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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吳永宋夏金郎柯盛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四一九、六

六八九、七一七一、七六六八、七六六九、七六七○、七六七一、七七三九、七八六

一、七八六二、七八六三、七八六四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六、一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丁○○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一 )丁○○基於意圖銷售營利違反著作權法之常業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間起,分別以其向高雄市建國商場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三百元至五百元之代價所購入,內容燒錄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六,美商微軟公司等六家公司之著作權財產權之盗版光碟片,及下載自電腦網際網路上內容錄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十二至編號二十一,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等十家公司之錄音著作(MP3)後,即以之為母片,而未經上開著作權人微軟公司等之同意或授權,在屏東縣屏東市○○路八十五號住處,以個人電腦及燒錄機等設備,擅自用空白光碟片燒錄重製前揭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丁○○並在個人電腦網站MEMBERS.XOOM.COM/TUFINSEE(博愛交誼廳)刊登盜版光碟軟體(俗稱大補帖)之廣告,供上網之不特定多數人查看盜版光碟之目錄、價格後,以借用自甲○○之電子信箱TUFINSEE@MS17.HINET.NET及轉接信箱BURTCHAN@MAIL.COM接受上網之不特定人訂購,再用甲○○在屏東第三十一支局申請設立之○二二九三八之○號帳戶代收訂購貨款並寄送盜版光碟片,每片空白光碟片成本約二十至三十元,燒錄完成後即以一百五十元至二百二十元不等之價格售出圖利,而先後各自販售渠等所擅自燒錄重製之盜版光碟片多張予簡潭銳等不特之定多數人,並以之為常業。嗣經警於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十九時許,在丁○○上開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甲○○基於意圖銷售營利違反著作權法之常業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間起,提供其所有之電子信箱TUFINSEE@MS17.HINET.NET及轉接信箱BURTCHAN@MAIL.COM供丁○○使用,作為向丁○○取得前開丁○○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母片之代價,即以上開母片及另取得如附表一編號七至編號十一,內容燒錄有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等五家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電影著作盗版光碟片為母片,而未經上開著作權人微軟公司等之同意或授權,在屏東縣九如鄉○○村○○路三三號住處,以個人電腦及燒錄機等設備,擅自用空白光碟片燒錄重製前揭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後持以販賣予不特定之多數人,並以之為常業。嗣經警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十四時許,在甲○○上開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四等物。甲○○復基於上開常業犯意,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在屏東縣屏東市○○○路四十一號EZ資訊廣場前騎樓販賣盜版電腦光碟片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五至編號六等物,而移送併辦。

二、案經著作權人微軟、時代華納、滾石及智冠等二十一家公司(詳如附表一著作權人)告訴暨屏東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甲○○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固承認上揭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惟均辯稱並非常業;丁○○辯稱:係在立榮航空公司上班,並非以販賣盗版光碟片謀生;甲○○辯稱:係受雇於私人電腦公司,非以販賣盗版光碟片謀生云云。經查,被告丁○○、甲○○上揭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核與告訴人即著作權人微軟、滾石等公司之代理人丙○○、何偉銘、乙○○等分別於警、偵訊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警方查詢博愛交誼廳網際網路廣告資料、購買大補帖之客戶名單(案外人簡潭銳等二十三人)及前開扣案電腦、燒錄機及盜版光碟片及空白光碟片、劃撥單收據及目錄等物可資佐證。又被告二人經警查扣之盗版光碟片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結果,其內亦確有如附表一告訴人等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軟體、電影、錄音著作等物無誤。被告二人雖均辯稱並非常業及各提出在職證明一紙附卷,惟參以扣案盜版光碟片丁○○部分多達一千一百四十九片,被告丁○○復在電腦網際網路上刊登廣告販予不特定人圖利,每片盜版光碟片出售利潤非微;被告甲○○部分多達五百八十片,復持以設攤販賣藉以賺錢謀生,業據被告甲○○於警訊中自承等情以觀,被告二人顯有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要屬無疑,所辯無非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上揭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罪之成立,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可資參照。故核被告丁○○、甲○○二人所為,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應依同法第九十四條常業罪規定處罰。公訴人認被告丁○○係委託被告甲○○重製上開侵害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片,因認被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惟查,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僅係借用甲○○之電子信箱及郵局帳戶,本身已有電腦及燒錄機設備,且燒錄之速度十分迅速無須委託被告甲○○重製等語,本院認被告丁○○所辯尚合常情,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間確有共犯關係存在,公訴人認被告二人間有共犯關係容屬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丁○○為龍華工專畢業,依其教育程度及社會經驗明知我國近年來正大力取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猶仍擅自重製、銷售圖利,犯後尚未與告訴人等和解賠償損失,惟念其已於八十八年六月即出國至南非遊學,被查獲後即不再從事上開工作,及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意等情;被告甲○○僅國中畢業謀生不易,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各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末查,被告甲○○為極重度之腦性麻痺患者,有被告所提殘障手冊影本一紙附卷可查,其謀生本較一般人不易,復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查,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四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二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分別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被告甲○○移送併辦部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六、一七四○號),屬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丁○○、甲○○侵害著作權人與被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清單
┌──┬──────────┬───────────────┬─────┐
│編號│著  作  權人      │被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      │ 備  註   │
├──┼──────────┼───────────────┼─────┤
│  一│美商微軟公司        │WINDOWS 95           │          │
│    │                    │OFFICE 97             │          │
│    │                    │FRONT-PAGE 98     │          │
├──┼──────────┼───────────────┼─────┤
│  二│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庸群俠傳                    │          │
├──┼──────────┼───────────────┼─────┤
│  三│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大富翁4                   │1.丁○○ │
│    │                    │2.阿狗阿貓                   │2.甲○○ │
│    │                    │3.仙劍奇俠傳                 │3.甲○○ │
├──┼──────────┼───────────────┼─────┤
│  四│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倚天中文系統                  │          │
│    │                    │倚天中文 2000    │          │
│    │                    │FOR  WINDOWS        │          │
├──┼──────────┼───────────────┼─────┤
│  五│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C-CILLIN 97       │          │
├──┼──────────┼───────────────┼─────┤
│  六│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COOL3D                  │          │
│    │                    │I  PHOTO  EXPRESS│          │
│    │                    │PHOTO  IMPACT      │          │
├──┼──────────┼───────────────┼─────┤
│  七│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電影著作  魔鬼代言人          │盜版VCD│
├──┼──────────┼───────────────┼─────┤
│  八│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電影著作  異形4              │盜版VCD│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九│美商環球影片(股)公司│電影著作  晶兵總動員          │盜版VCD│
├──┼──────────┼───────────────┼─────┤
│  十│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電影著作  明日帝國            │盜版VCD│
├──┼──────────┼───────────────┼─────┤
│十一│美商派拉蒙影片      │電影著作  獵殺紅色十月        │盜版VCD│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十二│滾石國際音樂(股)公司│錄音著作  鏗鏘玫瑰            │MP3    │
├──┼──────────┼───────────────┼─────┤
│十三│台灣藝能動音有限公司│錄音著作  回家真好            │MP3    │
├──┼──────────┼───────────────┼─────┤
│十四│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錄音著作  怎麼作朋友          │MP3    │
├──┼──────────┼───────────────┼─────┤
│十五│博得曼股份有限公司  │錄音著作  搶救愛情        │MP3    │
├──┼──────────┼───────────────┼─────┤
│十六│港商環球國際音樂有限│錄音著作  認真的女人最美麗    │MP3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十七│新力哥倫比亞音樂    │錄音著作  今天到永遠          │MP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十八│上華國際企業(股)公司│錄音著作  一個人流浪          │MP3    │
├──┼──────────┼───────────────┼─────┤
│十九│華納國際音樂(股)公司│錄音著作  我應該得到          │MP3    │
├──┼──────────┼───────────────┼─────┤
│二十│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錄音著作  日出                │MP3    │
├──┼──────────┼───────────────┼─────┤
│二一│福茂唱片音樂(股)公司│錄音著作  愛一個人好難        │MP3    │
└──┴──────────┴───────────────┴─────┘
附表二:丁○○違反著權法之扣押物品清單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單  位│ 所有人 │備         註     │
├──┼────────┼────┼───┼────┼─────────┤
│ 1 │電腦(含燒錄器)│      一│  組  │ 丁○○ │扣押清單附於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七一七一│
│ 2 │盜版光碟片      │一一四九│  片  │ 丁○○ │號偵查卷內。      │
├──┼────────┼────┼───┼────┤                  │
│ 3 │空白光碟片      │      八│  片  │ 丁○○ │                  │
├──┼────────┼────┼───┼────┤                  │
│ 4 │劃撥單收據      │      一│  疊  │ 丁○○ │                  │
├──┼────────┼────┼───┼────┤                  │
│ 5 │磁碟片目錄      │    二六│  片  │ 丁○○ │                  │
├──┼────────┼────┼───┼────┤                  │
│ 6 │通訊連絡簿      │      二│  本  │ 丁○○ │                  │
├──┼────────┼────┼───┼────┤                  │
│ 7 │販售光碟目錄    │      一│  本  │ 丁○○ │                  │
└──┴────────┴────┴───┴────┴─────────┘
附表三:甲○○違反著權法之扣押物品清單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單  位│ 所有人 │備         註     │
├──┼────────┼────┼───┼────┼─────────┤
│ 1 │光碟燒錄機      │      一│    台│ 甲○○ │扣押清單附於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六四一九│
│ 2 │盜版光碟片      │  五八○│    片│ 甲○○ │號偵查卷內。      │
├──┼────────┼────┼───┼────┤                  │
│ 3 │VCD片空套子  │      一│    疊│ 甲○○ │                  │
├──┼────────┼────┼───┼────┤                  │
│ 4 │空白光碟片      │    六九│    片│ 甲○○ │                  │
├──┼────────┼────┼───┼────┼─────────┤
│ 5 │盜版電腦程式光碟│    二七│    片│ 甲○○ │扣押清單附於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六│
│ 6 │目     錄       │      八│    本│ 甲○○ │號偵查卷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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