │ │ │ │TV │ │ │ │ │ │ │20000元 │ │ │ │ ├─────┼──────┼────┼────┼────┼─────┤ 12 │ 黃啟洲 │簽帳單 │87.4.24 │黃啟洲一│ │ │ │ │ │知名度汽│枚 │ │ │ │ │ │車公司 │ │ │ │ │ │ │3000元 │ │ │ │ ├─────┼──────┼────┼────┼────┼─────┤ 13 │ 黃啟洲 │簽帳單 │87.4.30 │黃啟洲一│ │ │ │ │ │婀房宮商│枚 │ │ │ │ │ │行 │ │ │ │ │ │ │15000元 │ │ │ │ ├─────┼──────┼────┼────┼────┼─────┤ 14 │ 黃啟洲 │簽帳單 │87.5.5 │黃啟洲一│ │ │ │ │ │阿房宮K│枚 │ │ │ │ │ │TV │ │ │ │ │ │ │30000元 │ │ │ │ ├─────┼──────┼────┼────┼────┼─────┤ 15 │ 黃啟洲 │簽帳單 │87.5.4 │黃啟洲一│ │ │ │ │ │阿房宮K│枚 │ │ │ │ │ │TV │ │ │ │ │ │ │10000元 │ │ │ │ ├─────┼──────┼────┼────┼────┼─────┤ 16 │ 黃啟洲 │簽帳單 │87.5.5 │黃啟洲一│ │合計187220│ │ │ │婀房宮商│枚 │ │元 │ │ │ │行 │ │ │ │ │ │ │30000元 │ │ │ │ └─────┴──────┴────┴────┴────┴─────┘ 附表七: 林蓉芬 詐欺金額5927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林蓉芬 │信用卡申請書│88.5月申│林蓉芬一│ │ │ │ │ │請 │枚 │ │ │ ├─────┼──────┼────┼────┼────┼─────┤ 2 │林蓉芬 │偽造之身分證│ │ │ │ │ ├─────┼──────┼────┼────┼────┼─────┤ 3 │林蓉芬 │信用卡背面 │ │林蓉芬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 │林蓉芬 │簽帳單 │駿發科技│林容芬一│ │ │ │ │ │88.5.24 │枚 │ │ │ │ │ │9800元 │ │ │ │ ├─────┼──────┼────┼────┼────┼─────┤ 5 │林蓉芬 │簽帳單 │旺來通訊│林容芬一│ │ │ │ │ │88.5.25 │枚 │ │ │ │ │ │14700元 │ │ │ │ ├─────┼──────┼────┼────┼────┼─────┤ 6 │林蓉芬 │簽帳單 │旺來通訊│林容芬一│ │ │ │ │ │88.5.27 │枚 │ │ │ │ │ │12600元 │ │ │ │ ├─────┼──────┼────┼────┼────┼─────┤ 7 │林蓉芬 │簽帳單 │駿發科技│林容芬一│ │ │ │ │ │88.5.29 │枚 │ │ │ │ │ │12170元 │ │ │ │ ├─────┼──────┼────┼────┼────┼─────┤ 8 │林蓉芬 │簽帳單 │永安旅行│林容芬一│ │合計59270 │ │ │ │社10000 │枚 │ │元 │ │ │ │元88.5.3│ │ │ │ └─────┴──────┴────┴────┴────┴─────┘ 附表八:謝文致 詐欺金額51147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謝文致 │信用卡申請書│88.5月申│謝文致一│ │ │ │ │ │請 │枚 │ │ │ ├─────┼──────┼────┼────┼────┼─────┤ 2 │謝文致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龍欣發企業│各類扣繳暨免│ │ │ │ │ │有限公司 │扣繳憑單 │ │ │ │ │ ├─────┼──────┼────┼────┼────┼─────┤ 4 │謝文致 │信用卡 │ │謝文致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5 │謝文致 │簽帳單 │88.5.29 │謝文致一│ │ │ ││ │旺來通訊│枚 │ │ │ │ │ │17500元 │ │ │ │ ├─────┼──────┼────┼────┼────┼─────┤ 6 │謝文致 │簽帳單 │88.6.1 │謝文致一│ │ │ │ │ │駿發科技│枚 │ │ │ │ │ │14700元 │ │ │ │ ├─────┼──────┼────┼────┼────┼─────┤ 7 │謝文致 │簽帳單 │88.6.1 │謝文致一│ │ │ │ │ │王輔企業│枚 │ │ │ │ │ │1947元 │ │ │ │ ├─────┼──────┼────┼────┼────┼─────┤ 8 │謝文致 │簽帳單 │88.5.31 │謝文致一│ │合計51147 │ │ │ │永安旅行│枚 │ │元 │ │ │ │17000元 │ │ │ │ └─────┴──────┴────┴────┴────┴─────┘ 附表九:楊玉如 詐欺金額6988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楊玉如 │信用卡申請書│88.7月申│楊玉如一│ │ │ │ │ │請 │枚 │ │ │ ├─────┼──────┼────┼────┼────┼─────┤ 2 │楊玉如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楊玉如 │信用卡 │ │楊玉如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 │旗山租賃股│員工在職證明│ │ │旗山租賃│銀行無法提│ │份有限公司│書 │ │ │公司印章│供各筆消費│ │(負責人顏│ │ │ │、發票專│明細表,僅│ │是) │ │ │ │用章、負│有總額共:│ │ │ │ │ │責人印章│69880元 │ │ │ │ │ │各一枚 │ │ ├─────┼──────┼────┼────┼────┼─────┤ 5 │旗山租賃股│薪資單 │88.4月、│ │旗山租賃│ │ │份有限公司│ │5月薪資 │ │公司發票│ │ │ │ │單二張 │ │專用章、│ │ │ │ │ │ │負責人印│ │ │ │ │ │ │章各一枚│ │ ├─────┼──────┼────┼────┼────┼─────┤ 6 │旗山租賃股│各類所得扣繳│ │ │ │ │ │份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 附表十:楊淑妙 詐欺金額59742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楊淑妙 │信用卡申請書│88.7月申│楊淑妙一│ │ │ │ │ │請 │枚 │ │ │ ├─────┼──────┼────┼────┼────┼─────┤ 2 │楊淑妙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楊淑妙 │信用卡持卡人│ │楊淑妙一│ │ │ │ │簽名欄 │ │枚 │ │ │ ├─────┼──────┼────┼────┼────┼─────┤ 4 │屏隆企業股│薪資表 │88.3月、│ │屏隆公司│ │ │份有限公司│ │4月、5月│ │統一發票│ │ │(負責人羅│ │薪資表三│ │專用章、│ │ │明進) │ │張 │ │負責人印│ │ │ │ │ │ │章各一枚│ │ ├─────┼──────┼────┼────┼────┼─────┤ 5 │屏隆企業股│各類所得扣繳│ │ │ │ │ │份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 6 │楊淑妙 │簽帳單 │蘋果冷飲│楊淑妙一│ │ │ │ │ │88.7.14 │枚 │ │ │ │ │ │21230元 │ │ │ │ ├─────┼──────┼────┼────┼────┼─────┤ 7 │楊淑妙 │簽帳單 │蘋果冷飲│楊淑妙一│ │ │ │ │ │88.7.15 │枚 │ │ │ │ │ │18132元 │ │ │ │ ├─────┼──────┼────┼────┼────┼─────┤ 8 │楊淑妙 │簽帳單 │蘋果冷飲│楊淑妙一│ │ │ │ │ │88.7.18 │枚 │ │ │ │ │ │9850元 │ │ │ │ ├─────┼──────┼────┼────┼────┼─────┤ 9 │楊淑妙 │簽帳單 │蘋果冷飲│楊淑妙一│ │合計59742 │ │ │ │88.7.21 │枚 │ │元 │ │ │ │10530元 │ │ │ │ └─────┴──────┴────┴────┴────┴─────┘ 附表十一:李秉華 詐欺金額4083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被冒名人 │偽變文書名稱│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 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李秉華 │信用卡申請書│88.8月申│李秉華一│ │ │ │ │ │請 │枚 │ │ │ ├─────┼──────┼────┼────┼────┼─────┤ 2 │李秉華 │信用卡持卡人│ │李秉華一│ │ │ │ │背面簽名欄 │ │枚 │ │ │ ├─────┼──────┼────┼────┼────┼─────┤ 3 │圓富砂石有│識別證 │ │ │圓富公司│ │ │限公司 │ │ │ │章一枚 │ │ ├─────┼──────┼────┼────┼────┼─────┤ 4 │圓富砂石有│薪資表 │88.5月、│ │圓富公司│ │ │限公司 │ │6月薪資 │ │發票專用│ │ │ │ │表二張 │ │章負責人│ │ │ │ │ │ │印各一枚│ │ ├─────┼──────┼────┼────┼────┼─────┤ 5 │圓富砂石有│各類所得扣繳│ │ │ │ │ │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6 │李秉華 │偽造之身分證│ │ │ │ │ ├─────┼──────┼────┼────┼────┼─────┤ 7 │李秉華 │簽帳單 │蘋果冷飲│李秉華一│ │ │ │ │ │88.8.20 │枚 │ │ │ │ │ │12368元 │ │ │ │ ├─────┼──────┼────┼────┼────┼─────┤ 8 │李秉華 │簽帳單 │蘋果冷飲│李秉華一│ │ │ │ │ │88.8.21 │枚 │ │ │ │ │ │13478元 │ │ │ │ ├─────┼──────┼────┼────┼────┼─────┤ 9 │李秉華 │簽帳單 │蘋果冷飲│李秉華一│ │合計40835 │ │ │ │88.8.22 │枚 │ │元 │ │ │ │14989元 │ │ │ │ └─────┴──────┴────┴────┴────┴─────┘ 附表十二:何慧真 詐欺金額7195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被冒名人 │偽變文書名稱│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何慧真 │信用卡申請書│88.5月申│何慧真一│ │審理卷一冊│ │ │ │請 │枚 │ │162頁 │ ├─────┼──────┼────┼────┼────┼─────┤ 2 │何慧真 │信用卡持卡人│ │何慧真一│ │ │ │ │背面簽名欄 │ │枚 │ │ │ ├─────┼──────┼────┼────┼────┼─────┤ 3 │中揚木業有│員工在職證明│ │ │中揚公司│ │ │限公司 │書 │ │ │章一枚 │ │ ├─────┼──────┼────┼────┼────┼─────┤ 4 │中揚木業有│薪資表 │88.2月、│ │公司發票│銀行無法提│ │限公司(負│ │3月薪資 │ │專用章、│供消費明細│ │責人陳月)│ │單二張 │ │負責人印│表僅有總消│ │ │ │ │ │章各一枚│費紀錄單 │ ├─────┼──────┼────┼────┼────┼─────┤ 5 │中揚木業有│各類所得扣繳│ │ │ │共71956元 │ │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6 │何慧真 │偽造之身分證│ │ │ │ │ └─────┴──────┴────┴────┴────┴─────┘ 附表十三:高天來 詐欺金額5398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被冒名人 │偽變文書名稱│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高天來 │信用卡申請書│88年申請│高天來一│ │審理卷一冊│ │ │ │ │枚 │ │163頁 │ ├─────┼──────┼────┼────┼────┼─────┤ 2 │高天來 │信用卡持卡人│ │高天來一│ │ │ │ │背面簽名欄 │ │枚 │ │ │ ├─────┼──────┼────┼────┼────┼─────┤ 3 │明弘營造有│員工在職證明│ │ │明弘公司│銀行無法提│ │限公司(負│書 │ │ │發票專用│供消費明細│ │責人陳保榮│ │ │ │章負責人│表,僅有總│ │) │ │ │ │印各一枚│消費尚欠單│ ├─────┼──────┼────┼────┼────┼─────┤ 4 │明弘營造有│各類所得扣繳│ │ │ │共53985元 │ │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5 │高天來 │偽造之身分證│ │ │ │ │ └─────┴──────┴────┴────┴────┴─────┘ 附表十四:曾天榮 詐欺金額127148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被冒名人 │偽變文書名稱│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曾天榮 │信用卡申請書│88.1.22.│曾天榮一│ │審理卷一冊│ │ │ │ │枚 │ │164頁 │ ├─────┼──────┼────┼────┼────┼─────┤ 2 │曾天榮 │信用卡持卡人│ │曾天榮一│ │ │ │ │背面簽名欄 │ │枚 │ │ │ ├─────┼──────┼────┼────┼────┼─────┤ 3 │屏捷企業有│員工在職證明│ │ │屏捷公司│銀行無法提│ │限公司(負│書 │ │ │印章、負│供消費明細│ │責人蘇登秋│ │ │ │責人印章│表僅有總消│ │) │ │ │ │各一枚 │費尚欠單。│ ├─────┼──────┼────┼────┼────┼─────┤ 4 │屏捷企業有│各類所得扣繳│ │ │ │共127148元│ │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5 │曾天榮 │偽造之身分證│ │ │ │ │ └─────┴──────┴────┴────┴────┴─────┘ 附表十五:沈雅雯 詐欺金額61079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被冒名人 │偽變文書名稱│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沈雅雯 │信用卡申請書│88.11月 │沈雅雯一│ │審理卷一冊│ │ │ │申請 │枚 │ │165頁 │ ├─────┼──────┼────┼────┼────┼─────┤ 2 │沈雅雯 │信用卡持卡人│ │沈雅雯一│ │ │ │ │背面簽名欄 │ │枚 │ │ │ ├─────┼──────┼────┼────┼────┼─────┤ 3 │太乙運輸有│員工在職證明│ │ │太乙公司│銀行無法提│ │限公司(負│書 │ │ │印章負責│供消費明細│ │責人陳賢娣│ │ │ │人印一枚│表 │ ├─────┼──────┼────┼────┼────┼─────┤ 4 │太乙運輸有│薪資表 │87.8月、│ │太乙公司│僅有總消費│ │限公司 │ │9月薪資 │ │發票專用│尚欠紀錄單│ │ │ │單二張 │ │章一枚 │ │ ├─────┼──────┼────┼────┼────┼─────┤ 5 │太乙運輸有│各類所得扣繳│ │ │ │共61079元 │ │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6 │沈雅雯 │偽造之身分證│ │ │ │ │ └─────┴──────┴────┴────┴────┴─────┘ 附表十六:楊清源 詐欺金額11885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被冒名人 │偽變文書名稱│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楊清源 │信用卡申請書│87.5月申│楊清源一│ │審理卷一冊│ │ │ │請 │枚 │ │166、199頁│ ├─────┼──────┼────┼────┼────┼─────┤ 2 │楊清源 │信用卡持卡人│ │楊清源一│ │469頁 │ │ │背面簽名欄 │ │枚 │ │ │ ├─────┼──────┼────┼────┼────┼─────┤ 3 │大年旺企業│員工在職證明│ │ │大年旺公│銀行無法提│ │有限公司(│書 │ │ │司印、負│供消費明細│ │負責人張振│ │ │ │責人印各│表及總積欠│ │誠) │ │ │ │一枚 │金額 │ ├─────┼──────┼────┼────┼────┼─────┤ 4 │大年旺企業│各類所得扣繳│ │ │ │ │ │有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5 │楊清源 │簽帳單 │長紘男飾│楊清源一│ │銀行無法提│ │ │ │87.7.4 │枚 │ │供當時申辦│ │ │ │不詳金額│ │ │係用卡資料│ ├─────┼──────┼────┼────┼────┼─────┤ 6 │楊清源 │簽帳單 │通信廣場│楊清源一│ │ │ │ │ │87.7.4 │枚 │ │ │ │ │ │不詳金額│ │ │ │ ├─────┼──────┼────┼────┼────┼─────┤ 7 │楊清源 │簽帳單 │九龍美容│楊清源一│ │ │ │ │ │坊87.7.4│枚 │ │ │ │ │ │不詳金額│ │ │ │ ├─────┼──────┼────┼────┼────┼─────┤ 8 │楊清源 │簽帳單 │通信廣場│楊清源一│ │ │ │ │ │87.7.5 │枚 │ │ │ │ │ │不詳金額│ │ │ │ ├─────┼──────┼────┼────┼────┼─────┤ 9 │楊清源 │簽帳單 │吾愛吾家│楊清源一│ │銀行無法提│ │ │ │87.7.4 │枚 │ │供更詳細之│ │ │ │不詳金額│ │ │資料 │ ├─────┼──────┼────┼────┼────┼─────┤ 10 │楊清源 │簽帳單 │九龍美容│楊清源一│ │合計 │ │ │ │坊87.7.6│枚 │ │118850 │ │ │ │不詳金額│ │ │元 │ ├─────┼──────┼────┼────┼────┼─────┤ 11 │楊清源 │偽造之身分證│ │ │ │ │ └─────┴──────┴────┴────┴────┴─────┘ 附表十七:洪美萍 詐欺金額31724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被冒名人 │偽變文書名稱│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洪美萍 │信用卡申請書│88.7月申│洪美萍一│ │審理卷一冊│ │ │ │請 │枚 │ │166頁 │ ├─────┼──────┼────┼────┼────┼─────┤ 2 │洪美萍 │信用卡持卡人│ │洪美萍一│ │ │ │ │背面簽名欄 │ │枚 │ │ │ ├─────┼──────┼────┼────┼────┼─────┤ 3 │屏隆企業股│員工在職證明│ │ │屏隆公司│銀行無法提│ │份有限公司│書 │ │ │印章、發│供消費明細│ │(負責人羅│ │ │ │票專用章│單,僅有總│ │明進) │ │ │ │、負責人│消費尚欠紀│ │ │ │ │ │印各一枚│錄。 │ ├─────┼──────┼────┼────┼────┼─────┤ 4 │屏隆企業股│薪資表 │88.3月、│ │屏隆公司│共31724元 │ │份有限公司│ │4月、5月│ │發票專用│ │ │ │ │薪資表三│ │章負責人│ │ │ │ │張 │ │印各一枚│ │ ├─────┼──────┼────┼────┼────┼─────┤ 5 │太乙運輸有│各類所得扣繳│ │ │ │ │ │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6 │洪美萍 │偽造之身分證│ │ │ │ │ └─────┴──────┴────┴────┴────┴─────┘ 附表十八:何信安 詐欺金額745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被冒名人 │偽變文書名稱│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何信安 │信用卡申請書│87.9月申│何信安一│ │審理卷一冊│ │ │ │請 │枚 │ │167頁 │ ├─────┼──────┼────┼────┼────┼─────┤ 2 │何信安 │信用卡持卡人│ │何信安一│ │ │ │ │背面簽名欄 │ │枚 │ │ │ ├─────┼──────┼────┼────┼────┼─────┤ 3 │何信安 │偽造之身分證│ │ │ │ │ ├─────┼──────┼────┼────┼────┼─────┤ 4 │何信安 │簽帳單 │鈦拓公司│何信安一│ │銀行無法提│ │ │ │88.4.11 │枚 │ │供當時申辦│ │ │ │56500元 │ │ │係用卡資料│ ├─────┼──────┼────┼────┼────┼─────┤ 5 │何信安 │簽帳單 │震旦行 │何信安一│ │合計74500 │ │ │ │88.4.11 │枚 │ │元 │ │ │ │18000元 │ │ │ │ └─────┴──────┴────┴────┴────┴─────┘ 附表十九:黃詩惠 詐欺金額69232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被冒名人 │偽變文書名稱│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黃詩惠 │信用卡申請書│88.5月申│黃詩惠一│ │審理卷一冊│ │ │ │請 │枚 │ │168頁 │ ├─────┼──────┼────┼────┼────┼─────┤ 2 │黃詩惠 │信用卡持卡人│ │黃詩惠一│ │共69232元 │ │ │背面簽名欄 │ │枚 │ │ │ ├─────┼──────┼────┼────┼────┼─────┤ 3 │東力行實業│薪資表 │88.2月、│ │東力行公│銀行無法提│ │股份有限公│ │3月薪資 │ │司印章一│供消費明細│ │司 │ │單二張 │ │枚 │單 │ ├─────┼──────┼────┼────┼────┼─────┤ 4 │東力行有限│各類所得扣繳│ │ │ │僅有總消費│ │公司(負責│暨免扣繳憑單│ │ │ │尚欠紀錄表│ │人林水明)│ │ │ │ │ │ ├─────┼──────┼────┼────┼────┼─────┤ 5 │黃詩惠 │偽造之身分證│ │ │ │ │ └─────┴──────┴────┴────┴────┴─────┘ 附表二十:范勇賢 無詐欺金額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被冒名人 │偽變文書名稱│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范勇賢 │信用卡申請書│88.5月申│范勇賢一│ │審理卷一冊│ │ │ │請 │枚 │ │545頁 │ ├─────┼──────┼────┼────┼────┼─────┤ 2 │范勇賢 │信用卡持卡人│ │范勇賢一│ │ │ │ │背面簽名欄 │ │枚 │ │ │ ├─────┼──────┼────┼────┼────┼─────┤ 3 │龍欣發企業│薪資表 │88.2月、│ │公司印章│台新銀行查│ │有限公司(│ │3月、4月│ │、發票專│無該人之任│ │負責人曾繁│ │薪資單三│ │用章、負│何消費紀錄│ │榮) │ │張 │ │責人印各│ │ │ │ │ │ │一枚 │ │ ├─────┼──────┼────┼────┼────┼─────┤ 4 │龍欣發企業│各類所得扣繳│ │ │ │ │ │有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5 │范勇賢 │偽造之身分證│ │ │ │ │ └─────┴──────┴────┴────┴────┴─────┘ 附表二一:張志清 詐欺金額5767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被冒名人 │偽變文書名稱│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張志清 │信用卡申請書│88.1月申│張志清一│ │ │ │ │ │請 │枚 │ │ │ ├─────┼──────┼────┼────┼────┼─────┤ 2 │張志清 │信用卡持卡人│ │張志清一│ │共57676元 │ │ │背面簽名欄 │ │枚 │ │ │ ├─────┼──────┼────┼────┼────┼─────┤ 3 │張志清 │軍人身分證及│ │ │ │審理卷一 │ │ │偽造身分證及│ │ │ │冊485、476│ │ │中國農民銀行│ │ │ │頁 │ │ │活期儲蓄存摺│ │ │ │ │ ├─────┼──────┼────┼────┼────┼─────┤ 4 │張志清 │簽帳單 │廣三百貨│ ││銀行無法提│ │ │ │永峰加油│ │ │供各次消費│ │ │ │等等 │ │ │金額明細 │ └─────┴──────┴────┴────┴────┴─────┘ 附表二二:洪意卿 詐欺金額59799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被冒名人 │偽變文書名稱│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見上海銀行│ │ │ │特約商店│ │ │警訊卷 │ ├─────┼──────┼────┼────┼────┼─────┤ 1 │洪意卿 │信用卡申請書│88.10.5 │洪意卿一│ │審理卷一冊│ │ │ │發卡 │枚 │ │156頁 │ ├─────┼──────┼────┼────┼────┼─────┤ 2 │洪意卿 │信用卡持卡人│ │洪意卿一│ │ │ │ │背面簽名欄 │ │枚 │ │ │ ├─────┼──────┼────┼────┼────┼─────┤ 3 │枋寮建設股│薪資表 │88.5月、│ │公司發票│ │ │份有限公司│ │6月、7月│ │專用章、│ │ │(負責人徐│ │薪資單三│ │負責人印│ │ │葉美雲) │ │張 │ │各一枚 │ │ ├─────┼──────┼────┼────┼────┼─────┤ 4 │枋寮建設股│各類所得扣繳│ │ │ │ │ │份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 5 │洪意卿 │偽造之身分證│ │ │ │ │ ├─────┼──────┼────┼────┼────┼─────┤ 6 │枋寮建設股│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 │ │份有限公司│書 │ │ │、發票專│ │ │ │ │ │ │用章、負│ │ │ │ │ │ │責人印各│ │ │ │ │ │ │一枚 │ │ ├─────┼──────┼────┼────┼────┼─────┤ 7 │洪意卿 │簽帳單 │蘋果冷飲│洪意卿一│ │ │ │ │ │88.10.13│枚 │ │ │ │ │ │14118元 │ │ │ │ ├─────┼──────┼────┼────┼────┼─────┤ 8 │洪意卿 │簽帳單 │蘋果冷飲│洪意卿一│ │ │ │ │ │88.10.14│枚 │ │ │ │ │ │21176元 │ │ │ │ ├─────┼──────┼────┼────┼────┼─────┤ 9 │洪意卿 │簽帳單 │蘋果冷飲│洪意卿一│ │ │ │ │ │88.10.15│枚 │ │ │ │ │ │14705元 │ │ │ │ ├─────┼──────┼────┼────┼────┼─────┤ 10│洪意卿 │簽帳單 │蘋果冷飲│洪意卿一│ │合計59799 │ │ │ │88.10.17│枚 │ │元 │ │ │ │9800元 │ │ │ │ └─────┴──────┴────┴────┴────┴─────┘ 附表二三:徐柏岳 詐欺金額59691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被冒名人 │偽變文書名稱│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徐柏岳 │信用卡申請書│88.8.9 │徐柏岳一│ │一冊444、1│ │ │ │發卡 │枚 │ │57、346頁 │ ├─────┼──────┼────┼────┼────┼─────┤ 2 │徐柏岳 │信用卡持卡人│ │徐柏岳一│ │ │ │ │背面簽名欄 │ │枚 │ │ │ ├─────┼──────┼────┼────┼────┼─────┤ 3 │屏隆企業股│薪資表 │88.5月、│ │公司發票│ │ │份有限公司│ │6月薪資 │ │專用章、│ │ │(負責人羅│ │表二張 │ │負責人印│ │ │明進) │ │ │ │各一枚 │ │ ├─────┼──────┼────┼────┼────┼─────┤ 4 │屏隆企業股│各類所得扣繳│ │ │ │ │ │份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 5 │徐柏岳 │偽造之身分證│ │ │ │ │ ├─────┼──────┼────┼────┼────┼─────┤ 6 │屏隆企業股│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 │ │份有限公司│書 │ │ │、發票專│ │ │ │ │ │ │用章、負│ │ │ │ │ │ │責人印各│ │ │ │ │ │ │一枚 │ │ ├─────┼──────┼────┼────┼────┼─────┤ 7 │徐柏岳 │簽帳單 │蘋果冷飲│徐柏岳一│ │ │ │ │ │88.8.12 │枚 │ │ │ │ │ │19863元 │ │ │ │ ├─────┼──────┼────┼────┼────┼─────┤ 8 │徐柏岳 │簽帳單 │蘋果冷飲│徐柏岳一│ │ │ │ │ │88.8.13 │枚 │ │ │ │ │ │19898元 │ │ │ │ ├─────┼──────┼────┼────┼────┼─────┤ 9 │徐柏岳 │簽帳單 │蘋果冷飲│徐柏岳一│ │ │ │ │ │88.8.16 │枚 │ │ │ │ │ │6500元 │ │ │ │ ├─────┼──────┼────┼────┼────┼─────┤ 10 │徐柏岳 │簽帳單 │孩仔王婦│徐柏岳一│ │合計59691 │ │ │ │嬰用品店│枚 │ │元 │ │ │ │88.8.16 │ │ │ │ │ │ │13430元 │ │ │ │ └─────┴──────┴────┴────┴────┴─────┘ 附表二四:柯茂林 詐欺金額79782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被冒名人 │偽變文書名稱│製作日期│署 押│印 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柯茂林 │信用卡申請書│88.7.23 │柯茂林一│ │審理卷一冊│ │ │ │發卡 │枚 │ │158、347頁│ ├─────┼──────┼────┼────┼────┼─────┤ 2 │柯茂林 │信用卡持卡人│ │柯茂林一│ │ │ │ │背面簽名欄 │ │枚 │ │ │ ├─────┼──────┼────┼────┼────┼─────┤ 3 │南屏冰品飲│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 │ │料股份有限│書 │ │ │、發票專│ │ │公司(負責│ │ │ │用章、負│ │ │人盧化生)│ │ │ │責人印各│ │ │ │ │ │ │一枚 │ │ ├─────┼──────┼────┼────┼────┼─────┤ 4 │屏隆企業股│各類所得扣繳│ │ │ │ │ │份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 5 │柯茂林 │偽造之身分證│ │ │ │ │ ├─────┼──────┼────┼────┼────┼─────┤ 6 │柯茂林 │簽帳單 │蘋果冷飲│柯茂林一│ │ │ │ │ │88.7.28 │枚 │ │ │ │ │ │18150元 │ │ │ │ ├─────┼──────┼────┼────┼────┼─────┤ 7 │柯茂林 │簽帳單 │宜家加油│柯茂林一│ │ │ │ │ │88.7.29 │枚 │ │ │ │ │ │450元 │ │ │ │ ├─────┼──────┼────┼────┼────┼─────┤ 8 │柯茂林 │簽帳單 │蘋果冷飲│柯茂林一│ │ │ │ │ │88.7.29 │枚 │ │ │ │ │ │17453元 │ │ │ │ ├─────┼──────┼────┼────┼────┼─────┤ 9 │柯茂林 │簽帳單 │蘋果冷飲│柯茂林一│ │ │ │ │ │88.8.2 │枚 │ │ │ │ │ │19143元 │ │ │ │ ├─────┼──────┼────┼────┼────┼─────┤ 10 │柯茂林 │簽帳單 │龍吉唱片│柯茂林一│ │ │ │ │ │88.8.2 │枚 │ │ │ │ │ │1148元 │ │ │ │ ├─────┼──────┼────┼────┼────┼─────┤ 11 │柯茂林 │簽帳單 │蘋果冷飲│柯茂林一│ │ │ │ │ │88.8.3 │枚 │ │ │ │ │ │12920元 │ │ │ │ ├─────┼──────┼────┼────┼────┼─────┤ 12 │柯茂林 │簽帳單 │蘋果冷飲│柯茂林一│ │合計79782 │ │ │ │88.8.4 │枚 │ │元 │ │ │ │10518元 │ │ │ │ └─────┴──────┴────┴────┴────┴─────┘ 附表二五:王瑞源 詐欺金額799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王瑞源 │信用卡申請書│88.7.29 │王瑞源一│ │審理卷一冊│ │ │ │發卡 │枚 │ │159、347頁│ ├─────┼──────┼────┼────┼────┼─────┤ 2 │王瑞源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王瑞源 │信用卡背面之│ │王瑞源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 │枋寮建設股│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 │ │份有限公司│書 │ │ │、發票專│ │ │(負責人徐│ │ │ │用章負責│ │ │葉美雲) │ │ │ │人印章各│ │ │ │ │ │ │一枚 │ │ ├─────┼──────┼────┼────┼────┼─────┤ 5 │枋寮建設股│薪資單 │88.4月、│ │公司發票│ │ │份有限公司│ │5月、6月│ │專用章負│ │ │ │ │薪資單三│ │責人印章│ │ │ │ │張 │ │各一枚 │ │ ├─────┼──────┼────┼────┼────┼─────┤ 6 │枋寮建設股│各類所得扣繳│ │ │ │ │ │份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 │王瑞源 │簽帳單 │蘋果冷飲│王瑞源一│ │ │ │ │ │88.8.2 │枚 │ │ │ │ │ │15699元 │ ││ │ ├─────┼──────┼────┼────┼────┼─────┤ 8 │王瑞源 │簽帳單 │蘋果冷飲│王瑞源一│ │ │ │ │ │88.8.3 │枚 │ │ │ │ │ │13740元 │ │ │ │ ├─────┼──────┼────┼────┼────┼─────┤ 9 │王瑞源 │簽帳單 │蘋果冷飲│王瑞源一│ │ │ │ │ │88.8.4 │枚 │ │ │ │ │ │14272元 │ │ │ │ ├─────┼──────┼────┼────┼────┼─────┤ 10 │王瑞源 │簽帳單 │蘋果冷飲│王瑞源一│ │ │ │ │ │88.8.6 │枚 │ │ │ │ │ │22819元 │ │ │ │ ├─────┼──────┼────┼────┼────┼─────┤ 11 │王瑞源 │簽帳單 │八五加油│王瑞源一│ │ │ │ │ │88.8.3 │枚 │ │ │ │ │ │400元 │ │ │ │ ├─────┼──────┼────┼────┼────┼─────┤ 12 │王瑞源 │簽帳單 │裸體語言│王瑞源一│ │合計79900 │ │ │ │流行服飾│枚 │ │元 │ │ │ │88.8.5 │ │ │ │ │ │ │12970元 │ │ │ │ └─────┴──────┴────┴────┴────┴─────┘ 附表二六:丁○○ 詐欺金額50000元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丁○○ │信用卡申請書│87.12.13│丁○○一│ │ │ │ │ │申請 │枚 │ │ │ ├─────┼──────┼────┼────┼────┼─────┤ 2 │丁○○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丁○○ │信用卡背面之│ │丁○○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 │屏光企業有│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審理卷一冊│ │限公司(負│書 │ │ │發票專用│151、345、│ │責人林東國│ │ │ │章負責人│402頁 │ │) │ │ │ │印章各一│共50000元 │ │ │ │ │ │枚。 │ │ ├─────┼──────┼────┼────┼────┼─────┤ │屏光企業有│87.9月、10月│ │ │公司統一│ │ 5 │限公司 │、11月薪資單│ │ │發票專用│ │ │ │三張 │ │ │章一枚 │ │ ├─────┼──────┼────┼────┼────┼─────┤ 6 │屏光企業有│各類所得扣繳│ │ │ │ │ │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 │丁○○ │簽帳單 │88.1.15 │丁○○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15800元 │ │ │之名稱。 │ ├─────┼──────┼────┼────┼────┼─────┤ 8 │丁○○ │簽帳單 │88.1.16 │丁○○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14800元 │ │ │之名稱。 │ ├─────┼──────┼────┼────┼────┼─────┤ 9 │丁○○ │簽帳單 │88.1.18 │丁○○一│合計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49500元 │供特約商店│ │ │ │14400元 │ │ │之名稱。 │ ├─────┼──────┼────┼────┼────┼─────┤ 10 │丁○○ │簽帳單 │88.1.18 │丁○○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5000元 │ │ │之名稱。 │ └─────┴──────┴────┴────┴────┴─────┘ 附表二七:楊功名 詐欺金額69798元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製作日期│ 署押 │ 印文 │ 備註 │ │文書名義人│ 文書名稱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楊功名 │信用卡申請書│87.12.4 │楊功名一│ │見高市三信│ │ │ │ │枚 │ │警訊卷 │ ├─────┼──────┼────┼────┼────┼─────┤ 2 │楊功名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楊功名 │信用卡背面之│ │楊功名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 │楊功名 │簽帳單 │獨領風騷│楊功名一│ │發卡銀行無│ │ │ │企業社 │枚 │ │法提供申請│ │ │ │88.1.1 │ │ │人辦卡之財│ │ │ │16800元 │ │ │力申辦資料│ ├─────┼──────┼────┼────┼────┼─────┤ 5 │楊功名 │簽帳單 │獨領風騷│楊功名一│ │審理卷一冊│ │ │ │企業社 │枚 │ │150、345、│ │ │ │88.1.2 │ │ │402頁 │ │ │ │13300元 │ │ │ │ ├─────┼──────┼────┼────┼────┼─────┤ 6 │楊功名 │簽帳單 │全虹公司│楊功名一│ │ │ │ │ │和平分店│枚 │ │ │ │ │ │88.1.4 │ │ │ │ │ │ │10500元 │ │ │ │ ├─────┼──────┼────┼────┼────┼─────┤ 7 │楊功名 │簽帳單持卡人│太平洋百│楊功名一│ │ │ │ │ │貨屏東店│枚 │ │ │ │ │ │ 88.1.5 │ │ │ │ │ │ │1298元 │ │ │ │ ├─────┼──────┼────┼────┼────┼─────┤ 8 │楊功名 │簽帳單 │成堡洋行│楊功名一│ │ │ │ │ │88.1.5 │枚 │ │ │ │ │ │15300元 │ │ │ │ ├─────┼──────┼────┼────┼────┼─────┤ 9 │楊功名 │簽帳單 │獨領風騷│楊功名一│ │合計69798 │ │ │ │企業社 │枚 │ │元 │ │ │ │88.1.6 │ │ │ │ │ │ │12600元 │ │ │ │ └─────┴──────┴────┴────┴────┴─────┘ 附表二八:蔡政峰 詐欺金額49847元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蔡政峰 │信用卡申請書│87.12.7 │蔡政峰一│ │ │ │ │ │申請 │枚 │ │ │ ├─────┼──────┼────┼────┼────┼─────┤ 2 │蔡政峰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蔡政峰 │信用卡背面之│ │蔡政峰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 │屏順工程有│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銀行無法提│ │限公司(負│書 │ │ │、發票專│供消費明細│ │責人葉順法│ │ │ │用章負責│表特約商店│ │) │ │ │ │人印章各│之名稱 │ │ │ │ │ │一枚 │ │ ├─────┼──────┼────┼────┼────┼─────┤ │屏順工程股│87.9月、10月│ │ │公司發票│審理卷153 │ 5 │份有限公司│薪資單 │ │ │專用章、│、345、402│ │ │ │ │ │負責人印│頁 │ │ │ │ │ │章各一枚│ │ ├─────┼──────┼────┼────┼────┼─────┤ 6 │屏順公司 │扣繳憑單 │ │ │ │ │ ├─────┼──────┼────┼────┼────┼─────┤ 7 │蔡政峰 │簽帳單 │87.12.14│蔡政峰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17000元 │ │ │之名稱。 │ ├─────┼──────┼────┼────┼────┼─────┤ 8 │蔡政峰 │簽帳單 │87.12.15│蔡政峰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16800元 │ │ │之名稱。 │ ├─────┼──────┼────┼────┼────┼─────┤ 9 │蔡政峰 │簽帳單 │87.12.16│蔡政峰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747元 │ │ │之名稱。 │ ├─────┼──────┼────┼────┼────┼─────┤ 10 │蔡政峰 │簽帳單 │87.12.18│蔡政峰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8300元 │ │ │之名稱。 │ ├─────┼──────┼────┼────┼────┼─────┤ 11 │蔡政峰 │簽帳單 │87.12.20│蔡政峰一│合計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49847元 │供特約商店│ │ │ │7000元 │ │ │之名稱。 │ └─────┴──────┴────┴────┴────┴─────┘ 附表二九:鄭志聰 詐欺金額99139元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1 │鄭志聰 │信用卡申請書│87.10月 │鄭志聰一│ │ │ │ │ │申請 │枚 │ │ │ ├─────┼──────┼────┼────┼────┼─────┤ 2 │鄭志聰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鄭志聰 │信用卡背面之│ │鄭志聰一│ │審理卷一冊│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152、345頁│ ├─────┼──────┼────┼────┼────┼─────┤ │太乙運輸有│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發卡銀行無│ 4 │限公司(負│書 │ │ │、發票專│法提供消費│ │責人陳賢娣│ │ │ │用章負責│明細表特約│ │) │ │ │ │人印章各│商店名稱 │ │ │ │ │ │一枚 │ │ ├─────┼──────┼────┼────┼────┼─────┤ 5 │太乙運輸股│薪資單 │87.6月、│ │公司發票│ │ │份有限公司│ │7月、8月│ │專用章各│ │ │ │ │薪資單三│ │一枚(6 │ │ │ │ │張 │ │月份欠印│ │ │ │ │ │ │文) │ │ ├─────┼──────┼────┼────┼────┼─────┤ 6 │太乙公司 │扣繳憑單 │ │ │ │ │ ├─────┼──────┼────┼────┼────┼─────┤ 7 │鄭志聰 │簽帳單 │87.10.30│鄭志聰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13000元 │ │ │之名稱。 │ ├─────┼──────┼────┼────┼────┼─────┤ 8 │鄭志聰 │簽帳單 │87.11.2 │鄭志聰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9785元 │ │ │之名稱。 │ ├─────┼──────┼────┼────┼────┼─────┤ 9 │鄭志聰 │簽帳單 │87.11.2 │鄭志聰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5900元 │ │ │之名稱。 │ ├─────┼──────┼────┼────┼────┼─────┤ 10 │鄭志聰 │簽帳單 │87.11.2 │鄭志聰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14750元 │ │ │之名稱。 │ ├─────┼──────┼────┼────┼────┼─────┤ 11 │鄭志聰 │簽帳單 │87.11.4 │鄭志聰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16704元 │ │ │之名稱。 │ ├─────┼──────┼────┼────┼────┼─────┤ 12 │鄭志聰 │簽帳單 │87.10.28│鄭志聰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19500元 │ │ │之名稱。 │ ├─────┼──────┼────┼────┼────┼─────┤ 13 │鄭志聰 │簽帳單 │87.12.7 │鄭志聰一│合計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99139元 │供特約商店│ │ │ │19500元 │ │ │之名稱。 │ └─────┴──────┴────┴────┴────┴─────┘ 附表三十:蔡啟文 詐欺金額69620元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蔡啟文 │信用卡申請書│87.11.23│蔡啟文一│ │審理卷一冊│ │ │ │申請 │枚 │ │154、345頁│ ├─────┼──────┼────┼────┼────┼─────┤ 2 │蔡啟文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蔡啟文 │信用卡背面之│ │蔡啟文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 │屏順工程有│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銀行無法提│ │限公司(負│書 │ │ │、發票專│供消費明細│ │責人葉順法│ │ │ │用章負責│表之特約商│ │) │ │ │ │人印章各│店名稱 │ │ │ │ │ │一枚 │ │ ├─────┼──────┼────┼────┼────┼─────┤ 5 │屏順工程股│薪資單 │87.9月、│ │公司統一│ │ │份有限公司│ │10月薪資│ │發票專用│ │ │ │ │單二張 │ │章負責人│ │ │ │ │ │ │印各一枚│ │ ├─────┼──────┼────┼────┼────┼─────┤ 6 │屏順工程有│各類所得扣繳│ │ │ │ │ │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 │蔡啟文 │簽帳單 │87.12.22│蔡啟文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17500元 │ │ │之名稱。 │ ├─────┼──────┼────┼────┼────┼─────┤ 8 │蔡啟文 │簽帳單 │87.12.24│蔡啟文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14800元 │ │ │之名稱。 │ ├─────┼──────┼────┼────┼────┼─────┤ 9 │蔡啟文 │簽帳單 │87.12.24│蔡啟文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12600元 │ │ │之名稱。 │ ├─────┼──────┼────┼────┼────┼─────┤ 10│蔡啟文 │簽帳單 │87.12.27│蔡啟文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14250元 │ │ │之名稱。 │ ├─────┼──────┼────┼────┼────┼─────┤ 11│蔡啟文 │簽帳單 │87.12.27│蔡啟文一│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 │供特約商店│ │ │ │770元 │ │ │之名稱。 │ ├─────┼──────┼────┼────┼────┼─────┤ 12│蔡啟文 │簽帳單 │87.12.28│蔡啟文一│合計 │銀行無法提│ │ │ │商店不詳│枚 │69620元 │供特約商店│ │ │ │9700元 │ │ │之名稱。 │ └─────┴──────┴────┴────┴────┴─────┘ 附表三一:廖淑琳 詐欺金額62780元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廖淑琳 │信用卡申請書│88.10.18│廖淑琳一│ │審理卷一冊│ │ │ │開卡 │枚 │ │140、392頁│ ├─────┼──────┼────┼────┼────┼─────┤ 2 │廖淑琳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廖淑琳 │信用卡背面之│ │廖淑琳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 │光復工程有│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 │ │限公司(負│書 │ │ │、發票專│ │ │責人陳萬貴│ │ │ │用章、負│ │ │) ││ │ │責人印章│ │ │ │ │ │ │各一枚 │ │ ├─────┼──────┼────┼────┼────┼─────┤ │光復工程股│88.6月、7月 │ │ │ │ │ 5 │份有限公司│、8月之薪資 │ │ │ │ │ │ │單三張 │ │ │ │ │ ├─────┼──────┼────┼────┼────┼─────┤ 6 │光復工程有│各類所得扣繳│ │ │ │ │ │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 │廖淑琳 │簽帳單 │蘋果冷飲│廖淑琳一│ │ │ │ │ │88.10.27│枚 │ │ │ │ │ │23530元 │ │ │ │ ├─────┼──────┼────┼────┼────┼─────┤ 8 │廖淑琳 │簽帳單 │花晏美體│廖淑琳一│ │ │ │ │ │美容 │枚 │ │ │ │ │ │88.11.3 │ │ │ │ │ │ │22500元 │ │ │ │ ├─────┼──────┼────┼────┼────┼─────┤ 9 │廖淑琳 │簽帳單 │花晏美體│廖淑琳一│ │合計62780 │ │ │ │美容 │枚 │ │元 │ │ │ │88.11.4 │ │ │ │ │ │ │16750元 │ │ │ │ └─────┴──────┴────┴────┴────┴─────┘ 附表三二:黃芬雀 詐欺金額69300元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押 │印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黃芬雀 │信用卡申請書│88.10.2.│黃芬雀一│ │ │ │ │ │開卡 │枚 │ │ │ ├─────┼──────┼────┼────┼────┼─────┤ 2 │黃芬雀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黃芬雀 │信用卡背面之│ │黃芬雀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 │兄弟營造有│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 │ │限公司(負│書 │ │ │、統一發│ │ │責人林志宏│ │ │ │票專用章│ │ │) │ │ │ │、負責人│ │ │ │ │ │ │印章各一│ │ │ │ │ │ │枚 │ │ ├─────┼──────┼────┼────┼────┼─────┤ 5 │兄弟營造有│薪資單 │88.6月及│ │ │ │ │限公司 │ │88.7月之│ │ │ │ │ │ │薪資單 │ │ │ │ ├─────┼──────┼────┼────┼────┼─────┤ 6 │兄弟營造有│各類所得扣繳│ │ │ │ │ │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 │黃芬雀 │簽帳單 │88.10.8 │黃芬雀一│ │審理卷一冊│ │ │ │蘋果冷飲│枚 │ │137、389頁│ │ │ │28560元 │ │ │ │ ├─────┼──────┼────┼────┼────┼─────┤ 8 │黃芬雀 │簽帳單 │宜家加油│黃芬雀一│ │ │ │ │ │站440元 │枚 │ │ │ │ │ │88.10.9 │ │ │ │ ├─────┼──────┼────┼────┼────┼─────┤ 9 │黃芬雀 │簽帳單 │蘋果冷飲│黃芬雀一│ │ │ │ │ │88.10.10│枚 │ │ │ │ │ │28235元 │ │ │ │ ├─────┼──────┼────┼────┼────┼─────┤ 10 │黃芬雀 │簽帳單 │蘋果冷飲│黃芬雀一│ │共69300元 │ │ │ │88.10.14│枚 │ │ │ │ │ │11565元 │ │ │ │ └─────┴──────┴────┴────┴────┴─────┘ 附表三三:徐柏岳 詐欺金額49855元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徐柏岳 │信用卡申請書│88.8.11 │徐柏岳二│ │審理卷一冊│ │ │ │開卡 │枚 │ │145、397頁│ ├─────┼──────┼────┼────┼────┼─────┤ 2 │徐柏岳 │偽造身分證 │ │ │ │ │ ├─────┼──────┼────┼────┼────┼─────┤ │徐柏岳 │信用卡背面之│ │徐柏岳一│ │ │ 3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 │屏隆企業股│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 │ │份有限公司│書 │ │ │、發票專│ │ │負責人羅明│ │ │ │用章負責│ │ │進) │ │ │ │人印章各│ │ │ │ │ │ │一枚 │ │ ├─────┼──────┼────┼────┼────┼─────┤ 5 │屏隆企業股│88.5月、6月 │ │ │發票專用│ │ │份有限公司│薪資單二張 │ │ │章負責人│ │ │ │ │ │ │印各一枚│ │ ├─────┼──────┼────┼────┼────┼─────┤ 6 │屏隆企業股│各類所得扣繳│ │ │ │ │ │份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 │徐柏岳 │簽帳單 │88.8.16 │徐柏岳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7856元 │ │ │ │ ├─────┼──────┼────┼────┼────┼─────┤ 8 │徐柏岳 │簽帳單 │卉騰科技│徐柏岳一│ │ │ │ │ │88.8.16 │枚 │ │ │ │ │ │23670元 │ │ │ │ ├─────┼──────┼────┼────┼────┼─────┤ 9 │徐柏岳 │簽帳單 │海宏加油│徐柏岳一│ │ │ │ │ │站270元 │枚 │ │ │ │ │ │88.8.19 │ │ │ │ ├─────┼──────┼────┼────┼────┼─────┤ 10│徐柏岳 │簽帳單 │蘋果冷飲│徐柏岳一│ │ │ │ │ │88.8.17 │枚 │ │ │ │ │ │17260元 │ │ │ │ ├─────┼──────┼────┼────┼────┼─────┤ 11│徐柏岳 │簽帳單 │海宏加油│徐柏岳一│ │ │ │ │ │站400元 │枚 │ │ │ │ │ │88.9.3 │ │ │ │ ├─────┼──────┼────┼────┼────┼─────┤ 12│徐柏岳 │簽帳單 │永峰加油│徐柏岳一│ │合計49855 │ │ │ │88.8.27 │枚 │ │元 │ │ │ │399元 │ │ │ │ └─────┴──────┴────┴────┴────┴─────┘ 附表三四:杜淑惠 詐欺金額79845元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杜淑惠 │信用卡申請書│88.8.12 │杜淑惠二│ │審理卷一冊│ │ │ │開卡 │枚 │ │144、395頁│ ├─────┼──────┼────┼────┼────┼─────┤ 2 │杜淑惠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杜淑惠 │信用卡背面之│ │杜淑惠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 │易盛工程顧│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 │ │問有限公司│書 │ │ │、發票專│ │ │(負責人陳│ │ │ │用章負責│ │ │坤盛 │ │ │ │人印章各│ │ │) │ │ │ │一枚 │ │ ├─────┼──────┼────┼────┼────┼─────┤ 5 │易盛工程顧│薪資單 │88.5月、│ │公司發票│ │ │問有限公司│ │6月薪資 │ │專用章、│ │ │ │ │單二張 │ │負責人印│ │ │ │ │ │ │章各一枚│ │ ├─────┼──────┼────┼────┼────┼─────┤ 6 │易盛工程顧│各類所得扣繳│ │ │ │ │ │問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 │杜淑惠 │簽帳單 │88.8.17 │杜淑惠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23500元 │ │ │ │ ├─────┼──────┼────┼────┼────┼─────┤ 8 │杜淑惠 │簽帳單 │蘋果冷飲│杜淑惠一│ │ │ │ │ │88.8.18 │枚 │ │ │ │ │ │19125元 │ │ │ │ ├─────┼──────┼────┼────┼────┼─────┤ 9 │杜淑惠 │簽帳單 │卉騰科技│杜淑惠一│ │ │ │ │ │88.8.18 │枚 │ │ │ │ │ │18500元 │ │ │ │ ├─────┼──────┼────┼────┼────┼─────┤ 10│杜淑惠 │簽帳單 │蘋果冷飲│杜淑惠一│ │合計79845 │ │ │ │88.9.19 │枚 │ │元 │ │ │ │18720元 │ │ │ │ └─────┴──────┴────┴────┴────┴─────┘ 附表三五:郭秀靜 詐欺金額69130元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郭秀靜 │信用卡申請書│88.8.12 │郭秀靜一│ │審理卷一冊│ │ │ │開卡 │枚 │ │142、394頁│ ├─────┼──────┼────┼────┼────┼─────┤ 2 │郭秀靜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郭秀靜 │信用卡背面之│ │郭秀靜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 │賢斌家具股│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 │ │份有限公司│書 │ │ │、發票專│ │ │負責人柯振│ │ │ │用章負責│ │ │輝) │ │ │ │人印章各│ │ │ │ │ │ │一枚 │ │ ├─────┼──────┼────┼────┼────┼─────┤ 5 │賢斌家具股│88.5月、6月 │ │ │公司發票│ │ │份有限公司│、7月薪資單 │ │ │專用章、│ │ │ │三張 │ │ │負責人印│ │ │ │ │ │ │章各一枚│ │ ├─────┼──────┼────┼────┼────┼─────┤ 6 │賢斌公司 │扣繳憑單 │ │ │ │ │ ├─────┼──────┼────┼────┼────┼─────┤ 7 │郭秀靜 │簽帳單 │88.9.4 │郭秀靜一│ │ │ │ │ │萬寶商務│枚 │ │ │ │ │ │500元 │ │ │ │ ├─────┼──────┼────┼────┼────┼─────┤ 8 │郭秀靜 │簽帳單 │蘋果冷飲│郭秀靜一│ │ │ │ │ │88.9.4 │枚 │ │ │ │ │ │25468元 │ │ │ │ ├─────┼──────┼────┼────┼────┼─────┤ 9 │郭秀靜 │簽帳單持卡人│蘋果冷飲│郭秀靜一│ │ │ │ │存根聯 │88.9.5 │枚 │ │ │ │ │ │23530元 │ │ │ │ ├─────┼──────┼────┼────┼────┼─────┤ 10│郭秀靜 │簽帳單 │蘋果冷飲│郭秀靜一│ │合計69130 │ │ │ │88.9.6 │枚 │ │元 │ │ │ │19632元 │ │ │ │ └─────┴──────┴────┴────┴────┴─────┘ 附表三六:鄭立宇 詐欺金額59340元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鄭立宇 │信用卡申請書│88.1月申│鄭立宇一│ │見花旗銀行│ │ │ │請 │枚 ││警訊卷 │ ├─────┼──────┼────┼────┼────┼─────┤ 2 │鄭立宇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鄭立宇 │信用卡背面之│ │鄭立宇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 │灝明工程股│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 │ │份有限公司│書 │ │ │、發票專│ │ │負責人劉辰│ │ │ │用章、負│ │ │英) │ │ │ │責人印章│ │ │ │ │ │ │各一枚 │ │ ├─────┼──────┼────┼────┼────┼─────┤ 5 │灝明工程股│薪資單 │87.10之 │ │公司發票│ │ │份有限公司│ │薪資單二│ │專用章、│ │ │ │ │張 │ │負責人印│ │ │ │ │ │ │章各一枚│ │ ├─────┼──────┼────┼────┼────┼─────┤ 6 │灝明工程股│各類所得扣繳│ │ │ │ │ │份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 │鄭立宇 │簽帳單 │獨領風騷│鄭立宇一│ │審理卷一冊│ │ │ │企業社 │枚 │ │139、391頁│ │ │ │88.1.22 │ │ │ │ │ │ │14600元 │ │ │ │ ├─────┼──────┼────┼────┼────┼─────┤ 8 │鄭立宇 │簽帳單 │家福公司│鄭立宇一│ │ │ │ │ │88.1.23 │枚 │ │ │ │ │ │23200元 │ │ │ │ ├─────┼──────┼────┼────┼────┼─────┤ 9 │鄭立宇 │簽帳單 │家福公司│鄭立宇一│ │合計59340 │ │ │ │88.1.24 │枚 │ │元 │ │ │ │21540元 │ │ │ │ └─────┴──────┴────┴────┴────┴─────┘ 附表三七:吳昭燕 詐欺金額76482元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備 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吳昭燕 │信用卡申請書│88.8.10 │吳昭燕二│ │ │ │ │ │ │枚 │ │ │ ├─────┼──────┼────┼────┼────┼─────┤ 2 │吳昭燕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吳昭燕 │信用卡背面之│ │吳昭燕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 │堅藝有限公│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審理卷一冊│ │司負責人李│書 │ │ │、發票專│148、215、│ │漢周 │ │ │ │用章、負│400頁 │ │ │ │ │ │責人印章│ │ │ │ │ │ │各一枚 │ │ ├─────┼──────┼────┼────┼────┼─────┤ 5 │堅藝有限公│薪資單 │88.5月、│ │公司發票│ │ │司 │ │6月薪資 │ │專用章、│ │ │ │ │單二張 │ │負責人印│ │ │ │ │ │ │章各一枚│ │ ├─────┼──────┼────┼────┼────┼─────┤ 6 │堅藝有限公│各類所得扣繳│ │ │ │ │ │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 │吳昭燕 │簽帳單 │88.9.6 │吳昭燕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21176元 │ │ │ │ ├─────┼──────┼────┼────┼────┼─────┤ 8 │吳昭燕 │簽帳單持卡人│蘋果冷飲│吳昭燕一│ │ │ │ │存根聯 │88.9.7 │枚 │ │ │ ├─────┼──────┼────┼────┼────┼─────┤ 9 │吳昭燕 │簽帳單 │蘋果冷飲│吳昭燕一│ │ │ │ │ │88.9.8 │枚 │ │ │ │ │ │24256元 │ │ │ │ ├─────┼──────┼────┼────┼────┼─────┤ 10 │吳昭燕 │簽帳單 │蘋果冷飲│吳昭燕一│ │合計76482 │ │ │ │88.9.11 │枚 │ │元 │ │ │ │9800元 │ │ │ │ └─────┴──────┴────┴────┴────┴─────┘ 附表三八:戊○○ 詐欺金額107290元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審理卷一冊│ │ │ │特約商店│ │ │122、226頁│ ├─────┼──────┼────┼────┼────┼─────┤ 1 │戊○○ │信用卡背面持│89.4月間│戊○○一│ │見聯邦銀行│ │ │卡人簽名欄 │ │枚 │ │警卷中交易│ │ │ │ │ │ │明細查詢單│ ├─────┼──────┼────┼────┼────┼─────┤ 2 │戊○○ │簽帳單 │89.4.6 │戊○○一│ │銀行有檢送│ │ │ │鈦拓公司│枚 │ │簽帳單影本│ │ │ │36500元 │ │ │ │ ├─────┼──────┼────┼────┼────┼─────┤ 3 │戊○○ │簽帳單 │唯豐公司│戊○○一│ │ │ │ │ │89.4.7 │枚 │ │ 同上 │ │ │ │830元 │ │ │ │ ├─────┼──────┼────┼────┼────┼─────┤ 4 │戊○○ │簽帳單 │宜家加油│戊○○一│冒名補發│ │ │ │ │站650元 │枚 │新卡而非│ 同上 │ │ │ │89.4.10 │ │以偽造證│ │ │ │ │ │ │件請卡 │ │ ├─────┼──────┼────┼────┼────┼─────┤ 5 │戊○○ │簽帳單 │鈦拓公司│戊○○一│ │ │ │ │ │89.4.7 │枚 │ │ 同上 │ │ │ │22700元 │ │ │ │ ├─────┼──────┼────┼────┼────┼─────┤ 6 │戊○○ │簽帳單 │金凱莉視│戊○○一│ │ │ │ │ │聽 │枚 │ │ 同上 │ │ │ │89.4.7 │ │ │ │ │ │ │40100元 │ │ │ │ ├─────┼──────┼────┼────┼────┼─────┤ 7 │戊○○ │簽帳單 │連明加油│戊○○一│ │ │ │ │ │站 │枚 │ │ 同上 │ │ │ │89.4.12 │ │ │ │ │ │ │670元 │ │ │ │ ├─────┼──────┼────┼────┼────┼─────┤ 8 │戊○○ │簽帳單 │真光量販│戊○○一│ │ │ │ │ │89.4.13 │枚 │ │ 同上 │ │ │ │5000元 │ │ │ │ ├─────┼──────┼────┼────┼────┼─────┤ 9 │戊○○ │簽帳單 │89.4.13 │戊○○一│合計 │ │ │ │ │千越加油│枚 │107290元│ 同上 │ │ │ │站840元 │ │ │ │ └─────┴──────┴────┴────┴────┴─────┘ 附表三九:癸○○ 詐欺金額164922元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冒名補發新│ │ │ │特約商店│ │ │卡而非以虛│ │ │ │ │ │ │偽證件請卡│ ├─────┼──────┼────┼────┼────┼─────┤ 1 │癸○○ │信用卡背面持│ │癸○○一│ │審理卷一冊│ │ │卡人簽名欄 │ │枚 │ │127、234頁│ ├─────┼──────┼────┼────┼────┼─────┤ 2 │癸○○ │簽帳單 │東京小城│癸○○一│ │銀行有檢送│ │ │ │89.4.18 │枚 │ │簽帳單影本│ │ │ │396元 │ │ │ │ ├─────┼──────┼────┼────┼────┼─────┤ 3 │癸○○ │簽帳單 │真光量販│癸○○一│ │ │ │ │ │89.4.19 │枚 │ │ 同上 │ │ │ │7400元 │ │ │ │ ├─────┼──────┼────┼────┼────┼─────┤ 4 │癸○○ │簽帳單 │世昌銀樓│癸○○一│ │ │ │ │ │89.4.18 │枚 │ │ 同上 │ │ │ │93500元 │ │ │ │ ├─────┼──────┼────┼────┼────┼─────┤ 5 │癸○○ │簽帳單 │全國電子│癸○○一│ │ │ │ │ │89.4.20 │枚 │ │ 同上 │ │ │ │1690元 │ │ │ │ ├─────┼──────┼────┼────┼────┼─────┤ 6 │癸○○ │簽帳單 │德文企業│癸○○一│ │ │ │ │ │89.4.20 │枚 │ │ 同上 │ │ │ │28950元 │ │ │ │ ├─────┼──────┼────┼────┼────┼─────┤ 7 │癸○○ │ │中國國際│ │ │ │ │ │ │商銀高雄│ │ │刷卡預借 │ │ │ │分行 │ │ │現金 │ │ │ │89.4.21 │ │ │ │ │ │ │20000元 │ │ │ │ ├─────┼──────┼────┼────┼────┼─────┤ 8 │癸○○ │簽帳單 │王輔企業│癸○○一│ │銀行有檢送│ │ │ │89.4.20 │枚 │ │簽帳單影本│ │ │ │1936元 │ │ │ │ ├─────┼──────┼────┼────┼────┼─────┤ 9 │癸○○ │ │中國國際│ │ │刷卡預借 │ │ │ │商銀東台│ │ │現金 │ │ │ │中分行 │ │ │ │ │ │ │89.4.22 │ │ │合計164922│ │ │ │10000元 │ │ │元 │ └─────┴──────┴────┴────┴────┴─────┘ 附表四十:沈博文 詐欺金額44766元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沈博文 │信用卡申請書│88.5月申│沈博文一│ │審理卷一冊│ │ │ │請 │枚 │ │247頁 │ ├─────┼──────┼────┼────┼────┼─────┤ 2 │沈博文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沈博文 │信用卡背面之│ │沈博文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 │美興達企業│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 │ │有限公司(│書 │ │ │、發票專│ │ │負責人施信│ │ │ │用章負責│ │ │安) │ │ │ │人印章各│ │ │ │ │ │ │一枚 │ │ ├─────┼──────┼────┼────┼────┼─────┤ 5 │美興達企業│薪資單 │88.3月、│ │發票專用│ │ │有限公司 │ │4月薪資 │ │章、負責│ │ │ │ │單二張 │ │人印章各│ │ │ │ │ │ │一枚 │ │ ├─────┼──────┼────┼────┼────┼─────┤ 6 │美興達企業│所得扣繳暨免│ │ │ │ │ │有限公司 │扣繳憑單 │ │ │ │ │ ├─────┼──────┼────┼────┼────┼─────┤ 7 │沈博文 │簽帳單 │88.7.17 │沈博文一│ │銀行有檢送│ │ │ │9650元 │枚 │ │簽帳單影本│ │ │ │chiu-li │ │ │ │ │ │ │tzustore│ │ │ │ ├─────┼──────┼────┼────┼────┼─────┤ 8 │沈博文 │簽帳單 │88.7.17 │沈博文一│ │ │ │ │ │12350元 │枚 │ │ 同上 │ │ │ │蘋果冷飲│ │ │ │ ├─────┼──────┼────┼────┼────┼─────┤ 9 │沈博文 │簽帳單 │88.7.20 │沈博文一│ │ │ │ │ │13256元 │枚 │ │ 同上 │ │ │ │蘋果冷飲│ │ │ │ ├─────┼──────┼────┼────┼────┼─────┤ 10│沈博文 │簽帳單 │88.7.21 │沈博文一│合計 │ │ │ │ │9510元 │枚 │44766元 │ 同上 │ │ │ │蘋果冷飲│ │ │ │ └─────┴──────┴────┴────┴────┴─────┘ 附表四一:蕭明仁 詐欺金額47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蕭明仁 │信用卡申請書│88年申請│蕭明仁一│ │審理卷一冊│ │ │ │ │枚 │ │130、257頁│ ├─────┼──────┼────┼────┼────┼─────┤ 2 │蕭明仁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蕭明仁 │信用卡背面之│ │蕭明仁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 │屏興企業有│員工識別證 │ │ │公司印章│ │ │限公司 │ │ │ │一枚 │ │ ├─────┼──────┼────┼────┼────┼─────┤ 5 │屏興企業有│各類所得扣繳│ │ │ │ │ │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6 │蕭明仁 │有特商簽帳單│88.3.20 │蕭明仁一│ │留存部分見│ │ │影本 │朝代行 │枚 │ │警卷所附 │ │ │ │25000元 │ │ │ │ ├─────┼──────┼────┼────┼────┼─────┤ 7 │蕭明仁 │有特商簽帳單│88.3.22 │蕭明仁一│ │合計47000 │ │ │影本 │朝代行 │枚 │ │元 │ │ │ │22000元 │ │ │ │ └─────┴──────┴────┴────┴────┴─────┘ 附表四二:鄭明輝 詐欺金額79800元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 │鄭明輝 │信用卡申請書│ │鄭明輝一│ │審理卷一冊│ │ │ │ │枚 │ │261、131頁│ ├─────┼──────┼────┼────┼────┼─────┤ 2 │鄭明輝 │偽造身分證 │ │ │ │ │ ├─────┼──────┼────┼────┼────┼─────┤ 3 │鄭明輝 │信用卡背面之│ │鄭明輝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 │金龍吟實業│所得扣繳暨免│ │ │ │銀行僅可提│ │有限公司 │扣繳憑單 │ │ │ │供扣繳憑單│ │ │ │ │ │ │無其他文件│ ├─────┼──────┼────┼────┼────┼─────┤ 5 │鄭明輝 │特約商店簽帳│朝代行 │鄭明輝一│ │ │ │ │單存根聯留存│88.4.1 │枚 │ │ │ │ │ │20000元 │ │ │ │ ├─────┼──────┼────┼────┼────┼─────┤ 6 │鄭明輝 │特約商店簽帳│朝代行 │鄭明輝一│ │ │ │ │單存根聯留存│88.4.2 │枚 │ │ │ │ │ │27600 │ │ │ │ ├─────┼──────┼────┼────┼────┼─────┤ 7 │鄭明輝 │特約商店簽帳│朝代行 │鄭明輝一│ │ │ │ │單存根聯留存│88.4.3 │枚 │ │ │ │ │ │9200 │ │ │ │ ├─────┼──────┼────┼────┼────┼─────┤ 8 │鄭明輝 │特約商店簽帳│朝代行 │鄭明輝一│ │ │ │ │單存根聯留存│88.4.5 │枚 │ │ │ │ │ │10500元 │ │ │ │ ├─────┼──────┼────┼────┼────┼─────┤ 9 │鄭明輝 │特約商店簽帳│金亭KT│鄭明輝一│ │合計79800 │ │ │單存根聯留存│V88.4.4│枚 │ │元 │ │ │ │12500 │ │ │ │ └─────┴──────┴────┴────┴────┴─────┘ 附表四三:邱坤池 詐欺金額 69936元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頁數 │ │ │ │特約商店│ │ │ │ ├─────┼──────┼────┼────┼────┼─────┤ 1│邱坤池 │信用卡申請書│88.1月申│邱坤池三│ │審理卷一冊│ │ │ │請 │枚 │ │133、269頁│ ├─────┼──────┼────┼────┼────┼─────┤ 2│邱坤池 │偽造身分證 │ │ │ │ │ ├─────┼──────┼────┼────┼────┼─────┤ 3│邱坤池 │信用卡背面之│ │邱坤池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屏興企業有│員工識別證 │ │ │公司印章│ │ │限公司負責│ │ │ │一枚 │ │ │人張蕙萍 │ │ │ │ │ │ ├─────┼──────┼────┼────┼────┼─────┤ 5│屏興企業有│薪資單 │87.11月 │ │公司發票│ │ │限公司 │ │、12月薪│ │專用章、│ │ │ │ │資單二張│ │負責人印│ │ │ │ │ │ │章各一枚│ │ ├─────┼──────┼────┼────┼────┼─────┤ 6│邱坤池 │簽帳單 │88.3.3 │ │ │ │ │ │ │dungjing│ │ │ │ │ │ │2616元 │ │ │ │ ├─────┼──────┼────┼────┼────┼─────┤ 7│邱坤池 │簽帳單 │88.3.3 │邱坤池一│ │銀行有檢送│ │ │ │金亭ktv │枚 │ │簽帳單影本│ │ │ │17000元 │ │ │ │ ├─────┼──────┼────┼────┼────┼─────┤ 8│邱坤池 │簽帳單 │88.3.3 │邱坤池一│ │ │ │ │ │carrefou│枚 │ │ 同上 │ │ │ │r loveri│ │ │ │ │ │ │verstore│ │ │ │ │ │ │25400元 │ │ │ │ ├─────┼──────┼────┼────┼────┼─────┤ 9│邱坤池 │簽帳單 │88.3.5 │邱坤池一│ │ │ │ │ │fuyuktv │枚 │ │ 同上 │ │ │ │18500元 │ │ │ │ ├─────┼──────┼────┼────┼────┼─────┤ 10│邱坤池 │簽帳單 │88.3.6 │邱坤池一│ │ │ │ │ │長聲通信│枚 │ │ 同上 │ │ │ │4120元 │ │ │ │ ├─────┼──────┼────┼────┼────┼─────┤ 11│邱坤池 │簽帳單 │88.3.9 │邱坤池一│合計 │ │ │ │ │fuyu ktv│枚 │69936元 │ 同上 │ │ │ │2300元 │ │ │ │ └─────┴──────┴────┴────┴────┴─────┘ 附表四四:黃春國 詐欺金額42500元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押 │印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黃春國 │信用卡申請書│88.5.3銀│黃春國一│ │見萬泰銀 │ │ │ │行收件 │枚 │ │行警訊卷 │ ├─────┼──────┼────┼────┼────┼─────┤ 2│黃春國 │偽造身分證 │ │ │ │ │ ├─────┼──────┼────┼────┼────┼─────┤ 3│黃春國 │信用卡背面之│ │黃春國一│ │審理卷一冊│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279、406頁│ ├─────┼──────┼────┼────┼────┼─────┤ 4│旗勝企業有│薪資單 │ │ │公司印章│ │ │限公司負責│ │ │ │、發票專│ │ │人李俊翔)│ │ │ │用章負責│ │ │ │ │ │ │人印章各│ │ │ │ │ │ │一枚 │ │ ├─────┼──────┼────┼────┼────┼─────┤ 5│旗勝企業有│各類所得扣繳│ │ │ │ │ │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6│黃春國 │簽帳單 │88.5.21 │黃春國一│ │ │ │ │ │旺來通訊│枚 │ │ │ │ │ │16200元 │ │ │ │ ├─────┼──────┼────┼────┼────┼─────┤ 7│黃春國 │簽帳單 │88.5.22 │黃春國一│ │ │ │ │ │旺來通訊│枚 │ │ │ │ │ │13600元 │ │ │ │ ├─────┼──────┼────┼────┼────┼─────┤ 8│黃春國 │簽帳單 │88.5.25 │黃春國一│ │合計42500 │ │ │ │駿發科技│枚 │ │元 │ │ │ │12700元 │ │ │ │ └─────┴──────┴────┴────┴────┴─────┘ 附表四五:陳美茹 詐欺金額41850元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押 │印 文 │本院卷冊數│ │ │ │簽帳金額│ │ │、頁數 │ │ │ │特約商店│ │ │ │ ├─────┼──────┼────┼────┼────┼─────┤ 1│陳美茹 │信用卡申請書│88.5.7銀│陳美茹一│ │ │ │ │ │行收件 │枚 │ │ │ ├─────┼──────┼────┼────┼────┼─────┤ 2│陳美茹 │偽造身分證 │ │ │ │審理卷一冊│ │ │ │ │ │ │279、406頁│ ├─────┼──────┼────┼────┼────┼─────┤ 3│陳美茹 │信用卡背面之│ │陳美茹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屏一建設有│在職證明書 │ │ │公司印章│ │ │限公司負責│ │ │ │、發票專│ │ │人(蕭進財│ │ │ │用章負責│ │ │ │ │ │ │人印章各│ │ │ │ │ │ │一枚 │ │ ├─────┼──────┼────┼────┼────┼─────┤ 5│屏一建設有│薪資單 │88.3月、│ │公司發票│ │ │限公司 │ │4月薪資 │ │專用章、│ │ │ │ │單二張 │ │負責人印│ │ │ │ │ │ │章各一枚│ │ ├─────┼──────┼────┼────┼────┼─────┤ 6│屏一建設有│所得扣繳暨免│ │ │ │ │ │限公司 │扣繳憑單 │ │ │ │ │ ├─────┼──────┼────┼────┼────┼─────┤ 7│陳美茹 │簽帳單 │駿發科技│陳美茹一│ │ │ │ │ │88.5.19 │枚 │ │ │ │ │ │18300元 │ │ │ │ ├─────┼──────┼────┼────┼────┼─────┤ 8│陳美茹 │簽帳單 │駿發科技│陳美茹一│ │ │ │ │ │88.5.21 │枚 │ │ │ │ │ │10950元 │ │ │ │ ├─────┼──────┼────┼────┼────┼─────┤ 9│陳美茹 │簽帳單 │旺來通訊│陳美茹一│ │合計41850 │ │ │ │88.5.20 │枚 │ │元 │ │ │ │12600元 │ │ │ │ └─────┴──────┴────┴────┴────┴─────┘ 附表四六:蘇俸祺 詐欺金額59583元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押 │印文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蘇俸祺 │信用卡申請書│88.7.14 │蘇俸祺一│ │見庚○○○│ │ │ │銀行收件│枚 │ │警訊卷 │ ├─────┼──────┼────┼────┼────┼─────┤ 2│蘇俸祺 │偽造身分證 │ │ │ │ │ ├─────┼──────┼────┼────┼────┼─────┤ 3│蘇俸祺 │信用卡背面之│ │蘇俸祺一│ │審理卷一冊│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279、406頁│ ├─────┼──────┼────┼────┼────┼─────┤ 4│南屏冰品飲│在職證明書 │ │ │公司印章│ │ │料股份有限│ │ │ │、發票專│ │ │公司負責人│ │ │ │用章、負│ │ │(盧化生)│ │ │ │責人印章│ │ │ │ │ │ │各一枚 │ │ ├─────┼──────┼────┼────┼────┼─────┤ 5│南屏冰品公│薪資單 │88.4月、│ │ │ │ │司 │ │5月薪資 │ │ │ │ │ │ │單二張 │ │ │ │ ├─────┼──────┼────┼────┼────┼─────┤ 6│南屏冰品公│所得扣繳暨免│ │ │ │ │ │司 │扣繳憑單 │ │ │ │ │ ├─────┼──────┼────┼────┼────┼─────┤ 7│蘇俸祺 │簽帳單 │88.7.22 │蘇俸祺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13780元 │ │ │ │ ├─────┼──────┼────┼────┼────┼─────┤ 8│蘇俸祺 │簽帳單 │88.7.23 │蘇俸祺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16273元 │ │ │ │ ├─────┼──────┼────┼────┼────┼─────┤ 9│蘇俸祺 │簽帳單 │88.7.26 │蘇俸祺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4500元 │ │ │ │ ├─────┼──────┼────┼────┼────┼─────┤ 10│蘇俸祺 │簽帳單 │88.7.24 │蘇俸祺一│ │ │ │ │ │裸體語言│枚 │ │ │ │ │ │流行服飾│ │ │ │ │ │ │14600元 │ │ │ │ ├─────┼──────┼────┼────┼────┼─────┤ 11│蘇俸祺 │簽帳單 │88.7.27 │蘇俸祺一│ │合計59583 │ │ │ │孩仔王婦│枚 │ │元 │ │ │ │嬰用品店│ │ │ │ │ │ │10430元 │ │ │ │ └─────┴──────┴────┴────┴────┴─────┘ 附表四七:黃士珍 詐欺金額79700元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押 │印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黃士珍 │信用卡申請書│88.6.28 │黃士珍一│ │ │ │ │ │銀行收件│枚 │ │ │ ├─────┼──────┼────┼────┼────┼─────┤ 2│黃士珍 │偽造身分證 │ │ │ │ │ ├─────┼──────┼────┼────┼────┼─────┤ 3│黃士珍 │信用卡背面之│ │黃士珍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屏隆企業股│在職證明書 │ │ │公司印章│審理卷一冊│ │份有限公司│ │ │ │、發票專│279、407頁│ │負責人(羅│ │ │ │用章、負│ │ │明進) │ │ │ │責人印章│ │ │ │ │ │ │各一枚 │ │ ├─────┼──────┼────┼────┼────┼─────┤ 5│屏隆企業公│薪資單 │88.3月、│ │公司發票│ │ │司 │ │4月、5月│ │專用印、│ │ │ │ │薪資單三│ │負責人印│ │ │ │ │張 │ │各一枚 │ │ ├─────┼──────┼────┼────┼────┼─────┤ 6│南屏冰品公│所得扣繳暨免│ │ │ │ │ │司 │扣繳憑單 │ │ │ │ │ ├─────┼──────┼────┼────┼────┼─────┤ 7│黃士珍 │簽帳單 │88.7.8 │黃士珍一│ │ │ │ │ │傑恩特公│枚 │ │ │ │ │ │司 │ │ │ │ │ │ │9397元 │ │ │ │ ├─────┼──────┼────┼────┼────┼─────┤ 8│黃士珍 │簽帳單 │88.7.12 │黃士珍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9820元 │ │ │ │ ├─────┼──────┼────┼────┼────┼─────┤ 9│黃士珍 │簽帳單 │88.7.14 │黃士珍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9600元 │ │ │ │ ├─────┼──────┼────┼────┼────┼─────┤ 10│黃士珍 │簽帳單 │88.7.5 │黃士珍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8923元 │ │ │ │ ├─────┼──────┼────┼────┼────┼─────┤ 11│黃士珍 │簽帳單 │88.7.17 │黃士珍一│ │ │ │ │ │麗池洋行│枚 │ │ │ │ │ │9850元 │ │ │ │ ├─────┼──────┼────┼────┼────┼─────┤ 12│黃士珍 │簽帳單 │88.7.17 │黃士珍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17243元 │ │ │ │ ├─────┼──────┼────┼────┼────┼─────┤ 13│黃士珍 │簽帳單 │88.7.20 │黃士珍一│ │合計79700 │ │ │ │蘋果冷飲│枚 │ │元 │ │ │ │14867元 │ │ │ │ └─────┴──────┴────┴────┴────┴─────┘ 附表四八:鍾美雲 詐欺金額79770元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押 │印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鍾美雲 │信用卡申請書│88.6.29 │鍾美雲一│ │審理卷一冊│ │ │ │銀行收件│枚 │ │280、307頁│ ├─────┼──────┼────┼────┼────┼─────┤ 2│鍾美雲 │偽造身分證 │ │ │ │ │ ├─────┼──────┼────┼────┼────┼─────┤ 3│鍾美雲 │信用卡背面之│ │鍾美雲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圓富砂石有│員工識別證 │ │ │公司印一│ │ │限公司負責│ │ │ │枚 │ │ │人(黃瑞碧│ │ │ │ │ │ │) │ │ │ │ │ │ ├─────┼──────┼────┼────┼────┼─────┤ 5│圓富砂石 │薪資單 │88.4月、│ │公司印章│ │ │有限公司 │ │5月薪資 │ │、發票專│ │ │ │ │單二張 │ │用章負責│ │ │ │ │ │ │人印章各│ │ │ │ │ │ │一枚 │ │ ├─────┼──────┼────┼────┼────┼─────┤ 6│圓富砂石有│各類所得扣繳│ │ │ │ │ │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鍾美雲 │簽帳單 │88.7.12 │鍾美雲一│ │ │ │ │ │9338元 │枚 │ │ │ │ │ │蘋果冷飲│ │ │ │ ├─────┼──────┼────┼────┼────┼─────┤ 8│鍾美雲 │簽帳單 │88.7.12 │鍾美雲一│ │ │ │ │ │9000元 │枚 │ │ │ │ │ │永安旅行│ │ │ │ │ │ │社 │ │ │ │ ├─────┼──────┼────┼────┼────┼─────┤ 9│鍾美雲 │簽帳單 │88.7.14 │鍾美雲一│ ││ │ │ │13125元 │枚 │ │ │ │ │ │蘋果冷飲│ │ │ │ ├─────┼──────┼────┼────┼────┼─────┤ 10│鍾美雲 │簽帳單 │88.7.15 │鍾美雲一│ │ │ │ │ │12137元 │枚 │ │ │ │ │ │蘋果冷飲│ │ │ │ ├─────┼──────┼────┼────┼────┼─────┤ 11│鍾美雲 │簽帳單 │88.7.18 │鍾美雲一│ │ │ │ │ │17560元 │枚 │ │ │ │ │ │蘋果冷飲│ │ │ │ ├─────┼──────┼────┼────┼────┼─────┤ 12│鍾美雲 │簽帳單 │88.7.21 │鍾美雲一│ │合計79770 │ │ │ │18610元 │枚 │ │元 │ │ │ │蘋果冷飲│ │ │ │ └─────┴──────┴────┴────┴────┴─────┘ 附表四九:李炳輝 詐欺金額69632元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押 │印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李炳輝 │信用卡申請書│88.7月申│李炳輝一│ │審理卷一冊│ │ │ │請 │枚 │ │354、491頁│ ├─────┼──────┼────┼────┼────┼─────┤ 2│李炳輝 │偽造身分證 │ │ │ │ │ ├─────┼──────┼────┼────┼────┼─────┤ 3│李炳輝 │信用卡背面之│ │李炳輝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枋寮建設股│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 │ │份限公司負│ │ │ │發票專用│ │ │責人(徐葉│ │ │ │章負責人│ │ │美雲) │ │ │ │印各一枚│ │ ├─────┼──────┼────┼────┼────┼─────┤ 5│枋寮建設股│薪資單 │88.4月、│ │公司發票│ │ │份有限公司│ │5月、6月│ │專用章負│ │ │ │ │薪資單三│ │責人印章│ │ │ │ │張 │ │各一枚 │ │ ├─────┼──────┼────┼────┼────┼─────┤ 6│枋寮建設股│各類所得扣繳│ │ │ │ │ │份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李炳輝 │簽帳單 │88.8.4 │李炳輝一│ │ │ │ │ │花晏美容│枚 │ │ │ │ │ │美體 │ │ │ │ │ │ │10580元 │ │ │ │ ├─────┼──────┼────┼────┼────┼─────┤ 8│李炳輝 │簽帳單 │88.8.4 │李炳輝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9920元 │ │ │ │ ├─────┼──────┼────┼────┼────┼─────┤ 9│李炳輝 │簽帳單 │88.8.5 │李炳輝一│ │ │ │ │ │裸體語言│枚 │ │ │ │ │ │流行服飾│ │ │ │ │ │ │9646元 │ │ │ │ ├─────┼──────┼────┼────┼────┼─────┤ 10│李炳輝 │簽帳單 │88.8.6 │李炳輝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11786元 │ │ │ │ ├─────┼──────┼────┼────┼────┼─────┤ 11│李炳輝 │簽帳單 │88.8.9 │李炳輝一│ │合計69632 │ │ │ │蘋果冷飲│枚 │ │元 │ │ │ │7700元 │ │ │ │ └─────┴──────┴────┴────┴────┴─────┘ 附表五十:白曉屏 詐欺金額 49730元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押 │印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白曉屏 │信用卡申請書│88.3.14 │白曉屏一│ │審理卷一冊│ │ │ │ │枚 │ │118、354頁│ ├─────┼──────┼────┼────┼────┼─────┤ 2│白曉屏 │偽造身分證 │ │ │ │491頁 │ ├─────┼──────┼────┼────┼────┼─────┤ 3│白曉屏 │信用卡背面之│ │白曉屏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明正電器有│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 │ │限公司負責│ │ │ │、發票專│ │ │人(林宗乾│ │ │ │用章、負│ │ │) │ │ │ │責人印章│ │ │ │ │ │ │各一枚 │ │ ├─────┼──────┼────┼────┼────┼─────┤ 5│明正電器有│薪資單 │88.1月、│ │公司發票│ │ │限公司 │ │2月薪資 │ │專用章、│ │ │ │ │單二張 │ │負責人印│ │ │ │ │ │ │章各一枚│ │ ├─────┼──────┼────┼────┼────┼─────┤ 6│明正電器有│各類所得扣繳│ │ │ │ │ │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白曉屏 │簽帳單 │88.5.22 │白曉屏一│ │ │ │ │ │旺來通訊│枚 │ │ │ │ │ │14300元 │ │ │ │ ├─────┼──────┼────┼────┼────┼─────┤ 8│白曉屏 │簽帳單 │88.5.24 │白曉屏一│ │ │ │ │ │駿發科技│枚 │ │ │ │ │ │9200元 │ │ │ │ ├─────┼──────┼────┼────┼────┼─────┤ 9│白曉屏 │簽帳單 │88.5.25 │白曉屏一│ │ │ │ │ │旺來通訊│枚 │ │ │ │ │ │9700元 │ │ │ │ ├─────┼──────┼────┼────┼────┼─────┤ 10│白曉屏 │簽帳單 │88.5.27 │白曉屏一│ │ │ │ │ │駿發科技│枚 │ │ │ │ │ │8900元 │ │ │ │ ├─────┼──────┼────┼────┼────┼─────┤ 11│白曉屏 │簽帳單 │88.5.29 │白曉屏一│ │合計49730 │ │ │ │駿發科技│枚 │ │元 │ │ │ │7630元 │ │ │ │ └─────┴──────┴────┴────┴────┴─────┘ 附表五一:李梅香 詐欺金額59840元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本院卷冊數│ │ │ │簽帳金額│ │ │、頁數 │ │ │ │特約商店│ │ │ │ ├─────┼──────┼────┼────┼────┼─────┤ 1│李梅香 │信用卡申請書│88.3.14 │李梅香一│ │審理卷一冊│ │ │ │申請 │枚 │ │49、438頁 │ ├─────┼──────┼────┼────┼────┼─────┤ 2│李梅香 │偽造身分證 │ │ │ │ │ ├─────┼──────┼────┼────┼────┼─────┤ 3│李梅香 │信用卡背面之│ │李梅香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李梅香 │簽帳單 │88.5.27 │李梅香一│ │ │ │ │ │9700元 │枚 │ │ │ │ │ │駿發科技│ │ │ │ ├─────┼──────┼────┼────┼────┼─────┤ 5│李梅香 │簽帳單 │88.5.25 │李梅香一│ │ │ │ │ │9300元 │枚 │ │ │ │ │ │旺來通訊│ │ │ │ ├─────┼──────┼────┼────┼────┼─────┤ 6│李梅香 │簽帳單 │88.5.24 │李梅香一│ │ │ │ │ │9500元 │枚 │ │ │ │ │ │駿發科技│ │ │ │ ├─────┼──────┼────┼────┼────┼─────┤ 7│李梅香 │簽帳單 │88.5.22 │李梅香一│ │ │ │ │ │17240元 │枚 │ │ │ │ │ │旺來通訊│ │ │ │ ├─────┼──────┼────┼────┼────┼─────┤ 8│李梅香 │簽帳單 │88.6.24 │李梅香一│ │ │ │ │ │3100元 │枚 │ │ │ │ │ │旺來通訊│ │ │ │ ├─────┼──────┼────┼────┼────┼─────┤ 9│李梅香 │簽帳單 │88.6.22 │李梅香一│ │ │ │ │ │2400元 │枚 │ │ │ │ │ │旺來通訊│ │ │ │ ├─────┼──────┼────┼────┼────┼─────┤ 10│李梅香 │簽帳單 │88.6.21 │李梅香一│ │ │ │ │ │4800元 │枚 │ │ │ │ │ │旺來通訊│ │ │ │ ├─────┼──────┼────┼────┼────┼─────┤ 11│李梅香 │簽帳單 │88.6.21 │李梅香一│ │ │ │ │ │3800元 │枚 │ │ │ │ │ │駿發科技│ │ │ │ ├─────┼──────┼────┼────┼────┼─────┤ 12│李梅香 │簽帳單 │88.5.27 │李梅香一│ │合計59840 │ │ │ │9700元 │枚 │ │元 │ │ │ │駿發科技│ │ │ │ └─────┴──────┴────┴────┴────┴─────┘ 附表五二:顏振寧 詐欺金額 38790元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押 │印 文 │本院卷冊數│ │ │ │簽帳金額│ │ │、頁數 │ │ │ │特約商店│ │ │ │ ├─────┼──────┼────┼────┼────┼─────┤ 1│顏振寧 │信用卡申請書│88.3月以│顏振寧一│ │ │ │ │ │後申請 │枚 │ │ │ ├─────┼──────┼────┼────┼────┼─────┤ 2│顏振寧 │偽造身分證 │ │ │ │ │ ├─────┼──────┼────┼────┼────┼─────┤ 3│顏振寧 │信用卡背面之│ │顏振寧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東力行實業│薪資單 │88.2月薪│ │公司印章│審理卷一冊│ │股份有限公│ │資單 │ │、發票專│57、106、3│ │司 │ │ │ │用章、負│36頁 │ │ │ │ │ │責人印章│ │ │ │ │ │ │各一枚 │ │ ├─────┼──────┼────┼────┼────┼─────┤ 5│東力行實業│各類所得扣繳│ │ │ │ │ │有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6│顏振寧 │委託書 │ │顏振寧一│顏振寧印│ │ │ │ │ │枚 │文一枚 │ │ ├─────┼──────┼────┼────┼────┼─────┤ 7│顏振寧 │簽帳單 │88.5.24 │顏振寧一│ │ │ │ │ │駿發科技│枚 │ │ │ │ │ │9350元 │ │ │ │ ├─────┼──────┼────┼────┼────┼─────┤ 8│顏振寧 │簽帳單 │88.5.29 │顏振寧一│ │ │ │ │ │旺來通訊│枚 │ │ │ │ │ │15740元 │ │ │ │ ├─────┼──────┼────┼────┼────┼─────┤ 9│顏振寧 │簽帳單 │88.5.27 │顏振寧一│ │合計38790 │ │ │ │駿發科技│枚 │ │元 │ │ │ │13700元 │ │ │ │ └─────┴──────┴────┴────┴────┴─────┘ 附表五三:李雙芬 詐欺金額79104元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押 │印文 │本院卷冊數│ │ │ │簽帳金額│ │ │、頁數 │ │ │ │特約商店│ │ │ │ ├─────┼──────┼────┼────┼────┼─────┤ 1│李雙芬 │信用卡申請書│88.10月 │李雙芬一│ │ │ │ │ │申請 │枚 │ │ │ ├─────┼──────┼────┼────┼────┼─────┤ 2│李雙芬 │偽造身分證 │ │ │ │ │ ├─────┼──────┼────┼────┼────┼─────┤ 3│李雙芬 │信用卡背面之│ │李雙芬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先鋒興業股│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審理卷一冊│ │份有限公司│ │ │ │發票專用│63、409頁 │ │負責人(李│ │ │ │章負責人│ │ │芳雄) │ │ │ │印各一枚│ │ ├─────┼──────┼────┼────┼────┼─────┤ 5│先鋒興業股│薪資單 │88.6月、│ │公司發票│ │ │份有限公司│ │7月薪資 │ │專用章、│ │ │ │ │單二張 │ │負責人印│ │ │ │ │ │ │章各一枚│ │ ├─────┼──────┼────┼────┼────┼─────┤ 6│先鋒興業股│各類所得扣繳│ │ │ │ │ │份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李雙芬 │簽帳單 │88.10.18│李雙芬一│ │審理卷一冊│ │ │ │蘋果冷飲│枚 │ │115、370、│ │ │ │9765元 │ │ │409頁 │ ├─────┼──────┼────┼────┼────┼─────┤ 8│李雙芬 │簽帳單 │88.10.19│李雙芬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9882元 │ │ │ │ ├─────┼──────┼────┼────┼────┼─────┤ 9│李雙芬 │簽帳單 │88.10.20│李雙芬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9410元 │ │ │ │ ├─────┼──────┼────┼────┼────┼─────┤ 10│李雙芬 │簽帳單 │88.10.28│李雙芬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9647元 │ │ │ │ ├─────┼──────┼────┼────┼────┼─────┤ 11│李雙芬 │簽帳單 │88.10.27│李雙芬一│ │有特約商店│ │ │ │花晏美體│枚 │ │簽單附於審│ │ │ │美容 │ │ │理卷371頁 │ │ │ │13550元 │ │ │ │ ├─────┼──────┼────┼────┼────┼─────┤ 12│李雙芬 │簽帳單 │88.11.2 │李雙芬一│ │有特約商店│ │ │ │花晏美體│枚 │ │簽單附於審│ │ │ │美容 │ │ │理卷371頁 │ │ │ │11850元 │ │ │ │ ├─────┼──────┼────┼────┼────┼─────┤ 13│李雙芬 │簽帳單 │88.11.2 │李雙芬一│ │合計79104 │ │ │ │金億行 │枚 │ │元 │ │ │ │15000元 │ │ │ │ └─────┴──────┴────┴────┴────┴─────┘ 附表五四:郭春桃 詐欺金額 28977元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押 │印 文 │本院卷冊數│ │ │ │簽帳金額│ │ │、頁數 │ │ │ │特約商店│ │ │ │ ├─────┼──────┼────┼────┼────┼─────┤ 1│郭春桃 │信用卡申請書│88.8月申│郭春桃一│ │ │ │ │ │請 │枚 │ │ │ ├─────┼──────┼────┼────┼────┼─────┤ 2│郭春桃 │偽造身分證 │ │ │ │ │ ├─────┼──────┼────┼────┼────┼─────┤ 3│郭春桃 │信用卡背面之│ │郭春桃一│ │審理卷一冊│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72、116頁 │ ├─────┼──────┼────┼────┼────┼─────┤ 4│易盛工程顧│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章│ │ │問有限公司│ │ │ │發票專用│ │ │負責人(陳│ │ │ │章負責人│ │ │坤盛) │ │ │ │印各一枚│ │ ├─────┼──────┼────┼────┼────┼─────┤ 5│易盛工程顧│薪資單 │88.5月、│ │公司發票│ │ │問有限公司│ │6月薪資 │ │專用章負│ │ │ │ │單二張 │ │責人印章│ │ │ │ │ │ │各一枚 │ │ ├─────┼──────┼────┼────┼────┼─────┤ 6│易盛工程顧│各類所得扣繳│ │ │ │ │ │問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郭春桃 │簽帳單 │88.8.19 │郭春桃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4558元 │ │ │ │ ├─────┼──────┼────┼────┼────┼─────┤ 8│郭春桃 │簽帳單 │88.8.20 │郭春桃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4923元 │ │ │ │ ├─────┼──────┼────┼────┼────┼─────┤ 9│郭春桃 │簽帳單 │88.8.21 │郭春桃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5000元 │ │ │ │ ├─────┼──────┼────┼────┼────┼─────┤ 10│郭春桃 │簽帳單 │88.8.22 │郭春桃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4876元 │ │ │ │ ├─────┼──────┼────┼────┼────┼─────┤ 11│郭春桃 │簽帳單 │88.8.23 │郭春桃一│ │ │ │ │ │蘋果冷飲│枚 │ │ │ │ │ │4720元 │ │ │ │ ├─────┼──────┼────┼────┼────┼─────┤ 12│郭春桃 │簽帳單 │88.8.25 │郭春桃一│ │合計28977 │ │ │ │蘋果冷飲│枚 │ │元 │ │ │ │4900元 │ │ │ │ └─────┴──────┴────┴────┴────┴─────┘ 附表五五:錢惠蘭 詐欺金額70054元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押 │印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錢惠蘭 │信用卡申請書│88.5月申│錢惠蘭一│ │一冊448、 │ │ │ │請 │枚 │ │181、409頁│ ├─────┼──────┼────┼────┼────┼─────┤ 2│錢惠蘭 │偽造身分證 │ │ │ │ │ ├─────┼──────┼────┼────┼────┼─────┤ 3│錢惠蘭 │信用卡背面之│ │錢惠蘭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屏一建設有│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 │ │限公司負責│ │ │ │發票專用│ │ │人(蕭進財│ │ │ │章負責人│ │ │) │ │ │ │印各一枚│ │ ├─────┼──────┼────┼────┼────┼─────┤ 5│屏一建設有│薪資單 │88.3月、│ │公司發票│ │ │限公司 │ │4月薪資 │ │專用章負│ │ │ │ │單二張 │ │責人印章│ │ │ │ │ │ │各一枚 │ │ ├─────┼──────┼────┼────┼────┼─────┤ 6│屏一建設有│各類所得扣繳│ │ │ │ │ │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錢惠蘭 │簽帳單 │88.6.1 │錢惠蘭一│ │ │ │ │ │旺來通訊│枚 │ │ │ │ │ │9500元 │ │ │ │ ├─────┼──────┼────┼────┼────┼─────┤ 8│錢惠蘭 │簽帳單 │88.6.2 │錢惠蘭一│ │ │ │ │ │昇穎電腦│枚 │ │ │ │ │ │9500元 │ │ │ │ ├─────┼──────┼────┼────┼────┼─────┤ 9│錢惠蘭 │簽帳單 │88.6.4 │錢惠蘭一│ │ │ │ │ │尊爵男飾│枚 │ │ │ │ │ │4500元 │ │ │ │ ├─────┼──────┼────┼────┼────┼─────┤ 10│錢惠蘭 │簽帳單 │88.6.5 │錢惠蘭一│ │ │ │ │ │冷井餐廳│枚 │ │ │ │ │ │704元 │ │ │ │ ├─────┼──────┼────┼────┼────┼─────┤ 11│錢惠蘭 │簽帳單 │88.6.5 │錢惠蘭一│ │ │ │ │ │旺來通訊│枚 │ │ │ │ │ │9800元 │ │ │ │ ├─────┼──────┼────┼────┼────┼─────┤ 12│錢惠蘭 │簽帳單持卡人│88.6.9 │錢惠蘭一│ │ │ │ │存根聯 │駿發科技│枚 │ │ │ │ │ │9500元 │ │ │ │ ├─────┼──────┼────┼────┼────┼─────┤ 13│錢惠蘭 │簽帳單 │88.6.20 │錢惠蘭一│ │ │ │ │持卡人存根聯│旺來通訊│枚 │ │ │ │ │ │2000元 │ │ │ │ ├─────┼──────┼────┼────┼────┼─────┤ 14│錢惠蘭 │簽帳單持卡人│88.6.1 │錢惠蘭一│ │ │ │ │存根聯 │駿發科技│枚 │ │ │ │ │ │1300元 │ │ │ │ ├─────┼──────┼────┼────┼────┼─────┤ 15│錢惠蘭 │簽帳單 │88.5.27 │錢惠蘭一│ │ │ │ │ │旺來通訊│枚 │ │ │ │ │ │13800元 │ │ │ │ ├─────┼──────┼────┼────┼────┼─────┤ 16│錢惠蘭 │簽帳單 │88.6.9 │錢惠蘭一│ │合計70054 │ │ │ │駿發科技│枚 │ │元 │ │ │ │9650元 │ │ │ │ └─────┴──────┴────┴────┴────┴─────┘ 附表五六:廖玉枝 詐欺金額 69968元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押 │印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廖玉枝 │信用卡申請書│88.7月申│廖玉枝一│ │審理卷一冊│ │ │ │請 │枚 │ │178、448頁│ ├─────┼──────┼────┼────┼────┼─────┤ 2│廖玉枝 │偽造身分證 │ │ │ │ │ ├─────┼──────┼────┼────┼────┼─────┤ 3│廖玉枝 │信用卡背面之│ │廖玉枝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屏隆企業股│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 │ │份有限公司│ │ │ │發票專用│ │ │負責人(羅│ │ │ │印負責人│ │ │明進) │ │ │ │印各一枚│ │ ├─────┼──────┼────┼────┼────┼─────┤ 5│屏隆企業股│薪資單 │88.3月、│ │公司發票│ │ │份有限公司│ │4月、5月│ │專用章負│ │ │ │ │薪資單三│ │責人印章│ │ │ │ │張 │ │各一枚 │ │ ├─────┼──────┼────┼────┼────┼─────┤ 6│屏隆企業股│各類所得扣繳│ │ │ │ │ │份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廖玉枝 │簽帳單持卡人│88.7.27 │廖玉枝一│ │有銀行存查│ │ │存根聯 │孩仔王婦│枚 │ │聯影本在卷│ │ │ │嬰用品店│ │ │ │ │ │ │11580元 │ │ │ │ ├─────┼──────┼────┼────┼────┼─────┤ 8│廖玉枝 │簽帳單 │88.7.28 │廖玉枝一│ │有存查聯影│ │ │持卡人存根聯│蘋果冷飲│枚 │ │本在卷 │ │ │ │14653元 │ │ │ │ ├─────┼──────┼────┼────┼────┼─────┤ 9│廖玉枝 │簽帳單持卡人│88.7.27 │廖玉枝一│ │有存查聯影│ │ │存根聯 │蘋果冷飲│枚 │ │本在卷 │ │ │ │12856元 │ │ │ │ ├─────┼──────┼────┼────┼────┼─────┤ 10│廖玉枝 │簽帳單 │88.7.29 │廖玉枝一│ │有銀行存查│ │ │持卡人存根聯│蘋果冷飲│枚 │ │聯影本在卷│ │ │ │13911元 │ │ │ │ ├─────┼──────┼────┼────┼────┼─────┤ 11│廖玉枝 │簽帳單持卡人│88.7.31 │廖玉枝一│ │有存查聯影│ │ │存根聯 │蘋果冷飲│枚 │ │本在卷 │ │ │ │14568元 │ │ │ │ ├─────┼──────┼────┼────┼────┼─────┤ 12│廖玉枝 │簽帳單 │88.8.3 │廖玉枝一│有存查聯│合計69968 │ │ │持卡人存根聯│蘋果冷飲│枚 │影本在卷│元 │ │ │ │2400元 │ │ │ │ └─────┴──────┴────┴────┴────┴─────┘ 附表五七:黃玉甘 詐欺金額 79766元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黃玉甘 │信用卡申請書│88.6.12 │黃玉甘一│ │審理卷一冊│ │ │ │ │枚 │ │176頁 │ ├─────┼──────┼────┼────┼────┼─────┤ 2│黃玉甘 │偽造身分證 │ │ │ │ │ ├─────┼──────┼────┼────┼────┼─────┤ 3│黃玉甘 │信用卡背面之│ │黃玉甘一│ │ │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 │ ├─────┼──────┼────┼────┼────┼─────┤ 4│旗山租賃股│員工在職證明│ │ │公司印、│ │ │份有限公司│ │ │ │發票專用│ │ │負責人(顏│ │ │ │章負責人│ │ │是) │ │ │ │印各一枚│ │ ├─────┼──────┼────┼────┼────┼─────┤ 5│旗山租賃股│薪資單 │88.4月、│ │公司發票│ │ │份有限公司│ │5月薪資 │ │專用章負│ │ │ │ │單二張 │ │責人印章│ │ │ │ │ │ │各一枚 │ │ ├─────┼──────┼────┼────┼────┼─────┤ 6│旗山租賃股│各類所得扣繳│ │ │ │ │ │份有限公司│暨免扣繳憑單│ │ │ │ │ ├─────┼──────┼────┼────┼────┼─────┤ 7│黃玉甘│簽帳單 │蘋果冷飲│黃玉甘一│ │有銀行存查│ │ │ │88.7.26 │枚 │ │聯影本在卷│ │ │ │14790元 │ │ │ │ ├─────┼──────┼────┼────┼────┼─────┤ 8│黃玉甘 │簽帳單 │孩仔王婦│黃玉甘一│ │有銀行存查│ │ │ │嬰用品店│枚 │ │聯影本在卷│ │ │ │88.7.27 │ │ │ │ │ │ │13100元 │ │ │ │ ├─────┼──────┼────┼────┼────┼─────┤ 9│黃玉甘 │簽帳單 │蘋果冷飲│黃玉甘一│ │有存查聯影│ │ │ │88.7.28 │枚 │ │本在卷 │ │ │ │14735元 │ │ │ │ ├─────┼──────┼────┼────┼────┼─────┤ 10│黃玉甘 │簽帳單 │蘋果冷飲│黃玉甘一│ │尚有銀行存│ │ │ │88.7.27 │枚 │ │查聯影本在│ │ │ │14235元 │ │ │卷 │ ├─────┼──────┼────┼────┼────┼─────┤ 11│黃玉甘 │簽帳單 │蘋果冷飲│黃玉甘一│ │有銀行存查│ │ │ │88.7.29 │枚 │ │聯影本在卷│ │ │ │13229元 │ │ │ │ ├─────┼──────┼────┼────┼────┼─────┤ 12│黃玉甘 │簽帳單 │蘋果冷飲│黃玉甘一│ │有存查聯 │ │ │ │88.7.29 │枚 │ │合計79766 │ │ │ │9677元 │ │ │元 │ └─────┴──────┴────┴────┴────┴─────┘ 附表五八:徐森元 詐欺金額 99911元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文書名義人│文書名稱 │製作日期│署 押 │印 文 │ 備註 │ │ │ │簽帳金額│ │ │ │ │ │ │特約商店│ │ │ │ ├─────┼──────┼────┼────┼────┼─────┤ 1│徐森元 │信用卡申請書│88.5.6. │徐森元一│ │見誠泰銀行│ │ │ │ │枚 │ │警訊卷 │ ├─────┼──────┼────┼────┼────┼─────┤ 2│徐森元 │偽造身分證 │ │ │ │ │ ├─────┼──────┼────┼────┼────┼─────┤ 3│徐森元 │信用卡背面之│ │徐森元一│ │審理卷一冊│ │ │持卡人簽名欄│ │枚 │ │183頁 │ ├─────┼──────┼────┼────┼────┼─────┤ 4│龍欣發企業│薪資表 │88.2月、│ │公司統一│ │ │有限公司負│ │3月、4月│ │發票專用│ │ │責人(曾繁│ │薪資表三│ │章負責人│ │ │榮) │ │張 │ │印各一枚│ │ ├─────┼──────┼────┼────┼────┼─────┤ 5│龍欣發企業│各類所得扣繳│ │ │ │ │ │有限公司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6│徐森元 │簽帳單 │旺來通訊│徐森元一│ │ │ │ │ │88.6.14 │枚 │ │ │ │ │ │15750元 │ │ │ │ ├─────┼──────┼────┼────┼────┼─────┤ 7│徐森元 │簽帳單 │駿發科技│徐森元一│ │有銀行存查│ │ │ │88.6.15 │枚 │ │聯影本在卷│ │ │ │18250元 │ │ │ │ ├─────┼──────┼────┼────┼────┼─────┤ 8│徐森元 │簽帳單 │冷井餐廳│徐森元一│ │ │ │ │ │88.6.15 │枚 │ │ │ ├─────┼──────┼────┼────┼────┼─────┤ 9│徐森元 │簽帳單 │駿發科技│徐森元一│ │ │ │ │ │88.6.17 │枚 │ │ │ │ │ │17600元 │ │ │ │ ├─────┼──────┼────┼────┼────┼─────┤ 10│徐森元 │簽帳單 │旺來通訊│徐森元一│ │ │ │ │ │88.6.20 │枚 │ │ │ │ │ │18200元 │ │ │ │ ├─────┼──────┼────┼────┼────┼─────┤ 11│徐森元 │簽帳單 │駿發科技│徐森元一│ │ │ │ │ │88.6.21 │枚 │ │ │ │ │ │9800元 │ │ │ │ ├─────┼──────┼────┼────┼────┼─────┤ 12│徐森元 │簽帳單 │冷井餐廳│徐森元一│ │ │ │ │ │88.6.22 │枚 │ │ │ │ │ │253元 │ │ │ │ ├─────┼──────┼────┼────┼────┼─────┤ 13│徐森元 │簽帳單 │偉利興業│徐森元一│ │ │ │ │ │公司 │枚 │ │ │ │ │ │88.6.21 │ │ │ │ │ │ │18200元 │ │ │ │ ├─────┼──────┼────┼────┼────┼─────┤ 14│徐森元 │簽帳單 │駿發科技│徐森元一│ │ │ │ │ │88.6.21 │枚 │ │ │ │ │ │450元 │ │ │ │ ├─────┼──────┼────┼────┼────┼─────┤ 15│徐森元 │簽帳單 │旺來通訊│徐森元一│ │ │ │ │ │88.6.22 │枚 │ │ │ │ │ │9780元 │ │ │ │ ├─────┼──────┼────┼────┼────┼─────┤ 16│徐森元 │簽帳單 │旺來通訊│徐森元一│ │ │ │ │ │88.6.24 │枚 │ │ │ │ │ │4720元 │ │ │ │ ├─────┼──────┼────┼────┼────┼─────┤ 17│徐森元 │簽帳單 │旺來通訊│徐森元一│ │合計99911 │ │ │ │88.6.24 │枚 │ │元 │ │ │ │4800元 │ │ │ │ └─────┴──────┴────┴────┴────┴─────┘ 附表五九:張雅雯 詐欺金額 49694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