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六三號中華民 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簡易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片壹佰肆拾柒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丙○○意圖營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中旬 某日起,在屏東縣市地區等處夜市場等地,未經如附表所示乙○○○○樂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等公司之同意,販賣及陳列向綽號「陳先生」名字不詳 之成年男子購買重製內灌有滾石公司等享有著作權如附表所列歌名「睡到十二點 」等歌曲之CD光碟唱片。迨於同年月二十二日晚十時四十分許,在屏東縣潮州 鎮○○路潮州夜市場為警查獲,扣得內灌有如附表所列歌曲之天使小白臉等CD 光碟片一百四十七片。 二、認定犯罪之証據及理由: (一)被告自白。 (二)告訴人代理人甲○○指訴。 (三)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片一百四十七片扣案。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 緊接,罪名同一,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 (二)原審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但查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 日修正,同年月十日施行,原判決未予比較新舊法,仍適用舊法,自有未當。 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仍 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光碟片一百四十七片併予宣告沒收。 四、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 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正 雄 法 官 莊 鎮 遠 法 官 蔡 虔 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 同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刑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