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郭書豪
- 被告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三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片,均沒收。 事 實 一、乙○○係屏東縣屏東市○○○路一四七號「冠綸多媒體資訊社」負責人,自民國 九十年一月間起,陸續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販入數量不詳之盜版「愛情槍手」、 「老大慢半拍」、「楚門的世界」、「搶救雷恩大兵」、「火線衝突」、「天才 雷普利」等影片光碟。其明知上開光碟係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美商迪士尼股份 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公司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之 物,竟意圖營利而基於常業之犯意自九十年一月間起,先後多次在上開資訊社將 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以每片新臺幣十元之價格出租,交付前開光碟予不特定之顧 客以圖利,而侵害上揭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十五時二十 五分許遭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光碟共八十四片。 二、案經美商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公司訴由 屏東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右揭犯行,辯稱該等光碟均獲年代、勇士公司授權予 伊重製,另搶救雷恩大兵、楚門的世界是遭客人調包云云。惟查(一)附表所示 之光碟均係盜版之事實,業據告訴告訴代理人甲○○指述綦詳,並有附表所示之 光碟扣案可佐,而自扣案物以觀,除雷恩大兵光碟上印有粗糙圖案外,其餘均未 印有何標示,顯然足認係他人未經同意即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再參以被告係以 經營影片出租為業,對錄影帶真偽品之辨識能力應較一般人為高,且應當知任何 著作均有著作權人,理應對著作權利人予以尊重,參以被告亦坦承因正版的要五 千元故伊係自建國商場購買,被告自明知扣案光碟為盜版光碟甚明。(二)依卷 附查獲現場照片及扣案光碟所示,被告所出租之光碟均係編號後以光碟套包裝, 並未以不透明之光碟匣包覆,且被告經營影片出租為業自無輕任客戶調換之可能 ,另衡情租看之客戶亦無另行購買盜版光碟置換之必要,被告辯稱部分光碟係遭 調包云云要屬無據。(三)被告固提出與勇士股份有限公司、華亞國際傳播股份 有限公司合約書為憑,惟該等公司縱經告訴人授權,亦僅足證明被告所營店內亦 有經合法授權之影片光碟,附表所示之光碟確係盜版光碟已如前述,上揭合約書 自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又被告聲請傳訊勇士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員,惟依被告 所提之相關合約書,並未有授權被告出租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影片之記載,且經 告訴人授權重製供出租之業者,亦無權授權他人出租擅自重製之影片,故本院因 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並無再行傳訊證人之必要,附此說明。此外並有扣案之光 碟及卷附照片、著作權證明文件可資為憑。事證明確,被告空言諉卸之詞顯屬無 稽,無從採信,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 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號著 有判例。本件被告乙○○明知附表所示之光碟影片係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仍 意圖營利而出租予不特定人,且自九十年一月間起即開始經營,係反覆實施該社 會活動為業。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犯第九十三條第三 款,即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 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而被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行為 ,為交付行為所吸收,自無庸另行論罪。公訴意旨未認被告係屬常業犯,惟基本 社會事實相同,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惟犯後否認 犯行未有悔意,所經營之規模甚大此有現場照片及扣案光碟數量可稽,以每片拾 元出租盜版光碟,其對告訴人及經合法授權之業者所生之損害甚鉅,犯罪之期間 ,圖利而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他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光碟影片,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第九 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潘豐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中文片名 │著作權人 │光碟片數量 │ │號│ │ │ │ ├─┼────────┼────────────┼──────────┤ │一│愛情槍手 │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 │ │ │ │ │ │ ├─┼────────┼────────────┼──────────┤ │二│老大慢半拍 │米高梅影片公司 │十 │ │ │ │ │ │ ├─┼────────┼────────────┼──────────┤ │三│楚門的世界 │派拉蒙影片公司 │二 │ │ │ │ │ │ ├─┼────────┼────────────┼──────────┤ │四│搶救雷恩大兵 │同右 │六 │ │ │ │ │ │ ├─┼────────┼────────────┼──────────┤ │五│火線衝突 │同右 │二十六 │ │ │ │ │ │ ├─┼────────┼────────────┼──────────┤ │六│天才雷普利 │同右 │二十二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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