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八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屏東巿瑞光里安心四橫巷一三一號「一六八生活休閒館 」負責人,明知「石器時代」係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義華公司)所享 有著作權之遊戲軟體,竟基於意圖出租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一月間起,在未 經義華公司同意或授權下,擅自將該軟體以重製方式灌錄於遊戲場之電腦主機內 ,並基於營利之概括犯意,以每廿分鐘新台幣十元之代價,提供予不特定之顧客 打玩,以此方法侵害義華公司之著作權,於同年八月廿九日為警查獲,並扣得其 所有之電腦主機十台,因認甲○○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 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依同 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義華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 撤回其告訴,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一份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鎮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