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右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潮州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潮簡字第四六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如原審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二、訊據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中矢口否認有何經營六合彩賭博情事,且辯稱其有子女待養,原審量刑過重,求為緩刑之宣告云云。惟查前揭賭博事實,業經上訴人於警、偵訊中迭次供承綦詳,而上訴人於上訴狀中併坦承有經營六合彩賭博,亦有上訴狀在卷可明,是其於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賭博事實,顯屬無據,原審因適用如簡易判決書所載之証據、法條,並斟酌上訴人犯罪之情節及所為於社會風氣之影響至鉅等,量處其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而本院審理中,上訴人復空言否認犯罪,顯見犯後態度非佳,參酌其所為確於社會善良風氣之影響非輕等節以觀,本院自亦難為其緩刑之諭知,併此敘明。另上訴人即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易科罰金之規定,業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生效,是本件上訴人其有關易科之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附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