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3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三九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共拾捌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志成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營業所(下稱:志成公司)之業務員,平日以送 貨、收取貨款及拓展客戶為其業務,為提升業績,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利 用志成公司給予業務員一定庫存貨,以便向客戶推展業務之機會,連續將所領取 之貨物予以侵占入己,轉手賤價賣給其他客戶,得款供己花用,且為避免公司察 覺,竟基於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本應送交客戶之貨品 ,並未實際送交,仍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屏東縣萬丹至恆春路上,與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已無法查證)共同偽造附表所示客戶之署押於銷貨單上(一式二 聯),並將前開偽造之銷貨單公司存根聯繳回公司而行使,供日後收款之憑據, 足以生損害於志成公司及各該客戶,剩餘之客戶存根聯則當場撕毀丟棄,以此手 法侵占貨品價值新台幣(下同)四萬六千九百十元。嗣志成公司向附表所列客戶 收款遭拒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志成公司訴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之代理人李若群指述情節 相符,復有志成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及客戶證明書影本各十八紙在卷可資佐證。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被告甲○○係以送貨及代收貨款為其業務之人,而右述銷貨單係被告送貨後所 應填製並繳回公司,以供核對出庫貨物及下次持向客戶收款之憑證,自屬業務上 作成之文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與其他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共犯之,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公訴人僅就客戶簽 名部分據以認定銷貨單與一般收據性質相同,而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固非無見,然漏未斟酌該簽單其他部分應 由被告填製後繳回公司,以供公司核對及作為向客戶收款之憑證,是起訴法條尚 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條。又被告於銷 貨單上偽造附表所示署押之行為為業務登載不實之部分行為,其業務登載不實之 低度行為又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 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 連犯,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共十八枚,均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供犯罪所用之銷貨單,其中各該客戶存根 聯因於偽造後即當場撕毀而滅失,其他公司留存聯因繳回公司而非屬被告所有, 此據被告供述在卷,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楊中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 客戶 │ 偽造時間 │ 偽造署押 │ ├───┼──────┼──────────┼──────┤ │一 │華僑商店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陳秀美 │ │ │ │ │ │ ├───┼──────┼──────────┼──────┤ │二 │勝發五金 │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 張 │ ├───┼──────┼──────────┼──────┤ │三 │陳記商行 │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 陳春梅 │ ├───┼──────┼──────────┼──────┤ │四 │永信商店 │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 鄭美雲 │ ├───┼──────┼──────────┼──────┤ │五 │光男商店 │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 光男 │ ├───┼──────┼──────────┼──────┤ │六 │信益藥局 │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 林松美 │ ├───┼──────┼──────────┼──────┤ │七 │俗俗的賣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呂秀梅 │ │ │ │ │ │ ├───┼──────┼──────────┼──────┤ │八 │永成商號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陳建銘 │ │ │ │ │ │ ├───┼──────┼──────────┼──────┤ │九 │金龍商號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郭金龍 │ │ │ │ │ │ ├───┼──────┼──────────┼──────┤ │十 │吉品商號 │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 │ 許東富 │ ├───┼──────┼──────────┼──────┤ │十一 │來來平價中心│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 張秀滿 │ ├───┼──────┼──────────┼──────┤ │十二 │德昌號 │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 英 │ ├───┼──────┼──────────┼──────┤ │十三 │建興商號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 吳復恆 │ ├───┼──────┼──────────┼──────┤ │十四 │大明平價商店│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大明 │ │ │ │ │ │ ├───┼──────┼──────────┼──────┤ │十五 │新園福利商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沈淑芬 │ │ │ │ │ │ ├───┼──────┼──────────┼──────┤ │十六 │愛來商號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林生仁 │ │ │ │ │ │ ├───┼──────┼──────────┼──────┤ │十七 │盈通商號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賴 │ │ │ │ │ │ ├───┼──────┼──────────┼──────┤ │十八 │林新來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林新來 │ │ │ │ │ │ └───┴──────┴──────────┴──────┘