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屏
- 公訴人
- 臺灣屏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