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О四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О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四五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因與世奇電氣工程行 (下稱世奇工程行)之下包商陽天機電工程行有施工人員工資未清償之債務糾紛,屢次找世奇工程現場管理監工丁○○處理未果,為逼丁○○出面,即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九時三十分許,夥同丙○○ (已審結),前往屏東縣恆春鎮○○段第三十號鐵塔,世奇工程行向臺灣電力公司承包之鐵塔構件及螺栓更換工程工地,強行將世奇工程行設置於該工地之發電機及空氣壓縮機電源關閉,以此強暴方法,妨害世奇工程行使用發電機及空氣壓縮機之權利。
二、案經丁○○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犯罪事實皆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丁○○指訴情節相符,另證人即在場員工乙○○亦到庭證述:「 (今年六月間,被告有無至第三十號鐵塔,關閉發電機跟空氣壓縮機之電源?)我沒有看到,當時我是在鐵塔下面,工人們都在上面工作,發電機跟空氣機之電源開關,是放在距離我們約三百公尺之路上,因為這個機器運作起來,會發出較大之聲音,所以要放遠一點,後來我因為聽不到引擎聲,所以才打電話告訴丁○○,之後我等工人都下來後,我們就一起到放發電機及空氣壓縮機之地方,才看到被告二人」、「 (你們看到被告二人時,被告有無跟你們說什麼?)被告二人叫我們不要做了,因為他們領不到錢」、「 (電源被關掉之後,是否可以繼續工作?)不能,因為發電機是用來吊鋼鐵用的,電源關掉後,新鋼鐵吊不上去,舊鋼鐵也運不下來,另外空氣壓縮機是要鎖螺絲及拆螺絲用的,電源關掉後,螺絲就無法拆卸及鎖緊」等語屬實,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被告與丙○○,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善,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之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本次係因工程款之糾紛,一時失慮,始罹刑章,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被告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